“
抗诉的第一道门槛不是证据强弱,而是事由法定;
抗诉的最后一站也不是胜负,而是程序如何收场。
—— 民商事检察抗诉入库案例研究(上篇)

这是一份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实证检索成果。全文分两篇发布:上篇讲程序——检察机关的抗诉如何进入再审、又如何在再审中收场;下篇讲实体——抗诉之后,法院在合同、借贷担保、公司合伙、房地产执行与知识产权这些具体争点上怎么判。
之所以值得逐案拆开看,是因为民事抗诉长期处在实务视野的边缘地带:律师熟悉申请再审,却未必清楚检察监督的入口在哪、事由怎么锚定、抗诉之后法院会怎么看。本次检索共命中 23 件与“抗诉”相关的入库参考案例,恰好提供了一次系统拆解的机会。
📌 本文看点
01
23件案例是怎么筛出来的、能不能核验
02
抗诉事由法定边界在哪里
03
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链条
METHOD
检索说明:23件案例的来路
检索在华宇元典法律数据库完成,检索条件为:案例来源限定“参考案例”(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案件类别限定“民事案件”、全文关键词限定“抗诉/检察院”,并辅以“再审检察建议”“检察监督”等关键词交叉补充。
23
入库参考案例
7
专题板块
2005—2024
裁判年份跨度
命中后按案号与标题去重,逐条提取裁判要旨与抗诉环节信息,并剔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而非抗诉机关)的案例,最终保留 23 件。
真实性核验的三条标准
来源可追溯:全部案例均带元典数据库详情链接,可逐案回溯至原始案例文本;
交叉验证: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3-16-2-091-001)、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3-16-2-090-001,且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事例(第一批)》作为参考适用样本);
体例一致:元典详情页返回的案例结构为【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五条规定的入库参考案例体例完全一致。
SCOPE
专题一:抗诉能打到哪,又该怎么收场
本组六个案例集中解决检察抗诉在民商事再审中的程序边界问题:抗诉事由的法定范围(调解书仅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基础消灭后的终结再审、依职权再审对检察监督规则的参照、抗诉再审的全面审查原则、抗诉理由不成立时的处理,以及抗诉提审后的发回重审。
「调解书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够得着;当事人自愿性瑕疵、协议内容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都不在抗诉的射程之内。」
(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5年12月10日 | 借款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前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已建议纠正该调解书)。抗诉理由认为当事人隐瞒已还款530万元属恶意诉讼,调解书内容违法。
裁判要旨
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因人民检察院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实务要点
本案划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行使抗诉权的边界:抗诉事由仅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自愿性瑕疵、内容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等事由应通过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解决。抗诉理由不成立时,处理方式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而非判决维持调解书。
(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年08月08日 | 借款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发再审。再审期间查明,各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裁判要旨
各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依法终结再审程序。
实务要点
确立“抗诉基础消灭”的终结再审规则。抗诉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已履行、纠纷已实质化解的,法院应当终结再审程序。裁判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406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第402条第三项。
(2021)黑民再644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年06月17日 | 借款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本案系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提起再审,审理中参照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实务要点
将“终结再审程序”的裁判方式从检察抗诉场景延伸至法院依职权再审场景,明确了同类案件的文书表述规范,对再审程序的裁判技术具有直接指引价值。
(2023)黑民再648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年01月10日 | 劳动争议
抗诉环节
检察机关抗诉,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部分有理,原判金额应予减少。
裁判要旨
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实务要点
确立抗诉再审“全面审查原则”:不得仅围绕申诉人(抗诉支持方)的请求作“单边审查”。本案中法院经全面审查发现,原判少计算的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合计31,906元已超过应予扣返的经济补偿金30,665元,故最终维持原判结果以避免诉累。
(2009)哈民二抗再终字第3号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9年06月02日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钱款存入犯罪账户损失即已发生。
裁判要旨
储户未尽注意和谨慎义务,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并误将存款存入另一存折,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自身有一定过错;银行没有履行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对异常的存、取款业务没有认真审核、登记备案、及时报告,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有明显的过错,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实务要点
法院认定抗诉理由不成立:存款存入犯罪账户后、犯罪分子提款前,储户仍享有索回权利,损失尚未确定发生。本案为“抗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的典型样本,并确立储户与银行的过错分担规则。
(2020)黑民再111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年11月04日 | 民间借贷纠纷
抗诉环节
鲍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黑龙江高院以(2019)黑民抗224号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要旨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务要点
本案以“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两项规则均具实务价值:一是当事人因无力缴纳上诉费而按撤诉处理后,仍有权申请再审,法院不得以“未上诉”为由不予审查;二是物上担保纠纷中主债务人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遗漏追加构成程序违法。
FRAUD
专题二: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本组案例呈现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链条: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的并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以撤诉逃避责任、民事制裁与刑事追责的衔接,以及虚假诉讼与让与担保的界限识别。
(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2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3-40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年08月21日 | 租赁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检察院抗诉称,钟某某、李某等人串通伪造证据虚构诉讼,意图参与执行款项分配;抗诉机关另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裁判要旨
原审诉讼是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其要求撤诉的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
实务要点
明确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以“撤诉”逃避责任。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对当事人分别罚款3万元、80万元,并将钟某某、李某、刘某某等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民事制裁+刑事追责”的完整链条。
(2022)宁民再2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年02月21日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检察机关抗诉,抗诉意见及被申诉人再审理由成立。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要点
与生效刑事判决形成衔接: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再审据此认定恶意串通并驳回请求,体现虚假诉讼“刑民并进”的监督闭环。
(2017)鲁10民再20号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年12月25日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抗诉环节
2017年8月30日,检察院抗诉称双方系借款关系,签订预售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解除合同是为解除担保,属虚假诉讼。
裁判要旨
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实务要点
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抗诉,法院未予采纳,反而厘清了虚假诉讼与让与担保的界限:让与担保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因“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即认定虚假诉讼。该要旨是识别“担保型买卖”与“虚假诉讼”的关键判准。
(2023)豫0222民再5号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2023年10月20日 | 民间借贷纠纷
抗诉环节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撤销原调解书。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友、特定关系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资金来源、债权债务形成过程等方面,认真审查借贷纠纷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没有争议、自愿和解的,尤其应当审慎审查,切实防范虚假诉讼。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实务要点
本案系检察监督的另一形态——再审检察建议(而非抗诉),与抗诉共同构成对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体系。当事人与亲戚通谋虚构30万元借款、持对方银行卡自行制造银行流水并出具虚假借条,通过诉前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检察建议再审后撤销调解书、驳回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抗诉,法院却未予采纳——让与担保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就给它扣上虚假诉讼的帽子。」
THE END
上篇小结:程序篇的三个判断
抗诉能不能进场,靠的是事由法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民诉法虽几经修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唯一入口。
抗诉怎么收场,法院已形成一套程序技术规范:抗诉理由不成立时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抗诉基础消灭时终结再审、程序违法或基本事实不清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并无不当则维持原判。
虚假诉讼的监督已从单一抗诉扩展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刑民衔接”的完整链条,民事制裁与刑事追责可以并行。
下篇预告
如果说上篇解决的是“抗诉怎么进场”,下篇要解决的是更实用的问题:抗诉之后,法院在实体上怎么判。下篇将进入 13 件案例,覆盖合同成立与举证责任、借款担保与民间借贷、公司合伙与职务代理、房地产与执行异议之诉、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五个板块。
我是李靖律师,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具有15年以上司法攻防纵深实务经验,曾长期供职于大湾区某市检察院,获最高检授予“全国检察业务能手”、广东省检“全省检察业务标兵”称号,办理大量诉讼监督案件,多次入选最高检抗诉案例选集丛书。
业务领域:刑民交叉争议解决抗诉再审检察监督
团队善于为企业及企业家就重大民商事与刑事争议解决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近期主导的代表性项目包括:某上市公司跨境追偿权纠纷案(标的金额逾140亿元)、最高院及省高院层级疑难案件改判、企业经济犯罪内部调查与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系统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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