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 言
近日,国浩上海合伙人施念清、邬文昊,律师陈颖、诸烨亮成功代理某券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经办律师从“未参与虚假陈述行为”“法定职责限于督促和指导”“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个层面展开论证,清晰界定持续督导机构的责任边界,核心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定期报告重大遗漏,后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进而引发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券商”)作为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机构,被投资者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
国浩律师接受某券商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深入的案件研判工作,围绕案涉虚假陈述的行为性质、发生时间节点、持续督导机构的法定职责边界等核心问题,逐项梳理事实与法律依据,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就“某券商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是否需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国浩律师围绕“持续督导机构并未参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职责仅限于督促和指导而非对披露资料内容准确的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已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角度,对某券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详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相关观点,判决该券商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胜诉判决对于厘清券商在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边界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投资者往往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不同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注意义务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不应一概而论。
该判决为持续督导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对于维护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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