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浙江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员工黄某、夏某贤、毛某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罚源于: 输送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黄某、夏某贤、毛某,ZS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罚单披露,三名当事人从业期间,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问责。
对应的合规提醒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针对性做些合规提醒,供大家参考:
一、输送不当利益
全体从业人员务必清晰掌握监管红线,杜绝一切直接或变相的利益输送行为。监管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展业过程中,严禁以利诱方式拓展业务,不仅自身不得直接向客户、合作方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同时严禁通过第三方机构、合作个人、关联人员变相实施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变相返还交易佣金、赠送大额礼品、提供现金补贴、兑付各类福利承诺等。所有获客、产品销售、渠道合作业务必须依托合规服务、专业能力、公允定价开展,坚决摒弃“利益换业务”的违规展业模式,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杜绝擦边球、变通式违规行为。
从券商分支机构一线业务场景来看,不正当利益输送违规行为高发于客户招揽、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合作拓展等核心展业环节,是从业人员最易触碰的廉洁合规红线,主要分为两大违规情形,且两类行为均被监管明确禁止:一是面向存量客户、潜在客户违规输送利益,部分从业人员为完成开户、资产引入、产品代销等业绩指标,采取“送礼拉新”“返利促单”“送礼卖新”等违规方式,通过赠送现金、购物卡、实物礼品、补贴开户手续费、返还交易佣金、报销客户费用等手段,利诱客户开户、交易、购买金融产品;二是面向渠道合作方、中介机构等非客户主体输送不正当利益,为抢占市场资源、获取客户流量和业务渠道,主动向合作机构工作人员、业务中介提供各类不当利益,依托合作方资源引流获客、促成产品销售及各类业务落地。
二、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明确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业务关联方提供的一切不正当财物及利益,不得以履职便利为自身或他人谋取私利。监管划定的违规利益覆盖范围全面、界定清晰,主要分为两大类,无任何豁免情形:第一类为实物及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礼金、各类礼品、消费卡、房产、机动车、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现金补贴等各类有形财物与财产性收益;第二类为非财产性便利利益,具体包括接受对方安排的有偿旅游、高端宴请、娱乐健身、私人接待、优先工作安排、亲友便利服务等各类可能影响执业公正性的特殊利益。
全体从业人员在与客户、潜在客户、渠道合作机构、业务中介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一切业务往来时,必须坚守廉洁执业底线,保持执业中立与公正。严禁利用岗位职权、业务资源、信息优势,主动索取、被动收受各类不正当利益;严禁与业务关联方开展违规利益勾兑,通过私下利益往来换取业务机会、业绩指标、工作便利;严禁因收受不当利益干预业务决策、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正常工作,扭曲正常业务开展逻辑,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与机构合规经营生态,所有业务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合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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