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中泰证券从业人员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案由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六年多时间里,杨某以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委托人指定的两个证券账户,累计成交25.30亿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万元。
这起处罚的当事人是个人,不是机构。决定书当事人一栏写的是杨某,男。
决定书把这段操作记录拆成两截,一截对应普通证券账户,一截对应信用证券账户。
普通证券账户上是三段:2017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三段加在一起,累计交易191297302.35元,账面亏损1829166.02元。
信用证券账户上是一段连续记录: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累计交易2338310202.05元,实际亏损90233071.69元。
两个账户合计,累计交易2529607504.40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37.71元。
普通账户上的三段并不连贯。第一段只有一个半月,第二段不到九个月,之后停了一年多,第三段从2022年11月走到2024年1月。信用账户那一头,从2017年11月一直开到2024年3月,中间没有断开。
25.30亿元这个数,是累计成交额,不是账户里曾经有过这么多钱。
同一笔资金在账户里反复买卖,成交额会一层一层往上累,看起来量很大,其实钱还是那笔钱。信用账户上23.38亿元的成交额,对应的实际亏损是9023.31万元。两个账户的成交额加总,才凑出25.30亿元这个数。
决定书对操作方式的表述是"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指令由谁下、下到哪个账户,都有记录可查。交易记录和交易所的计算结果,是本案证据清单里的两项。
三段普通账户操作,中间隔了两次停顿。停顿期间账户由谁操作、有没有别的委托,决定书里没有写。写进去的是每一段的起止日,以及这一段累计成交了多少、账面亏了多少。
两个账户的亏损,决定书分别写成"账面亏损"和"实际亏损"。
普通账户用的是账面亏损,182.92万元。信用账户用的是实际亏损,9023.31万元。
信用证券账户是融资融券账户,可以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之外,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也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这个账户上的交易金额,是普通账户的十二倍。
9023.31万元占两个账户合计亏损的九成八。绝大部分亏损,发生在加过杠杆的那一个账户上。
委托来自谭某,账户在张某名下。决定书里,这两个名字分得很清楚:谭某是委托人,张某是账户持有人,交易指令由杨某下达。
决定书写明,杨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认定这些事实用到的证据,决定书逐项列了出来:《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委托这件事留下了书面文件。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这条禁令写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管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这个身份。
罚则单列在第二百一十条。条文把这一行为分成两种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和没有违法所得的。杨某落在后一种里,这一档只划了一条上限,五十万元。湖南监管局作出的罚款是50万元。
决定书对他的身份表述是一句话:涉案期间系中泰证券从业人员。支撑这句话的,就是劳动合同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
"未产生违法所得"这一句,在量罚上的作用是确定的:它把当事人从"有违法所得"那一档里移出来,也让"没收违法所得"这一项没有了适用对象。
决定书末尾还载明了救济途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两个数字放在一起看:账户上的亏损是9206.22万元,落在杨某个人名下的是50万元罚款。
账户在张某名下,委托来自谭某,指令由杨某下达。这三层关系,在决定书的证据清单里各有一组材料对应。受托六年多,每一笔都留了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条文里,没有出现"盈利"这个词,也没有出现"收费"这个词。第二百一十条对"没有违法所得"这一档,只写了一条上限。
9206.22万元的亏损留在客户的两个证券账户里,50万元罚款落在从业人员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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