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机构承担员工投资行为管控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之一就是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已有多家证券公司(包括分支机构)因落实不力被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落实此条款要求的机构主体不仅仅是证券公司,还包括证券分支机构,2024年的处罚梳理如下:
1.2024年12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一是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二是对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内部监测检查机制不到位,未能主动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从业人员违法持有股票的行为。
2.2024年9月,厦门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存在:员工投资行为管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3.2024年9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等问题。
4.2024年8月,福建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对员工及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个别员工违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5.2024年8月,吉林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该营业部存在: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等情况。
6.2024年4月,河南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存在:员工投资行为管控存在薄弱环节,防范员工代客理财行为管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7.2024年4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等情况。
投资行为管控中的几个关键点
这里面主要涉及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利益关系人范围三个关键点:
一是申报主体: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均需申报投资情况,不因从业类别而产生差异。
二是申报范围:包括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合伙企业份额,以及直接或间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的投资。对于其他投资内容,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严确定。
三是利害关系人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具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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