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Z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涉企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盐D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引发关注。

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蒲某某,为了在债券申购中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中间人田某联系到某证券公司的周某某。蒲某某承诺向田某、周某某支付好处费,换取对方帮助其成功申购债券。
周某某时任该证券公司承销的两类债券发行项目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协助被告单位顺利购得上述债券。交易完成后,被告单位共获利约183万元。随后,蒲某某向田某支付了109万元好处费,田某将其中的46.7万元转送给周某某。
盐D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此外,蒲某某还另涉及合同诈骗罪。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判处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前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是对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惩处的典型代表。向证券公司承销人员行贿,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法院通过“零容忍”的裁判态度,强调债券发行全流程的合规要求,同时警示企业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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