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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券商工作人员被处罚案例曝光。
近日,监管部门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一券商员工代客炒股,亏损高达9206万元,该从业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另有一券商员工内幕交易及违规炒股,内幕交易获利20.89万元被没收,并被处以104万元罚款。
违规代客炒股亏损9206万元,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以及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中某证券从业人员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普通账户,累计交易金额为1.91亿元,账面亏损182.92万元。
2017年11月1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杨某某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信用证券账户,累计交易23.38亿元,实际亏损9023.31万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25.30万元,合计账面亏损9206.22万元。杨某某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监管系统报备资料、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证监局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399975)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情况、违法所得、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违规炒股,没收20.89万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4万元
安徽证监局对国某证券员工方某某内幕交易永安行(603776)股票及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处罚。方某某为1996年出生。
永安行(603776)2024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于2024年11月20日晚公开。
方某某作为国某证券员工,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某控制使用“毛某明”账户买入“永安行(603776)”9.38万股,买入金额为137.05万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158.10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20.89万元。

同时,在证券从业期间,方某某控制使用“毛某明”“厉某单”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证券95只,累计买入金额1909.28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888.41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某某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就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0.89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就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某某处以4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方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0.89万元,并处以10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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