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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券商从业人员的法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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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晚,一则消息迅速在财经官媒和自媒体上传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某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通报,某券商员工王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9月14日,东莞市纪委监委发布一个通报,某券商原副总裁郜某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委监察调查。这两起通报事件目前尚在审查调查阶段,具体违纪违法细节未公布。据不完全统计,加上上述2位,自2024年以来已有14位券商在职从业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调查。
一、统计情况

注:本文统计的对象,是2024年以来在券商任职期间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采取留置措施、被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被立案、判刑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总部、分公司、营业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与同期证监会系统数百份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相比,进入纪检监察程序的券商人员数量并不算多,但单案的职位层级、牵涉链条和追赃力度明显更深,对机构声誉的穿透也更强。
二、案件的主要特征与类型
结合统计情况,可以概括出几组信息。一是权力与风险高度重合。相关人员层级覆盖“决策层—业务骨干”两端,且多集中在总部业务条线,被查者通常不是普通员工,而是手握项目准入、业务审批、定价、承揽承做、客户资源分配权的人员,如投行保荐代表人、债券条线承销的负责人、机构业务条线的部门总经理等。他们往往掌握业务层面的决策权,也最容易成为外部利益方围猎的对象。二是条线高度集中,多涉及与外部利益关联最紧密的一级市场与机构业务环节,其中投行及股权资本市场10例,占七成;其余4例分散在内部监督、经纪与分支机构、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领域。三是手法趋隐蔽,如发行环节是主要寻租点,且手法趋隐蔽,资金通常不进本人名下账户,以代持或第三方名义过桥,且多在项目完成数年后才暴露。四是从业务到中后台,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风险并不集中于单一业务条线,一张覆盖证券业各业务领域、全链条的监督网络,正在收紧。五是问题形态反复出现。除了传统型利益输送外,突击入股与股权代持、结构化发行与“返费”、跨任期的利益兑现等情况,都反复出现过。如投行业务中,相关人员为规避从业人员不得持股的规定,代持关系被刻意隐瞒,申报上市时也未披露,呈现“隐蔽入股、代持持有、解禁套现”的三段式操作;债券承销环节,在债券销售不及预期,发行人引入通道方以“代投代缴”方式间接认购自身债券,制造“足额认购”的表象,债券上市后,相关人员帮助发行人联络资金中介、寻找接盘方,从中收取“返费”。这些行为方式几乎是同类案件共用的脚本。
六是违纪、违法与犯罪交织,多程序衔接。多数案件同时涉及违反廉洁纪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政监管固定的“未勤勉尽责”“利益冲突未披露”等事实,常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穿透认定利益输送的起点;达到刑事标准的,移送审查起诉。七是异地管辖、联合办案成常态,多数案例由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驻系统纪检监察组/集团纪委加地方监委联合办理。
三、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第一,部分券商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与合规意识严重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敬畏之心,明知故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行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对这部分人员而言,制度约束再严密,也只是提高其规避成本。
第二,短期激励与风险滞后的错配。投行、债券、资管的奖金通常在项目完成、产品成立、资金到位时确认,而风险可能在三五年后以处罚、违约、诉讼、退赔形式到来。递延支付、追索扣回、项目跟投、风险准备金在制度文本中已不罕见,但若执行中仍以创收为硬指标、以合规为软约束,递延就会被“离职买断”“奖金换费用”“体外分成”绕开。腐败并不总发生在收钱瞬间,更多发生在制度允许收益前置、责任后置的缝隙里。
第三,权力滥用与内部监督失效。券商是持牌金融机构,业务链条长、专业门槛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内部权力受到强约束。一是业务高管或部门负责人层级,通常掌握本业务条线或部门的资源和决策权,话语权较大,在流程、决策上往往由相关负责人一人主导,同级与下级难以提出异议。二是合规、风控、审计、纪检在同一家公司内部,人事与预算受制于经营层,常常被认为是成本中心,话语权相对较弱,中后台制衡在执行层面易被削弱。特别是监督岗位自身成为围猎对象后,制衡更弱。
第四,专业壁垒带来信息不对称。券商业务的专业性天然构成一道识别障碍。一只债券的结构化发行、一笔资金的过券安排、一份认购资金来源核查报告,外人很难判断其中的真实性。当违法违规行为被嵌入正常业务流程,以表面合规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呈现,日常监督很难发现异常。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相关分析就指出,部分涉案人员不仅精通业务,还熟悉法律法规,甚至会“比照着犯罪构成要件规避查处”。
第五,国企身份带来的监察全覆盖。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的券商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其党委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属于典型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由相应纪委监委管辖。这一点,从业人员大多有所认知。但在相关案例中,真正的困惑在市场化招聘的岗位。如杜某某案中,被告人以自己“无公职编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上诉,主张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量刑。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理由是:被告所属公司属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保荐代表人负责IPO审核、对接监管等工作,其行使的职权具备公共监管属性,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在国有控股券商中,部分业务岗位人员即便没有行政级别、并非党员,只要岗位职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就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适用受贿罪等罪名,对自认为“只是市场化招聘的一线业务人员”的从业者而言,这是一条此前并不清晰、如今已被司法实践明确划出的红线。

四、金融反腐正在瞄准的隐蔽地带
从近两年的案件形态看,纪委监委查处重点正向识别难度较高的环节移动。
一是“时间差腐败”。利益不在项目关键期兑现,而在上市后、债券兑付后、产品清算后、离职跳槽后、退休后才到账。常见安排包括“期权式受贿”:先办事,后收钱;先口头约定,后通过劳动合同、顾问协议、投资份额、债务豁免、低价购房、高价回购兑现。时间差曾经被认为能切断因果,如今银行流水、股权穿透、出入境记录、税务数据和离职去向合并比对,正在压缩这种设计空间。
二是“亲属与影子账户”。直接收受本人银行卡转账,已近乎低级错误;取而代之的是配偶、子女、情妇情夫、同学、司机、前同事、客户实控人、境外亲属代持。判断标准并不复杂:资金最终是否由从业人员支配,利益安排是否与其职务行为相关,代持人是否具备真实出资能力和风险承担意愿。名义上“借钱给朋友”“亲戚投资眼光好”,若与项目承揽、发行申购、承销份额、风险处置高度同步,就可能被穿透。
三是“第三方服务商过账”。财经公关、猎头、咨询公司、数据服务商、会务公司、培训机构、评估机构、税务筹划机构、境外顾问,都可能成为费用通道。真正危险的不是使用第三方,而是第三方无人员、无场地、无交付、无定价依据,却能在关键节点收到大额费用;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服务商,在券商、发行人、私募、地方平台之间循环开票。服务商合规尽调若只看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不核验受益所有人、交付物、工时记录和报价可比性,等于邀请风险入账。
四是“产品化利益输送”。把贿赂做成产品,是金融腐败的高阶形态:设立资管计划承接问题资产,发行收益凭证对特定客户保本,私募基金受让上市公司股票后由券商相关资金托底,场外衍生品交易给对手方输送确定性收益,债券质押式回购为关联方提供低息流动性,股票质押违约后选择性处置担保品。外表是交易,实质是支付。识别的钥匙仍是三问:价格是否偏离市场,风险是否被不当转移,决策是否受私人请托影响。
五是“信息即利益”。审核关注点、监管问询口径、项目终止风险、发行申购明细、大客户调仓、两融平仓线、股票质押预警、并购标的谈判进展、研报发布前的核心结论,都具有交易价值。券商从业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可能不当然构成内幕交易罪,却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对价安排。对券商而言,信息隔离墙不能只管业务之间,也要管住高管办公室、项目群、外部专家群和离职人员群。
六是“围猎合规化”。高端论坛、闭门路演、境外考察、子女实习、课题赞助、慈善捐赠、校友基金、俱乐部会籍、艺术品与数字藏品,都可能被用来完成关系投资。单次数额不高、名义具有公共性、受益对象不特定,常使当事人放松警惕。但若赞助对象是特定项目关键人控制的机构,若慈善捐赠与承销份额挂钩,若子女实习伴随项目承揽,形式公益就无法覆盖实质对价。
五、哪些情形会被纪委监委调查
首先,并非所有证券从业人员都当然是监察对象。监察机关管辖的核心是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券商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通常属于监察对象;民营券商普通员工单纯侵占公司利益、收受商业贿赂,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但一旦行为涉及向公职人员行贿,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在发行上市、债券融资、国资交易、地方债务化解中与公权力勾连,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对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其次,从实践看,以下情形尤其容易跨越红线:利用职务便利为拟上市企业、发行人、私募机构、资金方谋取承销、保荐、投资、交易、融资便利,收受财物或约定收受财物;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持股、代持、顾问合同、境外安排等收取对价;在项目承揽、债券发行、产品销售、研究分仓中索取或收受回扣,且回扣未入账或入账后又被个人套取;挪用客户资金、产品资金、公司备付金,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向监管人员、地方干部、发行人实控人、评标评审委员等输送利益;组织、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泄露因工作便利获取的信息;在风险处置中选择性清偿、低价转让资产、违规豁免债务,造成国有或公司资产损失;伪造、变造尽调底稿、内核意见、验收材料,帮助掩盖重大风险并收受好处;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第三,要警惕“非现金对价”的误判。免费股权、低价增资、上市前老股转让、可转债配售、打新份额、私募跟投额度、境外身份安排、子女就业、债务免除、字画房产、车辆长租、赌债清偿、性贿赂,在刑法与纪律评价中都可能被折算为财产性利益或认定为权色交易。法纪评价看实质,不看当事人给安排起了什么名字。
第四,对国有券商人员而言,党纪通常先于国法收紧。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毁证、转移赃款赃物,本身可能构成违纪。一旦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纪律问题就会升级为职务违法乃至犯罪。对非党员而言,党纪不适用并不意味着风险更低,公司问责、行政监管、公安刑事程序和行业禁入,同样足以终结职业生涯。
六、行业警示与合规启示
第一,机构层面,把“看得清、管得住”落到机制上。一是重新定义“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清单不能只列董事、监事、高管,而应覆盖一切能够影响稀缺资源配置的人。关键岗位应强制利益冲突申报、轮岗、定期审计、通讯与交易留痕、异常行为监测。二是廉洁风险排查应以业务环节为单元,而非以岗位层级为单元。凡与项目承揽、发行承销、交易对手选择、产品销售、研究分仓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议费、差旅费、赞助费,都应核验商业实质:受益所有人是谁,成果物是什么,工时与人员是否匹配,价格是否可比,是否与业务结果在时间上高度耦合等。三是薪酬与奖金机制应与风险挂钩并做递延安排。短期激励强度越高,个人与项目利益的绑定越深,交易佣金提成、代销奖励等与客户资金挂钩的激励方式尤应纳入审查。项目奖金必须与全周期风险挂钩,递延比例应覆盖主要风险暴露期;对发生重大行政处罚、刑事风险、廉洁事件的,应刚性启动绩效追索和扣回,防止“奖金落袋、处罚归公司、风险归投资者”。四是压实三道防线,而不是让合规替业务背锅。业务条线是第一责任人,不能把“合规没拦住”当成免责理由;合规、风控、质控、内核要有权叫停,也要为叫停留下记录;稽核审计要敢于查“已经完成且创收成功”的项目,因为最危险的项目往往不是没有收入,而是收入太好、流程太顺、反对意见太少。党委和董事会在国有券商中更不能只听取收入排名,应定期听取廉洁风险地图、异常交易、费用穿透和离职追责报告。五是分支机构合规不能失守。营业部、财富条线、代销产品、两融、股票质押等,直接面对普通投资者,也最容易被利益输送利用。风险评级被调低、双录流于形式、客户风险揭示被代签、老年客户被引导购买不适配产品,看起来是销售违规,若背后存在返费、回扣、私分客户资产,就会转化为职务侵占、受贿甚至诈骗类风险。
第二,个人层面,底线不能触碰。一是廉洁从业规定要严格遵守,切忌进行利益输送、谋取私利。二是代持不构成风险隔离。资金经多个账户流转,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是实际支配关系。三是任职变动不构成免责事由。离职、退休或者更换机构,均不切断对原任职期间责任的追溯。四是职级高低不改变行为性质。层级高者不因职级免责,层级低者也不因岗位边缘而免于追责。五是认清身份认定的法律后果。国有券商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市场化招聘的业务人员,均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中介身份、市场化身份”主张不构成公职人员、不适用受贿罪名的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已难以成立。
说明:本文所涉案例信息均以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官方通报为准;文中人名、机构名作隐名处理。本文部分内容由AI生成,仅作为警示教育材料,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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