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周期 2026.10.25-2026.11.7(两周合并)| 来源: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香港证监会、新加坡金管局、美国SEC/CFTC官网公开信息
本期速览(10.25-11.7 两周合并)
4 境内案例 | 14 境外执法动态 |
4 境内处罚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类型 |
境内处罚机关:内蒙古证监局1条、湖南证监局1条、天津证监局1条、海南证监局1条措施类型:行政监管措施4条涉及券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案例深读
案例1|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内蒙古证监局 日期 2026-10-27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你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其他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的情况,反映出你分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
【违规事实】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其他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的情况,反映出你分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1]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员工管理、有效落实监管要求,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2026年10月15日
【合规启示】★
将客户账户信息访问权限按「服务必需」最小化配置:非该客户服务链条的员工默认无权查询其持仓、资产信息,查询行为全量留痕、可追溯至人; 建立客户敏感信息访问的事中监测与定期审计机制:对跨客户组查询、非工作时间查询、高频批量查询自动预警,按季抽检员工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抽检结果纳入合规考核; 把「向客户透露其他客户信息」列入执业行为负面清单与年度合规培训案例库,明确该行为同时触碰客户信息保密与公平对待客户两条底线,违者按内部问责办法处理。
案例2|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湖南证监局 日期 2026-10-28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违规事实】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3]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4]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5]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湖南证监局2026年10月23日
【合规启示】★
针对「投顾业务推广留痕缺失」:推广素材(直播、短视频、外呼话术)先经合规事前审核再发布,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依据四要素全量留痕,档案保存自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针对「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为账户异常交易预警建立「预警—核查—处置—报告」闭环台账,每条预警均须记载核查结论与依据并限时办结,定期回检「只预警、不核查」的空转情形。
案例3|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天津证监局 日期 2026-10-30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
【违规事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7]、第六条[1]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天津证监局2026年10月28日
【合规启示】★
建立员工及其近亲属证券账户入职申报与在职定期申报制度,并通过手机号、资金账户、交易终端地址等关联要素排查借用他人账户交易; 将借户炒股列为明令禁止类违规并配套即时问责与报告流程:发现线索即启动合规调查、按问责办法处理并向派出机构报告,处理结果纳入合规考核一票否决项; 以本案等真实处罚案例开展入职与年度执业行为警示教育,让员工明确「借户交易」的处罚后果直接及于所在分支机构。
案例4|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海南证监局 日期 2026-11-02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个别投资顾问通过网络开展直播时以昵称代指或者暗示方式对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
② 个别投资顾问直播时以“传言”为依据提供投资建议
③ 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违规事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个别投资顾问通过网络开展直播时以昵称代指或者暗示方式对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二是个别投资顾问直播时以“传言”为依据提供投资建议;三是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对投资顾问业务管控不到位,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8]、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海南证监局2026年10月28日
【合规启示】★
针对「以昵称代指或暗示方式对具体证券作投资建议」:直播话术合规审核清单应覆盖昵称代称、代码暗示、截图展示、弹幕问答互动等变形场景,明确「不点股票名」同样构成对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不能以此规避持牌展业边界; 针对「以传言为依据提供投资建议」:直播前准备经研究审核的材料清单,直播中禁止援引未经核实的传言、小道消息,设置助播或延时机制对临场提问做合规缓冲; 针对「投顾业务部分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直播全程录屏(含弹幕互动)归档,纳入投顾业务档案统一管理,确保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依据可回溯。
境外监管动态(10.25-11.7)
本期境外监管执法动态14条,来自新加坡金管局(MAS)、香港证监会(SFC)、美国证监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官网公开信息。精选2条重点深读,其余简表速览。
境外案例1|新加坡金管局对4人发出3~13年市场禁入令(做市商操纵4只新交所股票)
监管机关 新加坡金管局(MAS) 日期 2026-10-29 措施 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s)
【案例事实】MAS依据《202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对4人发出禁止令:商业做市商GTC Group唯一董事兼股东黄某文(13年)、持牌交易代表Tay某(7年)、Tan某(4年)、前交易代表Sim某(3年)。黄某文经营的GTC公司注册为新交所商业做市商,本应通过持续买卖报价为特定证券提供流动性、降低波动,却与4家新交所上市公司(New Silkroutes、TEE International、AGV Group、EC World Asset)的高管和股东合谋操纵股价——做市服务沦为拉抬股价的工具。4人在禁入期内不得从事任何受监管活动,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或实质控制人。
【合规启示】★
做市商的「独立性」是制度根基:做市报价若与发行人利益捆绑,流动性供给即异化为操纵通道,对做市商关联关系的穿透核查是防线。 禁止令期限分级(13/7/4/3年)对应角色责任:组织者最重、执行者次之——与境内「双罚制」下区分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同理。
境外案例2|SEC起诉投资顾问Urich并同步和解其所在机构United Planners(杠杆/反向ETF适当性,个人+机构双查)
监管机关 美国证监会(SEC) 日期 2026-10-30 措施 起诉(个人)+ 行政和解(机构)
【案例事实】SEC起诉南卡罗来纳州投资顾问Cary Urich:2020年4月至2023年11月,Urich利用全权委托权限,将54名客户(大多为老年人)的大比例储蓄与退休资金集中投入5只杠杆/反向ETF并长期持有,与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明显不匹配,且未披露此类产品设计持有期仅为短期,客户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同一日,SEC与其所在机构United Planners(双重注册的投资顾问与经纪商)达成行政和解:认定公司在杠杆/反向ETF销售中违反信义义务、合规机制失效——未能实施足以防止违反《投资顾问法》的制度流程。
【合规启示】★
杠杆/反向ETF的「单日重置」机制决定其不适合长期持有,适当性管理必须穿透到产品结构设计层面,而非止于客户风险测评问卷。 个人起诉+机构和解同日落地:监管既追个人行为责任,也追机构「制度有没有、执行没执行」的监督责任——对境内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是直接镜鉴。
境外执法速览
注:境外案例为公开信息编译整理,当事人姓名按惯例简化处理;案例详情以各监管机关原文为准。
📖 附注|本周案例涉及法规条文
以下条文全文摘自法规官方发布文本(证监会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 / 国务院公报),供需要深读的读者查阅。标注「编辑补注」的条文为编辑依据违法行为类型对照补充——该案例处罚决定公示文本未列明法规依据。
[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2]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布,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66号两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4]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布,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66号两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7]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8]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布,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66号两次修正)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官网公开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与合规研究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案例详情以监管机关原文为准。
「固收说法」——证券合规管理人员的每周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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