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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5年,四川证监局开出一张罚单——某券商员工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累计成交金额高达28亿元,被罚没188.77万元。
那么客户的亏损该如任何获得赔偿呢?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看看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是什么思路,哪些因素会影响判决结果。

01

真实案例一:100万进场,只剩33万
案件:黄小云诉客户经理代客理财赔偿案(秦淮法院)
黄小云在某券商营业部开户后,客户经理主动提出帮她操作账户。黄小云心想,客户经理天天看盘、懂技术分析,比自己强多了,就把交易密码交了出去。
一年后,100万本金亏到只剩33万,整整亏了67万。
黄小云把客户经理告上南京秦淮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法院怎么判的?
该案中,法院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客户经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按70%比例赔偿黄小云的亏损。

02

真实案例二:持牌投顾公司承诺"翻倍收益",被判赔65%
案件:南京中院(2022)苏01民终3968号 投顾侵权案
A公司是一家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员向投资者承诺"跟着我们操作,收益翻倍"。投资者基于这种承诺,接受了A公司的荐股服务并按其指令操作,结果大幅亏损。
法院查明,A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
该案中,南京中院终审判决A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注意,这个承担比例和黄小云案中个人客户经理的70%稍有不同,而且A公司是机构,赔的是公司的钱,追偿能力和个人员工存在区别。
同样是代客理财,为什么一个判70%,一个判65%?
合同无效了,为什么不是全赔?
券商在这中间到底有没有责任?
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代表各自案件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判思路,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推理逻辑是什么,供你参考。

03

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
《证券法》第136条第2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援引这两条规定,认定从业人员私下代客理财的委托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不代表亏损就只能自己扛。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看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摊。
在黄小云案中,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禁止代客理财仍然代为操作,属于主要过错,判客户经理承担70%;黄小云签过《风险揭示书》,"应当知道"交密码有风险,自担30%。
A公司案则走了不同的路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不只是合同违约,而是构成了侵权。在A公司案中,法院关注的几个点: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及《九民纪要》第72条: 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在适当性义务纠纷中,《九民纪要》还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要求机构就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起诉就一定能赢,投资者仍需提供基本的证据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
当然,也有案件中法院认定客户自身过错较大、或证据不足,最终判决对方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小比例赔偿的情况。
具体赔不赔、赔多少,取决于每个案件的证据和事实。


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索赔中的作用
回到开头那个28亿成交的案子。
四川证监局罚了张某188.77万元,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94.45万元——即他代客理财期间收取的佣金提成,加上等额罚款。
《证券法》第210条: 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这个案子是行政处罚,不是民事判决。
但如果受损失的客户想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份处罚决定书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因为监管机关已经认定了"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这一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条独立的路径。行政罚款不会抵消民事赔偿义务,但反过来,有了行政处罚也不等于民事索赔就一定能胜诉——还是要看具体的损失证据、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
以上是两个案例的情况和法院的裁判思路,供参考。每个案件的证据、事实、当事人情况都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对您自身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判。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你的具体案情。

05

建议尽早做的事
清单一:证据固定(发现亏损后越早越好)
调取完整的交易流水记录,标注哪些交易是对方操作的
保存所有与客户经理/投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
收集"交密码"的直接证据:微信聊天中发送密码的截图、书面委托协议等
保存对方"承诺收益""包赚不赔"的聊天记录或宣传材料
查询该员工/机构是否已被监管处罚,在中国证监会官网搜索并保存处罚决定书全文
确认自己开户时签署的《风险揭示书》《适当性评估问卷》等文件
清单二:可能需要追究的责任主体
员工个人:可考虑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参考黄小云案思路,但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
券商公司:是否能够追究,取决于券商是否存在管理过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需根据具体证据评估
投顾机构:如涉及持牌机构承诺收益、未做适当性匹配等情形,可考虑主张侵权责任(参考A公司案思路)
提醒:能否追究某个主体、追究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你的具体证据和案件事实来判断,上述案例只是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路径参考
清单三:时效提醒
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
起算点:不是从亏损发生之日起算,而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具体起算点因案而异
建议:发现亏损后不要等,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时效问题
结 语 :
把账户交给别人操作,亏了钱,不一定只能认栽。
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法院会根据合同效力、各方过错程度来分摊亏损——但具体怎么判,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
证券市场没有"包赚不赔"的专业人士。如果你的账户曾被他人代为操作导致亏损,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咨询律师评估你的具体情况。
如果您曾是代客理财的受害者,或者您的账户被客户经理/投顾人员代为操作导致亏损,可以联系我进行评估。
关注上海王鑫律师,多一位免费法律顾问,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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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交流,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载资料、意见与分析仅反映于发布本文当日的观点,相关法律法规、裁判观点、分析意见后续可能会发生变化、更新或修订。
作者:王鑫律师(188 1805 2852)
王鑫律师 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及复旦大学,拥有法律硕士,金融、法学双学士学位,数据合规师。同时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及上交所、深交所《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含科创版)。王律师有10年以上的公司法务和律师工作经验,曾就职于知名律师事务所、世界 500 强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任众多公司的法律顾问,及处理大量诉讼、仲裁案件,王律师善于沟通协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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