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资本市场监管迎来“风暴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在同一天内集中释放了两大重磅监管信号:一方面,针对证券经纪业务中的账户实名制问题,对湘财证券、国盛证券两家券商正式立案调查;另一方面,针对投行业务的种种顽疾,一次性挂出9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红塔证券、广发证券等6家券商及3名时任投行业务负责人进行严厉问责。这一连串动作,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经纪业务“亮剑”:湘财证券、国盛证券因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被立案
7月31日,证监会向湘财证券和国盛证券下发了《立案告知书》。两份告知书均明确指出,两家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而被立案调查。次日晚间,其母公司湘财股份及国盛证券自身分别发布公告,确认了这一消息。
账户实名制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洗钱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基石。此次对两家券商直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而非简单的行政监管措施,表明其所涉问题可能较为严重,或有迹象表明存在系统性的“通道”业务风险,即可能为他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提供了便利。目前,两家公司均表示经营正常,将积极配合调查。此案的后续进展,将成为行业审视经纪业务合规底线的重要风向标。
投行业务“强震”:9份罚单集中下达,三大通病被点名
同样在7月31日下午,证监会在其官网一次性公示了9份指向投行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举在投行圈内引发强烈震动。本轮处罚覆盖了红塔证券、世纪证券、广发证券、甬兴证券、国融证券、国元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并对金勇熊(甬兴证券原投行负责人)、柳萌(国融证券原投行负责人)、李洲峰(国元证券原投行负责人)三名关键人员追究个人责任。
一、先说两则“立案调查”公告:湘财和国盛
这俩事儿性质一样,放在一起说。7月31号,湘财证券和国盛证券同时说自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了。
核心就一句话:他们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给人提供“通道”,让别人用别人的账户炒股。
这就像什么呢?银行规定开户必须本人,但你为了拉业务,偷偷帮一群人用假身份、或者借来的身份开了户。证监会查的就是这种“出借账户”、“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这是经纪业务的“红线”,碰了就属于严重问题,所以直接“立案调查”,而不是简单的警告。
目前是刚开始查,后续要是真查出问题,罚单是跑不掉的。
二、再看那9份“罚单”:6家券商和3个投行负责人
这9份罚单,虽然和上面两件事同一天爆出来,但指向的不是一回事。上面是经纪业务,这回是投行业务(帮公司搞上市、发债),是证监会的一轮集中整治。
1. 罚了谁,罚多重?
分了两个档次:
轻一点的,给个“黄牌警告”(出具警示函):红塔证券、世纪证券、广发证券,还有3个投行负责人。
重一点的,直接“勒令整改”(责令改正):甬兴证券、国融证券、国元证券。
这区别大了。“警示函”主要是丢脸、记档案,影响未来评级。“责令改正”就不一样了,这是命令你必须改,而且不光改制度,还得在公司内部抓人问责,谁干的、谁管的,该降级降级,该开除开除,最后写成报告交给证监局检查。这是动真格的。
2. 为什么被罚?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但毛病都一样
这6家券商犯的事儿,总结起来就三个“通病”,只是每家侧重点不同:
毛病一:质控和内核就是个摆设,根本“看不住门”
这点几乎家家都有。按规矩,投行干活,后面得有独立的风控部门(质控、内核)盯着,防止业务人员为了赚钱不管风险。结果呢?实际情况是:
红塔证券:质控去现场检查就是走过场,底稿验收也睁只眼闭只眼。
广发证券:质控部门独立性不足,跟业务部门穿一条裤子,那还能指望他们卡住风险?另外项目收费也乱七八糟,不按规矩来。
世纪、甬兴、国融、国元:全被点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翻译过来就是,风控部门被业务部门“搞定”了,看着项目有问题,也轻轻放过。
毛病二:尽职调查是“纸面作业”,根本没去查
“尽调不到位”也是高频词。保荐一家公司上市,你得把它的家底翻个底朝天。但现实是,很多团队就坐在办公室抄模板。该去客户、供应商那儿核实的,不去;该查的资产,不查。出了问题,就往招股书里塞一堆没用的风险提示,以为就能免责。这次甬兴、国融、国元全被点了这个问题。
毛病三:薪酬和廉洁管理,藏着大雷
世纪证券和甬兴证券:被点名“薪酬管理不规范”。这背后可能意味着,奖金跟项目收入过度挂钩,逼得底下的人为了挣钱,什么项目都敢接,什么风险都敢瞒。
国元证券:问题更严重,直接点出“廉洁从业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这几乎是在明说,你们公司以前那些靠请客送礼、给回扣拿项目的烂事儿,到现在都没擦干净屁股。这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性质一下就变了。
三、为什么这次还抓了三个人?
这次让行业震动的,是对金勇熊、柳萌、李洲峰这三个投行负责人的个人处罚。
监管的逻辑很清晰:公司出问题,不光是小兵的责任,你当领导的,就是第一责任人。 哪怕你已经离职了,只要你当时在那个位置上,就没管好这一摊,这板子你就得挨。
这就给所有投行高管带上了“紧箍咒”:以后别光想着签字拿钱,下面人干的活儿,你必须得盯紧了,出了事,你跑不掉。
总结一下,这背后到底几个意思?
7月最后一天,证监会这一套“组合拳”,打出了三个强烈的信号:
监管常态化、动真格了:别再以为检查就是一阵风,以后这种批量、高频的处罚会是常态。不管大小券商,只要内控有窟窿,随时可能被揪出来。
“看门人”的饭不好吃了:注册制下,投行就是资本市场入口的“守门员”。你放一个坏企业进来,就是坑害千万投资者。过去那种靠关系、靠包装、靠走过场的路子,彻底走不通了。
盯死“关键少数”:打蛇打七寸。罚公司一百万,不如罚负责人终身入档。把个人的职业前途和公司合规死死绑在一起,才能真正把责任压实。
总之,一句话:这一轮过后,投行想靠混日子、打擦边球赚钱,是绝无可能了。接下来的竞争,就看谁的内控真过硬,谁的业务真专业。
2026-08-01湘财股份600095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6-08-01国盛证券002670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33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095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7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32026009号),内容为:“因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6年7月31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子公司湘财证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月1日
2026-07-31证监会发布:


1.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4.关于对金勇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5.关于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6.关于对柳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7.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8.关于对李洲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9.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披露不充分、底稿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八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内核把关不严;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部门独立性不足、项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金勇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勇熊:
经查,我会发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三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金勇熊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执行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三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柳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萌:
经查,我会发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部分报送材料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七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柳萌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债券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报送材料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七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债券办法》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李洲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洲峰:
经查,我会发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廉洁从业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李洲峰作为时任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廉洁从业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称《合规办法》)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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