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丰泽东海泉州中心市区污水提质增效工程东海片区(二期)项目“4·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消息显示,2026年4月28日19时20分许,泉州中心市区污水提质增效工程东海片区(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班组违规施工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致1人死亡!“4·28”泉州丰泽区东海大街基坑局部坍塌事故,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据介绍,事故发生点位为丰泽区东海大街中段*小区大门口,东海大街W12工作井往W11接收井顶进约35米处。工程施工规模约29779.85m,合同价约9498.3382万元。施工内容为东海范围内市政管网完善工程、市政存量管网改造工程、试点片区改造工程、试点片区存量管网改造工程等多个子项目工程。
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当晚,事发点位施工破除沥青及水稳层,清理土渣装车运走后,刚好到饭点,就通知停工吃饭,晚上是否加班等通知。劳务现场管理人员张某某正在参加监理例会,施工班组为抢赶工期,在未报请审批、未落实边坡支护措施,且安全员、监理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刘某擅自安排挖机师傅刘某某启动挖掘机开展基坑开挖作业。施工中基坑内出现大块石块,现场施工人员未停工、未上报,也未增设放坡、支护等防护措施情况下,刘某贸然进入基坑内部查看。
张某某参加监理例会结束,回到事发点,当即责令刘某立即撤离基坑,撤离过程中基坑侧壁土体失稳坍塌,滚落石块夹住刘某脚部,其下半身被土方掩埋,无法自主行动。随后张某某组织刘某某、刘某某、傅某某三人开展先期施救,持续约30分钟未能成功,随即报警求助。
20时27分,东海派出所、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援,期间基坑再次坍塌,掩埋范围扩大,后下大暴雨,救援难度加大,最终造成刘某被掩埋死亡。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刘某,福建泉州市诚亿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经查,刘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违规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某,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黄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黄某某,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经查,黄某某作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控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庄某某,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经查,庄某某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张某某,福建泉州市诚亿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经查,张某某作为劳务现场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管理混乱,对现场违规作业、隐患处置及应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建泉州市诚亿劳务有限公司内部处理。5.汪某某,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派驻项目总监。经查,作为项目总监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理巡查安排频次不足。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黄某某,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经查,黄某某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7.林某某,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站该工程项目安全联络员,经查,林某某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各参建单位安全履职情况督促不够严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对相关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管控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福建泉州市诚亿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劳务人员三级教育及考核记录,劳务人员现场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够严格,现场监理巡查、旁站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综合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站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各参建单位安全履职情况督促不够严格,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市住建局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审核:何美娇 王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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