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融资融券加杠杆炒股亏损后,把券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能赢吗?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240号二审判决给出的答案,勾勒出两融纠纷的裁判规则轮廓。
案情是:王某与于某(两案合并审理)与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多个程序。上诉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券商在"绕标交易"中的角色与责任:所谓绕标交易,是投资者通过融资买入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再卖出该证券的方式,实现超出融资标的范围套取资金的操作,实质上放大了两融杠杆。王某等人主张,涉案绕标交易的操作IP地址属于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明知客户绕标却不予限制,存在过错并应赔偿损失;此外还主张券商在放宽单一证券集中度后未尽风控职责。证券公司在一审中曾否认该IP归属,二审法院出具调查令查明该IP确属证券公司所有——券商因此被认定在一审中存在虚假陈述。但这一程序性瑕疵并未改变案件的实体走向。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的裁判要点有三:其一,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绕标交易无合同上的限制义务——合同未约定券商须阻止绕标,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杠杆操作承担主要后果;其二,客户申请放宽单一证券集中度后出现亏损,主张券商未尽风控职责的,因其签署了《补充协议》确认知悉相关风险,赔偿请求被驳回;其三,格式条款方面,法院对"平仓顺序由券商决定"等条款持严格审查态度,要求券商尽到充分提示义务,但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应按约适用。同类案件的司法趋势与之呼应:券商因委托数量错误等操作失误导致损失扩大的,按过错担责(外地法院曾有判50%责任的案例);但连续跌停、退市停牌等客观原因无法平仓的,券商通常无责。
律师提示

两融纠纷的三个实务要点。第一,杠杆放大的是收益也是举证责任——客户起诉券商败诉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层层签字留痕,"我不知情"很难成立,签字前逐条读懂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违约金条款,比事后找律师重要得多;第二,绕标套现本质是规避监管的加杠杆行为,2015年以来监管对绕标持续收紧,头部券商已因此收到监管措施,司法态度也从"券商无义务限制"向"券商需履行更高注意义务"过渡,今天的裁判尺度未必是明天的;第三,退市公司股票质押在两融账户中的处置是"僵尸股"难题——退市后证券脱离登记结算系统,担保物变现存在实际障碍,持有退市风险股的两融客户应尽早主动降杠杆,而非等待强平。
。会议探讨了构建技术生态,提升行业影响力,传承最佳实践。同时,营造宽松氛围,鼓励创新,在关键项目启动或转折点时,确保所有相关技术人员对目标、方案和标准达成一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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