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SCC)仲裁中方企业败诉案例研究报告——兼论中国公司指定SCC仲裁员的经验教训
上海刘春泉律师制作
报告摘要:本报告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官网中文页为起点,结合中国法院裁定、机构官网与公开报道,回答三个问题:SCC 相关仲裁中中国公司有哪些败诉案例、各案赔偿多少、能提炼哪些败因与选任仲裁员的经验教训。 1. 承认率几乎百分之百:公开可查 8 件进入中国法院承认执行程序的 SCC/斯德哥尔摩裁决全部获承认,中国公司均为败诉被申请人 [1][18][20] 2. 败因以程序性失守为主:缺席仲裁与拒收送达、程序异议未在仲裁地及时提出、以公共政策包装实体不满——三类抗辩在中国法院几乎零胜率。 3. 金额风险远超本金:利息、仲裁费、律师费裁决同样可被执行;金额最大单案为鲁西化工案,约 9,592.964 万美元本金加利息及 588.6 万英镑费用,合计约人民币 7.56 亿元 [3]。 4. 选任要点:SCC 无名册、独任/首席国籍回避、独任 10 天共同指定、回避 15 天窗口,中方应尽早锁定人选并做利益冲突尽调,更应在缔约阶段争取有利的适用法与仲裁地。 |
一图看懂:十案演进与金额
经使用人工智能检索发现,按裁决或承认时间排列十个案件。中国公司败诉案件横跨 2000 至 2023 年,金额从数十万美元到近亿美元不等;公开金额的案例中鲁西化工案量级最大,GRD 案则证明纯仲裁费用裁决同样可被强制执行。
1. 案例总览与核心发现
2000 至 2024 年,SCC 共受理涉及中国当事方的仲裁案件 115 件 [1]。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长期保持 90% 以上的成功率 [18],中伦所的研究统计 2016 至 2025 年 127 件申请中 121 件获支持(约 95%)[19],2024 年全国审结的 42 件外国裁决承认执行申请无一被拒绝 [20]。在此背景下,凡进入中国法院承认执行程序的 SCC 与斯德哥尔摩裁决,公开可查 8 件全部获承认,中国公司均为被申请人(裁决败诉方),其中 4 件承认时间在 2016 年之后 [1]。
案件(申请人 v. 被申请人) | 承认案号与法院 | 裁决/承认时间 | 公开金额(原始币种) |
达涅利 v. 江阴华润制钢(裁定匿名"某设备公司 v. 江阴某公司") | (2024)苏02协外认6号之一,无锡中院 | 2023 裁决/2024 承认 | 执行主张 1,289,556.16 欧元 |
庄信万丰戴维、陶氏 v. 鲁西化工集团 | (2019)鲁15协外认1号,聊城中院 | 2017 终裁/2021 承认 | 本金 9,592.964 万美元+利息+588.6 万英镑费用 |
昌盛贸易 v. 河南江河机械 | (2017)豫01协外认11号,郑州中院 | 2017 承认 | 未公开 |
SPS欧化 v. 盘锦和运实业集团 | (2016)辽02协外认12号,大连中院 | 2016 承认 | 未公开 |
GRD Minproc v. 上海飞轮实业 | 最高院〔2008〕民四他字第48号复函 | 2006 裁决/2009 复函 | 168 万澳元(仲裁费用裁决) |
日本三井物产 v.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 最高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 | 2000 裁决/2005 复函 | 未公开(法院称金额巨大) |
艾巴易普森 v. 台利电器(江门) | (2002)江中法经初字第398号,江门中院 | 2001 裁决/2003 承认 | 未公开 |
斯万斯克蜂蜜加工 v. 南京常力蜂业(斯德哥尔摩临时仲裁) | (2018)苏01协外认8号,南京中院 | 2018 裁决/2019 承认 | 286,230 美元+781,614 瑞典克朗+1,021,718.45 港元 |
表中案件均获承认执行,其中斯万斯克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性案例 200 号,就"仲裁协议仅约定快速仲裁、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给出裁判要点 [17];三井物产案中,最高院复函逐项驳回中院与高院拟以违反公共政策不予承认的意见,确立"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的标准 [1][12]。
2. 八件典型败诉案例
2.1 意大利达涅利 v. 江阴华润制钢(SCC 2022/125)
意大利设备商达涅利(Danieli)诉江阴华润制钢拖欠 7 英寸 FQM 无缝钢管生产线设备合同追加服务费。合同 2009 年签署、2012 年修订,SCC 案号 2022/125,依 SCC 2017 规则由三人仲裁庭审理,仲裁地为新加坡(机构管理地在瑞典),2023 年 10 月 2 日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江阴华润全程缺席 [2]。
金额:裁决本金 590,882.60 欧元+裁前利息 487,253.92 欧元+仲裁费 74,764.50 欧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费(45,914.25 瑞士法郎/11,560 欧元/500 英镑/46,500 元人民币);申请人执行主张合计 1,289,556.16 欧元 [2]。
教训:①DHL 寄登记住所被拒收、邮件发至公示邮箱仍构成有效送达,"未获适当通知"抗辩(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不成立;②实体抗辩(文件真实性、设备功能、时效、适用法)不属于承认审查范围,执行阶段不能重打实体;③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按 SCC 规则视为弃权;④应以仲裁地(新加坡)而非机构地(瑞典)确定公约适用。
2.2 庄信万丰戴维、陶氏 v. 鲁西化工集团(SCC 161/2014)
庄信万丰戴维(英国)与陶氏(美国)诉鲁西化工集团(深交所 000830 国有控股企业):2010 年签署《低压羰基合成(LP Oxo)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NDA),未达成技术许可后鲁西采用竞品技术建设丁辛醇装置。实体争议适用英国法。SCC 161/2014 案 2014 年 11 月提起,2017 年 11 月终裁并作补充裁决 [3]。
金额(三源交叉验证):裁决本金 9,592.964 万美元+利息约 1,010.97 万美元+费用 588.6156 万英镑,合计约人民币 7.56 亿元 [3];鲁西化工公告口径约 7.49 亿元 [4];陶氏官网称聊城中院确认金额约 1.16 亿美元 [5]。禁令仅及未建第四工厂,已建三厂可继续生产。2021 年 8 月 9 日聊城中院裁定承认,承认周期约四年,利息费用持续累计 [6]。
教训:①NDA 范围过宽(连公知信息、第三方合法获取信息都须书面同意)使接收方义务近乎无限;②英国普通法对"机密信息"的保护远宽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缔约时应力争中国法与更便利的仲裁地;③洽谈破裂不等于可用洽谈中披露的信息,独立开发须全程留痕;④管辖权异议仅拖延约一年,实体 9,592 万美元无法在形式审查中推翻;⑤承认周期长、利息高,宜早和解止损;⑥同类第二案为江苏高院善俊清洁能源案,陶氏/庄信万丰再胜约 1 亿美元 [35]。
2.3 美国昌盛贸易 v. 河南江河机械厂
美国昌盛贸易公司(合资企业连云港亚洲集装箱有限公司持股 70%)诉中方小股东河南江河机械厂(持股 30%),争议源于 1993 年成立的中外合资集装箱企业,依合资章程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郑州中院裁定承认;合资企业此后经连云港中院终结强制清算,无任何财产、账册,无法清算 [7]。仲裁案号与金额均未检索到公开来源[8]。
教训:①合资章程中的境外仲裁条款把中方小股东拖去瑞典应诉,成本与语言劣势大;②非上市企业境外仲裁风险长期不透明;③中方小股东缔约时应争取 CIETAC/中国法,并评估语言、费用与管辖成本。
2.4 SPS欧化 v. 盘锦和运实业集团(SCC V(2014/143))
欧洲化工公司 SPS EUROCHIM 诉辽宁盘锦民营石化企业盘锦和运实业集团(异辛烷/石油树脂,注册资本约 10 亿元),SCC V(2014/143) 号终局裁决,大连中院裁定承认。争议具体内容与金额未检索到公开来源 [9]。
教训:①该案曾以"仲裁机构所在地(瑞典)"确定公约适用,后被最高院以(2016)最高法民他字第 11 号纠正为仲裁地(seat)标准,代理此类案件应先判仲裁地是否在公约缔约国;②民营石化企业涉外采购/技术合同境外仲裁条款风险,应在合同阶段控险。
2.5 GRD Minproc v. 上海飞轮实业
澳大利亚佩斯矿业设备商 GRD Minproc 诉上海飞轮实业:1994 年三方再生铅/电池回收设备买卖合同(设备总价约 677 万澳元),1995 年修订卖方变更为 GRD;SCC 024/2003 号案 2006 年 11 月 20 日终裁驳回飞轮全部实体请求 [10]。
金额:裁决飞轮赔偿 GRD 仲裁费用 168 万澳元(折人民币 10,735,200 元)。上海一中院以铅尘超标(实测超国标 13 至 33 倍、5 名职工铅中毒)拟拒绝承认、上海高院同意,最高院复函明确"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认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标准",指令承认执行 [11]。
教训:①公共政策抗辩被收窄为第五条形式审查,实体公平(设备质量、健康损害)不能翻案;②程序抗辩(收买证人、现场检查未进行、无理由无签名)须有硬证据,与裁决书载明内容矛盾即不被采信;③环保/职业卫生抗辩应在仲裁程序内举证;④费用裁决同样可被执行(本案执行的仅是 168 万澳元仲裁费而非货款本金)。
2.6 日本三井物产 v.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三井物产(日本综合商社)诉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国企):争议源于合资涤纶厂设备买卖及日元贷款、承包经营、日元债务承担的连环合同链——1990 年五方《日元还款协议》约定省纺直接向三井偿还港商欠款,未办外债审批登记。SCC 060/1999 号案,2000 年 8 月裁决省纺支付剩余款项及延付利息 [14]。具体日元数额未检索到公开来源(海南高院请示称金额巨大)。
承认过程:海口中院、海南高院两级审委会均拟以"未获外汇批准协议未生效、仲裁庭未指定中国法专家"等理由拒绝承认,最高院(2001)民四他字第 12 号复函逐一驳回:"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不应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12][13]。
教训:①"未经外汇审批等于协议无效"的实体抗辩在执行阶段不被接受;②程序瑕疵(指定专家反悔、证人旁听)属仲裁地(瑞典)程序范畴,应在瑞典撤销程序中及时提出;③国企充当连环债务最终付款人应事先完成外债登记。
2.7 艾巴易普森 v. 台利电器(江门)
热处理工业炉商易普森(Ipsen 国际集团,总部德国克莱沃)诉台利电器(江门)设备买卖合同争议;SCC 机构仲裁,2001 年 5 月 4 日作出有利于易普森的裁决,瑞典 3 个月撤销期内无人异议 [15]。裁决金额与执行金额均未检索到公开来源。江门中院认定已按纽约公约第四条提交经中国使馆认证的裁决书、合同与中译本,无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拒绝事由,裁定承认执行。
教训:①裁决作出后 3 个月的瑞典撤销窗口是中方关键防线,逾期再提程序异议不被采纳;②法院仅审形式要件,仲裁阶段未尽应对则执行阶段几无翻盘;③被申请人破产不阻却承认,裁定只能转为破产债权;④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英文 SCC 条款风险高,缔约阶段应争取便利仲裁地或明确质检与违约责任。
2.8 斯万斯克蜂蜜加工 v. 南京常力蜂业(斯德哥尔摩临时仲裁)
瑞典 Svensk Honungsförädling AB 诉南京常力蜂业:2013 年英文蜂蜜销售合同(质量标准引欧盟指令 2001/112/EC),争议源于"交付后 12 个月不结晶"质保条款。中方先向 SCC 申请,SCC 2015 年 12 月 18 日以无管辖权作出 F2015/023 裁决驳回(合同仅约定"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2016 年转入临时仲裁,2018 年 6 月 9 日依瑞典仲裁法裁决 [16]。
金额(裁决书原文逐项):286,230 美元(减价赔偿)+按瑞典利息法分段计息;781,614 瑞典克朗(法律费用 50%);1,021,718.45 港元(仲裁费用 75%)及相应利息 [16]。
承认过程:常力抗辩"快速仲裁不等于临时仲裁、应适用欧盟法、律师无权放弃管辖、未收到仲裁员通知、丧失回避权"均被驳回——常力在 SCC 程序中自辩"不适用 SCC 规则、可指临时仲裁",且听证中法定代表人到庭未提异议,不构成第五条第(一)款第(乙)(丙)(丁)项。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200 号确认该裁判要点 [17]。
教训:①仲裁条款不明(仅"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的解释风险由反对临时仲裁的中方承担;②委托律师、提交答辩、本人到庭即以行为认可管辖,事后难翻;③"未收到通知"抗辩须有反证;④收到 SCC 无管辖权裁决时应预见对方转临时仲裁;⑤质保条款举证责任在卖方,应留存检测、仓储、运输证据。
3. 补充案例(未进入中国法院执行程序)
3.1 达能 v. 娃哈哈集团 / 宗庆后(SCC,2009 部分裁决)
1996 年起合资,中方另设大量"非合资"企业生产"娃哈哈"产品,违反合资合同不竞争/排他经营与商标许可安排。SCC 斯德哥尔摩仲裁,2009 年 9 月 30 日作出部分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严重违约、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重大损失,确认合资公司商标使用权,命中方停止未经授权使用并继续完成商标转让 [21][22]。无公开精确赔偿额;当日双方签署和解,达能以约 3 亿欧元出售合资公司 51% 股权(系和解对价而非裁决赔偿额),裁决未执行 [23]。
教训:①不竞争/商标条款可被境外仲裁转化为"停止使用+强制转让"行为裁决,创始人个人被列为被申请人;②中方全程缺席或被动,实体争议完全在斯德哥尔摩被单方裁断;③不利裁决即便被和解覆盖,仍具法律定性与谈判筹码效应。
3.2 中国买方 v. 巴西卖方(SCC 独任仲裁,2007)
公开数据库匿名化案例:中国压力变送器企业(买方)诉巴西传感器公司(卖方),2002 年休斯顿《传感器使用与集成许可协议》,中方已付约 42.96 万美元,以高温性能不符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SCC 管理、仲裁地斯德哥尔摩、英语程序,独任仲裁员 Neil Kaplan(2005 年 10 月由 SCC 指定);中方败诉——未做独立专家检测、举证不足,不构成 CISG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与索赔请求被驳回,已付款项未获退还 [24]。
教训:①技术争议的关键参数须由独立专家检测固定证据,仅凭己方工程师报告不足;②对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英文程序与 CISG 适用的举证标准应有预期。备查:北汽 v. Connell 案系中方胜诉案,不列入本报告败诉清单 [25]。
4. 失败教训的总结
4.1 实体抗辩:承认执行阶段为形式审查,公共政策口径极窄
承认执行阶段适用纽约公约第五条形式审查,实体问题(设备质量、合同效力、时效、适用法错误)一律不重审;公共政策抗辩仅限社会根本利益、法律基本原则与善良风俗,且经三井物产、GRD 两案收窄后几乎无成功先例 [12][11]。NDA 过宽叠加英美法实体规则,是中国企业最大的隐性负债(鲁西化工案)[3]。
4.2 程序应对:缺席、拒收送达、错过撤销窗口是头号败因
缺席仲裁、拖延程序、拒收送达在已公开案例中无一成功翻案(达涅利案、Ipsen 案);瑞典撤销程序(裁决后 3 个月窗口)是程序异议唯一正确战场;委托律师、提交答辩、本人到庭即构成行为认可管辖(常力案);对 SCC 无管辖权裁决应预见临时仲裁续战(指导案例 200 号)[2][16]。
4.3 证据:独立专家检测与全程留痕缺一不可
技术争议须独立专家检测(巴西卖方案);仲裁程序外的单方报告不被采信(GRD 案);质保/质量标准条款应清晰可执行并留存履约证据(常力案);独立开发与洽谈披露信息须全程留痕(鲁西化工案)。
4.4 承认执行异议:逐级报核制度下属地意见可被推翻
司法审查报告制度下,最高院"支持仲裁、慎用拒绝"的立场稳定:三井案、GRD 案中属地两级法院拟拒绝的意见均被最高院复函推翻;注意以仲裁地(seat)而非机构所在地确定公约适用(SPS 案);承认周期可长达 4 年,利息与费用持续累计,宜早和解。
4.5 金额风险:利息、费用与多币种裁决均可被执行
除本金外,利息、仲裁费、律师费裁决同样可被执行(GRD 案 168 万澳元纯费用裁决;鲁西化工案 588.6 万英镑费用);多币种裁决执行换算复杂(斯万斯克案三币种)。各案公开金额量级对比如下(对数尺度,原始币种,未作统一折算):
检索信息显示,鲁西化工案本金约 9,592.964 万美元,量级高于其余公开案例两个数量级以上;即使是被动产生的仲裁费用(GRD 案 168 万澳元)与减价赔偿(斯万斯克案 286,230 美元),对中国公司也是不可忽视的现实负债。金额口径各有差异(本金、执行主张、费用、已付款项),比较时以正文各案明细与参考来源为准。
5. SCC 仲裁员选任机制与经验教训
5.1 选任机制要点(SCC 规则 2023)
•无名册制度:SCC 无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或理事会(Board)逐案指定,选任自由度高的同时,对候选人的考察责任全在当事人 [26][27]。
•指定程序与期限:独任仲裁员双方 10 天共同指定,逾期由 Board 指定;三人庭双方各指定边裁、首席由 Board 指定;多方当事人未共同指定时 Board 可指定整个仲裁庭。
•国籍条款:双方国籍不同时,独任/首席仲裁员原则上须异于当事人国籍(第 17(6) 条,可另行约定)——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对手之间,中方通常无法指定中国籍独任/首席仲裁员。
•Board 指定考量:争议性质与背景、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国籍(第 17(7) 条)——中方应在组庭前向 Board 书面表达意见以影响其考量。
•披露与回避:指定前披露+指定后签署公正独立声明并转送当事人+持续披露义务;回避须 15 天内提出、逾期弃权;对自己指定/参与指定的仲裁员仅能以指定后知悉的理由回避;由 Board 终局决定(第 18–19 条)。
•替换机制: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被替换,原则上由该当事人重新指定(第 20–21 条)——选任失误的纠错权在己方。
5.2 费用与时间成本
注册费常规 3,000 欧元(不退);仲裁员报酬按争议金额分级表计算,边裁报酬一般为首席的 60%,争议金额按全部请求加反请求加抵销的合计价值计算——扩大请求即扩大费用基数;预付费用到位才移交仲裁庭,未预付可被驳回。平均结案 12 至 18 个月,快速程序约 6 个月 [29]。费用分配风险在鲁西化工案(588.6 万英镑费用)中体现得最为极端。
5.3 选任策略
•按争议类型匹配人选:先厘清关键争议点是法律、事实、技术还是文化沟通问题,再匹配相应背景的仲裁员。君合所的研究指出,很多中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就已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原因包括信息狭窄与选择标准错误[32];实务观点强调考察国际仲裁一手经验、复杂商业裁判经历或学术背景[33]。
•国籍与法律背景搭配:中国法/中文背景仲裁员有助于中国证据呈现与中国法理解,但独任/首席受国籍回避条款限制;涉及中国法问题时(如公共政策边界、反不正当竞争与英美法的差异),应评估仲裁员对中国法体系的理解。鲁西化工案显示,实体适用法的选择(英国法对比中国法)对结果的影响远大于仲裁员国籍——订立合同时应当与外方就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和选择国际仲裁进行谈判,二者双方只能各选其一。
•独立性与披露尽调:以 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2024 版)红/橙/绿清单为基准做指定前背景核查(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共同仲裁员的关系网络)[34];SCC 规则下披露为义务,回避 15 天窗口不可错过。
•语言能力:SCC 规则第 26 条要求仲裁语言先约定,否则由仲裁庭决定;规则与示范条款有中文版,但 2023 年实际管理语言仅英语、瑞典语、法语、俄语、波兰语,无中文程序实例,当年涉中国内地当事人仅 3 名 [30]——欲以中文审理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示约定,当事人应当积极考察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具备中英文语言能力和深厚仲裁经验的仲裁员,并向SCC提名指定。
5.4 组庭阶段行动清单
1.收到仲裁请求后立即启动仲裁员人选池,并做利益冲突尽调。
2.独任仲裁员的 10 天共同指定期限是中方表达偏好的关键窗口,逾期将由 Board 指定。
3.首席由 Board 指定,通过书面意见影响 Board 的考量因素(第 17(7) 条)。
4.指定后核查披露声明,15 天内提出回避,逾期弃权。
5.利用替换机制保留重新指定的主动权。
6.数据视角:2023 年 SCC 指定 250 名仲裁员来自 27 国、女性占 39% [30];2020 至 2024 年任命报告显示 854 案共 1,107 人次任命、436 名个体仲裁员 [31]。中国当事人 2000 至 2024 年参与样本仅 115 案,实战经验有限,建议依托熟悉斯德哥尔摩仲裁圈的顾问做人选研究。
6. 参考资料来源
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亮眼成绩》,SCC 官网中文页,获取日期 2026-11-03。
2.无锡中院:(2024)苏02协外认6号之一裁定(达涅利 v. 江阴华润制钢),New York Convention Guide 收录,获取日期 2026-11-03。
3.法治日报(万邦团队):《鲁西化工涉外仲裁案分析》,2021-08-10。
4.鲁西化工:《关于仲裁裁决进展的公告》(2021-041),上海证券报,2021-08-10。
5.陶氏公司:《仲裁案件终结以保护知识产权》,陶氏官网新闻稿。
6.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鲁西化工案承认执行相关报道,2021-09。
7.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连云港亚洲集装箱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8.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昌盛贸易 v. 河南江河机械办案介绍。
9.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刘敬东、王路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实证研究(含 SPS 案)。
10.UNCITRAL CLOUT 判例 1322:GRD Minproc v. 上海飞轮,最高院〔2008〕民四他字第48号复函及上海高院请示。
11.New York Convention Guide:GRD Minproc v. 上海飞轮(中国最高院第 34 号复函)。
12.上海律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裁决案的复函》((2001)民四他字第12号)。
13.海南法院网:三井物产案复函援引记录,2020-08。
14.山东大学法学院:三井物产 v. 海南纺织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5.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Guide:Ipsen v. 台利电器(江门)案((2002)江中法经初字第398号)。
16.南京中院:(2018)苏01协外认8号裁定(斯万斯克 v. 南京常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收录全文。
17.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0 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 v. 南京常力蜂业)。
1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5-05。
19.中伦律师事务所(冯东、曾景辉):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研究(2016-2025)。
20.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
21.中国新闻网:《达能与娃哈哈达成和解》,2009-11-06。
22.财新:《达能娃哈哈仲裁和解》,2009-11-09。
23.财新:《达能出售娃哈哈合资公司股权》,2010-07-11。
24.UNILEX:中国买方 v. 巴西卖方(SCC 独任仲裁)CISG 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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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Arbitration Rules 2023(英文版)。
27.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仲裁规则 2023(中文版)。
28.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 2023(英文版)。
2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服务与费用说明。
30.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23 年度统计。
3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案件仲裁员任命报告(2020-2024)》。
32.君合律师事务所:《浅议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专题研究报告。
33.金杜律师事务所(叶渌):国际仲裁仲裁员选择的关键。
34.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2024 版)。
35.东方财富证券研报:善俊清洁能源案相关仲裁分析(2017)。
免责声明:本报告系提升律师仲裁员专业能力和个人学术研究目的而制作,不构成当事人依赖的律师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聘请专业律师。
人工智能使用主动披露:近期上海仲裁周,为增强上海国际仲裁高地的专业建设,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境外国际仲裁机构,增强国际仲裁应对能力,刘春泉律师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制作学术研究报告,本报告由刘春泉律师仲裁员给出指令检索由人工智能生成,生成内容经过刘春泉律师初步审核修改,未发现明显问题。如读者发现问题,请与刘律师联系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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