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周期 2026.9.13-2026.9.19(上周日至本周六)| 来源: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官网公开信息
本周速览
5 案例总数 | 5 机构案例 |
3 处罚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类型 |
处罚机关:浙江证监局3条、上交所1条、厦门证监局1条措施类型:行政监管措施4条、书面警示1条涉及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案例深读
案例1|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处罚机关 详见决定书 日期 2026-09-15 措施 书面警示
【违规要点】
① 未能有效管理客户交易
【违规事实】当事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2 月至2026 年3 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未有效履行客户交易管理职责,多名客户频繁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对广发证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要求其整改。此后,广发证券仍未能有效管理客户交易。2026 年5 月至6 月,广发证券再次出现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广发证券未能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并多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3.1 条、第4.1.1 条、第4.1.7 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三条[1]、第二十七条[2]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 规则》第8.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自查整改, 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本所。
【合规启示】★
加强触发异常交易行为客户的处置力度,在必要时根据交易所管理要求及时拦截、阻断相关异常交易行为。同时,加大重点客户提示教育力度,及时引导客户规范开展交易。
案例2|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厦门证监局 日期 2026-09-16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未及时关注到瞳景物联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未能督促瞳景物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工作存在不足。
【违规事实】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持续督导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在对瞳景物联开展持续督导过程中,要求瞳景物联每月填写并报送信息披露问题清单,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清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未及时关注到瞳景物联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未能督促瞳景物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工作存在不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3]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持续督导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合规启示】★
针对「未及时关注到瞳景物联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未能督促瞳景物联及时」问题,完善对应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与检查机制,留存核查记录
案例3|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罚机关 浙江证监局 日期 2026-09-18 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要点】
① 所辖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缺失
② 营业部部分员工合规展业意识淡薄,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③ 分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意识不足
【违规事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座北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缺失,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5]的规定。二是营业部部分员工合规展业意识淡薄,不配合现场检查工作,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6]的规定。你分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合规意识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7]、第四条[8]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9]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分公司要切实加强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合规展业。
【合规启示】★
投顾业务推广全环节(宣传材料、话术、群发推送、直播等)纳入留痕管理,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记录留存,定期检查留痕记录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 将配合监管现场检查纳入员工执业行为规范与合规考核,明确不配合检查的问责情形,杜绝"合规展业意识淡薄"类问题; 分公司对所辖营业部实施穿透式合规督导,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分公司负责人考核,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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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本周案例涉及法规条文
以下条文全文摘自法规官方发布文本(证监会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 / 国务院公报),供需要深读的读者查阅。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三条 (条文全文请见法规原文)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二十七条 (条文全文请见法规原文)
[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91号两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为挂牌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材料,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91号两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其人员履行持续督导等义务,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布,证监会公告〔2020〕20号、〔2020〕66号两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公布,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7]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公布,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沪深北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官网公开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与合规研究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案例详情以监管机关原文为准。
「固收说法」——证券合规管理人员的每周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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