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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做券商,这些事不能干

wang 2026-01-19 行业资讯
在香港做券商,这些事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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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在公号【浮世有清音】中分享过香港工作和生活系列内容。今天,我们在聊聊香港的券商。

在香港,券商属于持牌经营。比如,你要做证券交易,就要持有1号牌。要为证券提供意见,就要持有4号牌。要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就要持有6号牌。要做资产管理业务,就要持有9号牌等等。持牌机构及其人员,都要秉持基本的职业操守。

(香港)

比如,以下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市场失当行为是持牌人绝对不能做的

一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某家公司或其大股东、董事、职员,以及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人,在获知与公司本身、股东、高管或其证券有关的、并非惯常的特别消息后,利用这些消息达成交易或促使其他人达成交易,或在明知其他人可能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披露这些消息,进而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其所涉及的标的物,除已上市公司的证券外,还包括在暗室交易,以及在首次公开招股的巡回推介过程中的未上市和未发行证券。

当然,在被控告涉嫌内幕交易时,相关人可以进行自辩。

比如,如果该交易属于一项市场合约,不以盈利或避免亏损为目的,或者在介绍其他人与大股东交易时,对方已知晓其交易对手为大股东,又或者相关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择股意见、也不知道其委托人了解内幕交易,以及在获知内幕交易前已经取得证券的购买权利,那么就可以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二是虚假交易

比如,蓄意或者不计后果地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或制造有关交易价格的误导性的表象,直接或间接参与设定非真实价格的交易,以及通过某些手段将价格水平维持在非真实水平上,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还包括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虚售交易,指的是在证券买卖后,实际拥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交易。

对销交易,指的是在买卖证券时,又与联系人在相关证券的名称、数量及价格方面做出了完全一致的反向操作。与虚售交易类似,这些显然也都是虚假的交易。

不过有一种情况不会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如果证券发行人的股份总额超过1亿港元,那么在其上市30天内可以采取价格稳定行动。这种情况下的人为影响价格,只要经过事先披露,都是可以接受的。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价格稳定行动的主体需要是受到规管的发行人及其包销商,找其他人来稳定价格也是不行的。

(虚假交易)

三是操控价格

如果相关人订立合约,利用非真实的交易手段,人为维持、抬高、降低或引起证券出现波动,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操控价格。

严格意义上看,操控价格也属于虚假交易的一种形式。与之类似的,还有操纵证券市场,指的是直接或间接订立2项或以上交易,从而抬高、降低、维持或稳定证券价格的行为。

四是披露与受禁交易有关的资料

简单说,就是有些资料是不被允许传播的。如果相关人收取利益,披露、散发、传播了这些资料,对证券交易产生影响,也会被认定为失当行为。

五是披露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

相关人无论是出于蓄意还是疏忽,披露了与重要事实有关的虚假资料,诱使其他人抬高、降低、维持或稳定交易价格,同样会被认定为失当行为。当然,如果是疏忽,可能承担的还是民事责任。如果是出于蓄意,则可能导致刑事诉讼。

六是欺诈和欺骗

这个不用多解释了。不管是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还是杠杆式外汇交易中,使用任何欺骗欺诈手段都是违法行为。

七是与国际市场有关的失当行为

不管是在香港发生而影响境外市场,还是在境外发生而影响香港市场,以及在香港和其他地区两地上市的证券,出现内幕交易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失当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7条都是券商及其雇员绝对不能做的事情。不过,这里主要指的还是限于交易所内的交易,比如在场外搞虚假交易、操控价格,都不在管控之列。

(国际市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为被认定为市场不良行为最好也不要做

一是高压式推销证券

比如吹嘘产品是新型的期权、债券或其它优质产品,告知对方是特定人士、且产品的供应时间短暂,催促对方将首期款项存入其他国家的账户,或者不断要求追加投资款项等,都可能被认定为高压式推销。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引诱投资者为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承诺而做出购买决策,进而有可能上当受骗。相关人往往位于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比如非洲、东南亚等,偏好使用电话、邮件进行联系。

二是频密买卖

比如在取得客户的全权委托后,为了收取高额佣金,利用客户账户进行频繁的买进卖出,而没有真正体现委托人的投资利益。

三是扒头交易

这指的是在接收到客户的交易指令后,没有优先为客户执行交易,反而先用自身的账户进行交易获利。之后再进行客户交易时,实际价格发生变化,客户的投资回报因而受损。

四是老鼠仓活动

老鼠仓指的是在执行客户的购买指令时,将买盘延迟分配给客户。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就以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然后告知客户无法成交,或以更高的价格完成交易。反之,在执行卖出指令时,也会延迟执行卖盘,如果价格下降就用自己的账户以较低价格购入,再反过来以更高价格卖给客户牟利。

(老鼠仓)

五是未获邀约的造访

关于这部分,我们会在【浮世有清音】的其他文章中专门进行介绍。

六是提供不恰当的意见

这里指的就是明明应当发现客户不适合某项产品投资,却并未告知,反而提供与客户利益相悖的投资建议。

七是未经授权的交易

这种比较好理解,无论是客户没有提供授权,而主动对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操作,还是客户明明提供了交易指示,却找借口拒不执行,都属于未经授权的交易。客户如果举报称没有收到相应的成交单据、月结单,也可以怀疑券商工作人员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交易。

八是企业管治失效

这其实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失效,比如欺诈、不当行为和未能履行披露责任等。

(企业管治)

与之前提到的7条市场失当行为不同,如果触犯后面的这8条市场不良行为,可能并不会直接认定为违法,但也会影响到监管当局对相应券商和工作人员的操守判断。所以,从自己的职业前景出发,还是要尽可能予以避免。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欢迎继续关注与香港工作、生活、子女教育等有关的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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