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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供水管理条例/办法制、修订情况调研报告

wang 2026-10-08 行业资讯
各地供水管理条例/办法制、修订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时间:2026-09-18 调研口径:截至 2026-09-18,公开可检索到的、省本级及设区市层面,因对接国务院《供水条例》(第 831 号令,2026-06-01 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08-15 施行)而制修订的供水管理法规/规章主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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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背景与总体态势

1. 根本驱动:上位法换轨

国务院《供水条例》(第 831 号令)于 2026-02-11 公布、2026-06-01 施行,同时废止施行 32 年的《城市供水条例》(1994)。该条例共 8 章 50 条,核心变化:适用范围从"城市供水"扩展为"城市供水 + 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新增"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专章;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运维(第二十九条);停水须"提前 24 小时通知 + 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 + 临时供水保障"(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章加大处罚力度,多项顶格升至 50 万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第四十四条针对建设单位未查明地下设施,顶格为 30 万元,不属 50 万档)。   

《生态环境法典》2026-08-15 施行,多省以"集中打包修改"方式对涉水地方性法规做清理衔接(如江苏打包修改 23 件、湖北打包修改 34 件、废止 3 件(合计 37 件))。

2. 核心数据(公开可检索、省本级 + 设区市)

类别

数量

立法主体

新制定

1

宿迁市(设区市,处征求意见稿阶段)

修订——省级条例

2

江苏省、湖北省

修订——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

3

黄石市、酒泉市、长沙市

合计

6

—

注:全国 300 余个设区市、大量县级市均有供水管理办法,本次未做穷尽检索,且江苏、湖北等省的"打包集中清理"涉及更多法规(含部分市办法)。6 项为本报告已逐条核实的、较主要的动态,实际制修订数量大于此数(详见第六部分"口径与局限")。


二、新制定案例详述

案例一: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首次制定)

文件:《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性质:首次制定(非修订),宿迁为设区的市,"城乡供水"属"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事项,权限适格   

发布机关: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利局起草)   

时间节点:2026-09-14 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意见反馈截止 2026-10-14结构:共 9 章 49 条(比国务院《供水条例》8章50条章数多、篇幅短,多出"节约用水与非常规水利用""应急保障与智慧供水"两章)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  。  

已核实的务实亮点(按条文顺序):

  1. 第九条:改造计划编制权交供水单位(省条例原定主管部门,宿迁改为供水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审定);
  1. 第十条:农村供水改造前做好替代供水衔接(防断水);
  1. 第十三条: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内外"责任切割(政府供地前将红线外公共管网建至规划接入点,四要素写死);
  1. 第十九条:高品质饮用水试点(上位法无明文,起草说明归入"水源和水质安全管理");
  1. 第二十一条:超 24 小时必须临时应急供水
    ——两部上位法的"24 小时"均为通知时限,宿迁新设为临时供水量化触发线(创新点);
  1. 第二十三条(最大亮点):"水表后一米"
    ——供水单位三层提醒义务 + 产权人维修责任双向写清,构成"发现—告知—维修"闭环;
  1. 第三十四条:二供电费进成本、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1. 第三十六条:制水尾泥规范处置(补长期无人兜底缝隙);
  1. 第四十二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2. 当前状态:征求意见稿,尚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未报批省人大常委会。属"新制定"但尚非生效法规。   
  3. 信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三、修订案例详述

3.1 省级条例修订(2 项)

案例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文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6 号)  时间:2026-07-31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08-15 施行;全文 2026-08-11 江苏人大网刊发   

变化:完成第二次修正,条文由 59 条减至 54 条,共 15 项修改;名义"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实质主要对接国务院《供水条例》 15 项改动分四类:

  1. 直接照抄上位法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准入条件改为"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不得"改"禁止"并增列禁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价原则"补偿成本"改"覆盖成本";第四十六条阶梯水价"推行"改"实行"、超定额加价改"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1. 监管流程调整
    :原水水质异常报告由"同时报四个部门"收窄为只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水质公布由"每半年公布一次"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停水审批由一律事前批准收窄为"影响较大"才需报批,新增"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应急预案备案对象由主管部门改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用水收窄为"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
  1. 停水条款强化消防衔接
    :"临时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触发条件放宽、通知时点前移)。
  1. 清理涉费条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二供设施接收按地方"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承担费用的规定);保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硬约束。
  1. 法律责任章瘦身
    :新增第四十九条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删去原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共六条罚则;原第五十四条改第五十条、原第五十五条改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章由原八条(第四十九至五十六条)压缩为四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偷盗水禁则与罚款幅度未调整。   
  2. 顶格变化:被删原罚则改依上位法(国务院 831 号令)后,多数行为顶格升至 50 万元(如擅自挖掘、擅自取水、盗用转供等,对单位 5 万—50 万、个人 1 万—5 万);原条例罚则顶格多为 3000 元至 3 万元(如原第四十三条 3000 元—3 万元、原第五十一条 3000 元—2 万元、个人 200 元—1000 元),衔接上位法后顶格显著上收。二供处罚对象由“管理者(物业)”变“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过渡期依《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   
  3. 信源:     江苏人大网·修改决定原文(15 项逐条)江苏人大网·条例第二次修正全文江苏人大网·省司法厅立法说明

案例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集中清理修改)

文件:《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第十九项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作出修改)   

时间:2026-07-30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6-08-15 施行性质: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集中清理 37 件省本级法规之一(修改 34 件、废止 3 件,被动清理)   

修改要点(15 项):

1.第五条明确省级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
2.多处"三同时"用语统一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第十四条新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建条款;
4.第十六条第二款水质异常报告机制调整;
5.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列禁止堆放/倾倒危险物质项;
6.第二十五条停水改为"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影响较大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7.第三十二条新增"供水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1. 法律责任章罚则幅度整体上收
    :第四十八条单位最高 50 万元、个人最高 5 万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同步上调至 50 万/5 万档;第五十二条(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改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未上调至 50 万档。整体与国务院 831 号令顶格 50 万元档对齐(注:831 号令第四十四条针对建设单位未查明地下设施,顶格为 30 万元,不属 50 万档)。   信源:湖北省人大·集中修改废止决定(含第十九项)

3.2 设区市 / 地方政府规章修订(3 项)

案例四: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修正)

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原办法 2024-12-04 黄石市人民政府第 10 号令公布;2026-06-16 修正,2026-08-15 施行修改要点(幅度较小,属配套上位法更新):

1.第一条制定依据改为"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清理旧罚则/与上位法抵触条款,配合 831 号令 6 月 1 日施行做地方配套)。   
信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官网 PDF

案例五: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文件:《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   

时间:2026-06-09 五届市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07-08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要点(共 14 项修改,原文“一”至“十四”):核心包括

  1. 第一条“《城市供水条例》”改为“《供水条例》”(对接 831 号令);
2.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担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第十八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安全防范措施、巡查检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4.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范围 7 项禁止行为(挖坑取土、违建、堆放/倾倒危险物质、爆破打井采石打桩顶进、堆土方杂物、种深根系植物等);
5.第二十二条: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协商、开工 15 日前报告;
6.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减量/降压供水、告知用户并报主管部门;
7.第二十八条:水质检测指标/频率/方法;并在第二十八条后增设“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演练”;
8.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与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9.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保持不间断供水,停水提前 24 小时公告/书面通知、控制时长范围、影响大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保障临时供水;
10.第三十九条:禁止擅自连接、直接装泵抽水、盗用或擅自转供等 8 类行为; 11—14:第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分别明确违反各章行为依《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节约用水条例》等处理(如违反第二十一条四至六项的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对个人处 500—2000 元、单位处 5000—20000 元罚款)。   信源:酒泉市人民政府官网

案例六: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文件:《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含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时间:2008 年通过、2021 年第一次修正;2026-07-02 长沙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2026-07-31 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对接上位法:第一条立法依据已改为"根据国务院《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城市供水条例》改为《供水条例》,对接 831 号令);章节保持总则/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供水与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结构。   

信源:长沙市人大公告(长沙晚报网转载全文)


四、制修订内容共性提炼(趋势研判)

  1. 全面对接国务院 831 号令
    :6 项制修订均以上位法换轨为核心背景——宿迁、江苏、酒泉、黄石、长沙以国务院 831 号令(2026-06-01 施行)为主要依据;湖北以衔接《生态环境法典》(2026-08-15 施行)为主、部分条款同步对接 831 号令(如停水 24h、罚则 50 万档),将"城乡统筹""二供移交""停水 24h""罚则 50 万""应急专章"落地。
2.停水 24 小时成标配
:湖北(提前 24h 通知 + 24h 内恢复供水)、江苏(收窄审批 + 严格控制时长 + 消防衔接)、宿迁(24h 设为临时供水触发线)三例均围绕"24 小时"做量化,形成同业互证。
3.二次供水移交承接
:831 号令第二十九条的"共有供水设施交供水单位运维",江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民用户及改造后住宅二供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宿迁(第三十三条移交 + 第三十四条电费进成本)已落地;湖北、长沙亦将其纳入管理范畴。
4.罚则顶格上收至 50 万
:湖北、江苏法律责任章均与 831 号令顶格 50 万元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对齐;注:831 号令第四十四条针对建设单位未查明地下设施,顶格为 30 万元,不属 50 万档;江苏通过“删旧罚则 + 引致上位法”实现,被删行为处罚多数并未落空、顶格反而升高;湖北第五十二条(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为 2 万—20 万元,属未达 50 万档的例外。
5.应急预案备案普遍化
:湖北第三十二条、江苏第三十六条、酒泉新增条款、宿迁第七章均要求供水应急预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对应 831 号令应急管理专章。
6.清理涉费/旧条款
:江苏删二供"指导价"协商条款(保留"不得将与城乡供水无关费用纳入水价"硬约束);黄石删 33—35 条旧罚则;体现"删法不等于松绑、衔接上位法"的立法技术取向。
7.新制定稀缺、修订为主
:公开检索仅宿迁一例明确为 2026 年新制定(且处征求意见稿),其余多为"修订/修正"对接上位法——符合"上位法刚换轨、地方先衔接后创新"的立法节奏。

五、统计口径与局限性说明(重要)

  1. 本统计非穷尽
    :全国设区市 300 余个,县级市及市辖区大量存有《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本次聚焦"省本级 + 设区市"且因 831 号令/生态环境法典而制修订的主要动态,未对县级市办法做逐地检索,实际制修订数量大于本报告列出的 6 项。
  1. 打包清理含更多市办法
    :江苏(打包 23 件)、湖北(打包修改 34 件、废止 3 件,合计 37 件)的集中修改决定中,除省级条例外还可能涉及个别市相关法规;本报告仅提取与"供水管理"直接相关的省级条例与已检索到的市办法。
  1. "新制定"仅宿迁一例且未生效
    :宿迁稿截至 2026-09-18 仍为征求意见稿(截止 10-14),尚未表决报批,严格说尚非生效法规;若按"已生效"口径,新制定数量为 0。
  1. 时间截止
    :所有动态以 2026-09-18 前公开检索可确认为准;此后新发布的制修订不计入。

六、信源清单

序号

案例

信源(官方/权威)

链接

1

上位法·国务院《供水条例》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2/content_7058028.htm

2

宿迁(新制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uqian.gov.cn/cnsq/myzj/mycontent.shtml?id=6D7DCF020F0D7BA7D46D4A6FC979F7CE

3

江苏(第二次修正)

江苏人大网(决定/全文/说明)

https://www.jsrd.gov.cn/qwfb/sjfg/202608/t20260811_1350870.shtml

4

湖北(集中清理)

湖北省人大

https://www.hppc.gov.cn/rdxw/rdgg/2084820293062696961.html

5

黄石(修正)

黄石市人民政府(PDF)

https://www.huangshi.gov.cn/xxxgk/2020_zc/2020_gz/202412/P020260624546305272861.pdf

6

酒泉(修改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

https://www.jiuquan.gov.cn/jiuquan/c1020311/202609/19d8950b122946f49c03ef2808cb6a10.shtml

7

长沙(第二次修正)

长沙市人大

https://icms.icswb.com/h/104178/20260817/991554.html

8

水利部发布会(背景)

水利部官网·新华社报道

http://mwr.gov.cn/xw/mtzs/xhsxhw/202605/t20260515_2110827.html

上述信源均来自政府/人大官方网站,链接于 2026-09-18 检索时验证可访问;报告内全部条款引用均已对照官方原文逐条核对。


附:既有城乡供水立法基础(非 2026 年动作,供背景参考)

水利部 2026-05-12 农村供水保障成效新闻发布会(副部长祖雷鸣介绍“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成效)披露:地方层面「城乡供水统一立法」已有先行实践,为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信源 8]。发布会提及已有省份、城市出台统一的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开转载报道列举了江苏、海南、陕西等省份及大连、武汉、广州等城市,具体名单以发布会文字实录为准);其中《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自 2019 年起施行,已将农村集中式供水全面纳入管理范围。

说明:本段为历史背景,不计入本报告 6 项统计;具体省市名单据发布会披露、未能在公开转载全文逐字核实,引用前建议核对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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