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富余票代开型的司法分歧谱系
2.1 行为构造与类型划分
亚类型 | 行为构造 | 发票用途 |
如实代开型 | 代开金额、品名与受票方真实交易相符,仅开票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 对应真实进项 |
票货分离型 | 真实交易方将货物与发票分别交付给不同主体,形成"要票不要货""要货不要票"的组合 | 由受票方决定 |
骗抵增值税型 | 受票方本无进项,通过取得富余票抵扣 | 直接减少应缴增值税 |
虚增成本型 | 受票方取得的发票用于虚增税前扣除成本 |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 |
虚增业绩型 | 取得的发票不入账抵扣,仅用于美化财务报表 | 融资或上市 |
2.2 分歧原点:如实代开是否构成虚开
2.3 学说谱系中的位置
学说 | 对应主张 | 论证要点 |
行为犯说 | 肯定说 | 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论是否如实代开,均构成本罪 |
目的犯说(抽象危险犯说) | 折中说 | 考察有无骗抵税款的目的;如实代开者通常不具有该目的,故不构成 |
实害犯说 | 否定说 | 要求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实代开未造成损失,故不构成 |
2.4 关键分流点:开票方是否足额缴纳对应增值税
对比项 | 第1680号 贾某某案 | 第1679号 黄某昌案 |
行为模式 | 设立空壳公司专门对外开票 | 设立空壳公司对外开票(兼有普票) |
获利方式 | 收取价税合计1%~4%的费用 | 收取票面金额3.1%(其中3%缴税、0.1%为开票费) |
是否足额缴纳对应增值税 | 未足额缴纳 | 已足额缴纳 |
发票的骗抵危险性 | 仍完整保留骗抵功能,属"危险发票" | 功能上已丧失骗抵危险,近乎"普通发票" |
涉案规模 | 60份,税额7.7万余元 | 专票373份,税额314万余元 |
最终定罪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 |
2.5 票货分离与"明知"的证明
审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二者同为反映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审查行为人与受票方的主体特征——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与受票方的长期合作事实,判断其是否应当认识到发票可能被用于骗抵税款、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现实风险; 审查开票模式的异常性——虚增交易环节的开票模式,实质上等同于"卖家收取货款后又向买家按票面金额支付费用",明显不同于委托、挂靠等法律关系;行为人对该模式的异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据此推定其主观目的。
2.6 判断要点
真实交易的存在与规模:受票方的实际采购是否真实发生,代开金额是否与真实交易金额相符; 开票方是否足额缴纳对应增值税:这是最关键的分流节点,须核查代开的销项税是否如实申报并入库; 是否存在开票费对价:是否收取固定比例的"点位费",以及点位的水平(实务中5%至12%为典型区间); 受票方的抵扣状态:是否已抵扣、抵扣金额、是否已被追征; 是否明知受票方骗抵:结合犯罪动机、主体特征、开票模式异常性三方面综合认定。 作者于荣年从事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十余年,现为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擅长税收刑事与行政争议解决,垂询团队电话180401229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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