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5 号
关于对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3 月,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GF证券) 未有效履行客户交易管理职责,多名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多次对GF证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要求其整改。此后,GF证券仍未能有效管理客户交易。2026 年 5 月至 6 月,GF证券再次出现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GF证券未能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并多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 3.1 条、第 4.1.1 条、第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 8.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 —— 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自查整改,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 1 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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