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周期 2026.9.20-2026.9.26(上周日至本周六)| 来源: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官网公开信息
本周速览
9 案例总数 | 9 机构案例 |
7 处罚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类型 |
处罚机关:吉林证监局2条、浙江证监局2条、厦门证监局1条、江苏证监局1条、四川证监局1条、江西证监局1条、湖南证监局1条措施类型:行政监管措施9条(其中国盛证券、湘财证券2条并处行政处罚,均为事先告知书阶段)涉及券商: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案例深读
案例1|国盛证券拟被警告并罚款29万元,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处罚机关 江西证监局 日期 2026-09-24 措施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阶段)
【违规要点】
① 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② 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
③ 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违规事实】2026年9月24日,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8号)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8]、《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9]、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0],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7]规定的情形;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7]规定的情形;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26]、《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六条[27],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28]规定的情形。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匡某(18万元)、吴某(18万元)、陆某(17万元)、刘某(10万元)、卢某(10万元)、周某(8万元)等6名时任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拟对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高管张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拟认定陆某(时任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2024年11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为不适当人选,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来源:国盛证券2026-040号公告,2026年9月24日;事先告知书阶段,最终结果以正式决定书为准)
【合规启示】★
对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开展全覆盖检视,制度缺失即补、执行留痕;对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前须经合规审查,严禁为违规交易提供技术通道 账户实名制与异常交易核查责任到岗到人,异常交易核查全流程留痕,发现非实名、异常情形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建立信息安全风险隐患「监测—处置—报告」闭环,可能对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案例2|湘财证券拟被警告并罚款29万元,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处罚机关 湖南证监局 日期 2026-09-25 措施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阶段)
【违规要点】
① 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② 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
③ 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④ 对员工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
【违规事实】2026年9月24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2号)和《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监督管理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湘证监机构字〔2026〕24号)。经查明,湘财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湘财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业务规则存在疏漏,同时违反自身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纪业务,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8]、《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9]、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0],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7]规定的情形;二是湘财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7]规定的情形;三是湘财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26]、《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六条[27],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28]规定的情形。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湘财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周某(20万元)、梁某(20万元)、丁某(19万元)、邓某(19万元)、邱某(18万元)等5名时任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因湘财证券存在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湖南监管局拟对湘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监督管理措施;拟对周某、邱某、丁某、邓某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来源:湘财股份临2026-046号公告,2026年9月25日;事先告知书阶段,最终结果以正式决定书为准)
【合规启示】★
业务规则不得存在疏漏,更不得违反自身规则开展业务;规则与实际执行的一致性应纳入合规检查重点 账户实名制与异常交易核查责任到岗到人,核查记录与处置结果全流程留痕 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核实、加固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将员工廉洁从业管理纳入日常监督体系,与业务合规检查同步开展、同步留痕
案例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厦门证监局 日期 2026-09-21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你营业部个别证券经纪人通过返还部分佣金提成方式向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个别员工向证券经纪人介绍客户并收受其提供佣金提成分成,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
【违规事实】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个别证券经纪人通过返还部分佣金提成方式向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个别员工向证券经纪人介绍客户并收受其提供佣金提成分成,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控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1]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2]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3]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4]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5]、《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7]、《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厦门证监局2026年9月17日
【合规启示】★
排查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经纪人提成等名义向机构客户返佣的行为,费用支付须有真实服务依据与审批留痕 将客户返佣、利益输送纳入廉洁从业定期检查,覆盖营业部费用报销与经纪人提成发放全流程 将利益输送、违规收受财物纳入廉洁从业定期检查,覆盖业务全流程并留存检查记录
案例4|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四川证监局 日期 2026-09-24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合规管理不到位,分公司在制度执行、合规考核、合规培训等方面存在缺陷
② 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
【违规事实】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理不到位,分公司在制度执行、合规考核、合规培训等方面存在缺陷;二是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4]、第六条第(四)项[9]、《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10]、《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12]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5]、《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四川证监局2026年9月17日
【合规启示】★
健全制度执行、合规考核、合规培训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评估合规培训效果,留存考核与培训记录 建立投资者异常交易回访时限台账,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回访,留存回访记录
案例5|关于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浙江证监局 日期 2026-09-24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未执行人员任职、执业管理有关监管规定
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③ 未全面履行经纪业务管理职责
④ 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及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缺失
【违规事实】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罗某:经查,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执行人员任职、执业管理有关监管规定,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13]的规定。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14]的规定。三是未全面履行经纪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五项[15]的规定。四是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及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缺失,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4]的规定。罗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16]、《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6]、《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罗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你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罗某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浙江证监局2026年9月9日
【合规启示】★
事前审核从业人员任职条件与执业登记,建立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台账,定期检查执业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健全适当性匹配的事前审核流程,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匹配意见留痕,事后抽查适当性落实情况 建立经纪业务管理职责清单,对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行为监测实行台账化管理,定期检查履职情况 强化分公司对辖属营业部及从业人员的事中监测与事后检查,明确检查频次与追责问责机制,留存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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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本周案例涉及法规条文
以下条文全文摘自法规官方发布文本(证监会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 / 国务院公报),供需要深读的读者查阅。
[1]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2022年修正))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 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5]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6]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1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并定期对其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
[11]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12]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持续了解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为回访提供充分的人力与物质保障,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回访,但法律责任仍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新开户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前完成回访,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
[1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14]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5]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五项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四)履行反洗钱义务;(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六)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七)开展投资者教育;(八)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九)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16]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17]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国务院规定的一定数额的罚款:(一)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严重危及市场正常秩序;(四)严重损害证券行业形象;(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8]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19]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
[20]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全面覆盖公司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建立检查与问责机制,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安全运营。
[21]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实施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识别、监控、处置各类风险。
[22]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证券交易场所要求协助开展异常交易管理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2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79号修订)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信息技术运用情况纳入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为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信息技术运用的各个环节。
[2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79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一)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5]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79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2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检测、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27]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六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发现网络和信息安全产品或者服务存在安全缺陷、安全漏洞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加固整改;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28]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国盛证券、湘财证券两案另引用《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条文全文以证监会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本期从略。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官网公开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与合规研究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案例详情以监管机关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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