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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刚果民主共和国(下称“刚果(金)”)位于非洲中部,国土面积约234.5万平方公里,居非洲第二位、世界第十一位,全国自2015年起划分为26个省[1]。刚果(金)森林面积约1.26亿公顷,占国土面积一半以上,中央盆地的泥炭地面积约14.5万平方公里,是全球重要的碳汇[2]。在矿产资源方面,刚果(金)是全球第一大钴生产国,2025年钴矿产量约占全球总量的四分之三,铜产量自2023年起超过秘鲁、居全球第二位,2025年产铜约340万吨,其中约82%为湿法冶炼生产的阴极铜,约18%为铜精矿;2026年上半年铜出口量达172.4万吨,创历史同期新高[3]。此外,刚果(金)还是全球重要的工业钻石、锡、钽、金生产国,马诺诺锂矿为世界级硬岩锂矿床之一[4]。
刚果(金)是中国在非洲最主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中国对刚果(金)直接投资以采矿业为主,兼及电力、基础设施、通信和贸易等领域。2023年5月,中国和刚果(金)宣布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5]。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2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25年末,中国对刚果(金)直接投资存量为39.4亿美元,居中国对非洲各国投资存量第二位,其中采矿业占存量的绝大部分[6]。从具体项目看:在采矿业领域,中国中铁、中国电建与刚方国有矿业公司合资的华刚矿业运营科卢韦齐铜钴矿,2024年1月中刚双方就华刚矿业合作项目达成修订协议并于2024年3月14日正式签署[7]。紫金矿业与艾芬豪矿业合资的卡莫阿—卡库拉铜矿于2021年5月投产,配套铜冶炼厂已于2025年投产[8]。洛阳钼业于2016年11月完成对自由港麦克莫兰公司TFM铜钴矿56%权益的收购,2020年12月收购KFM铜钴矿,现运营TFM、KFM两大铜钴矿[9]。中国有色集团运营的迪兹瓦铜钴矿、华友钴业、万宝矿产、金川集团、五矿资源等企业也在上加丹加省与卢阿拉巴省拥有在产矿山和冶炼项目。在电力领域,中国电建承建的布桑加水电站作为华刚矿业配套电源已于2023年全面投产[10]。在基础设施领域,依托华刚合作框架实施的金沙萨环城公路、卡南加—卡兰巴姆布吉公路等国家公路和医院项目正在推进[11]。在通信领域,华为、中兴通讯等企业为刚果(金)主要移动运营商提供网络设备与技术服务。在贸易领域,金沙萨、卢本巴希等中心城市聚集大量中资商贸、物流企业[12]。
刚果(金)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以《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为统领,以2011年《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为主干,辅之以矿业、森林、水资源、自然保护和油气等部门法律、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部长令以及省级与地方规范。其中,矿业领域的环境义务大量规定于《矿业法》及《矿业条例》之中,与一般环境法规叠加适用。近年来刚果(金)环境执法呈趋严态势:既有因未取得环境证书、违法排放污染河流而被省级政府责令停业并由中央政府责令撤离的采金企业案件,也有因排放池泄漏污染周边社区而被矿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的中资冶炼企业案件,跨境污染事件还曾引发政府间的索赔交涉。对于在刚果(金)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中资企业而言,生态环境合规已经不再是投产后的单项行政事项,而是贯穿项目选址、土地和资源取得、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证书与分类设施许可、施工建设、日常运营、供应链管理、矿山关闭直至出口安排的全生命周期义务。在收集、分析研究中国企业在刚果(金)投资建设项目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基础上,我们撰写了本篇研究报告,以供参考及交流。
01
刚果(金)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刚果(金)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承袭比利时法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其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形成由《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经国内程序批准并公布的国际条约、国民议会与参议院制定的法律、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主管部长发布的部长令以及省级和地方规范共同构成的层级体系。《宪法》确立环境权并划分中央与省的立法权限,国际条约在生态环境领域直接构成规范来源,法律构建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设立机构和细化法律实施,部长令规定技术标准与程序规则,省级和地方规范补充地方性环境事务[13]。
1. 《宪法》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最高效力渊源
刚果(金)现行《宪法》于2006年2月18日颁布,2011年1月20日经第11/002号法修订。《宪法》在第二编“人权、基本自由与公民义务”中专设三个环境条款。刚果(金)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人人享有健康且有利于其全面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环境的义务,国家负责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宪法》第54条规定,境内工业或手工业单位产生的有毒、污染性或放射性废物的设施建设、储存、处理、焚烧和排放条件,由法律规定;任何因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或破坏,均应予以补偿或修复,补偿与修复措施的性质及执行方式由法律确定。《宪法》第55条则规定,无论是否来自境外,在刚果(金)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对有毒、污染性、放射性废物或其他危险产品实施过境、进口、储存、掩埋、倾倒,或者在领空予以散布的,均构成由法律予以惩处的犯罪[14]。上述规定使环境权成为可直接援引的宪法权利,并为环境损害的补偿与修复责任和危险废物入罪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立法权与行政权配置上,《宪法》第123条将环境保护列为由法律确定基本原则的事项,第202条至第204条则划分了中央专属权限、中央与省共同权限以及省专属权限。其中,矿业制度、能源与水利大型工程等属于中央立法权限,环境保护、自然遗址与景观保护、旅游等属于中央与省的共同权限,省级具体环境规划、地方性废物管理与卫生事务则由省负责。在共同权限事项上,中央立法制定统一规则,省级规范不得与之冲突[15]。这一权限划分是理解刚果(金)中央环境主管部门与各省环境厅局并行执法格局的宪法基础。
2. 经合法批准并公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效力高于法律
根据《宪法》第213条至第215条的规定,共和国总统负责谈判和批准国际条约,涉及国家财政、领土等事项的条约须经法律授权批准,经正式公布的条约和国际协定,在缔约对方履约的前提下,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律[16]。在生态环境领域,刚果(金)已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禁止向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并管制其在非洲境内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17]。其中,《巴马科公约》对危险废物进口的全面禁止与《宪法》第55条相互呼应,是企业在刚果(金)处理进口设备、化学品和废弃物时须特别注意的规范来源。刚果(金)境内的维龙加、萨隆加、加兰巴、卡胡兹—别加国家公园及奥卡皮野生动物保护区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相关国际义务亦通过国内自然保护立法转化实施。
3. 法律是刚果(金)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议会通过并由共和国总统公布,是刚果(金)生态环境制度的主要载体,包括: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性法律、统一规定污染防治基本制度的《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下称“《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规范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利用的《水法》,规范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矿业法》《森林法》《自然保护法》《油气总制度法》等部门法,以及土地、原住民与投资经营相关的法律。
(1)《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
2011年7月9日颁布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是刚果(金)第一部综合性环境法。该法序言明确其作为框架法的定位,即确立环境保护的总体方向、引导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并为各环境领域的特别法提供原则基础[18]。该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预防、风险预防、污染者付费、环境信息获取与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国家、省和地方分权实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建立了战略环境评价、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审计和公众调查四项程序性机制。其中,第19条规定任何政策、计划或规划在通过前须开展战略环境评价。第21条规定,任何开发、基础设施项目或工业、商业、农业、林业、矿业、电信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均须事先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并附环境管理计划。第22条规定评价报告须经环境主管公共机构审批,取得环境证书后方可实施。第23条建立环境审计制度,要求对既有活动定期开展审计。第24条规定涉及环境的项目须事先开展公众调查[19]。在法律责任方面,该法第68条至第70条确立了环境损害的无过错民事责任,即任何因其活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修复责任,仅在损害系由武装冲突、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故意行为所致时可予免责[20]。该法第71条至第84条则对危险废物进口过境、无环境证书实施项目、污染水体和大气、非法排放废物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和罚金[21]。
(2)污染防治领域立法
在污染防治领域,刚果(金)没有单独制定污染防治法单行法,水体、土壤、噪声、化学品和废物的污染防治制度集中规定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四编“污染防治”。大气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规定人人有权呼吸不损害健康的空气,禁止扰乱居民或危害环境与健康的排放,并要求国家、省和地方分权实体在其权限内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由经部长会议审议的政令确定[22]。水体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禁止任何可能污染内陆水域、海域,损害水生资源和海岸生态系统的废物或物质排放,排放行为分别适用禁止、申报和许可制度[23]。土壤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禁止加剧土壤和地下层污染、侵蚀及其他形式退化的活动,并要求土地利用注重土壤养护并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噪声与异味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禁止构成环境与健康妨害的噪声和气味排放[24]。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确立废物管理的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进出口另行受《巴塞尔公约》《巴马科公约》约束,一次性塑料袋和塑料包装则由2017年12月30日《第17/018号政令》全面禁止[25]。危险化学品方面,《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53条要求国家对化学品、危险农药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有害影响采取预防、减轻和消除措施;第54条规定相关产品或者物质的生产、进口或者使用实行禁止或者事先许可管理,禁止清单与许可条件由部长会议审议的政令确定;第55条规定其进口以国家主管机关书面作出的事先知情同意为前提。就企业而言,工业源大气、水体、噪声污染的日常管控主要通过《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的许可、申报与检查制度实现,在缺乏国家排放标准的领域,排放限值与土壤保护要求通过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承诺、环境证书条件和分类设施许可条件在个案中确定。
(3)《矿业法》
2002年7月11日颁布的《矿业法》经2018年3月9日《第18/001号法》全面修订,是在刚果(金)投资的矿业企业最直接适用的法律。修订后的《矿业法》第1条新增“刚果环境署”“环境证书”等定义,第15条规定矿业部下设矿业环境保护局,并明确矿业项目的环境审查由刚果环境署与矿业环境保护局协同进行,其中刚果环境署负责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公众调查组织和环境证书颁发,矿业环境保护局负责勘查阶段减缓与修复计划的审批、矿业领域的专业审查、日常环境检查以及环境修复财务担保的监管。《矿业法》第42条规定申请开采许可须提交经批准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PGES),勘查许可持有人则须提交并遵守减缓与修复计划[26]。该法还规定了矿权持有人保护环境、修复土地、赔偿地表占用人的义务[27],并明确矿权持有人应对其矿业活动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且不得以其分包商或者承包商的行为免责[28],同时要求开采企业每年将营业额的0.3%用于周边社区发展项目并签署社区义务书,并规定了违反环境义务的行政与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可导致矿权被撤销[29]。需要说明的是,刚方政府自2025年起启动对2018年版《矿业法》的修订磋商,拟就战略矿产管理、本地加工要求与国家参股等事项作出调整,但截至本文写作时修订草案尚未提交议会审议[30]。
(4)其他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类法律
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森林法》将森林分为三类:一是分类森林,即依划定行为设立、适用严格的使用与开采限制并用于生态等特定用途的森林,属国家公有领域,其面积不得低于国土面积的15%(第14条);二是保护森林,即未经划定行为、适用相对宽松的使用与开采限制的森林,属国家私有领域;三是永久生产森林,即经公众调查从保护森林中划出、专用于特许开发的森林。该法还规定地方社区可取得社区林业特许经营权,任何森林砍伐须取得许可并以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再造林作为补偿,工业性森林特许经营合同最长期限为25年[31]。
2014年2月11日颁布的《自然保护法》取代1969年的自然保护法令,重新界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狩猎区等各类保护地,明确在保护地内禁止开展与保护目标不相容的活动,包括矿业勘查与开采、油气作业和工业性伐木(第14条),并规定保护地缓冲区内的活动须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32]。
2015年8月1日颁布的《油气总制度法》及2016年4月19日《油气条例》要求油气合同持有人在各阶段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提交环境管理计划并设立场地恢复基金[33]。
2015年12月31日颁布的《水法》确立水资源属于国家公有领域,规定取水和排污分别适用申报、许可和特许三种制度,禁止未经许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确立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原则[34]。
4. 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用于设立机构、划分职权并细化法律实施
在刚果(金)规范层级中,总统颁布的法令通常用于政府组成、部门职权划分和特定机构设立,如2022年1月7日《关于确定政府各部职权的第22/003号总统令》划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及矿业、水利、油气等部门的环境监管职权[35]。2020年10月31日《关于设立环境干预基金的第20/031号政令》依《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设立环境干预基金,用于资助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36]。
总理签署的政令则用于制定法律实施细则和设立公共机构。如2014年8月2日《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是《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的主要实施细则。该政令细化了战略环境评价、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审计和公众调查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审批时限和公众参与要求,规定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经刚果环境署认可的咨询机构编制,刚果环境署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驳回决定,批准后颁发环境证书,项目实施期间须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接受审计[37]。2014年11月18日《关于设立刚果环境署并确定其章程的第14/030号政令》将刚果环境署确立为具有技术和科学性质的公共机构,取代原刚果环境研究小组(GEEC),统一负责全国环境评价工作[38]。
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均属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规范事项各有分工。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效力高低,学理与实务上尚存不同认识,企业在个案中宜结合具体规范的制定机关、授权依据与公布时间综合判断。[39]
5. 部长令与技术规范
部长令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部长以及矿业、水利、油气等部门部长依上位法授权发布,是刚果(金)环境技术标准和行政程序的主要载体,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以跨部部长令形式发布。
在《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颁布前,环境部即通过2006年12月8日《关于项目环境与社会评价义务的第044/CAB/MIN/ECN-EF/2006号部长令》设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这一部长令在相当长时间内是环评实践的直接依据,其部分内容在2014年政令出台后仍作为技术参考适用[40]。在矿业领域,矿业部与环境部通过跨部部长令确定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的审批分工、环境证书颁发程序以及环境修复财务担保的计算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刚果(金)尚未形成类似中国或欧盟的系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废水、废气排放限值主要通过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管理计划中的承诺、环境证书附加条件和分类设施许可条件个案确定。在缺乏国家标准的情形下,主管部门和企业通常参照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确定参数[41]。这一特点意味着,企业在编制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时所作的排放承诺,将成为其此后接受检查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6. 省级与地方规范
根据《宪法》第203条、第204条和《关于各省自由行政基本原则的第08/012号组织法》(下称“《省自由行政法》”)的规定,各省议会可就本省权限内及共同权限事项制定省级法规,省长可发布省长令。在环境领域,省级规范通常涉及省级环境规划、城市卫生与废物管理、省内河流与湿地保护、手工采矿区(ZEA)环境管理、省级环境费用征收等事项[42]。矿业大省上加丹加省和卢阿拉巴省先后出台了关于矿业运输车辆管制、矿区粉尘与噪声控制、手工采矿者管理和矿业社区发展基金的省级法规和省长令,东部省份则多以省长令形式对小型采金企业的环境合规提出要求并开展整治。需要说明的是,外国人不得从事手工采矿是《矿业法》在全国层面的统一禁止——手工采矿权仅赋予经认可的矿业合作社的成年刚果籍自然人。中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当地合作方、矿业合作社或者分包安排变相参与手工与小规模采矿。[43]。各省环境事务由省级环境厅负责,中央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在各省设省级环境协调处(CPE),形成中央派出与省级自治并行的双轨结构[44]。省级规范不得与中央法律和政令相抵触,但在实践中,省级政府行使停业、查封等即时措施的频率较高,企业须同时关注中央和省级两个层面的规范与动态。
02
刚果(金)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与法律责任
1. 刚果(金)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
刚果(金)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可分为四个层级:一是中央层面,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作为中央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与统筹协调,其下设若干业务司局,并下辖刚果环境署、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矿业部、水利与电力部、油气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等在各自行业内行使环境监管职权。三是省级层面,省政府及其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宪法》规定的中央与省共同权限实施属地监管,中央环境主管部门另在各省派驻协调机构。四是地方分权实体,负责市镇层面的卫生与废物管理等事务。上述机构之间通过联合检查团、跨部委员会等机制协同执法。以下分别介绍。
(1)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及其直属机构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MEDD)是国家环境政策的中央主管部门,其名称在不同届政府中略有调整,2023年至2024年间曾称“环境、可持续发展与新气候经济部”,其职权由《关于确定政府各部职权的总统令》确定[45]。2025年8月苏明瓦第二届政府改组后,其名称恢复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该部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环境、森林、自然保护和气候政策,制定环境技术规范,负责分类设施许可[46],管理国家森林特许经营,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环境谈判,并对各省环境工作进行指导。该部内设可持续发展局(DDD)、人居与环境保护局(DEH-PE)、森林管理局(DGF)、森林资源清查与管理局(DIAF)、控制与内部核查局(DCVI)等业务司局,其中,可持续发展局负责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气候变化应对与绿色经济政策的协调落实,牵头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义务并统筹国家自主贡献事务。人居与环境保护局负责分类设施的许可和检查,森林管理局负责森林特许经营和采伐许可[47]。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下辖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如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ICCN)设立于1975年,2010年4月10日《关于确定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章程的第10/15号政令》将其重组为公共机构,其主要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的管理、保护和巡护,并对保护地及其缓冲区内的活动行使监督权[48]。国家森林基金(FFN)负责征收和管理森林税费并资助再造林,环境干预基金(FIE)依《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设立,用于资助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49]。
(2)刚果环境署
刚果环境署(ACE)依2014年11月18日《关于设立刚果环境署并确定其章程的第14/030号政令》设立,是受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监督的技术性、科学性公共机构,也是企业在项目准入阶段最主要的对接机关。其法定职责包括确定刚果(金)环境与社会评价的程序,审查和批准战略环境评价、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管理计划,颁发环境证书,认可环境咨询机构,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承诺履行,组织环境审计,并对违反环境证书条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50]。刚果环境署提出处理建议后,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矿业部等主管部门或省长等有权机关据以作出停业、罚款、撤销证书等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刚果环境署在各省设有省级分支或派驻代表,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和公众调查的组织。根据修订后的《矿业法》的规定,矿业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由刚果环境署会同矿业部矿业环境保护局审查,环境证书由刚果环境署颁发,从而结束了2018年以前矿业环境审批由矿业部门单独负责的格局[51]。
(3)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
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矿业部、水利与电力部、油气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等。
矿业部是刚果(金)环境监管中较为活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矿业法》第15条及《矿业条例》相关规定,矿业部矿业环境保护局(DPEM)负责审查勘查阶段的减缓与修复计划,会同刚果环境署审查开采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及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监督环境修复财务担保的设立与使用,审批矿山关闭计划,并对矿业活动开展环境检查,矿业地籍局(CAMI)系受矿业部长监督的技术性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矿权登记及其与保护地、城市区域等禁采区域的空间核对,矿业技术协调与规划处(CTCPM)提供技术支持并编制年度及半年度矿业统计,手工与小型采矿监管服务局负责手工采矿区的监管,省级矿业局承担省内日常检查[52]。矿业部长有权根据《矿业法》第286条至第298条的相应规定,对违反环境义务的矿权持有人作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作业直至撤销矿权的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矿业法》第299条及其后各条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矿业部与环境部、省级政府联合组成的检查团是矿区环境执法的常见形式。
除了矿业部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环境监管职能,如水利与电力部负责水资源管理政策与取水、排污许可的审批,并对涉水工程实施监管。油气部负责油气区块环境义务的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化学品与农业活动的环境管理。卫生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和公共卫生风险管理。上述部门的职权由政府各部职权法令划定,在跨部门事项上通过联合部长令和跨部委员会协调[53]。
(4)省级政府与地方分权实体
省级政府依《宪法》第203条、第204条及《省自由行政法》对辖区环境事务行使管理权。各省设主管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事务的省级部长,下设省级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省内环境管理职能。中央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另在各省派驻省级环境协调处(CPE),作为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执行中央环境政策并向中央报告。省级环境厅与省级环境协调处分属省级自治机关与中央派驻机关,互不隶属,实践中协同开展工作。省级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的环境职能包括:省内中小型分类设施的申报受理和检查、城市废物与卫生管理、手工采矿区环境秩序维护、对省内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省长作为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根据《省自由行政法》第63条的规定负有维护本省安全与公共秩序、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责,实践中据此以省长令对造成严重污染或公共安全威胁的企业采取暂停活动等紧急措施,并将案件移交中央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处理[54]。
省以下的地方分权实体(ETD)根据2008年10月7日《关于地方分权实体组成、组织和运作的第08/016号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包括城市(ville)、市镇(commune)、乡村地区的区(secteur)和酋长区(chefferie),城市以下再设街区(quartier),区和酋长区以下设村组(groupement)。地方分权实体负责地方卫生、废物收集、市场与公共场所环境管理等事务,具体由市长(maire)、市镇长官(bourgmestre)及其下属的卫生与环境服务机构承担,并对辖区内的小型污染源进行日常监督[55]。
2. 刚果(金)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刚果(金)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三者相互独立,可就同一行为并行适用。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作业、查封设施、撤销环境证书、撤销许可等(如撤销分类设施许可、撤销矿权、森林特许权或水权等)。依《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及《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刚果环境署对违反环境证书条件的项目可要求整改、暂停活动并建议撤销证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对分类设施可作出停业和关闭决定[56]。依《矿业法》,矿业部长可对违反环境义务的矿权持有人处以罚款和暂停作业,屡次违反或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可依法启动矿权撤销程序,勘查许可持有人未按减缓与修复计划实施的,其许可应被撤销[57]。依《森林法》,未经许可砍伐、超范围采伐或未履行再造林义务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森林管理部门及省级林业部门可处罚款、没收木材和设备并撤销特许权。省级政府在其权限内亦可作出停业和罚款决定[58]。
(2)民事责任
刚果(金)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宪法》第54条规定任何因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或破坏均应予以补偿和修复,《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68条规定,任何人因从事其活动违反本法而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并未以过错为归责要件,学理与实务上通常将其解读为客观(严格)责任;第69条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其雇员在本法项下实施违法行为所受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罚金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缴纳义务,除非能够证明其无法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条是法人为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重要通道,企业尤应注意;第70条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情形下,出口人或者进口人对运输期间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处置人对处置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索赔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提出。[59]在矿业领域,《矿业法》第258条之二进一步规定矿权持有人对其矿业活动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且不得以其分包商或承包商的行为免责[60]。在责任类型上,刚果(金)的环境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是环境民事侵权私益赔偿。受损害的个人和社区无需借助公权力,即可依《民法典》第三编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及《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68条、《矿业法》第280条至第281条等特别法,直接向普通法院对致害企业提起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61]。二是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68条确立“谁致害、谁修复”的无过错责任,法院并可判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受损场地,逾期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代为执行。例如2023年3月欧亚资源集团(ERG)旗下Boss Mining铜钴项目所在的上加丹加省卡坎达(Kakanda)地区因暴雨致尾矿坝三次溃决、废水溢流进入卡坎达河下游及周边社区并造成人员伤亡,矿业部长于2023年5月29日致函责令该项目暂停作业至少三个月、调查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以企业环境合格证书已过期为由警告可延长停业,企业须完成环境管理计划与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修订后方可复产[62]。
(3)刑事责任
刚果(金)环境犯罪规定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矿业法》《森林法》《自然保护法》,并以1940年1月30日《刑法典》(经2006年第06/018号法修订)的一般规定为补充。从领域和罪名看,环境刑事制裁集中于四类行为:
一是危险废物犯罪。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75条的规定,向本国领土进口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的,处5年至10年监禁,并处或单处1亿至2.5亿刚果法郎罚金。第76条规定,违反该法运输、倾倒、丢弃、堆放或处置工业、手工业、医疗、生物医学或制药废物的,处6个月至3年监禁,并处或单处100万至2500万刚果法郎罚金。此类规定与《宪法》第55条相衔接,法院并可依第84条责令违法者立即再出口危险废物或恢复受损场地,逾期由其承担费用代为执行[63]。
二是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破坏土壤或地下层的,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77条的规定处6个月至3年监禁,并处或单处250万至2500万刚果法郎罚金。以任何方式污染内陆水域或海域、破坏海岸生态系统的,根据第78条处6个月至3年监禁,并处或单处500万至5000万刚果法郎罚金。损害空气质量的,根据第79条处6个月至3年监禁,并处或单处500万至5000万刚果法郎罚金[64]。
三是项目准入与化学品管理犯罪。违反规定生产、进口、使用、投放市场或处置有毒化学品的,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80条的规定处2年至5年监禁,并处或单处9000万至2.5亿刚果法郎罚金(约合人民币26万元至72万元)。未按要求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而实施项目的,根据第72条处相当于本应支出的评价与核准费用5倍的罚金,法院并可责令拆除工程。在环评报告中故意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的,根据第73条处相当于评价与核准费用2倍的罚金。违规经营、改造分类设施或变更工艺的,依第81条处1亿至2.5亿刚果法郎罚金(约合人民币29万元至72万元)。分类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第74条处900万至4500万刚果法郎罚金(约合人民币2.6万元至13万元)[65]。
四是矿业与自然资源犯罪。《矿业法》第299条对未经许可从事勘查、开采的行为,处以相当于1万至25万美元的罚金并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物。第300条至第304条对盗窃、窝藏、侵吞、非法买卖、非法持有和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行为分别处以监禁和罚金,其中侵吞矿产品的处5年至10年监禁。第308条对在矿业标识上作虚假标记、破坏设施和伪造文件等行为处5年至6年监禁并处相当于5,000至10,000美元的罚金。《自然保护法》对在保护地内非法采矿、伐木、猎捕受保护物种的行为规定了较重刑罚,《森林法》对无证采伐规定了罚金和没收[66]。就无证或越权开采而言,在手工采矿区以半工业化、工业化方式开采,未取得开采许可即开采矿产,或者在禁止采矿区域采矿的,其实施的开采行为均属未经许可的开采,除行政责任外,仍可依《矿业法》第299条及其后各条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任主体上,刚果(金)刑法总体上以自然人为处罚对象,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直接实施人员可因其决定或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对其雇员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犯罪承担民事责任,并对罚金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缴纳义务(《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69条),法人本身主要承担罚金、没收和关闭措施。环境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71条的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在环境部门职权范围内负有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的职责,警察、宪兵在其一般侦查职权范围内协作[67]。
03
中企出海刚果(金)在环境监管及生态环境合规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 关于项目选址与土地、森林及保护地限制
中国企业如在刚果(金)开展矿业、电力、基础设施或制造业项目,选址阶段首先应确认土地权属和用途。依《一般财产制度法》第53条,土地属国家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特许权,农村地区土地多由地方社区根据习惯法占有和使用,其习惯权利受法律承认,取得特许权不能免除对地表占用人的补偿义务。《矿业法》第203条及相关条款要求矿权持有人对因矿业活动而失去土地、房屋或作物的占用人给予公平补偿,并在开采前完成安置[68]。实践中,社区补偿与安置纠纷是矿业项目停滞的常见原因,如某中资铜钴矿在矿区扩建中即按资产评估价值的150%对受影响居民给予补偿和安置,但2024年卡波姆布瓦村搬迁仍因污染指控与补偿标准争议引发社区抗议[69],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完成社区权利状况调查。此外,依《矿业法》第285条之七及第258条之二,开采企业还负有与受影响社区协商签署社区义务书、按不低于当年营业额0.3%计提社区发展拨款的法定义务。
其次,在选址阶段,企业还应核查地块与保护地、森林和水源保护区的空间关系。依《自然保护法》第14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内禁止矿业勘查与开采、油气作业和工业性伐木,保护地缓冲区内的活动须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并取得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ICCN)的意见。矿业地籍局(CAMI)在受理矿权申请时会核对保护地边界,但部分保护地边界未完成精确划定,划定信息亦分散于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ICCN)、矿业地籍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而言,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动核查:一是查询ICCN及世界保护地数据库(Protected Planet)公布的保护地边界数据;二是利用矿业地籍局的空间核对程序确认矿权坐标与保护地是否重叠;三是在编制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阶段,由认可咨询机构实地核查并取得ICCN意见[70]。涉及森林砍伐的,须依《森林法》第52条至第53条取得砍伐许可并履行等面积再造林义务;涉及永久生产森林的,还须核查项目范围内是否存在已授予第三方的森林特许经营权;如存在重叠,须与特许权持有人协商退出或补偿安排,或由森林主管部门依法调整特许权边界,否则将无法取得砍伐许可并可能面临既有权利人的索赔[71]。
2. 关于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与环境证书
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EIES)是刚果(金)环境准入阶段的核心环节。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21条和《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相关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均须事先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并附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PGES),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是将评价结论转化为企业运营期可执行、可检查的管理措施、责任分工、预算与监测安排的承诺性文件,报告须由经刚果环境署认可的咨询机构编制,编制过程中须开展公众磋商,报告提交后由刚果环境署组织技术审查和公众调查,审查通过后颁发环境证书[72]。环境证书通常附有条件,包括排放限值、监测频次、报告义务、社区参与安排和修复承诺,这些条件在缺乏国家排放标准的背景下构成企业运营期的生态环境合规基准,后续执法检查即以环境证书条件和经批准的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为对照依据。此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无论所属行业,均须补充或重新开展评价并相应更新环境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刚果(金)环评不区分报告书、报告表等类别,无简化程序。《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仅规定须开展完整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的项目清单和完全排除环评的负面清单,清单内项目均须编制完整的评价报告和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
针对矿业项目,除了需遵循环境证书中所附的生态环境合规要求外,还适用《矿业法》和《矿业条例》的特别规则。勘查阶段,勘查许可(PR)持有人须在开展工程前提交减缓与修复计划(PAR),经矿业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实施,勘查结束时须按计划修复场地。开采阶段,申请开采许可(PE)须同时提交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二者由刚果环境署会同矿业环境保护局审查,审查时限和默示规则(règle du silence)由《矿业条例》规定,环境证书颁发后,开采许可方可授予[73]。随着刚方推动本地加工、限制精矿出口,多家中资企业正在规划或建设冶炼与精炼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环评以“项目”为评价对象,新建冶炼设施构成新项目的,须独立开展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证书,属于既有项目重大变更的,须补充评价并更新既有环境证书。
3. 关于分类设施许可、取水与排污许可等其他并行许可
除环境证书外,凡属于《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所列危险、不卫生或扰民目录的设施,无论属于制造业、电力、基础设施还是矿业配套行业,均须另行办理分类设施许可或申报,其适用以设施性质而非所属行业为准[74]。分类设施按污染风险分为两类:第一类实行许可制,其中Ia级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部长颁发许可,Ib级由省长颁发许可。第二类实行申报制,向中央或省级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分类设施许可中通常载明排放限值、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应急设备要求和内部应急预案等对企业环保合规的限制性条件。设施投运后,由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缴纳年度分类设施费用并接受定期检查。取水与排污许可则根据《水法》的规定办理:向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排放废水须分别取得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由水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与分类设施许可的区别在于,分类设施许可是针对设施整体环境风险的准入许可,由环境主管部门颁发,而取水、排污许可是针对水资源使用和废水排放的专项许可,由水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二者并行不悖,涉及取水和排放的项目须分别取得两项许可[75]。此外,涉及森林砍伐的项目还须根据《森林法》第52条至第53条的规定取得砍伐许可并履行再造林义务。
4. 关于运营期污染防治与持续性环境合规义务
刚果(金)运营期环境监管主要依托三类文件和一项制度:一是环境证书所附条件,即批准机关在环境证书中设定的强制性条件。二是经批准的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即企业在环评中承诺的实施方案,二者共同构成运营期合规基准。三是分类设施许可条件。此外还有定期审计制度。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23条关于环境审计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已批准项目须按经批准的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规定的频次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接受环境审计;环境审计由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由其直接实施或者委托其认可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频次以《第14/019号政令》及环境证书载明的条件为准。在矿业领域,环境审计结果由环境部长会同矿业部长作出认定。《矿业条例》进一步要求开采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审计并向矿业环境保护局和刚果环境署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可能导致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的调整。[76]。
在废水排放管理方面,企业须按照排污许可载明的排放浓度与总量条件排放废水,排放浓度须符合许可条件,矿业和冶炼企业的酸性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和尾矿渗滤液是监管重点,未经处理排入河流的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水法》《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和《矿业法》的责任[77]。在废气与粉尘方面,铜钴冶炼产生的二氧化硫、酸雾以及矿区道路运输产生的粉尘是社区投诉的主要来源,上加丹加省和卢阿拉巴省已就矿区运输车辆和粉尘控制作出省级规定。在噪声与振动方面,靠近城镇的露天矿爆破活动需按环境证书条件限制作业时段和药量。企业应建立与环境证书条件对应的监测台账,保存采样与分析记录,以便应对联合检查团的核查。
刚果(金)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以《宪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础。任何来自境外的危险废物进口、过境、储存或处置均构成犯罪,企业进口设备和化学品时,应确保其不属于《巴塞尔公约》《巴马科公约》所列危险废物范围,并保留原产地和成分证明。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的要求分类贮存、标识和处置,由于刚果(金)境内缺乏合规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企业通常需自建处置设施或将危险废物出口至具备资质的国家处置,后者须根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办理越境转移的事先书面通知与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程序,并同时符合《巴马科公约》关于非洲范围内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制要求。企业在作出出口安排前,应就接收国处置设施的资质与许可、过境国的同意、运输与保险安排一并作出书面安排,并留存全过程证据。[78]此外,随着铜钴矿带冶炼厂陆续投产并副产大量硫酸,硫酸作为危险化学品,其贮存、运输及废酸处置须符合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和分类设施许可(涉及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中载明的相关条件,主管部门对该类设施的监管亦趋于严格。
尾矿管理是铜钴矿带环境风险的集中点。刚果(金)尚未制定专门的尾矿库安全法规,尾矿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标准主要通过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确定,并参照国际大坝委员会(ICOLD)的相关技术公报以及《全球尾矿管理行业标准》(Global Industry Standard on Tailings Management, GISTM),尾矿库溢流、坝体渗漏或溃决造成的河流污染将同时引发行政停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如2021年安哥拉境内钻石矿尾矿库泄漏导致刚果(金)开赛河(Kasaï)流域污染的事件,使刚方政府对尾矿设施风险的关注显著提升[79]。
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方面,刚果(金)尚无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法,相关义务分散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分类设施政令和省级、地方卫生法规中。自2017年起,刚果(金)通过政令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和塑料包装,并对违反者实施查封和关闭,制造业企业应注意其产品包装的合规性[80]。
5. 关于开采方式、矿业环境修复财务担保、闭矿与社区义务
就开采方式而言,刚果(金)《矿业法》按规模与工艺将矿产开采分为手工开采、小规模开采和工业化开采三类,各自的法定要求如下:其一,手工开采,仅限年满18周岁的刚果籍自然人加入经矿业部长认可的矿业合作社、持有手工采矿卡,在矿业部长划定并公布的手工采矿区内,使用非工业化的工具、方法和工艺进行,开采深度不得超过30米[81]。其二,小规模开采,指投资规模在10万至200万美元之间、开采期限不超过10年、采选运环节实现机械化的小规模永久性开采[82],合作社如拟以半工业化或工业化方式在手工采矿区内开采,须依法组建为小规模开采主体并另行申请许可[83]。其三,工业化开采,须以取得开采许可为前提,并进行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因此,在手工采矿区以挖掘机、洗矿设备等机械化方式采金,或者由外国企业通过合作社“挂靠”方式实际经营的,均不属于合法的手工开采。
《矿业法》和《矿业条例》对矿业项目设置了三项持续性义务。其一是环境修复财务担保。开采许可持有人须依《矿业条例》设立环境修复财务担保,担保金额按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核定的修复成本计算,可采用银行保函、信托或专用账户等形式,并随项目进展逐年调整,担保资金专用于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企业未履行修复义务时由主管部门动用担保资金实施修复[84]。其二是矿山关闭义务。矿权持有人须在开采结束前提交矿山关闭计划,完成场地修复、尾矿设施稳定化、地表水与地下水监测等工作,经矿业环境保护局和刚果环境署验收后方可解除环境责任,关闭后的长期监测义务在验收前不因矿权届满而免除[85]。其三是社区发展义务,具体包括两项相互独立的义务:一是社区义务书,依《矿业法》第285条之七,开采权持有人须与受项目影响的当地社区协商签署社区义务书,就社会经济与基础设施项目作出阶段性承诺,由地方发展委员会协商编制、地方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二是社区发展拨款,依《矿业法》第258条之二及第285条之八,开采权持有人须在计征所得税前,按不低于当年营业额0.3%的比例计提拨款,缴付至依法设立的社区发展机构并公开缴付情况与计算基数。两项义务的履行情况均纳入政府年度检查范围,未履行的可被处以罚款并影响矿权续期。以中资企业实践为例,两家大型中资铜钴矿企业分别签署了五年期约3100万美元和约800万美元的社区义务书,并定期公开履行进度[86]。
6. 关于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刚果(金)环境法律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等程序性权利。《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确立了环境信息获取(accès à l'information)和公众参与原则,第24条要求项目实施前开展公众调查,《第14/019号政令》规定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编制阶段须开展公众磋商,审批阶段由刚果环境署组织公众调查并公开报告摘要。《矿业法》第285条之七的社区义务书制度和《保护和促进原住民俾格米人权利法》的知情同意制度则从实体层面强化了社区权利[87]。社区抗议、封路和法律行动常常是刚果(金)矿业项目面临的高频风险,这些行动往往以环境污染、补偿不足或承诺未兑现为由,并可能引发省级政府的介入和停业措施。
另外,企业还应关注非政府组织的调查与国际供应链要求的联动及其对中资企业的传导。刚果(金)铜钴供应链还可能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产负责任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欧盟《电池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等域外规则的影响,中资企业是刚果(金)铜钴的主要生产者,其产品进入欧盟等市场或供应下游电池、汽车客户时,将作为供应链的一环被要求进行环境与社会尽责调查和审核,在刚果(金)投资的中资企业因而直接处于上述域外规则的适用链条之中[88]。
04
近年来在刚果(金)有影响的环境风险事件
近年来,刚果(金)生态环境执法呈现出省级政府主动作为、中央部门联合介入、处置措施以停业和驱逐为主、民事修复赔偿通过政府主导协商解决的特点。以下选取四起有代表性的事件加以说明。
1. 南基伍省采金企业未取得环境证书、污染河流引发省政府停业与中央政府责令撤离案[89]
2021年8月20日,南基伍省省长以违反《矿业法》、未取得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批准和环境证书、在手工采矿区从事半工业化开采以及污染河流为由,发布第21/081/GP/SK号省长令暂停姆文加领地九家矿业企业的一切活动,其中六家为中资所有或与中方合作的企业。省长令要求相关企业的当地及外籍人员立即撤离矿场,采矿设备就地封存,待特设委员会逐案调查后再作处理。省长在说明中指出,部分企业仅持有勘查许可即非法开采矿产,另有一些企业以向当地矿业合作社提供协助为名,实际从事半工业化采金。就法定要求而言,刚果(金)《矿业法》按规模与方式将开采分为手工开采、小规模(半工业化)开采与工业化开采。手工开采仅限持有手工采矿卡的成年刚果籍自然人,加入经认可的矿业合作社后在矿业部长划定的手工采矿区内以非工业化的工具、方法和工艺进行,小规模及工业化开采的主体限于法人,须取得相应矿权,其中开采许可为开采的前提,勘查许可仅允许开展勘查工程,不包含开采权。省长令中指出,相关企业使用挖掘机和洗矿设备直接在河道作业,导致河水浑浊、鱼类死亡和下游居民饮水困难,且未与地方社区签署任何社区发展协议。2021年9月2日,矿业部长公开致函主管内政事务的副总理,认为省长无权在矿业行政管理中作出暂停决定,要求指示省长撤回省长令,由此引发中央与省之间的权限争议,国民议会随后就姆文加非法采金问题设立调查委员会。中方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9月14日,中国外交部非洲司负责人公开表示支持刚果(金)依法打击非法经济活动,经中方调查,国内有关省份主管部门已责成涉事企业尊重刚方要求、彻底停止相关业务并尽快撤离南基伍省,中国驻刚果(金)使馆并设立专门工作小组。涉事企业随后陆续停工、撤离人员和设备。2022年7月,部分企业的暂停措施被解除并陆续恢复生产[90]。
该案表明,取得矿权、与当地合作方签订协议或者进入手工采矿区,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有权开展机械化、半工业化采矿。企业必须进一步核实矿区性质、采矿方式与所持许可是否相符,并在施工和生产前完成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取得环境证书及其他必要许可。本案中,被暂停企业多系通过与当地矿业合作社合作的方式经营,对于通过当地合作方、分包商或者实际控制的项目开展经营的中资企业,应穿透审查合作方的矿权来源、许可范围和环境合规状况,不能仅凭地方层面的批准或商业协议开工作业。同时,该案反映出刚果(金)矿业环境执法具有省级政府先行停业、中央主管部门复核处置以及外交和社会舆论风险相互叠加的特点。即使项目规模较小,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停业、撤离、设备和矿产品被查扣以及刑事调查。企业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矿权、环境证书、采矿方式、作业区域和社区协议相互对应的合规档案,并对河道采矿、洗矿废水排放等高风险活动实施重点管控。
2. 安哥拉某矿业公司尾矿库泄漏导致流域污染与政府索赔案[91]
2021年7月底至8月,邻国安哥拉境内某矿业公司运营的大型钻石矿尾矿库发生泄漏,含高浓度悬浮物和重金属的尾矿水经洛瓦河、楚卡帕河进入刚果(金)开赛河流域,导致开赛河及其支流水体在数周内呈红褐色,大量鱼类和河马死亡,沿岸数十万居民饮水中断。刚果盆地水资源研究中心于2021年8月初即发布预警,指出污染可能最早始于7月中旬并呼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于8月2日、8月9日连续发布通报,要求沿岸居民停止饮用开赛河、楚卡帕河河水并禁食河中鱼类。2021年9月2日,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长正式通报污染源自该矿尾矿坝泄漏,确认事件造成至少12人死亡、约4,400人出现腹泻、皮疹等健康症状,开赛省、开赛中央省、桑库鲁省和马伊恩东贝省等多省受到影响。刚果(金)政府随即成立跨部门调查委员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和刚果环境署组织水质采样,外交部向安哥拉政府提出正式抗议并要求赔偿,2022年3月,沿岸7879名居民向齐卡帕大审法院对该矿业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达100亿美元[92]。2022年3月21日,齐卡帕大审法院就本案首次开庭,被告无代表出庭。事发一年后开赛河、楚卡帕河饮用水及食鱼禁令仍未解除,两国政府间磋商截至目前尚无实质进展。
该案表明,尾矿库泄漏造成的环境损害可能沿跨境河流迅速扩散,并同时引发行政调查、政府间索赔和大规模居民民事诉讼。企业的法律责任并不局限于项目所在地。污染物进入跨省或者跨境水系后,下游居民、地方政府乃至受影响国家均可能主张水体修复、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应急处置费用。即使企业对事故原因、污染物成分或者损害范围存在异议,也应及时开展监测、信息披露和应急处置,否则可能因迟延报告或者证据缺失进一步扩大法律与声誉风险。
3. 某中资铜钴冶炼企业废水池溢流污染并被停产、封场案[93]
2025年11月4日,位于上加丹加省卢本巴希市的某中资铜钴冶炼企业发生工业废水池破损、溢流事故。含酸性成分及铜钴加工残留物的废水进入卡萨帕、卡马泰特和卡米塞佩等居民区,并经地表径流进入卡马泰特河、卢本巴希河等当地水体,造成道路、住宅和农田受淹,部分水域出现鱼类死亡,居民饮水、农业生产和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据事后成立的跨部门特别调查委员会确认,外排酸性浸出液超过250万立方米,水体pH值低至2.5,铜含量5,540毫克/升、钴含量5,268毫克/升,并含砷、镉、镍、铅、铬等重金属。2025年11月6日,刚果(金)矿业部长赴现场调查后,认定涉事废水池无任何国际标准的防渗、监控和应急安排,当场决定将发生事故的生产场址暂停运行三个月,并保留延长停产期限的权力,同时责令企业在停产期间正常支付员工薪酬、修复环境损害、赔偿受影响居民并承担矿业法律规定的处罚。刚果(金)政府随后成立跨部门特别调查委员会,负责查明事故原因、评估环境和社会损害并提出整改与赔偿方案。2025年11月21日,司法主管部门指示最高法院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调查,以查明企业及有关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部长会议纪要显示,刚果(金)总统对该事件表示极大关切。在经济责任(金钱给付)方面,矿业部长于2026年1月17日致函企业,对其处以663万美元罚款并责令支付600万美元集体赔偿。2026年2月4日,环境主管部门对涉事场址实施封场,并明确企业复产须以完成全面环境风险评估为前提。另据2026年2月2日公布的跨部门特别调查委员会公报,应急阶段已有670人在医院接受治疗,350户家庭获得救助,每日分发饮用水30,000升,15口水井列入修复计划,并实施了去污、废水抽排、中和及备用蓄水池建设。2026年2月13日,矿业部进一步声明,企业只有在切实履行对周边社区的社会义务、完成设施整改、更新环境与社会评价文件、由独立机构确认相关设施安全并建立强化监测预警机制后,方可恢复生产。截至2026年9月尚无公开判决结果,此案尚未最终了结[94]。
该案表明,环境证书和生产许可并不能替代运营期间对废水池、尾矿设施及其他高风险构筑物的持续安全管理。
4. 某中资铜钴企业钴产品放射性指标异常引发停产调查案[95]
2024年4月,某中资铜钴企业出口的12辆卡车钴氢氧化物在博茨瓦纳与南非边境接受检查后,因检测结果被认为高于有关放射性限值而被退运。相关货物随后经上加丹加省萨卡尼亚地区的卢卡班加边境口岸运回刚果(金)。由于刚果(金)铜钴矿床可能伴生铀、钍等放射性元素,钴产品的放射性指标不仅涉及产品质量和出口合规,也可能关系到矿石开采、选冶加工、残渣处置、运输以及作业人员辐射防护等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2024年4月22日,涉事企业发布声明,称被退运货物系按现行法规完成检验后出口,否认其产品放射性严重超标的说法。刚果(金)政府就此召开紧急会议,并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暂停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调查期间的临时预防措施。矿业主管部门随后派出跨部门工作组进驻企业,重点调查三个方面:一是退运产品出口过程中是否遵守矿产品检验和出口程序。二是产品放射性指标异常的可能来源。三是放射性物质在生产、储存、装载、运输和出口链条中可能造成的风险。矿业主管部门还提出,由矿业、科研和原子能监管机构与南非、博茨瓦纳主管机关开展协调,就不同国家适用的放射性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辐射防护要求进行沟通。约一个月后,该企业在完成相关核查后逐步恢复生产。
该案表明,矿产品取得刚果(金)境内的检验文件或出口证明,并不当然意味着其能够满足过境国、进口国及国际运输环节适用的放射性控制要求。不同国家在检测设备、采样方法、核素识别、限值适用和证书认可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任何一个边境节点发现异常,均可能导致货物退运、企业停产和整条供应链调查。
结语
刚果(金)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最高效力渊源,由国际环境条约、《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及矿业、森林、水资源、自然保护、油气等部门法律、总统法令与总理政令、部长令以及省级和地方规范共同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监管体制上,形成了以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为中央主管部门、刚果环境署统一负责环境评价与环境证书、矿业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领域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省级政府依《宪法》共同权限实施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
赴刚果(金)开展投资的中资企业多布局于铜钴矿业、冶炼、电力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其环境合规义务贯穿项目选址、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证书与分类设施许可、运营期排污控制与环境审计、环境修复财务担保与矿山关闭、社区义务与原住民协商等关键环节。随着刚果(金)环境与矿业执法的持续强化、出口管制政策的频繁调整以及国际供应链尽责要求的传导,企业面临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不断增加。对此,投资主体应提早引入法律专业团队,协助企业精准研判许可层级与审批权限,依法完成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证书申请及履行各项持续性环境义务,从而降低因环境违法导致项目延期、停产整改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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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刚果(金)使馆经济商务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刚果(金)(2024年版)》,第一章“国家概况”,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gangguojin.pdf
[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020年全球森林资源评估: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别报告》(Global Forest Resources Assessment 2020: Country Report,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FAO,2020年,https://www.fao.org/3/cb0055en/cb0055en.pdf ,水能资源数据引自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刚果(金)(2024年版)》第一章
[3] 美国地质调查局:《2026年矿产商品概要》(Mineral Commodity Summaries 2026),钴、铜分册,USGS,2026年2月6日发布(2026年5月第1.3版),https://pubs.usgs.gov/publication/mcs2026 ,刚果(金)矿业部:《2026年上半年矿业统计报告》(Rapport statistique minier du premier semestre 2026),转引自路透社:《刚果(金)铜出口创纪录,对美欧出口翻番》(Congo copper exports hit record levels as sales to US and Europe double),2026年9月15日,https://www.mining.com/web/congo-copper-exports-hit-record-levels-as-sales-to-us-and-europe-double/ ,2025年铜产量路径分解见StoneX:《刚果(金)禁止铜钴精矿出口》(DRC Bans Copper and Cobalt Exports),2026年8月6日,https://www.stonex.com/en-us/insights/drc-bans-copper-and-cobalt-exports-what-do-we-need-to-know/
[4] 美国地质调查局:《2026年矿产商品概要》,钽、锡、锂、工业钻石分册,同上
[5]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23年5月26日,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75091.htm
[6]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26年9月23日发布,附表2“2017—202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情况”https://www.mofcom.gov.cn/tjsj/gwjjhztj/art/2026/art_843d632d3e024bc99bc84796122f0d22.html
[7] 路透社:《刚果与中国签署修改后的华刚矿业铜钴合资协议》,2024年3月14日,https://www.reuters.com 。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华刚矿业合作项目修订协议在金沙萨签署》,2024年1月,http://cd.mofcom.gov.cn
[8] 艾芬豪矿业:《2025年产量结果及2026年产量指导》,2026年1月15日,https://ivanhoemines.com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卡莫阿—卡库拉铜矿”部分,2026年3月,https://www.zijinmining.com
[9]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收购TFM铜钴矿56%权益、2020年12月收购KFM铜钴矿95%权益的交易情况,见该公司历年年度报告及收购公告,https://www.cmoc.com
[10]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果(金)布桑加水电站全面投产发电》,2023年,https://www.powerchina.cn
[11] 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华刚矿业:推动刚果(金)经济变革的合资企业》,2025年1月27日,https://cd.mofcom.gov.cn
[12]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刚果(金)使馆经济商务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刚果(金)(2024年版)》,“经济概况”与“投资合作关系”部分,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gangguojin.pdf
[13] 参见刚果(金)法律数据库Leganet关于法律层级的说明,https://www.leganet.cd
[14] 《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of 18 February 2006, as amended by Law No. 11/002 of 20 January 2011),第53条至第55条,2006年2月18日颁布,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Legislation/Constitution/constitution.htm
[15] 同上,第123条、第202条至第204条
[16] 同上,第213条至第215条
[17] 联合国条约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刚果民主共和国参加多边环境条约情况,https://treaties.un.org ,《巴黎协定》批准状态见UNFCCC官网,https://unfccc.int/process/the-paris-agreement/status-of-ratification
[18]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Law No. 11/009 of 9 July 2011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序言及第一编,2011年7月9日颁布,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https://medd.gouv.cd/loi-n-11-009-du-09-juillet-2011-portant-principes-fondamentaux-relatifs-a-la-protection-de-lenvironnement/
[19] 同上,第19条、第21条至第24条
[20] 同上,第68条至第70条
[21] 同上,第71条及其后刑事制裁条款
[22]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47条规定人人有权呼吸不损害健康的空气,禁止扰乱居民或危害环境与健康的排放,第48条要求国家、省和地方分权实体在其权限内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由经部长会议审议的政令确定
[23]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49条禁止任何可能污染内陆水域、海域,损害水生资源和海岸生态系统的废物或物质排放,排放行为分别适用禁止、申报和许可制度
[24]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50条禁止加剧土壤和地下层污染、侵蚀及其他形式退化的活动,第51条要求土地利用注重土壤养护并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噪声与异味方面,第52条禁止构成环境与健康妨害的噪声和气味排放
[25] 《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塑料袋及塑料包装的第17/018号政令》(2017年12月30日),刚果(金)官方公报,https://www.journalofficiel.cd
[26] 《矿业法》(Law No. 007/2002 of 11 July 2002 on the Mining Code, as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by Law No. 18/001 of 9 March 2018),第1条、第15条、第42条、第50条,2018年3月9日修订,刚果(金)矿业部官网,https://mines-rdc.cd
[27] 《矿业法》第204条规定了矿业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价、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修复义务及环境修复财务担保、第280条至第281条规定了土地占用与地表占用人的公平补偿
[28] 《矿业法》第258条之二:矿权持有人对其矿业活动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的工业责任,不得以分包商或承包商的行为免责
[29] 同上,第285条之七要求开采企业每年将营业额的0.3%用于周边社区发展项目并签署社区义务书,第299条规定了违反环境义务的行政与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可导致矿权被撤销
[30] 刚果(金)矿业部关于启动《矿业法》修订磋商的公告及奥卡皮电台(Radio Okapi)相关报道,2025年至2026年,https://www.radiookapi.net ,另见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政策动态栏目,http://cd.mofcom.gov.cn
[31] 《森林法》(Law No. 011/2002 of 29 August 2002 on the Forest Code)第10条将森林分为三类:划定保护森林系经划定程序设立、适用严格的利用和开采限制、以生态保护等特定用途为目的的森林,其面积不得低于国土面积的15%。受保护森林则未经划定程序,适用相对宽松的使用与开采限制,可作为土地储备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永久生产森林系经公众调查从受保护森林中划出、专用于特许开发的森林。该法第22条还规定地方社区可取得社区林业特许经营权,第52条规定任何森林砍伐须取得许可并以同等质量和面积的再造林作为补偿,第82条规定工业性森林特许经营合同最长期限为25年
[32] 《自然保护法》(Law No. 14/003 of 11 February 2014 on Nature Conservation),第14条及保护地缓冲区相关条款,2014年2月11日颁布,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33] 《油气总制度法》(Law No. 15/012 of 1 August 2015 on the General Regime of Hydrocarbons)及《油气条例》(Decree No. 16/010 of 19 April 2016 on Hydrocarbons Regulations),环境义务相关条款,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34] 《水法》(Law No. 15/026 of 31 December 2015 on Water),关于水资源公有、取水与排污制度及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条款,2015年12月31日颁布,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35] 《关于确定政府各部职权的第22/003号总统令》(Ordonnance n°22/003 du 7 janvier 2022 portant attributions des ministères),2022年1月7日,刚果(金)官方公报,https://www.journalofficiel.cd
[36] 《关于设立环境干预基金的第20/031号政令》(Décret n°20/031 du 31 octobre 2020 portant statuts, organisation et fonctionnement d'un établissement public dénommé Fonds d'Intervention pour l'Environnement "FIPE"),2020年10月31日,刚果(金)官方公报,https://www.journalofficiel.cd
[37] 《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程序性机制运行规则的第14/019号政令》(Decree No. 14/019 of 2 August 2014 laying down the Operating Rules of the Procedural Mechanism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2014年8月2日签署,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https://medd.gouv.cd
[38] 《关于设立刚果环境署并确定其章程的第14/030号政令》(Décret n°14/030 du 18 novembre 2014 portant création de l'Agence Congolaise de l'Environnement et fixant ses statuts),2014年11月18日签署,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刚果环境署"(Agence Congolaise de l'Environnement, ACE)页面,https://medd.gouv.cd/ace/
[39]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第87条至第92条规定了共和国总统职权及法令形式、第93条规定了总理与政府行使规章制定权。关于刚果(金)规范层级的说明另见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40] 《关于项目环境与社会评价义务的第044/CAB/MIN/ECN-EF/2006号部长令》(Ministerial Order No. 044/CAB/MIN/ECN-EF/2006 of 8 December 2006 on the Obligation of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ssessment of Projects),2006年12月8日发布,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41] 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Guidelines),国际金融公司,https://www.ifc.org/ehsguidelines ,刚果(金)环评实践中参照国际标准的情况另见世界银行为刚果(金)项目编制的环境与社会框架文件
[42] 《宪法》第203条、第204条,《省自由行政法》关于省级法规和省长令的条款
[43] 南基伍省2021年8月关于暂停姆文加(Mwenga)领地半工业化开采活动的省长令,上加丹加省、卢阿拉巴省关于矿区运输车辆管制、粉尘与噪声控制、手工采矿区管理和矿业社区发展基金的省级条例(édit provincial)与省长令,南基伍省、伊图里省等东部省份对小型采金企业环境合规和外国人参与手工采矿设置限制的省长令
[44] 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关于省级环境协调处的介绍,https://medd.gouv.cd
[45] 《关于确定政府各部职权的总统令》(Ordonnance fixant les attributions des ministères,如2017年7月10日第17/025号总统令及其后续更新文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职权部分,刚果(金)官方公报,https://www.journalofficiel.cd。部长任职信息见刚果(金)政府2025年8月改组公告
[46] 分类设施(installations classées)指《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所定义的、对公众健康、安全、卫生或环境可能造成危险、污染或扰民影响的工业、商业、农业等经营设施,按风险程度分为实行许可制的第一类(Ia级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部长颁发许可,Ib级由省长颁发许可)和实行申报制的第二类
[47] 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组织机构”栏目,https://medd.gouv.cd
[48] 《关于确定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章程的第10/15号政令》(Decree No. 10/15 of 10 April 2010 establishing the Statutes of the Congolese Institute for Nature Conservation),2010年4月10日签署,刚果自然保护研究所官网,https://www.iccnrdc.org
[49]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关于环境干预基金的条款,国家森林基金相关政令,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50] 《关于设立刚果环境署并确定其章程的第14/030号政令》,第3条至第5条,刚果(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官网“刚果环境署”(Congolese Environment Agency, ACE)页面,https://medd.gouv.cd/ace/
[51] 《矿业法》(2018年修订)第1条第1之三项、第15条
[52] 《矿业法》第15条及《矿业条例》关于矿业环境保护局(Directorat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ing Environment)、矿业地籍局(Mining Cadastre)、矿业技术协调与规划处(Technical Unit for Mining Coordination and Planning)、手工与小型采矿监管服务局(Service for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of Artisanal and Small-Scale Mining)职责的条款,刚果(金)矿业部官网,https://mines-rdc.cd
[53] 各部门环境监管职权的法律依据分别为:水利与电力部根据《水法》(2015年第15/026号法)关于水资源主管部门及取水、排污许可条款的规定。油气部根据《油气总制度法》(2015年第15/012号法)及《油气条例》(2016年第16/010号政令)关于油气活动环境监管条款的规定。农业部门根据《关于农业基本原则的第11/022号法》(2011年12月24日)关于农用化学品与农业环境管理条款的规定。卫生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关于危险化学品与公共卫生的规定及公共卫生领域立法的相关规定
[54] 《宪法》第203条、第204条,《关于省自由行政基本原则的第08/012号组织法》第63条规定,省长代表中央政府,负责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得到遵守,并维护本省安全与公共秩序。第64条至第67条规定其对中央派驻机构的协调职责以及中央政府对其有关行为的监督。
[55] 《关于地方分权实体组成、组织和运作的第08/016号组织法》(Organic Law No. 08/016 of 7 October 2008 on the Composition, Organis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Decentralised Territorial Entities),2008年10月7日颁布,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56]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22条至第23条,《第14/019号政令》关于环境证书暂停与撤销的条款,《第13/015号政令》第28条至第32条,其中,第30条规定主管机关在发现经营者不遵守许可条件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31条规定逾期未整改的,可以由主管机关代为执行并由经营者承担费用、暂停设施运行或者撤销经营许可。第32条规定经营者对相关措施提出行政复核的程序
[57] 《矿业法》第299条及其后各条,以及关于矿权撤销的条款
[58] 《宪法》第204条规定环境保护属中央与省的共同权限。《关于各省自由行政基本原则的第08/012号组织法》第63条规定,省长代表中央政府,负责保障法律实施并维护本省安全与公共秩序。《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规定Ib级分类设施许可由省长颁发
[59] 《宪法》第54条,《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68条至第70条
[60] 《矿业法》第258条之二
[61]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68条至第70条、第84条,《矿业法》(2018年修订)第280条至第281条,《民法典》第三编,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62] 路透社:ERG asks Congo to lift copper unit ban, denies pollution charge,2023年6月7日,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commodities/erg-asks-congo-lift-copper-unit-ban-denies-pollution-charge-2023-06-07/ 。彭博社:Congo Halts ERG's Copper Mining Project After Waste Leakage,2023年6月2日(矿业部长Antoinette N'Samba Kalambayi于2023年5月29日致Boss Mining的停业函,及致参议院专门委员会的说明)。企业责任资源中心(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Boss Mining”公司档案,https://www.business-humanrights.org/en/companies/boss-mining-part-of-erg
[63]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75条至第76条、第84条,《宪法》第55条
[64]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77条至第79条
[65]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72条至第74条、第80条至第81条
[66] 《矿业法》(2018年修订)第299条至第310条,《自然保护法》(2014年第14/003号法)关于刑事制裁的条款,《森林法》(2002年第011/2002号法)关于无证采伐罚则的条款
[67]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69条、第71条,《刑法典》(Decree of 30 January 1940 on the Penal Code, as amended by Law No. 06/018 of 13 July 2006)及《刑事诉讼法典》(Decree of 6 August 1959 on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Leganet法律数据库,https://www.leganet.cd
[68] 《一般财产制度法》第53条,《矿业法》第280条“因占用土地产生的责任”和第281条“地表占用人补偿”。第281条明确,土地占用导致权利人丧失地表收益或者土地不再适于耕作的,应予补偿。其所称土地包括个人一直或者实际从事活动的地表。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三个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9] TFM征地搬迁与补偿案例来源:Tenke Fungurume Mining(TFM)官网“征地搬迁计划”(Resettlement Program)栏目,https://tfmofficial.com/en/social/program 。补偿标准为资产评估价值的150%,见新浪财经:《TFM征地搬迁团队:在沟通、丈量、核实与协调中打造负责任的搬迁实践和安置体系》,2026年1月4日,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hk/2026-01-04/doc-inhfcphs7564400.shtml 。卡波姆布瓦村搬迁争议及企业回应见企业责任资源中心(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收录的腾科丰谷鲁美矿业声明,2024年5月,https://www.business-humanrights.org
[70] 《自然保护法》(2014年第14/003号法)第14条。世界保护地数据库(World Database on Protected Areas),https://www.protectedplanet.net
[71] 《自然保护法》第14条,《森林法》第52条至第53条
[72]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21条、第22条。《第14/019号政令》第18条至第30条关于评价适用范围、报告编制、提交和技术审查,第31条至第34条关于环境证书、环境与社会管理计划及项目变更
[73] 《矿业法》第42条、第50条,《矿业条例》第405条及其后各条,附件八、附件九
[74] 《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关于分类设施的规定)关于设施定义与分类、许可与申报程序、应急预案及年度费用的条款
[75] 《水法》(2015年第15/026号法)关于取水、排污申报与许可制度的条款。分类设施许可与取水、排污许可并行适用,见《关于分类设施管理的第13/015号政令》与《水法》相关规定
[76]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法》第23条。《第14/019号政令》第36条至第50条,尤其是第46条、第47条。矿业关闭审计及环境责任解除适用《矿业条例》第472条至第476条
[77] 《水法》第19条规定,可能污染、改变或降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域水质,损害水生资源、沿海生态系统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废物和物质排放,分别适用禁止、申报或者许可制度。第21条至第23条规定公共水域使用的申报、许可和特许制度。
[78]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第55条,《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6条关于事先书面通知与同意程序的规定,https://www.basel.int
[79] 全球尾矿管理标准(Global Industry Standard on Tailings Management),2020年8月,https://globaltailingsreview.org
[80] 《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塑料袋及塑料包装的第17/018号政令》(Decree No. 17/018 of 30 December 2017 prohibiting the Production, Import, Marketing and Use of Plastic Bags and Packaging),2017年12月30日签署,刚果(金)官方公报,https://www.journalofficiel.cd
[81] 《矿业法》第1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条之二、第114条之二
[82] 《矿业法》第1条第22项、《矿业条例》第204条
[83] 《矿业法》第109条、第110条,《矿业条例》第234条
[84] 《矿业条例》第405条及其后各条关于环境修复财务担保的规定
[85] 《矿业条例》关于矿山关闭计划与环境责任解除的条款
[86] 《矿业法》第285条之七规定了社区义务书的编制、社区协商与省政府批准程序、第258条之二规定了按营业额0.3%计提的社区发展拨款,第285条之八规定了拨款管理实体。TFM、KFM社区义务书履行情况见洛阳钼业官网可持续发展栏目(CMOC Group Limited),https://en.cmoc.com
[87] 《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第11/009号法》第24条,《第14/019号政令》关于公众磋商与公众调查的条款,《矿业法》第285条之七
[88] 欧盟《关于电池和废电池的第2023/1542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3/1542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89] 案例事实综合自刚果(金)南基伍省政府2021年8月省长令、矿业部2021年9月公告及刚果(金)国家广播电台奥卡皮电台(Radio Okapi)相关报道,https://www.radiookapi.net
[90] 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驻刚果(金)使馆关于南基伍省涉中资企业采矿问题的声明》,2021年9月,http://cd.china-embassy.gov.cn
[91] 案例事实综合自刚果(金)政府2021年8月至9月关于开赛河污染事件的通报、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OCHA)情况报告及奥卡皮电台报道,https://www.radiookapi.net ,https://www.unocha.org
[92] 沿岸居民民事诉讼情况见法新社2022年3月21日关于齐卡帕大审法院受理7,879名原告起诉卡托卡矿业公司索赔100亿美元的报道及刚果(金)媒体相关报道
[93] 刚果(金)通讯社(ACP):关于卢本巴希某中资矿业企业废水池事故影响范围的报道,2025年11月10日。当地专家关于污染物成分、迁移路径及居民健康风险的初步分析,https://acp.cd/anglais/lubumbashi-the-waters-from-a-chinese-mining-companys-settling-pond-affects-nearly-15000-residents/?utm
[94] 刚果(金)矿业部:《政府维持对CDM卢本巴希场址的停产决定直至其完全合规》(Le gouvernement maintient la suspension des activités de CDM à Lubumbashi jusqu'à la conformité totale),2026年2月13日, https://mines.cd
[95] 刚果(金)总统府:《2024年6月21日第二次部长会议纪要》,“某矿业企业出口产品中放射性问题”,载总统府公报 Le Peuple d’Abord 第223期,第25页、第39页。
本文作者

吴青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wuqi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吴青律师环境立法经验丰富,熟悉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现任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执法与守法研究分会副主任,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专家组生态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执法大练兵专家评审组首席专家。吴青律师专业领域涵盖环境合规调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环境刑事案件代理,尤擅处理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案件。长期为汽车、能源、化工、医药、电力、建材、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大型央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提供环境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认可。2005年至2010年连续6年获评全国优秀律师,2020年-2026年连续7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选为中国环境法领域第一等律师,2017年-2026年连续10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中国环境法第一等律所环境法业务负责人。

张帆
资深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高浩然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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