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关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切身利益,涵盖教育培训、医疗健康、网络服务等多个领域,因履行合同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为便于读者快速、准确掌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要点,本期法信小编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服务合同纠纷汇总成专题,案例君转载如下,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1
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因积分兑换服务产生的合同纠纷性质认定及管辖法院确定
——孙某波诉杭州某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平台为鼓励用户继续购买服务、提升用户消费黏性而推出的会员积分,属于用户使用平台服务获得的个人权益增值,而非平台向用户出售的商品;平台与用户就积分兑换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后者确定管辖法院。
【案号】(2023)渝05民辖终20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2
2
以大学生创业补贴为基数按比例高额抽取服务费用的合同条款效力认定
——浙江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政府面向大学生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专款专用,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孵化服务机构与创业者约定,以政府发放的科技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影响大学生创业补贴的效能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该收费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案号】(2025)浙01民终1307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1
3
法院主动释明下备位诉求的提出
——胡某妮、范某凤诉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的初始诉求中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补充合同有效情形下关于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备位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备位诉讼过程中,需要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以保障被告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重新指定。
【案号】(2025)闽04民终1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1
4
因培训机构原因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赠送的课时应当纳入退费范围
——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入库编号】2025-14-2-137-001
5
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数额认定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故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依法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22)川民再1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8-2-137-001
6
职务代理行为范围及效果归属的认定
——上海某电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职务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内部职务选任,其职务身份决定该代理对外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职务代理人就其职务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其职务、行为表现形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号】(2023)沪民申260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6-2-137-001
7
离异女性请求返还冷冻胚胎的司法审查
——叶某琳诉厦门某医院、第三人朱某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 胚胎权利人有权对经合法正规途径培育的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且相关行为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经冷冻胚胎共同权利人同意,离异女性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将保存的冷冻胚胎以适当方式予以返还。
2. 人民法院应审慎考虑冷冻胚胎返还存在的监管风险和技术风险,对离异女性请求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返还方式不予支持。离异女性指定具有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代为接收和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4)闽02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137-002
8
丧偶妇女有权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李某华诉河北省保定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生育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4)冀0606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137-001
9
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或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的,构成消费欺诈
——陈某峥诉杨某华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作出缺少客观事实基础和科学依据的虚假承诺,虚构服务效果,致使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害,构成消费欺诈。在判断消费者是否因虚假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时,不能简单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而是应当根据特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认知能力,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即使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背离常理、常识,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被误导,但是对特定消费者具有诱惑性,使其因此被误导的,仍然构成消费欺诈。
【案号】(2026)京03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6-07-2-142-002
10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审查标准
——东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以及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约定,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纠纷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具有合法性依据。
2.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对纠纷的判定需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法定要求,在效力上处理结果应当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案号】(2021)沪01民终442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6
11
婚礼影像资料被演艺公司丢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物品本身性质、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否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作出判断。
【案号】(2021)川190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137-002
12
电商平台通过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助消费者维权的效力认定
——陈某其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梅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当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重大损害时,电商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消费者损害凭证是否齐全、救济程度是否紧迫、商家是否怠于处理等情况,冻结或扣划商家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协助消费者维权。
2. 协助消费者维权既是电商平台的权利,也是电商平台的义务。商家以电商平台冻结或扣划店铺资金赔付消费者违法为由要求平台返还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民终1866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5
13
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2)鲁068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2
14
胚胎移植手术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计生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医院应依当事人请求继续实施手术
——王某女诉厦门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因不孕问题在医疗机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在丈夫一方因故死亡后,并不当然终止。丧偶妇女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除有确切证据表明胚胎移植将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外,丧偶妇女请求医院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37-001
15
网络直播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案号】(2019)沪02民终82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37-004
16
未成年人文身纠纷的责任承担
——周某某诉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未成年人文身后,其监护人向文身店主张返还文身费用的,文身店应当返还。若因文身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无法正常上学等严重后果的,监护人请求支付后续清洗费、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赔偿,人民法院应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合理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14-2-137-001
17
负有告知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实际是当事人建立服务合作的基础,若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一方无法获取涉及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理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事后对相应合作事宜重新协商。否则,应就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137-007
18
对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
——周某诉某甲速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司法裁判不应忽视市场交易成本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
【案号】(2022)粤0105民初1179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137-004
19
互联网公司单方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以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
——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基于商业惯例与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实则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合同效率的结果,“接受或走开”法则是格式合同最明显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时,关注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对这种“限制自由”的自由进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平台,可以提供差异性、适配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平台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时,基于其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商业特点,可以设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互联网平台这种基于限制用户契约自由而获得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应正当审慎行使,明确其权利界限,不得减损用户的合法权益。
(3)应当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契约正义原则仍得以全面贯彻。对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平台法定义务等行为,当属无效。
【案号】(2020)京04民终35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137-003
20
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时的违约责任认定
——某支付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银行卡收单机构利用外包服务拓展市场时,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到对特约商户资质审查义务的,在收单机构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及比例可参考外包业务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替代性、损害发生的可控性、责任减轻的有限性等因素确定。
【案号】(2021)沪74民终49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8-2-137-001
21
跨境股权交易中,就目标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认定
——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就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的义务主要系就股权交易自身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经签署的相关工程合同,受托人并非基于该工程合同当事人(业主或承包人)的立场,从签约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而是为工程业主股权交易相对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就工程合同是否阻碍、影响股权交易等问题进行审查。工程合同虽与案涉股权交易相关,但终非法律服务合同直接之所指,故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不应对受托人苛以相关工程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律师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亦不应要求受托人对工程合同尽到和股权交易一样的审查义务。在不超出该股权交易目的之范围内,受托人对目标公司事先已经签署的工程合同的审查,限于合同是否存在诸如“控制权变更”条款等阻碍影响股权交易完成或者对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
【案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318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12-137-003
22
信用证项下银行寄送单据时如何理解和把握谨慎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
——盐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交易的生命血液”,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的重要功能。根据UCP600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银行对报文传输、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本案中,甲股份银行盐城分行自行选择邮寄服务,对邮寄内容其并未勾选“物品”,而是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改为“包裹”。该邮件因标识为包裹而被印度海关扣留,属于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变故,根据UCP600上述规定,甲股份银行盐城分行不承担责任。本案正确适用UCP600国际惯例,阐明银行在传递单据过程中的义务,避免银行承担过重责任,维护信用证交易秩序。
【案号】(2021)苏09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12-137-002
23
未经协议一致确认的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的护理等级及相应护理费用变更的效力认定
——上海某某某年公寓诉某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养老入住协议书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护理等级确定及变更等相关内容,各方应依约履行。
2.养老机构有权依照住养老人的健康状况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变更护理等级及护理费标准,如监护人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复评,如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但无充分理由的,不予认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3
24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的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6)沪01民终8534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2
25
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给其带来的不便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李某某诉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应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同时,企业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8-12-137-001
26
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应建立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履行合同,须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案号】(2021)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7-12-137-003
27
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先适用仲裁,后适用诉讼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仲裁一裁终局而无效时,“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的效力。
【案号】(2020)沪01民辖终780号民事裁定【入库编号】2024-10-2-137-001
28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履行地变更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在约定地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经营者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且该变化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案号】(2021)鄂010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7-2-137-001
29
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
——郭某诉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7-2-137-002
30
常旅客计划中旅客不当行为的规制与权益保护
——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与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予乘机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结合当前。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案号】(2019)沪01民终1175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7-2-137-001
31
海关监管货物可否设立留置权
——某港务公司诉某船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用作债务的担保,包括留置方式的担保。
【案号】(2018)鲁7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0-2-137-001
32
劝退幼儿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叶某某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幼儿园作为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家长针对幼儿园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幼儿园因此而应予以处罚,作出将幼儿劝退出园的处理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应对幼儿隐私权进行赔偿性补偿。
【入库编号】2023-16-2-137-006
33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吴某某诉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货物重量无故障等问题导致快递货物灭失,快递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在管理、承运快递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快递公司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案号】(2022)粤民申17623号民事裁定【入库编号】2023-16-2-137-005
34
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若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则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黄某诉广东某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服务期限较长,老年人在办理入住前已对其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老年人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号】(2022)粤01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3
35
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及其经营者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
——甘某权、甘某龙诉周某丽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矫正”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案号】(2021)粤民再284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2
36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享有解除权
——常某诉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案号】(2022)粤0304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16-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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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以服务费未经审批确认为由拒绝付款之抗辩效力的认定
——某电力咨询公司诉某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因签订、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有关证据证明民营企业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要求政府支付服务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政府部门不得以有关服务费未按政府部门确认,有关款项未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案号】(2020)辽01民终15053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8-2-13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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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16-18-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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