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2026年9月16日,平陆运河建成通航,5000吨级货船自钦州驶入北部湾。这条西接西江水系、东连北部湾港区的通道,使西南货物出海更加便捷,也使广西的物流组织方式发生实质变化。通航带来的船舶聚集、货物换装、资金结算和人员往来,会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改变刑事风险的分布。已有执法信息显示,北部湾沿海的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问题并未消失,而是可能借助新的水路条件转移、重组。
本文的分析不以“通航后犯罪已经增加”为前提。写作时点恰在通航当日,尚无可供统计的审判数据。因此,本文只讨论一个更谨慎的问题:既有执法态势和运河运营结构,可能使哪些风险从沿海延伸到内河?相关风险会在哪些主体、环节和罪名中集中?律师、企业和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前置措施?
本文可为航运物流企业、港口运营单位、沿线政府部门和刑事律师提供风险识别与合规审查的参考,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一、平陆运河基本情况与刑事风险总体研判
(一)工程与通航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社、中新社2026年9月16日报道及人民网广西频道2026年7月24日报道,平陆运河的基本参数、投资进度和通航安排如表1所示。与一般内河航道相比,其江海直达能力和5000吨级通航标准,使“外海—内河—腹地”之间的运输组织更加连续,也使风险从海岸线向内河腹地扩展成为可能。

表1 平陆运河基本情况一览

图1 平陆运河“通道经济”格局与四类刑事风险生成环节
(示意图)
(二)通航前后的治安与刑事执法动态
运河通航前,北部湾及沿线的执法数据已经显示风险并非凭空出现。近年来,海上走私、沿线非法采砂和涉水治安治理的规模,说明通航后的刑事风险具有现实基础。
第一,海上走私仍是北部湾存量风险最集中的领域。2025年1月15日至2月7日,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组织粤桂琼三省区开展“惊雷”专项行动,破获涉私案件3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1名,查扣涉案船舶55艘,查获涉嫌走私冻品206吨、香烟718件,案值超2500万元。广西海警局95110报警平台开通七年来,累计查获涉私案件3100余起,查扣涉嫌走私冻品12000余吨、海产品2400余吨、香烟63000余件。2024年5月27日,防城港海警局一次查扣涉嫌走私船舶37艘,查获香烟22.5万余条、白酒1670瓶,总案值约8000万元。
第二,运河沿线已经出现专门化的执法布局。钦州市公安局海岸运河分局成立于2025年11月,是广西首支冠以“运河”二字的公安队伍。据广西法治日报2026年9月3日报道,2026年以来,该分局联合海事、海关、海警、海洋、烟草等部门破获案件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9人,刑事拘留93人,逮捕12人,打掉犯罪窝点2个、团伙3个,查获非法卷烟51770条、冻品21.53吨,涉案总价值1907万余元。其中,2026年6月在钦州港西航道查获涉私快艇,现场查获22个品牌香烟3439条,涉案价值约104万元。

图2 钦州市公安局海岸运河分局2026年以来打击战果
第三,走私冻品、香烟呈现高频小额特征。2025年8月12日,钦州海警局在钦州港中粮码头附近海域查获走私冻品376件;同年10月14日,钦州警方在沿海岸线查获走私冻牛百叶10.496吨,货值逾50万元。此类案件常利用潮汐规律,以小批量、多频次方式完成接驳。运河通航后,内河水网可能使类似模式从海岸向内陆延伸。

图3 近年北部湾及平陆运河沿线打击走私典型战果
(涉案价值)
第四,河道非法采砂已有长期治理记录。钦州市落实河长制五年来,累计清理非法采砂场366个,扣押非法采砂铲车71台、非法采砂船只89艘,捣毁采砂机械312台。运河运营后,航道养护、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仍然存在,若疏浚砂处置、运输、销售环节缺乏闭环监管,非法采矿风险可能重新聚集。
(三)刑事风险的生成逻辑
平陆运河的刑事风险,并非单纯的“新通道带来新犯罪”,而是货流、水系、工程运营和人员流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货流集聚可能改变走私的空间形态。北部湾原本就是冻品、香烟、成品油等走私物品的重点海域;江海直达后,监管对象不只在海岸线出现,还会进入内河航道、港口堆场和腹地市场。南宁港开展外贸业务后,内外贸货物同船混装、转关换装等新业态,也会增加品名申报和单证审核的难度。
第二,水系连通使生态资源风险更集中。船舶生活污水、压载水、危化品泄漏和沿线排污,都会对钦江流域及近海水域形成压力。河道砂石同时受到工程养护和市场需求拉动,容易成为非法采矿行为的对象。水上作业人员增多,也可能提高非法捕捞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发生概率。
第三,工程收尾和运营期存在职务犯罪风险。平陆运河总投资约727亿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705.54亿元。建设收尾阶段的变更签证、计量支付,以及运营期的过闸收费、泊位调度、采购外包等,都具有裁量空间。《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第三项已经把“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列为从重处罚情形,刑事评价取向明确。
第四,人员流动增加跨境犯罪识别难度。船员、装卸工、中介、边民等群体在运河沿线聚集后,原有偷渡渠道可能借助水路重组。对运输、接驳、住宿等环节的参与者而言,一旦介入他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其主观明知和地位作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图4 平陆运河五大主体刑事风险识别框架(示意图)
总体判断是:走私犯罪最可能成为运河沿线最突出的刑事风险,并可能形成“海上接驳—内河运输—陆上分销”的链条;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捕捞等生态资源犯罪次之;贪污贿赂、串通投标等职务类犯罪贯穿工程收尾和运营期;毒品犯罪可能借助物流通道渗透,但不宜脱离广西既有毒品犯罪格局作过度判断。
二、各主体的刑事风险、罪名构成与法条分析
下文所引罪名及条文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并已通过北大法宝核验其现行有效性、条号和基本内容。
(一)航运物流主体:船公司、货主、船员、货运代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从既有执法态势看,这是运河沿线最需要关注的罪名。该条规制走私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时,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该条规定处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特殊对象走私犯罪(《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货物品类越复杂,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对品名、许可、来源的审核义务越重要。
3.毒品犯罪(《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大宗货物夹藏毒品、利用内河船舶分段运输毒品,虽不必然出现,但一旦发生,往往牵涉货主、承运人、装卸人员和接驳人员等多方主体。
4.安全生产类犯罪(《刑法》第134条、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之一还设置了危险作业罪,处罚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船舶超载运输危险货物、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过闸,均可能触及该罪。
5.关联罪名(《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91条、第287条之二)。破坏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明知是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或者以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构成洗钱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物流资金结算、通讯支持和平台服务环节,应把上述罪名纳入合规审查范围。
(二)水上作业与沿河经营主体:采砂、捕捞、排污
1.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符合该解释第2条、第3条和《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运河运营后,航道养护疏浚砂的处置、沿线工程用砂和砂石交易,应当严格区分合法处置与“以疏浚之名行盗采之实”。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北部湾伏季休渔执法已经常态化,运河通航后水上从业人员增加,禁渔区边界、作业工具和方法认定,会成为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
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部湾水域存在中华白海豚等珍稀物种,船舶密集化、水下作业和渔业活动增加后,相关案件风险应当纳入生态合规清单。
4.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化学品泄漏瞒报、沿岸企业向钦江偷排等行为可能入罪。是否属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以及污染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是否成立,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5.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运河沿线的在运货物、航道设施、码头物料,都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内外勾结的“监守自盗”尤其需要制度防范。
(三)港口运营与口岸服务主体:码头、仓储、船闸管理方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港口仓储中的监守自盗、货物调包、虚假盘亏等,都属于典型风险。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该条行为的,依该条第二款和《刑法》第382条、第383条定罪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泊位安排、优先过闸、装卸计费等环节的“商业贿赂”,应当作为重点防控对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受贿罪、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处理。
3.走私共犯风险。港口、仓储人员明知他人走私而提供装卸、仓储、单证等帮助的,可能按走私犯罪共犯处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报关行、船代等主体,应当把单证审核、异常货物识别和岗位留痕作为合规重点。
(四)公职人员与工程招投标主体:监管、建设、采购
1.贪污罪与受贿罪(《刑法》第382条、第385条,依第383条、第386条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罪的处罚依《刑法》第386条参照第383条处理,索贿从重。涉水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资金拨付等岗位,应作为廉洁风险高点管理。
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依第390条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犯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第三项将“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明确列为从重处罚情形,平陆运河及其配套工程中的相关行为应予特别警觉。
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该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运河经济带的港口扩能、铁路专用线、园区建设等后续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围标串标风险不应忽视。
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私渎职、对非法排污或盗采砂石监管失职等,都可能进入本组罪名评价范围。
5.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运河经济带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虚报、渔业养殖补贴骗取、港航扶持资金套取,是本罪需要重点防范的三类场景。
(五)跨境流动与边缘主体:边民、中介、“水客”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第32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系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组织或者人数众多,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部湾水域已有偷渡风险,运河水网可能为接驳、藏匿和中转提供新路径。
2.毒品与走私犯罪的“工具人”风险(《刑法》第347条、第153条)。边民、司机、船员受雇运输,在广西毒品和走私案件中常处于链条末端。司法实践通常会结合运费是否异常、路线是否隐蔽、接头方式是否反常、货物状态是否异常等情节,判断其是否明知。运河通航后,“高薪雇人开船带货”“熟人托运不开箱”等场景,应当成为沿线普法重点。
3.关联帮助行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91条)。为走私、偷渡团伙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其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可能构成洗钱罪。沿线金融、通讯服务网点应当建立异常交易和异常业务识别机制。
(六)主体—罪名—法条对应总表


表2 平陆运河五大主体刑事风险与罪名对应总表

图5 平陆运河沿线主要涉刑罪名法定最高刑对比
三、刑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风险识别:分主体“红灯信号”
货主与物流企业应重点识别四类信号:运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货源;品名与货物物理特征不符;委托方拒绝开箱验视、要求“夜航”或者“避检”;同一收货人高频、小额、多点交货。出现任一信号,应立即中止运输,并留存沟通记录、运输单证和货物影像。
水上作业主体应重点识别四类情形:无证砂场低价供砂且砂源单据不全;疏浚砂绕开法定处置程序私下销售;禁渔期内以“赶渔汛”为名的作业邀请;沿线企业委托夜间倒运来源不明废水。上述情形一旦出现,应先核查合法依据,再决定是否作业。
港口运营单位应重点识别三类异常:作业人员与特定货主关系异常密切,装卸差错率异常波动;计费系统数据与实际作业量、理货记录明显偏离;过闸排序违反调度规则并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相关数据应留存备查。
公职人员岗位应重点识别三类情形:监管对象以请托、款待、礼品等方式渐进渗透;无正当理由加快审批时限或者缺失材料仍予办理;执法检查方案尚未执行,被检查对象已经提前获知。上述情形应即时报告并固定证据。
沿线居民和流动人员应重点识别三类雇请:报酬明显高于市场的“带货”“开船”“看货”;不说明来源和内容的不明物品托运;“不用问、送到就给钱”式话术。这些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二)企业层面:刑事合规防线
货主与物流企业应建立承运货物“三验”制度,即验货主资质、验货物单证、验包装状态;对危险品运输实行承运人资质双审,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船舶加装AIS和货物状态监控后,不得随意关闭监控设备,否则可能触发《刑法》第134条之一第一项。外贸业务应主动对接海关便利化监管模式,不得利用内外贸衔接空隙规避监管。
砂石建材企业应实行砂源“许可证+运输单+过磅单”三单匹配,做到每批砂石来源可查、去向可溯;疏浚砂必须按照政府统一处置程序处理;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砂源保持警惕,防止成为非法采矿后的销售终端。
工程与招投标企业应当注意,围标串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向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还会被从重处罚。投标报价沟通、商务对接、中介费支出应全程留痕,并建立商务招待和中介费负面清单。
港口与船闸运营单位应把泊位调度、过闸排序、装卸计费等岗位作为“微权力”岗位管理,实行定期轮岗、双人复核和系统留痕,并将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风险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三)个人层面:从业人员与沿线群众
船员应坚持“三个拒绝”:拒绝承运无单证货物,拒绝他人代装的“夹带”,拒绝异常路线和避检指令。边民和沿线居民应当认识到,受雇走私、运输毒品即使被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宽,仍可能承担严重刑责;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即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发现水路走私、偷渡线索,可拨打95110海上报警电话。
(四)监管与执法层面的制度衔接
广西已形成“一条例+一专班+一中心”的运河法治保障格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2025年5月1日施行,确立了交通、公安、生态环境、水行政等多部门协同监管体制。钦州市公安局海岸运河分局承担打击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职责,推行“水陆空”三位一体巡防和“一船一档”动态研判。钦州市检察院、司法局联合设立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通航后的海事纠纷化解提供机制准备。海关部门推行定制化通关服务和内外贸集装箱同场监管,南宁边检站实行“网上预报、到港即检”。合规企业应当主动对接便利化与监管机制,把制度红利转化为合规优势。
四、涉刑案件的全流程应对(辩护视角)

图6 平陆运河涉刑案件全流程辩护与合规应对路径
(流程示意)
(一)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期的三项工作
侦查阶段的重点,是尽快固定行为人在运输、装卸、接驳链条中的具体角色和认知程度,因为它直接影响主从犯划分和主观明知认定。律师应及时会见,了解案件事实;根据社会危险性、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适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者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同步收集从业背景、收入来源、历史运单等客观证据,为“不明知”抗辩奠定事实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审查压缩指控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围绕不同案件的核心证据展开。走私案件重点审查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过程,包括完税价格认定、税率适用、汇率选择和运保费计入,以及海关计核证明文件的出具程序;非法采矿案件重点审查矿产品价值鉴定机构资质和取样代表性;污染环境案件重点审查取样、封存、送检链条及“重要江河、湖泊水域”认定的规范依据;职务犯罪案件重点审查监察程序合规性,以及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的固定情况。证据缺陷清晰后,可以依法争取不起诉或者削减指控事实。
(三)一审庭审阶段:分层质证
一审庭审质证宜按三层展开:先解决定性问题,例如行为是走私共犯还是独立犯罪,事实更符合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污染环境量刑档是否升格;再解决数量与数额问题,围绕称量、计量、鉴定程序规范展开;最后解决地位作用问题,通过资金流、通讯流和任务分工图论证从犯地位。对涉案船舶、砂石、冻品等大额财物的处置,应提出独立辩护意见,防止定罪量刑处理与财产处置混同。
(四)二审及后续:企业合规与行刑衔接
对事实不清、证据锁链存在断裂的案件,应依法上诉。对单位犯罪案件,可在检察环节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应关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已经承受的罚款、没收等处罚,在刑事处理中是否应当合理扣减;应移送刑事追诉的案件是否被“以罚代刑”。两个方向都涉及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和程序公正。
(五)分罪名差异化辩护要点
走私类案件的核心是主观明知和单位犯罪界分。辩护应围绕运费合理性、接头方式、货物状态、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展开,避免把链条末端人员简单等同于走私犯意的组织者、指挥者。
污染环境类案件的核心是鉴定意见和“有毒物质”认定。辩护应逐项核查认定依据、取样点位、样品封存、送检链条和鉴定人资质;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应提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
非法采矿类案件应审查开采量认定和价值评估。供销台账、过磅记录、卫星图斑之间的印证关系,历史开采存量与行为人开采份额的区分,以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行业规范,都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职务犯罪类案件应关注程序和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的认定时点和标准,受贿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证据完整性,都是重要辩点。不能仅因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就否定其从宽情节。
五、结论
平陆运河通航使广西在“边境输入”型风险之外,新增“内河通道输入”型风险。走私犯罪最可能成为运河沿线最突出的刑事风险,并呈现全链条、组织化和高频小额特征。这里所说的“最可能”,是基于既有执法态势和通道结构的判断,不是基于通航后审判统计的结论。
刑事风险呈主体分化。航运物流主体面临走私、毒品和危险作业风险;水上作业主体集中于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和非法捕捞;港口运营岗位与公职岗位的廉洁风险贯穿运营期;跨境流动环节存在偷渡和“工具人”参与上游犯罪的风险。
监管和司法政策已经先行。海岸运河分局提前组建,说明执法资源正在向运河水域集中;《刑法》第390条对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设置从重处罚,也表明刑事评价的从严取向。
防范优于事后应对。企业建立单证审核和“微权力”管控,个人守住“不碰无单证货物”的底线,能够在源头减少风险传导。对已经进入程序的案件,则应通过证据审查、定性辩护和财产处置辩护,防止责任不当扩大。
附录一:数据来源清单
新华社2026年9月16日关于平陆运河建成通航的报道,以及相关转载报道,用于说明通航日期、工程参数和效益指标。
人民网广西频道2026年7月24日关于平陆运河通航准备的报道,用于说明累计投资等数据。
广西法治日报、平安广西网2026年9月3日报道,用于说明海岸运河分局成立时间与2026年战果。
广西法治日报、平安广西网2025年2月10日报道,用于说明“惊雷”专项行动战果。
广西海警局相关公开报道,用于说明95110平台七年累计战果和防城港“5·27”案。
广西法治日报、平安广西网2025年10月21日报道,用于说明钦州“10·14”冻品案。
钦州海警局公告及广西日报2025年8月25日报道,用于说明钦州港海域查获走私冻品376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用于说明河道采砂整治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2025年5月1日施行。
法治网2026年9月16日报道,用于说明南宁港首艘外贸船舶靠泊、水上解纷中心等情况。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渠道收集的数据、法规及公开报道编写。法条和司法解释已经北大法宝核验,但个案适用仍须结合具体证据、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本文中的风险研判属于前瞻性专业分析,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龚振中

望之辩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小而美、精而专,有文化、有温度、有情怀、有担当的刑事专业所和刑辩文化馆。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一、二审等各阶段提供辩护与代理等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企业风控、刑事风控、犯罪预防、服刑指导、税法风控、财富风控等在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拥有律师协会认证的刑事专业律师证书及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信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精致的、有效的、直抵人心的刑事辩护,给客户的生命与自由、财富与安全带来希望和温暖。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多人为广西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多人曾任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
首席律师龚振中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区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基地主任、广西经济法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庭小方办案系统、青狮阅卷技术、望之辩辩护手册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及AI技术软件等,为客户提供高效而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公职人员、建设工程、金融、银行、税务、卫计、税务、电力、城投、教育、财富传承、服刑指导等65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并开发和制作了相应的培训课件;并给广西区工商联系统、广西区税务系统、广西大学、广西投资集团、广西田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近500家企业和单位,举办过600多场(次)的法律讲座和主题交流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望之辩律师不仅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团队,同时也是专业勤勉的风控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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