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风控与自营条线视角 · 第045期 · 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 出品:完美的章程🍠
01今日决策看板
- ▪今日主线:监管侧两支笔同时落在营业部与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一是大连监管局对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因「合规管理不到位+报送材料含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要求 30 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二是江西证监局对一家期货公司南昌营业部出具警示函。两支笔均直指分支机构合规底稿质量,而非业务规模或收益指标。
- ▪最该盯:「向监管报送的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是本窗口内最值得全行业重视的违规类型——它把风险从业务端直接传导到监管沟通端,且整改期仅 30 日,需逐项检查所有对监管报送文件的复核留痕。
- ▪风险等级:中高
02监管动态(证监会 · 央行 · 按条线归类 · 主体脱敏)
01大连证监局对一家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事由涉及报送材料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
【事实】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发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载明:经查,该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向大连监管局报送的材料有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该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大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决定书署明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落款日期 2026 年 9 月 23 日,同日在大连监管局网站公开。
同期公开的相关监管措施还包括: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西监管局,文号〔2026〕18号,发文日期 2026 年 10 月 14 日,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950);
关于对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2026 年 10 月 12 日,事由为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关于对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北京百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文日期 2026 年 10 月 13 日)。
来源:https://www.csrc.gov.cn/dalian/c104244/c7663225/content.shtml;另 3 条(),直链见本期留痕表
【解读】本案违规性质的特殊性在于,被处罚的不是业务行为,而是报送监管的材料本身。合规管理不到位属于机构内控缺陷,而向监管报送的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直接影响监管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基础——这类违规一旦成立,监管机构对该机构报送材料的信赖基础即被削弱,后续同类沟通的成本会显著上升。所引条款中,《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与第六条第四项指向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与有效性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指向从业人员在报送材料中的责任,30 日整改期则说明监管期待的是可核查的复核机制而非一般性表态。建议全行业各分支机构立即专项自查所有对监管报送文件的复核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为提高报送效率而简化复核、经办人员自行填写而未经独立复核、以及历史数据复用未更新三类情形,并把复核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建议各分支机构专项自查对监管报送文件的复核环节,落实复核责任到岗。建议合规负责人于30 日整改期内推进落实,监管报送文件复核留痕清单与整改报告底稿归档。
02江西证监局对一家期货公司南昌营业部出具警示函
【事实】江西证监局于 2026/10/14 发布《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号〔2026〕18号,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11950,分类为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该决定书已在江西证监局网站公开,并提供决定书全文文档供下载。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政务信息栏目公开的监管措施还包括关于对杭州维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文日期 2026 年 10 月 13 日),以及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3号(发文日期 2026 年 10 月 12 日)。
来源:https://www.csrc.gov.cn/jiangxi/c104168/c7664649/content.shtml ;https://www.csrc.gov.cn/zhejiang/c103952/c7664627/content.shtml
【解读】把本窗口公开的监管措施按违规性质归类,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分布规律:一起指向证券分支机构报送质量,一起指向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另有多起指向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挂牌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其中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这一类占比不低,且监管在认定时普遍同时追责公司董事长——这说明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已成为固定的追责落点,对所有公众公司而非仅上市公司适用。建议合规风控条线按违规性质而非按机构类型建立本机构的自查清单,把定期报告披露时点、报送材料质量、专项合规自查报告三类内容纳入常态化的整改台账,避免每次都从零组织。建议合规风控条线按违规性质建立机构自查清单,将定期报告时点与报送质量纳入常态化整改台账。建议合规负责人于季度内推进落实,违规性质分类自查清单与整改台账归档。
03风险事件与监测指标

01国盛证券罚单呈现追责倒置,技术条线高管惩戒重于业务条线负责人
【事实】根据公开报道,国盛证券(002670.SZ)于 2026 年 9 月底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披露内容,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等三大问题,监管拟对公司罚款 29 万元,并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3 个月的监管措施。
在责任追究上出现明显倒置: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仅受到警告、罚款 10 万元;时任首席信息官除警告、罚款 17 万元外,还拟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年内不得在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本次案件监管一共对 6 名相关责任人追责,合计拟罚款 81 万元。
报道指出,该券商经纪业务营收占总营收比例超过七成,3 个月开户禁令将直接冲击核心收入基本盘;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收盘,该券商年内股价累计下跌 35.03%,跌幅位居券商板块首位。
另据公开统计,2026 年前三季度证监系统对券商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合计开出超 260 张罚单,涉及超 50 家券商,较上年同期明显放量,其中 9 月单月约 60 张创年内新高;
9 月 11 日集中披露的罚单涉及 7 家券商及相关分支机构,问题涵盖反洗钱履职、经纪业务内控、从业人员执业、债券承销尽职调查等领域,其中部分券商因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被处以警告及罚款;9 月 24 日证监会及多个地方证监局共开出 25 张罚单。
来源:https://m.chinatimes.net.cn/article/156262.html ;https://www.163.com/dy/article/L96N392D05568W0A.html
【解读】这单案例的意义在于确立了证券监管问责的新取向:技术条线高管惩戒力度超过业务条线负责人,且出现不适当人选认定这一较重处理方式。长期以来证券机构的问责逻辑是业务为主、技术为辅,前台业务出问题时前台负责人担责,而技术高管通常被视为辅助角色。本案通过不适当人选认定这一手段,把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技术风控提升到与核心业务同等的合规层级,其警示效果远超单纯的罚款。对合规风控条线而言,这类处理方式意味着信息系统的访问控制、权限管理、数据安全等常规IT事项将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合规缺陷而非技术问题。建议各机构对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条线的合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把系统权限审查日志、异常访问处置记录、数据导出审批记录等作为常规合规检查项纳入年度自查,而不再将其视为纯技术范畴的工作。建议各机构把系统权限审查日志、异常访问处置记录、数据导出审批纳入年度合规自查。建议信息技术负责人于年度自查前推进落实,信息系统合规检查记录与权限审查日志归档。
02前三季度证券行业罚单超 260 张,9 月单月约 60 张创年内新高
【事实】据公开统计,2026 年前三季度,证监系统(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交易所)对券商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合计开出超 260 张罚单,涉及超 50 家券商,较上年同期明显放量;其中 9 月单月约 60 张,创年内新高。
9 月 11 日,证监系统集中披露一批证券行业罚单,国投证券、东方财富、浙商证券、广发证券、国融证券、中金财富、长江证券共 7 家券商及相关分支机构被追责,违规问题涉及反洗钱履职、经纪业务内控、从业人员执业、债券承销尽职调查等多个领域;
其中部分券商因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警告及罚款。9 月 24 日,证监会及北京、山西、吉林等 12 个地方证监局共开出 25 张罚单,处罚对象涉及 7 家券商,其中两家券商均被警告并处 29 万元罚款,同时被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3 个月。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L96N392D05568W0A.html ;https://k.sina.com.cn/article_5281491251_13acd293302002ckhi.html?subch=onews
【解读】罚单数量与密度的同步上升,意味着监管执法的常态化特征已经确立,单月约 60 张的量级下,机构无法再依赖偶发式应对。更值得注意的是处罚范围的扩展:除传统的经纪业务内控与从业人员执业外,反洗钱履职与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也进入高频处罚领域,说明监管已把合规检查的触角覆盖到资管与投行条线的展业过程。对合规风控条线而言,罚单数量本身不是核心指标,关键是要识别出本机构可能被触发的具体点位。建议各机构按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报告、经纪业务内部管理与考核独立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债券承销尽职调查四个方向做一次覆盖度排查,逐一确认本机构是否有对应的制度文件、执行记录与留痕证据。建议各机构按反洗钱、经纪内控、从业人员执业、承销尽调四个方向做覆盖度排查。建议合规负责人于季度内推进落实,四个方向覆盖度排查表与证据索引归档。
04新规速递 · 制度映射
01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前,2026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和金融形势专家座谈会;2026 年 10 月 12 日,吴清主席会见阿联酋穆巴达拉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哈勒敦。
2026 年 9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2026 年 9 月 28 日湖北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广幼被开除党籍;2026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拟对 17 起案件线索的吹哨人给予奖励。
此外,2026 年 10 月 14 日湖北证监局公开了辖区 2026 年 9 月末在辅导企业基本情况及辅导监管相关工作信息表、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名录、辖区基金经营机构名录、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均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来源: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ommon_list.shtml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12810/content.shtml
【解读】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属于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征求意见意味着后续配套规则会陆续落地,涉及基金运作流程、估值、份额申赎、信息披露等具体环节。对券商资管与公募业务条线而言,修订方向通常会影响产品设计与合规审查口径,需要在正式稿发布前完成内部影响评估。同时《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已于 9 月发布,与本窗口对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警示函形成时间上的前后呼应——制度修订与执法趋严同步推进,是判断后续处罚尺度的重要参照。建议各机构合规风控条线建立监管规则更新的跟踪台账,对征求意见稿阶段的规则提前组织条文比对与影响评估,把评估结论形成书面材料,为正式稿落地后的制度修订预留时间。建议合规风控条线建立监管规则更新跟踪台账,对征求意见稿提前做条文比对与影响评估。建议合规负责人于正式稿发布前推进落实,监管规则跟踪台账与征求意见稿影响评估表归档。
05自查要点清单
01报送材料复核、实名制落实与处罚信息披露三项自查为本期优先项
【事实】结合本窗口公开的监管措施,建议各证券分支机构优先完成三项自查。第一项为对监管报送材料的复核机制自查:核查所有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材料是否存在经办人员自行填写后直接报送、经复核人员仅签字确认而未实质核对、复用历史数据未更新三类情形,并确认每份报送材料是否留有独立复核记录与复核人签署。
第二项为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自查:对照实名制要求核查客户身份信息采集的完整性与留存情况,重点关注存量客户的身份信息更新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第三项为处罚与监管措施信息披露的自查:核查本机构是否曾收到监管措施或处罚、是否按规定向所在监管机构报告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整改报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此外建议同步核对定期报告披露时点台账,确认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核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报告的执行记录,确认制度要求已转化为可核查的行动证据。
来源:https://www.csrc.gov.cn/dalian/c104244/c7663225/content.shtml;另 2 条(),直链见本期留痕表
【解读】三项自查的排序依据是本窗口实际的处罚事由分布,而非一般性合规工作的重要性排序——报送材料质量已被监管明确列为独立违规事由,而它恰恰是最容易被日常流程掩盖的一环:机构往往把对监管报送材料视为行政事务,缺少实质复核环节,因而在效率与合规之间无意间选择了前者。同时建议注意整改期限的约束:警示函一般要求 30 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部分监管措施要求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逾期未提交本身可能构成新的违规。建议合规负责人在启动自查时同步建立整改倒计时台账,把每一项自查的完成时点与整改报告提交时点前置设定,确保在期限内形成可核查的整改证据链。建议合规负责人同步建立整改倒计时台账,前置设定自查与报告提交时点。建议合规负责人于整改期内推进落实,三项自查清单与整改倒计时台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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