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方无虞」,由 WorkBuddy 智能助手依据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会议综述及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撰写并排版生成,仅供学习与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所涉案例以生效裁判文书及司法机关公开材料为准。
下篇收录十件提名案例的要点分析,并归纳本批案例折射出的七条税法问题与裁判趋势,最后附案例索引与主要法律规范索引,便于对照检索。
四、提名案例要点分析
提名案例虽未入选年度十大,但在征管实践、发票民事救济、行刑衔接等具体税法争点上具有独立的观察价值。以下依"基本案情—裁判要点—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三层结构作要点分析,并对其与年度案例之间的裁判脉络关联予以标注。
提名案例一:江西景园公司与青云谱区税务局青云谱镇税务分局行政征缴案
基本案情:胡某曾系江西某公司员工,2020年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2010年7月至201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5万元并载明"双方无其他争议"。2023年胡某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保。2025年3月,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核定公司应补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63867.88元。公司以民事调解书已了结争议、追缴已过时效为由起诉。
裁判要点:一审、二审均驳回。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以民事调解约定免除;社会保险费征缴属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两年查处时效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清缴社保欠费设定追缴期限,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可以继续追缴历史欠费。
涉及税法(费)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63条、第86条(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税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6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提名案例二:陈某甲等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建分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基本案情:厦门某公司自2010年起欠税,至2024年欠税本金约5092万元、滞纳金约6143万元。2024年该公司房产被拍卖成交8419万余元,税务稽查局持《协助执行通知书》主张就其中2610万余元优先受偿税款。普通债权人陈某甲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改按债权比例分配。
裁判要点:一审(2024)闽0203民初29541号驳回陈某甲诉请,确认税务机关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税收优先权,且一般税收优先权不以发布欠税公告为前置条件;同时认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规费,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40条、第4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参与分配)。
说明:本案例与年度案例七、案例八在"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行使"这一问题上呈现不同裁判路径,是研究本年度裁判分歧的重要素材。其部分细节尚待二审(2025)闽02民终7150号裁判结果进一步明确。
提名案例三:峨山县某某购销公司、某某粮食公司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某国有独资粮食公司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票面金额合计3149万余元、税额397万余元、价税合计3546万余元,收取"好处费"14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普某华系主犯,董事、会计施某文系从犯。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依法处罚;区分主从犯予以量刑;二人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以自首论。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单位犯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11条(单位犯罪处罚)、第26条、第27条(主从犯)、第67条第2款(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15条。
提名案例四:陈某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博兴税务所等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陈某离职后,原用人单位依生效裁判支付其2022年5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4658.06元,公司按"正常工资薪金"预扣个人所得税5945.81元。陈某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复核维持。陈某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起诉,主张该笔所得应定性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并主张退税及行政赔偿。
裁判要点:一审、二审均驳回。争点集中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定性——应归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适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异议申诉处理、复核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赔偿。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工资、薪金所得)、第9条、第11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项、第24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5条第1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提名案例五:姚某某与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姚某某系网络主播,2019年至2021年从事直播演艺取得的收入合计约1670万元,其中约750万元为他人虚假刷单形成的流水,实际取得的劳务收入约918万元,其未将上述收入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236万余元。2023年3月,稽查局认定其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236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姚某某起诉,主张收入中包含虚假刷单部分、其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应按"经营所得"计税、主观上并非故意偷税。该案系厦门市首例涉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裁判要点:法院以"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活动实质"为判定标准,认定姚某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其个体工商户无实际经营场地、人员与支出,仅为"挂名"纳税平台,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与经营所得的实质要件,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偷税的主观故意不以对偷税金额的具体认知为要件;虚假刷单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的认定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实质课税原则。
提名案例六:李伟雄与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等税收强制执行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至9月,该公司无正当理由由深圳迁至江西、三明、龙岩,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同年11月,在未如实申报清算所得的情况下办理税务注销;12月,以"法人资格丧失"为由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1682.44万股股票(可变现约7.68亿元)非交易过户至股东李伟雄(持股51%)、李咚怡(持股49%)名下。二人减持套现约3.39亿元并转移资金以逃避纳税。经查,该公司在注销前伪造8.71亿元销售收入按4%核定缴税,骗取清税证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2亿元。因公司已注销,稽查局于2025年3月向两名股东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二人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并冻结相关股票。
裁判要点:2025年8月,龙岩中院裁定驳回二人请求确认税务处理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注销后股票非交易过户的税务定性、注销前隐瞒持有巨额股票并虚假申报的行为认定、以及向股东个人的追责路径;同时涉及纳税争议复议(清税)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第2款(注销前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40条、第88条(纳税争议复议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2018年修正第20条第3款/2023年修订第23条)及清算义务人责任(2023年修订第232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相关限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提名案例七:河南某甲公司与兰考县税务局民事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河南某甲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中,法院拍卖某公司位于兰考县产业园的不动产,成交价合计约4.3亿元。税务局函告:本次成交涉及印花税21.6万元,另被执行人历史欠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6306159.38元,申请从拍卖款中扣缴。申请执行人(银行)提出异议,主张历史欠税应由税务机关依行政执法程序另行追缴,且拍卖公告已约定欠缴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另有施工企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本案的核心在于历史欠税能否在司法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以及税收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普通抵押权、普通债权的顺位关系。相关裁判倾向认为,历史欠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当然优先受偿,应依协作机制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另行追缴。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顺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提名案例八:郴州中铿公司与江会东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郴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江某某等就大型货运配载中心综合楼、仓库工程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税费、管理费、人工工资、押证费等由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支付,税费由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从执行局领取。此前系列判决已确认《协议书》有效,但因"领款条件未满足"未支持给付。2025年3月,承包人再次起诉,主张其已开具发票并垫付税款,请求支付466185.90元。一审(2025)湘1002民初2212号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协议书》有效且付款条件成就,判令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其中税款及滞纳金92852.9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2025)湘10民终2979号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不开庭审理。
上诉争点(涉税部分):一是《协议书》中关于税费包干、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税金的约定是否因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无效,上诉人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二是纳税义务人与税金实际承担人的区分,承包人主张其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金最终可依合同约定追偿;三是挂靠、出借资质情形下管理费、押证费(社保费)约定的效力;四是发票开具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衔接。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无效行为的财产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管理费不受司法保护)。
说明:公开渠道可见的一审判决与二审上诉材料较为完整,二审裁判主文的完整内容尚未见公开披露。
提名案例九:黄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系江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1年1月至9月,为降低税负及银行贷款需要,经徐某某介绍,接受何某某、王某某控制的公司在其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某等四家公司为黄某某公司虚开292份,价税合计3251万余元、税额374万余元,其中已认证抵扣124份、税额159.79万余元;王某某虚开9份、税额11.6万余元。案发后相关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各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并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要点: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含缓刑)并处罚金;二审(2025)赣06刑终3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关键规则是:虚开行为收取的开票费全额认定为违法所得,行为人为此已缴纳的税款属于犯罪成本,不予扣除;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挽回税款损失可作为量刑从宽情节,但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追缴。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5条、第27条(共同犯罪与从犯)、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第67条(自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1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
提名案例十: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供应链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甲实际控制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供应链公司。因销售不含税钢材产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富余",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向甘肃某商贸公司等2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79份,涉及税款12778564.68元,非法获利7903195.16元,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回流;张某等人分别介绍虚开。多家受票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一审后,公诉机关就个别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抗诉,二审(2024)甘02刑终32号审理。
裁判要点: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于无货虚开、资金回流闭环情形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富余票"对外虚开并收取开票费牟利的定性;介绍虚开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划分;以及案发后受票方补缴税款对开票方量刑的影响。
涉及税法问题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5条(共同犯罪)、第64条(违法所得追缴)及单位犯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五、年度案例折射的税法问题与裁判趋势
本部分从七条主线归纳本批案例所折射的税法问题与裁判趋势: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分歧、跨境协定待遇的实质化、平台经济新业态的所得定性、正当程序与滞纳金制度的实质化改造、发票义务的民事救济、虚开与逃税的界分、税务司法专业化。每条主线后附具法条索引,便于对照查阅。
(一)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出现明显分歧
本年度案例中,年度案例七、案例八与提名案例二、提名案例七,均触及"税务机关能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税收优先"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裁判路径呈现三类:
1. 新生税费优先说。年度案例七明确,司法拍卖过户环节产生的交易税费属于执行期间的费用,依《民诉法解释》第508条、《执行工作规定》第34条可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优先于抵押权,与历史欠税受偿路径截然不同。
2. 历史欠税不当然优先说。提名案例七的裁判倾向认为,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不属于本次处置发生的费用,应由税务机关依行政执法程序另行追缴,不当然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3. 优先权可直接行使说。提名案例二一审则确认,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在民事执行分配中主张税收优先权,且不以发布欠税公告为前置条件,同时区分了税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规费不享有优先受偿性。
分歧的根源在于: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属实体法规范,但民事执行分配规则未设置对应的程序衔接;二是税务机关自身已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享有强制执行权,其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权是否构成"以协助之名、行执行之实",存在不同评价;三是"全部欠税说"与"应税行为关联说"对责任财产范围的理解不同。这一分歧已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本年度论坛亦将其列为研讨重点。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5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二)跨境税收协定待遇与"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实质化
年度案例三是本年度跨境税收征管的标志性裁判。其确立的规则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审查中间层公司的经济实质;二是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资金流向不完整、缺乏实质经营活动、境外不征税等因素叠加时,可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三是强调不得以"最终受益人为协定居民"规避判定。同时,本案也暴露出区际税收安排在内地法律体系中的形式定位与效力层级问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将实质性审查义务前置给纳税人所带来的公法属性弱化隐忧,值得后续立法与修法关注。
法条索引:《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第5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2019年第35号。
(三)平台经济、新业态下的所得定性与实质课税
提名案例五(网络主播案)与年度案例三在方法论上高度一致:法院均以"经济实质"而非"形式外观"定性。前者的贡献在于,确立了以"市场主体登记+经营活动实质"判定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挂名登记"不能改变所得性质,并厘清了偷税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后者则将穿透方法运用于跨境架构。这表明实质课税原则正在从理论原则转变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
与此同时,论坛研讨中亦有专家提醒:税务上的穿透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偷税认定,二者的边界需审慎把握;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态的主播,其所得性质认定应回归交易经济实质,据实确认收入并准予相应支出扣除。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实质课税原则。
(四)正当程序、信赖保护与滞纳金制度的实质化改造
本年度有三件案例直接指向正当程序与信赖保护:年度案例一确认重大不利涉税决定作出前应保障当事人补正材料的权利,将正当程序从形式审查推进至实体层面;年度案例四明确滞纳金加收应以纳税人主观过错为前提,并将信赖保护落实为政策模糊期间的滞纳金豁免;年度案例十确认善意取得虚开专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三者共同构成对税收程序法治的两条实质性限缩路径:一是程序上要求税务机关履行说明、告知与给予补正机会的义务;二是实体上将滞纳金从"自动加收"改造为"可归责性判断"。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处罚);国税函〔2007〕1240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5条。
(五)发票义务的民事救济与民税交叉的深化
年度案例六明确,发票开具虽属非主要债务,但不影响其可诉性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系统区分了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三类税金损失的不同认定标准。提名案例八则进一步触及"合同约定税费包干条款的效力"与"纳税义务人同税金实际承担人相区分"这一经典命题: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另一方面,纳税义务的法定性与税负的经济转嫁并不矛盾,二者属不同层面。这一组案例反映出民商事交易与税收法律规范交叉领域的裁判正在走向精细化。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012年第15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
(六)虚开与逃税的界分及行刑衔接规则的定型
本年度刑事类案例共涉及四件(年度案例九,提名案例三、九、十),共同显示涉税刑事司法的两条主线:
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增进项抵扣以少缴税款的,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论坛研讨中,有专家指出实务中曾长期存在"一虚了之"的简单化裁判倾向,仅依外在开票行为定罪而忽略主观目的;亦有专家提出未来涉税犯罪认定可简化,仅保留逃税罪与骗税罪两类,但多数意见仍强调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年度案例九明确了行政罚款折抵刑事罚金的规则,体现了"一事不二罚"与过罚相当;提名案例十则通过抗诉体现了量刑均衡的司法审查。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11条、第64条、第67条;法释〔2024〕4号第10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七)税务司法专业化与制度供给的持续呼声
论坛同期研讨中,与会专家围绕税务法庭设置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提出多项建议。有学者引用域外数据指出,我国涉税争议进入诉讼的比例偏低,提出"最紧迫的不是法庭怎么设,而是案件从哪里来",主张降低诉讼门槛、畅通救济渠道;有学者考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税务法庭撤销的原因,建议参考金融法院模式设立跨省域税务法院。在论坛开幕式上,江必新提出坚持法秩序统一、善用穿透式审判思路(穿透有边界、裁量有尺度)、厘清行刑衔接边界、健全府院协同共治、兼顾多元价值平衡、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六点建议;许善达提出应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将政府征收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基金"纳入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贾绍华则建议畅通纳税人司法救济路径、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深化涉税平台专业化建设并以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
年度案例二(受票方复议资格)、提名案例四(纳税人异议申诉与行政赔偿)正是上述"畅通救济"议题的司法回应。
六、结语
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呈现出四个鲜明特征:一是民税交叉持续深化,税收优先权、发票义务、破产程序与税收强制执行的衔接成为争议高发区,裁判规则在分歧中逐步清晰;二是程序正义与信赖保护显著强化,正当程序、补正机会、滞纳金可归责性等要件被反复强调,体现了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实质保障;三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操作化,无论跨境架构穿透还是平台经济所得定性,法院均以经济实质而非形式外观作为裁判基准;四是行刑衔接规则趋于定型,虚开与逃税的界分、罚款折抵罚金等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逐步明确。
从教学与研究的角度看,本批案例可作为财税法、经济法课程中"税收征管法""税收行政救济""涉税刑事责任""民商事交易中的税法问题"等专题的优质素材;建议在案例教学中重点引导学生把握三个层面的分析框架:规范的适用(法条如何解释与适用)、程序的价值(正当程序与信赖保护)、体系的一致(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法秩序统一)。
附录一:案例索引
附录二:主要法律规范索引
方无虞 · 本文由 WorkBuddy 智能助手整理制作 · 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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