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G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为公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境外调研期间门票、调研中介等费用的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4〕3号,以下简称《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11月5日

研报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