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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绕标”巨亏倒欠券商617万元,法院判了!

wang 2026-06-11 行业资讯
两融“绕标”巨亏倒欠券商617万元,法院判了!

两融“绕标”致自身投资行为巨亏,券商是否该担责?6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相关案例给出一审判决。

据法院公开信息显示,投资者叶某为突破两融交易限制,通过“融券卖出-融资买入-现券还券”的连环操作,将资金违规腾挪至非标的股票加杠杆豪赌。岂料股价暴跌导致账户爆仓,叶某不仅本金尽失,反而倒欠证券公司617万余元。

经法院一审认定,投资者自主实施的“绕标”套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步走”绕开监管红线

投资者自酿巨亏

回溯案情可知,2017年5月,投资者叶某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启了杠杆交易。根据监管规定,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证券”,且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券商有权强制平仓。

但求财心切的叶某为突破这一限制,设计了一套复杂的“绕标”操作流程:

第一步,他先融券卖出300ETF等标的证券,形成融券负债;

第二步,再通过融资买入相同数量的同种标的,形成融资负债;

第三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以“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从而将融券负债解冻转化为信用账户中的“自有资金”;

第四步,用套现出来的“自有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某股份”,放大杠杆博取高额收益。

从单笔交易看,叶某的每一笔操作都符合当时的交易规则,但组合起来的目的是规避监管限制。2018年,叶某通过“绕标”购买的“某股份”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其信用账户资产严重缩水。虽然叶某主动平仓,但依然欠付证券公司融资本金61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该证券公司催收后无果,于是把叶某送上被告席,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

在诉讼中,叶某反诉称,券商明知其通过“绕标”违规放大杠杆却放任交易,未尽到监管管控义务,应共同承担亏损。而券商辩称,每笔单独交易均在监管核准范围内,“绕标”是客户自主组合操作形成,券商无约定及法定拦截义务,事发后对标的证券池进行调整,已完成风险提示与适当性审查,亏损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导致。

法院:券商已尽责,投资者需“买者自负”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资者自主“绕标”产生的亏损,究竟该由谁买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叶某向证券公司偿还617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作为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刘婷表示,本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厘清券商的责任边界与投资者的风险自担原则。

首先,券商已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存在过错。刘婷表示,根据现行法规,券商对投资者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适当性准入、风险告知、账户预警和依法平仓四项。本案中,券商完成了开户测评、风险披露,在个股被ST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叶某,且在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后进行了催告,后续因个股连续跌停客观无法平仓,无证据显示券商主动引导叶某“绕标”,不具备担责要件。

其次,“绕标”是投资者自主创设的风险行为,盈亏均应自负。刘婷表示,金融审判的核心准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本案中,叶某作为合格投资者,具备成熟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其自主设计交易路径规避监管、放大杠杆,目的是博取个人独享的超额收益,其因杠杆抬高而新增的风险和亏损,无权转嫁给券商。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等于机构无限兜底。”刘婷表示,投资者利用规则漏洞进行两融“绕标”交易,本质上是投机行为。司法裁判不能因为投资者亏损就片面倾斜,而应坚守风险自担的市场原则。她提示普通投资者,两融业务自带杠杆属性,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绕标”更是将杠杆风险成倍放大,一旦市场走势不及预期,将面临“爆仓”甚至倒欠券商的极端后果,此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刘禹希 刘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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