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目录导读
二、欧盟三份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各方评论
四、简要评价
本期报告聚焦2026年7月欧盟提交的三份WTO改革文件。本报告总结了欧盟提交上述文件的背景,系统分析了其文本内容,汇总了各方的评价观点。欧盟的部分改革建议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其在MFN原则等核心议题上的取向,与中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持MFN基础性地位、保障发展中国家合理政策空间的立场存在一些冲突。
一、背景介绍
2026年3月,WTO第十四届部长级会议(MC14)在喀麦隆雅温得举行,会议取得部分成果,但未达预期,特别是各成员围绕WTO改革议题存在明显立场分歧,未能就改革相关的部长级宣言草案与工作计划达成一致(参见本团队2026年第3期推文“WTO第十四届部长级会议主要成果解读”)。WTO改革亟需新的推动力。
在此背景下,2026年7月,欧盟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三份专题改革文件,编号分别为WT/GC/Reform/W/5、WT/GC/Reform/W/6和WT/GC/Reform/W/7(以下简称W/5、W/6和W/7)。这三份文件是对欧盟2026年1月提交的改革提案(WT/GC/W/986)的细化和深化。
二、欧盟三份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W/5:《关于纪律、补贴和产业政策的进一步思考》
W/5文件主要围绕产业政策对贸易的负面影响、补贴纪律的改革等议题展开。
1.产业政策和补贴纪律改革的重要性
文件指出,产业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已成为WTO面临的关键挑战和国际贸易紧张局势的根源之一,但现行WTO规则难以应对这种情况。欧盟认为,公平竞争和限制产业政策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对所有WTO成员都至关重要:发展中成员的工业化目标无法在扭曲的全球市场中实现;发达成员则难以保护其现有产业免受市场扭曲行为的冲击。
2.产业政策和补贴纪律改革的重点
在此基础上,欧盟提出改革应涵盖三个方面:第一,透明度——成员应全面披露其产业政策和补贴行为。第二,纪律——成员应移除各种扭曲性的补贴。第三,救济措施——当国内产业因不公平竞争而承压时,必须能够迅速灵活地采取救济行动。欧盟强调,这三方面“密不可分”:规范扭曲性补贴离不开透明度的提高以及救济措施的引入,三者需要同步推进。[1]
(二)W/6:《关于基础性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W/6文件聚焦WTO的基本制度框架,核心是对最惠国待遇(MFN)原则的再审视。
1.对MFN原则的再审视
欧盟首先承认,MFN原则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在确保可预测和稳定的市场准入方面继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的讨论为审视其执行方式提供了机会。
但欧盟同时指出,MFN原则在当前的贸易体系中并不是无条件的,已经存在多项例外:通过优惠贸易协定促进更紧密关系的例外;通过单边优惠(授权条款)促进发展的例外;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背离相关承诺(包括MFN)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为纠正倾销和不公平补贴而偏离约束税率的做法(贸易救济);附件四诸边协定。
欧盟建议,围绕该主题的辩论应包含以下因素:约束关税水平、成员减让表中约束承诺的比例、服务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承诺与规则遵守、市场开放和例外等因素之间的现有关联。
2.现代化路径:三种可能方案
为确保改革后体系的公平性,欧盟提出应考虑允许成员强化权利与承诺同开放水平及更严格规则遵守之间联系的方案。另一个优先领域是考虑促进成员采取措施确保供应链韧性的方案,将经济安全考量纳入体系。
欧盟列出了三种初步思路:
第一,审查MFN原则的现有例外。未来讨论可允许成员审查现有例外条款的相关性和完整性。特别是,成员可反思现有MFN例外是否为整合经济安全考量——尤其是在相关领域增强韧性和减少关键依赖——提供了足够空间。
第二,部门性诸边协议路径。为回应经济安全或公平竞争环境关切,成员可考虑部门性贸易协议。此类协议可将自由化承诺与相关纪律相结合,允许成员应对特定行业或价值链的具体挑战,同时将协议利益保留给参与成员。在明确定义的条件下,这种方法有助于恢复被结构性失衡所影响的战略部门的平衡。
第三,其他成员的提议。欧盟表示期待讨论其他成员提出的想法并探索更多路径。[2]
(三)W/7:《关于WTO治理的进一步思考》
这份文件旨在探讨如何在MC14后推进WTO决策机制改革。
1.制度架构改革
(1)加强成员方高层参与
文件建议加强成员方高层的参与,以确保对WTO的战略指导和部长级监督。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将部长级会议改为每年举行,缩短时间间隔。第二,在日内瓦常设部长级会议,减少在日内瓦以外举办会议所涉及的复杂后勤工作。第三,考虑在各成员首都召开高级别官员会议,对成员在日内瓦的交流形成补充。
(2)总理事会改革
文件指出,总理事会目前的表现低于其应有的水平,存在结构和运作上的弱点。改进建议包括:制定固定日期的年度日程表;简化议程设置流程;减少常设议程项目,聚焦具有政治、经济和体系重要性的讨论议题;以更多非正式和更专门的形式召开会议,聚焦受阻议题,减少预设脚本;总理事会应通过提供前瞻性的政治指导,重申其战略作用;加强总理事会主席的协调作用,并由一个咨询机构(见下文)提供支持。
(3)设立咨询机构
文件指出,建议设立一个非正式、有代表性的小型咨询机构,承担协商、搭建桥梁和解决问题的功能。该机构由总理事会主席管理,用于增强主席对总理事会的领导能力,但决策权仍属于总理事会。机构的组成需确保经济发展水平、地域代表性和全球贸易份额等方面的整体平衡,可考虑轮换成员制。为了解决有关合法性和公开性的担忧,需要确保适当的透明度和报告机制。
2.决策机制改革
(1)当前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文件指出,WTO《马拉喀什协定》第九条将“协商一致”理解为“没有正式反对意见”,因此允许以结果为导向的方式运用“协商一致”这一概念。然而,目前WTO的运作方式导致了长期僵局——包括单个或极少数成员持续阻挠某项决定的情况。
(2)可能的工具和手段
第一,提高阻挠决策的政治成本。建立一种程序,要求持反对意见的成员以书面形式向全体成员说明某项决定如何损害其重大利益,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选择性退出机制。在特殊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允许一个或极少数成员“选择性退出”新协议或新决定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和正当理由;该成员的选择性退出不显著降低协议对参与成员的经济价值。选择退出的成员不受新协议或决定下的规则和义务约束。
第三,过渡期安排。在新协议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适应时间,如《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争端解决豁免的先例。
3.程序性事项的决策
欧盟指出,对程序性事项和日常运作事务的决策,如议程设置、议程通过等,可考虑采取多数票决定的方式,以避免因程序性问题陷入僵局。[3]
(一)欧盟官方
欧盟强调,日内瓦关于WTO改革的讨论必须保持势头,并推动这些讨论发展为有意义、持久且由成员主导的改革进程。欧盟决心与所有WTO成员建设性合作,推动改革,确保WTO保持强大,使其有能力支持一个开放、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所有主要参与者都必须承担起推动深刻且全面的改革的责任。[4]
(二)WTO总理事会主席兼新西兰特使克莱尔·凯利
WTO总理事会主席兼新西兰特使克莱尔·凯利在接受欧洲贸易政策领域专业媒体borderlex采访时表示,她对于当前WTO改革的讨论涵盖“基础性问题”(美国和欧盟提交的改革文件都质疑MFN原则的适用性),持有较为积极的看法。她指出,大多数成员会说,他们希望WTO能像30年前那样。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WTO,又能拥有怎样的WTO?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谈论这些事情,那将是危机的信号,谈总比不谈好。这正是世贸组织的全部意义——关于贸易的持续对话。代表团既谨慎又认真地对待此事,这是一件好事。很多成员认为基础(即MFN原则)不需要改变,所以这将是一场漫长的对话,但我们能开始是件好事。[5]
(三)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英国主管大卫·亨尼格
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英国主管大卫·亨尼格指出,欧盟及其他机构提交的改革提案,并不能让人对WTO改革的前景充满信心。这是因为部分成员一方面希望享受贸易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当贸易导致其他成员的生产更高效时,就开始抱怨贸易存在问题。即使是最优秀的世贸组织改革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失败。各成员需要决定他们愿意通过国际条约限制自身的哪些权力(而不只是约束别的成员),但目前这样的成员相当少。欧盟提交的改革文件一边反复批评其他成员(却看不到自身的问题),一边却又宣称对WTO的支持,这无疑无助于WTO改革。[6]
(四)国际法学领域知名期刊Laws
国际法学领域知名期刊Laws发表意大利律师卡洛·M·坎托雷的评论文章称,长期以来,欧盟一直是多边主义的倡导者,欧盟有贸易自由化的基因。《欧盟条约》要求欧盟致力于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实现高度合作,鼓励所有国家融入世界经济,包括逐步废除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如今欧盟似乎正在重新考虑其立场。面对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反动言论和贸易限制的武器化,欧盟倾向于呼应美国对MFN原则的不满(美国对MFN原则的态度参见本团队2026年第1期推文“各方对美国提交的WTO改革提案的反应”),放弃了作为多边主义规则坚定捍卫者的角色,这与欧盟的历史、价值观和核心利益直接相悖。如果连欧盟都不支持和捍卫WTO体制,很难指望WTO其他成员不考虑基于保护主义的替代方案,忽视其WTO义务。通过宣扬美国的反动言论,并实际部署越来越多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欧盟可能助长多边贸易体系的迅速瓦解。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欧盟在中长期付出的代价将远高于通过否认WTO基础原则所带来的短期利益。[7]
四、简要评论
欧盟2026年7月提交的三份改革文件,展现了其对WTO改革的积极姿态和系统思考,部分关于WTO治理改革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整体上看,欧盟在MFN原则等核心议题上的取向,与中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持MFN基础性地位、保障发展中国家合理政策空间的立场存在一些冲突。
对此,中方应以建设性态度参与关于WTO改革的讨论:第一,坚决维护MFN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反对任何试图削弱MFN原则的倾向;第二,在产业政策和补贴纪律等议题上积极参与规则讨论,但坚持规则应充分考虑不同成员的发展阶段和制度差异;第三,团结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新兴经济体,推动将“发展”置于改革的中心位置,确保WTO改革成果惠及所有成员,避免少数发达成员垄断议程设置和规则制定权。
参考材料
[1]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REFORM/W5.pdf&Open=True
[2]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REFORM/W6.pdf&Open=True
[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REFORM/W7.pdf&Open=True
[4]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news/eu-submits-three-papers-advance-wto-reform-discussions-2026-07-14_en
[5]https://borderlex.net/2026/07/27/interview-the-wto-cant-be-frozen-forever-in-amber/
[6]https://borderlex.net/2026/07/21/perspectives-wto-members-may-value-global-trade-rules-but-only-for-others/
[7]https://www.mdpi.com/2075-471X/15/4/96/xml#2
如需引用本报告内容,请采用如下格式:刘斌等.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报告:欧盟WTO改革文件分析,2026年第5期(总第40期)。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院李建桐对本次推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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