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吉林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存在:委托他人揽客、诱导客户提升风评等级等问题
当事人:周某,任职于ZJCF证券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罚单披露,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诱导客户提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对应的合规提醒
针对上述问题,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大家参考:
一、借用他人账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账户管理、股票交易有着明确的监管红线,严禁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及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从业人员无论是以本人名义、化名,还是借用亲属、朋友等他人证券账户开展股票交易,均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同时账户实名制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底线,出借、借用账户本身就违反合规管理要求。
实务中,部分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借助他人隐蔽账户交易难以被核查发现,或是认为仅控制账户、不亲自操作便不构成违规。但当前监管已实现交易数据、设备信息、账户流水的全方位穿透式监测,任何隐蔽的账户交易行为都极易被排查发现。
从业人员需明确自身执业禁止义务,在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证券交易禁令,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股票及股权类证券交易,不得实际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此类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行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对个人执业生涯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守底线,杜绝各类隐蔽化、侥幸化的违规交易行为。
二、委托他人揽客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不得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按照监管要求,客户招揽有三种情形是被禁止的:1.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委托其他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自然人开展客户招揽工作,只能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2.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客户招揽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目前尚未看到除外情形)。3.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工作。2021年10月29日,证监会机构部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第86期)》,进一步强调:“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作为一类比较特殊的人员,容易被我们忽略,尤其是很多与银行网点有合作的营业部,或者在银行网点驻点的证券从业人员,由于工作关系和银行员工相对比较熟悉,有的时候会或多或少的请他们帮忙照看一下,向银行员工提供开户二维码,委托他们帮忙引导一些客户、协助推广等等。总体上觉得,只要没有给他们支付佣金提成等好处费,就不算是违规,而只是工作上或者朋友间的私下帮忙。但现实的处罚说明,即使没有利益之间的往来,也是严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人员招揽客户的。
三、诱导客户提升风险测评等级
投资者风险测评是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核心基础,是匹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机构合规风控,属于不可随意干预的核心合规流程。
监管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必须严格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性匹配”的核心原则,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资产状况与投资偏好。实务中,诱导客户提升风评等级的违规形式多样,包括向客户暗示测评答题方向、提供答题技巧、引导客户刻意选择高风险选项、协助或代客户填写测评问卷、多次引导客户重复测评直至达到高风险等级等。
上述行为本质上规避了适当性匹配规则,极易造成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引发投资亏损、客户投诉及合规风险。从业人员必须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全程保障客户风险测评的独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任何形式干预、引导、篡改客户测评结果。
同时,需严格依据客户真实测评结果开展产品推介、销售工作,做好产品风险告知与投资者教育,如实披露产品风险特征,杜绝为了促成业务突破适当性底线、诱导客户违规提升风险等级的行为,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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