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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悔拍保证金归谁?券商称"优先受偿",法院却说"大家平分"!

wang 2026-02-27 行业资讯
1.2亿悔拍保证金归谁?券商称"优先受偿",法院却说"大家平分"!

一、爆仓与悔拍:1.2亿保证金引发的"争夺战"

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的执行局里,一场关于1.2亿元的争夺战正在上演。

故事要从两年前说起。张总(化名)是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他将持有的5000万股质押给某券商(化名),融资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双方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30%时,张总必须补足保证金或提前购回。

然而,股市没有给张总机会。

2019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股价持续暴跌,履约保障比例一路击穿预警线、平仓线。张总无力补仓,券商被迫启动违约处置程序。

第一次拍卖: 2021年3月,法院将张总质押的5000万股股票挂上司法拍卖平台,评估价4亿元。竞买人李某(化名)缴纳了1.2亿元保证金(成交价的30%)参与竞拍,最终以4.2亿元的价格成交。

就在大家以为尘埃落定之时,意外发生了——李某悔拍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竞买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更戏剧性的是,第二次拍卖时,由于市场行情进一步恶化,最终成交价仅为3亿元,比第一次拍卖低了1.2亿元。

这1.2亿元保证金该归谁?一场法律混战就此爆发。

券商主张:"这1.2亿源于质押股票的拍卖,是我的担保物变价款,我作为质权人应当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张总还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主张:"保证金是竞买人交的,不是股票变价款,应当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1.2亿元,足以改变任何一方的命运。

二、法律迷雾:悔拍保证金到底是什么性质?

这场争夺战的核心,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地带":悔拍保证金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观点一:担保物变价款(券商的主张)

券商认为,保证金是因质押股票拍卖而产生的,是担保财产的"替代物"。根据《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种优先性应当延伸至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如拍卖款、保险金、赔偿金等)。

观点二:对竞买人的违约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

普通债权人认为,保证金是竞买人李某因违约而缴纳的"违约金"或"定金",只是暂时由法院保管。这笔钱并非张总的财产(张总没拿到这笔钱),也不是股票的变价款(股票还在张总名下,只是被查封),而是对悔拍行为的惩罚性款项。

观点三:混合性质(法院的突破)

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了穿透式审查,认定悔拍保证金具有双重属性:

惩罚性:是对竞买人悔拍行为的制裁,用于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损失

担保性:在弥补差价后,如有剩余,可转化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关键区分:重新拍卖价款 vs 悔拍保证金

法院指出:重新拍卖的3亿元成交价,才是担保财产(股票)的最终变价款。券商作为质权人,对这3亿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1.2亿元保证金,其第一顺位用途是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4.2亿-3亿=1.2亿)。恰好本案中差价正好是1.2亿,保证金全部用于弥补差价后,券商的优先受偿权已经在重新拍卖价款中实现。

但如果保证金高于差价呢? 比如第一次成交价4.2亿,第二次成交价3.5亿,差价7000万,那么剩余的5000万保证金,在支付拍卖费用后,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而非由质权人独享。

三、穿透式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的"分配方案"

2022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立了如下分配规则:

1. 重新拍卖价款(3亿元)

归属于质押股票的变价款

质权人(券商)优先受偿(用于清偿张总的3亿元债务)

2. 悔拍保证金(1.2亿元)

第一顺位:支付拍卖费用(佣金、评估费等)

第二顺位:弥补重新拍卖差价(4.2亿-3亿=1.2亿)

第三顺位:如有剩余,作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按债权比例分配

本案中, 由于差价正好是1.2亿元,保证金全部用于弥补差价,券商的债权已在重新拍卖价款中得到全额清偿(3亿元),因此保证金不再分配给券商,而是用于弥补差价(实际上回到了重新拍卖的"价格补足"逻辑)。

典型意义:

法院明确: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担保财产的实际变价款(即重新拍卖价款)为限,不能及于悔拍保证金。悔拍保证金在功能上是保障重新拍卖顺利进行、防止竞买人恶意搅局的"稳定器",而非担保物的"替代品"。

四、金律思警示:金融机构必须警惕的"执行陷阱"

作为金律思律师团队,我们在处理股票质押违约处置案件时,经常遇到这类复杂的执行分配争议。本案给金融机构(尤其是券商、银行)敲响了警钟:

陷阱一:过度依赖"保证金"弥补损失

很多金融机构以为,竞买人悔拍后,保证金就自动归自己所有。这是误区。保证金首先用于弥补差价,只有当重新拍卖价款+保证金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金融机构才能继续追偿,且对保证金余额并无优先权。

陷阱二:忽视"重新拍卖降价"的风险

本案中,第二次拍卖比第一次低了1.2亿元。如果市场行情持续恶化,重新拍卖价款可能远低于第一次成交价,即使没收了保证金,金融机构仍可能面临"价差损失"无法全额弥补的风险。

陷阱三: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竞争

当被执行人(如张总)有多个债权人时,悔拍保证金在弥补差价后的余额,将成为所有债权人争夺的"蛋糕"。金融机构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我先查封、我先受偿",必须密切关注执行分配方案的制定。

五、给你的三个实务建议

对金融机构(质权人):

设置合理的拍卖保留价:不要为了快速处置而设置过低的保留价,防止重新拍卖时价格进一步下跌,导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

监控竞买人资质:在司法拍卖中,尽量协助法院审查竞买人的资金实力和履约意愿,防止"恶意举牌后悔拍"的情况发生。

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否则法院将按照既定方案分配。

对债务人(出质人):

悔拍保证金可能"间接偿债":虽然保证金不是直接给你的,但如果用于弥补差价,实际上减少了你的债务总额(因为重新拍卖价款+保证金=第一次成交价,覆盖了部分债务)。

警惕"超低价"重新拍卖:如果第一次拍卖价格明显偏高(如因恶意串通),第二次拍卖回归市场价,差价过大可能导致保证金全部用于补差,你将失去用保证金清偿其他债务的机会。

对竞买人:

悔拍代价极高:缴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没收,还可能面临补差责任(如果重新拍卖价格更低)。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确保资金到位、决策明确。

保证金不是"定金":司法拍卖的保证金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双向返还,悔拍后没有任何退还可能。

六、金律思团队:复杂金融执行案件的"破局者"

金凡律师,金律思创始合伙人,十八年党龄的专职律师,资本市场及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交易所、头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有丰富的金融实务和办案经验,电话18005050270。

在执行程序中,我们擅长处理以下复杂问题:

1. 担保物权实现与参与分配的冲突

代理金融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权,确保质押股票、债券的变价款优先清偿

对抗其他债权人对担保物变价款的不当冻结、扣划

处理悔拍保证金、拍卖佣金等衍生款项的分配争议

2. 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全链条"服务

从违约预警、平仓线计算、司法诉讼到执行拍卖

协调法院、交易所、中登公司办理股票冻结、过户

设计"协议处置+司法拍卖"的混合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回收债权

3. 执行异议与分配方案之诉

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其他债权人的不当干扰

处理执行程序中的"无益拍卖"(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问题

金凡律师指出:

"司法拍卖中的悔拍保证金问题,长期存在法律定性模糊。本案确立了'重新拍卖价款才是担保物变价款'的规则,明确了质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金融机构在处置质押股票时,不能将希望寄托于'没收保证金',而应更注重第一次拍卖的成交率。我们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提前介入拍卖程序,协助法院确定合理的起拍价、保证金比例,防止因悔拍导致的执行僵局。"

【金律思团队】专注证券、基金、信托等重大复杂金融争议解决及执行程序。

如您遇到:

股票质押违约后的执行拍卖难题

悔拍保证金分配争议

多个债权人对担保物变价款的争夺

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与诉讼

请私信留言"执行拍卖"或"质押处置",获取金凡律师团队专属法律方案。

(本文案例来自真实案件,人物均为化名。文中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转发提醒:司法拍卖不是儿戏,1.2亿保证金说没就没。对于金融机构,别让"优先受偿权"输在起跑线上;对于投资者,看清楚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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