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客操盘巨亏9206万、券商被罚50万:“全权委托”的坑,到底该谁填?
核心观点: 湖南证监局9月18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中泰证券从业人员杨文明2017年至2024年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交易金额25.3亿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万元,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巨亏由客户承担,罚款由员工承担,券商“毫发无损”?这起案件把证券行业最老生常谈、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两组法律关系摆上台面:从业人员执业红线,与投资者“全权委托”的风险自担。
一、事件还原:一笔长达七年的“地下委托”
处罚决定书披露的违法事实堪称典型:
| 交易跨度 | |
| 委托方式 | |
| 累计交易金额 | 25.3亿元 |
| 合计账面亏损 | 9206.22万元 |
| 违法所得 | |
| 行政处罚 |
湖南证监局认定:杨文明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同一时期,浙江证监局对华源证券温州营业部、银河证券台州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开出多张罚单,监管对券商经纪业务内控失效与从业人员执业失范的整治明显提速。
二、规则拆解:为什么“代客理财”是绝对红线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这一禁令的逻辑在于:
利益冲突:从业人员私下代客操盘,与公司合规管理完全隔离,极易滋生“老鼠仓”、利益输送; 风险失控:七年间25.3亿元的交易量、9206万元的亏损,均未进入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 责任悬空:亏损由客户自担,员工仅被罚款50万元——违规成本与损害后果严重不对称,这正是监管持续高压的原因。
刑事层面: 若代客操盘伴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
三、(为个人观点)“亏损9206万,客户能向券商索赔吗”——三个层次的答案
这是本案最值得商事律师展开的问题,答案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向从业人员索赔——有依据,但执行难
从业人员私下受托属违规行为,其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客户可基于委托合同或侵权主张赔偿;但从业人员个人偿付能力有限,50万元罚款已近个人责任上限,9206万元的损失大概率难以足额获偿。
第二层:向证券公司索赔——关键看“职务行为”与“管理过错”
法院通常区分:若券商对从业人员私下代客行为“不知情且已尽管理义务”,券商不必然担责;但若能证明营业部内控失效、长期纵容(如本案七年未被发现),投资者可主张券商未尽合规管理义务,依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本案中券商是否担责,尚待投资者另行起诉后由法院认定,目前未有公开判决。
第三层:向自己索赔——最残酷的答案
投资者与从业人员签署的“委托理财协议”效力存在争议,但无论效力如何,“全权委托”本身就意味着将账户控制权交予他人——这是投资者自我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
监管罚单解决的是“违规责任”,不等于“投资损失由券商买单”。
四、给投资者的三条“防坑”清单
拒绝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账号、密码、交易权限绝不交予他人,包括券商员工、民间“股神”; 核查执业资格与营业场所:合规的证券服务必然通过持牌机构的正式渠道; 发现异常立即止损并留证:一旦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第一时间修改密码、保存交易记录与聊天记录,向证监局举报并考虑民事诉讼。
五、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合规提示
对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客户账户异常交易(同IP、同设备登录、频繁委托)建立监测模型; 将“私下接受委托”列入员工合规培训的负面清单,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营业部内控失守的,负责人将被同步追责(本周多张罚单均指向营业部负责人)。
六、结语
9206万元的亏损、50万元的罚款、七年未被发现的违规——这个“数字组合”本身就是对市场各方的提醒。
对投资者,“让别人替你炒股”从来不是理财,而是交出自己的风险控制权;
对从业人员,红线就是红线,侥幸七年,终难侥幸一世。
您怎么看?券商从业人员“代客理财”造成的客户损失,券商是否应当承担更重的管理责任?评论区聊聊。
事实来源链接
新浪财经:中泰证券一员工代客操盘,巨亏9206万元!累计交易超25亿元,被罚50万元 同花顺:一券商人员,代客炒股巨亏9206万元!
法律核查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全文(全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 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信息来源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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