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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荐股,某券商投资顾问被罚!对应的管理建议!| 案例2026年第66期

wang 2026-06-04 行业资讯
微信群内荐股,某券商投资顾问被罚!对应的管理建议!| 案例2026年第66期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6年4月,山东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黄某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微信群内荐股、未揭示风险

当事人:黄某君,DB证券公司投资顾问。

罚单披露,当事人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在未了解客户情况、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及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分别进行了处罚。

微信群的管理建议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微信群的管理,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大家参考。结合 2020 年以来行业内涉及微信群、即时通讯群组的监管处罚案例梳理,当前微信群管理与业务使用过程中,个人及机构层面均存在典型、高发的合规风险点,具体如下:

(一)从业人员个人主要违规情形

1.私自建立用于业务沟通、客户服务、投资交流的微信群,未按公司制度向合规及管理部门履行报备程序;

2.违规利用微信群开展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分析等持牌业务活动,擅自发布个股推荐、买卖时点建议、收益预测等内容;

3.在微信群内传播、转载、编造虚假市场信息、不实行业数据或误导性投资言论,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二)证券经营机构主要管理失职情形

1.对员工用于业务往来、客户服务的各类微信群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要求全员登记报备,存在管理盲区;

2.未将全部业务相关微信群纳入公司舆情监测、合规监控范围,对群内信息发布、交流内容缺乏有效跟踪与管控;

3.微信群信息发布未建立严格的事前审核机制,或虽经审核但发布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合规标准,未充分揭示风险、未规范业务表述。

(三)微信群合规管控工作建议

针对上述风险,结合监管导向与行业实践,对微信群及同类即时通讯群组(含 QQ 群、企业微信群等)提出以下合规管理建议:

1.全面开展存量群组排查梳理与统一登记,摸清所有与客户、业务相关的群组底数,明确建群目的、成员范围、使用用途及管理责任人,实现全覆盖、可追溯;

2.分类处置各类群组,对非必要、冗余、用途不明的群组及时解散;对功能相近、成员重叠的群组予以整合规范;对确因客户服务、业务推广需要保留的群组,严格纳入公司合规监测与信息管控体系;

3.推进群组管理 “去个人化”,原则上不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建立、管理业务相关群组,确需设立的,应转为机构名义或纳入机构统一管理,避免个人游离于管控之外;

4.强化全员合规意识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公司合规管控的意义,内部管理与信息监测并非对正常业务开展的限制,而是防范执业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免受违规处罚的重要保障,鼓励主动报备、主动接受监督,杜绝隐瞒、躲避监管与公司管理的行为。

行业合规管理看法与倡议

客观而言,微信群等移动通讯工具具有即时性、私密性特点,在日常管理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以此作为管理缺位、合规失控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梳理近年监管处罚案例,此类违规行为屡有发生,核心原因在于部分机构及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足,未能严格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的监管原则,对相关制度要求执行不到位、管控不彻底,存在侥幸心理。

本次案例再次警示行业,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执业行为监管日趋严格,任何形式的违规展业、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发布不合规行为,均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并损害个人执业声誉与机构品牌形象。建议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执业意识,压实管理责任,细化管控措施,摒弃侥幸心态,从严规范各类线上沟通渠道与业务行为,守住合规底线,避免同类违规问题重复发生。

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汇总,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若内容存在出入,请以现行法律法规、监管官方文件及专业机构意见为准,本人不对内容引用产生的相关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更多监管处罚案例、违法违规行为分析、行业规则解读,可关注公众号「壹口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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