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客户证券账户对账单、私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等问题
当事人:何某麟,GTHT证券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
罚单披露,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任职期间,委托经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招揽客户,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任职期间,存在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对应的合规提醒
针对上述问题,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大家参考:
一、委托他人揽客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不得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按照监管要求,客户招揽有三种情形是被禁止的:1.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委托其他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开展客户招揽工作,只能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2.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目前尚未看到除外情形)。3.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工作。2021年10月29日,证监会机构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第86期)》,进一步强调:“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一类比较特殊的人员,容易被我们忽略,尤其是很多与银行网点有合作的营业部,或者在银行网点驻点的证券从业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和银行员工相对比较熟悉,有的时候会或多或少的请他们帮忙照看一下,向银行员工提供开户二维码,委托他们帮忙引导一些客户、协助推广等等。总体上觉得,只要没有给他们支付佣金提成等好处费,就不算是违规,而只是工作上或者朋友间的私下帮忙。但现实的处罚说明,即使没有利益之间的往来,也是严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人员招揽客户的。
二、 操作客户账户
对于部分从业人员而言,操作账户就是好心办坏事,即使要帮忙也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早解决方案,而非简单蛮干!
操作账户是分支机构易发多发的违规行为,也是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启动“双罚”机制的一项违规行为。2025年即有15名从业人员因操作客户账户被罚,同时有4家分支机构被问责!因此,在从业人员操作客户账户违规行为的预防与管控上,机构应该担起主体责任。
事前预防上。机构应加大操作账户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警示教育,以案促防,打消员工在这方面的侥幸心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经纪业务竞争白热化、内卷严重的当下,怎么做好客户服务都为不过,但前提是必须合规!因此,要把握好适度服务的度,在服务客户的内部要求、工作考核方面作出合适安排。
事中监督上。机构要着力健全操作账户违规行为的事中监控手段和措施,比如在交易场所监控、异常交易监控、客户回访、无线网络监控等环节增加操作账户异常情况的监测与监控。最为核心的,是要将这些监控手段和措施,广而告之的告知机构内的每位员工,让其清醒的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处于监控范围之内。
做好上述工作既是保护员工个人,也是保护机构自己避免“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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