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上海证监局连发3张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刘某修出具警示函,对其所在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分别出具警示函。

三连罚源自:员工私自宣传材料、宣传预期收益
当事人:刘某修,任职于中国YH证券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杨某燕,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
罚单披露,当事人刘某修在YH证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向客户传递非YH证券统一提供的推介材料、宣传预期收益率等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的出在反映出营业部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杨某燕作为营业部时任总经理,未能落实合规管理要求,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依规,监管部门对三名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处罚!
私制宣传推介材料并非个案
案例一
2025年9月,山东局发布2份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魏某凡及其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罚单披露,魏某凡任职于ZX证券(山东)公司济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且未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为。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及其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分别进行了处罚问责!
案例二
2025年12月,上海局连续发布2份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唐某智及其所在证券营业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罚单披露,唐某智在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向客户传递非由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的情形。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及其所在证券分支机构分别进行了处罚问责!
对应的合规提醒:私制宣传材料要不得
私制宣传材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是法律 "红线"。
一、核心法规明确禁止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禁止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宣传材料必须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明确禁止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 "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二、监管要求详解
·统一管理原则: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必须由法人机构统一制作、审核和管理,分支机构和个人无权擅自制作
·风险揭示义务:宣传材料必须包含完整的风险揭示,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真实性要求: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材料必须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禁止向不适当的对象推介产品,禁止宣传预期收益
三、合规宣传的 "正确打开方式"
1. 证券公司层面
·建立健全宣传材料全流程管控机制,从制作、审核到分发实行 "统一出口"
·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明确违规行为的后果,提高合规意识
·定期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违规行为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
2. 从业人员层面
·严格执行 "材料必审" 原则:只使用公司统一提供并审核通过的宣传材料
·对客户咨询的超出宣传材料范围的内容,应引导客户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信息
·发现违规材料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传播或使用
·加强自身合规学习,主动了解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



研报速递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