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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制度的真正入口是 1985 年集资办电(国发〔1985〕72 号),不是 2002 年 - 2
装机超过火电不等于转型成功:风光占装机 47.3%,发电量只占 21.8% - 3
136 号文之后,保障性收益的底线消失,光伏机制电价最低中标到 0.15 元/kWh - 4
第四次缠绕的落点:交付「电」会被价格卷死,交付「可被证明的绿电」才能定价
2026 年 1 月 1 日零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结束为期 27 个月的过渡期,正式进入征税阶段。
从这一天起,一家中国钢铁企业往欧盟发一吨货,可能要额外支付130 元到 4,670 元——不是因为关税,是因为碳。同一时间,欧盟碳市场的价格在98 欧元/吨附近。这笔钱的规则写得很清楚:进口商要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购买 CBAM 证书。
但真正要命的话藏在后面。
国内的绿证(GEC)与欧盟碳核算体系,目前尚未实现互认。也就是说,就算一家企业老老实实买了绿电,这笔碳成本也未必能抵扣掉。
于是出现了一个看起来毫无关联的问题:
这个问题跨了半个地球,跨了两个体系。但如果你把中国能源制度过去七十七年翻一遍,会发现每一道转折的褶皱里,都藏着一个「产」的诉求——产业要什么,电力制度就长成什么样。
只是这一次,提要求的不再是国内产业,而是别人家的海关。
先看两组数字。
2025 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合计18.4 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47.3%——历史性超过火电,成为电力系统第一大电源。全国发电装机总量达到38.9 亿千瓦,比 2020 年增长 76.4%。
这是了不起的数字。但如果只看这个数字,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
因为同一份官方数据里还有另一组:
2025 年,风电、光伏发电量合计约2.3 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的21.8%。
而火电,装机占比已经降到四成上下,发电量还占 59.8%。
装机上,新能源赢了。电量上,火电还压着一头。
这个剪刀差不是技术问题,是责任分配问题:
为什么接不过去?因为电力系统的物理逻辑和账本逻辑,是两套东西。
煤电是「随叫随到」的电源:需要多少发多少,调度一张纸就能调。风光的出力由天气决定,不由调度决定。系统可以给你装机容量,但不能给你承诺的电量。而电力市场最终是按电量结算的——没有电量,装机数字就只是资产负债表上的一行,不是利润表上的一行。
2025 年 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
这份文件改变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新能源的收益结构。
文件之前:保障性收益(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燃煤基准价结算,是收益底线)+ 市场化收益(余量参与市场交易)
文件之后:机制电量收益(场外差价结算,机制电价由竞价决定,比例逐年下调)+ 市场电量收益(完全由市场价格决定)
保障性收益那条底线,没了。
首轮竞价的结果已经在说这件事。截至 2026 年 5 月,除西藏外所有省份都出台了配套细则,29 个省份完成机制电价竞价。参与竞价的装机容量高达 2.2 亿千瓦,最终:
光伏最低中标价到了0.15 元/千瓦时。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做光伏的人心里都清楚。
机制电价不是所有项目都能进的。以河北为例(冀发改能价〔2025〕1066 / 1067 号):绿电直连、源网荷储等就近消纳项目,以及 2025-06-01 后投产的 ≥6MW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除自发自用外上网电量全部入市,不纳入机制电价——没有燃煤基准价兜底。
这意味着这类项目的上网段收入,不能按机制电价测算,须按市场化价格做敏感性分析。
面对上面这些变化,行业里最流行的两种反应是:
第一种:「政策说要建新型电力系统,所以储能、虚拟电厂、绿电交易都有前景。」——把政策方向直接当成了商业判断。
第二种:「新能源装机超过火电了,转型成功了,长期看好。」——把装机数字当成了转型成果。
这两种反应在过去二十年都很好用,因为那时候有补贴。补贴退出之后,这个习惯是危险的。
本文真正要打的对手,不是某一个政策,而是一种判断习惯:
政策改变的是「机制」,不是「现金流」。机制能不能兑现成现金流,中间隔着一段必须要验证的距离。这段距离有多远,是这篇文章要量出来的。
要量这段距离,需要一个能看长周期的框架。
从 1949 年算起,中国能源制度走了七十七年。这七十七年里,有两件事一直在同时发生,而且互相缠绕:
A 链 · 产业:产业升级 → 提出新的电力形态要求(要更便宜、更绿、更可控、可追溯)
B 链 · 制度:电力制度变革 → 反过来筛选产业(筛掉算不过账的,留下算得过账的)
这就是「双螺旋」。
「螺旋」在这里是个借喻——指两条链互相缠绕、互相筛选的机制,不是生物学概念。用这个词,是因为它比「相互作用」更准确地描述了一件事:双方都在改变对方的形态。
产业不是被动等政策,它在提要求。制度也不是服务产业,它在做筛选。
按这条线索,七十七年可以切成四段:
这里有一处需要校正——很多电力史的叙述,把这个时间表记错了一格。
产业侧:重工业体系需要电力,但国家财政投不动。
1949 年,全国发电装机只有185 万千瓦,发电量 43 亿千瓦时,分别居世界第 21 位和第 25 位。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今天一个中等省份的装机,就是它的几十倍。
从 1949 年到 1985 年,电力在中国不是商品,是基础设施。谁建设?国家。谁调度?电网。谁买电?电网。谁承担风险?国家体系。这个阶段追求的是三件事:供电安全、装机增长、全国联网。而不是价格发现、市场效率。
但到了 1985 年,这个模式撑不住了。
改革开放带来的工业扩张,对电力的需求远超国家财政的投资能力。1985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四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2 号),第一次打开了一扇门:
配套动作接踵而来:
这里要停一下,说一个常被讲错的点。
很多电力史把「多元主体进入电力」这件事记在 2002 年账上。这是个时间错位。
2002 年之前 17 年,集资办电就已经打破了国家独家投资。「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这是非国家投资主体第一次合法进入电力建设。所以:
这一次,没有输家。供给短缺的年代,能发电就是赢家。但这轮改革埋下了一笔后来要还的账:集资办电时代的电价是「还本付息电价」——按成本加成倒推电价。这个逻辑一埋就是三十年,直到今天还在影响输配电价的定价思路。
产业侧:中国入世,制造业要走向全球,需要的是低成本、可竞争的电——不能再按成本加成永远涨价。
电力体制自己也在暴露问题。改革前,电网既拥有输配,也拥有电源。发电和卖电是同一个人,没有竞争,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发电企业。新能源企业想进来,连个门都找不到。
1997 年国家电力公司成立,1998 年撤销电力工业部,政企分开完成。下一步就是拆。
2002 年 2 月 10 日,国务院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 号)。
这份文件的四句话是纲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
具体做法是拆分身兼两职的原国家电力公司:电网侧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发电侧重组为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五大发电集团;辅业侧四大电力辅业集团。
电价机制也一起改了,确立三段式电价:上网电价(容量电价 + 竞价电量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定价逻辑从「成本加成」转向「市场竞价 + 政府定价」的分层结构。
装机数据能看出这轮改革的能量:2002 年底 3.57 亿千瓦 → 2008 年底 7.92 亿千瓦,六年间年均投产装机超过 7,000 万千瓦,创造了当时世界电力建设史上的纪录。
但 5 号文里藏着一句当时没人注意的话:
这是「绿电直连」最早的制度伏笔。它出现在 2002 年,比这个词真正热起来早了二十多年。
这一次,筛掉了两样东西:算不过账的小火电(「十一五」关停 5,000 万千瓦的目标提前一年半完成),和一部分地方垄断的电网利益。
但这轮改革也留下了一个没解决的问题:发电侧成了可竞争的资产,但电怎么卖,还是电网说了算。这时候的新能源还在襁褓里——它连「能不能赚钱」这个问题都还没解决。
这一轮要分两拍看,因为新能源的成长走了两步:先解决「能不能算账」,再解决「能不能交易」。
第一拍:2011 年,让新能源「能算账」。
到 2010 年,中国光伏组件产量已经约 8GW,占全球市场约 50%——产业规模起来了。但国内只装了 520MW,占比约 6%。市场没起来。
问题出在定价。此前的光伏项目主要靠「特许权招标」定电价,价格是谈出来的、一次性的,无法写进财务模型。一个不能预期收益的行业,无法吸引长期资本。
2011 年 7 月 2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 号)。
它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光伏标杆上网电价:2011-07-01 前核准、当年年底前投产的项目1.15 元/千瓦时;此后核准的项目1 元/千瓦时。
为什么这是制度原点?因为在此之后,光伏项目的收益第一次变成了可以写进财务模型的数字。银行敢放贷了,资本敢进场了,IRR 可以算了。
第二拍:2015 年,让电「可以交易」。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印发。
核心是八个字:「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翻译成具体动作,是「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
三放开: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一独立: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
三强化:强化政府监管、电力统筹规划、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六大核心配套文件齐发——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交易机构、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燃煤自备电厂监管。改革从纲领落到了细则。
这一次,筛掉的是什么?表面上是「只靠补贴、不做技术降本的光伏产能」——2011 到 2012 年那轮全行业亏损,就是最直接的筛选过程。但更隐蔽的是心理层面:
前面三次缠绕,产业提的要求,说到底都是同一类:更便宜、更稳定、更有保障——都是电价问题。
第四次的答案不一样。
产业侧提的要求:不是便宜的电,是「能证明的电」。
2026 年 1 月 1 日,欧盟 CBAM 正式征税。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类产品,并扩围新增 180 种下游产品——机械、五金、车辆零部件、家电、建筑设备都在里面。
对一家出口企业来说,这件事的性质变了:
绿电在这里换了身份:它从「省电费的选项」,变成了「拿订单的门票」。
制度侧给出的回应:四份文件,四个动作。
第三份文件特别值得停一下。它是 18 年来第一次修订电力市场的基本规则。它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把「新型经营主体」这个词写进了制度: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承认了「不发电、不卖电,只做负荷组织」也是一门正经生意。这是「管理需求」第一次有了制度身份。
2026 年的制度现状(官方口径):
但这一步还没走完——必须说清楚。
如果这篇文章停在这里,就变成了「绿电很热,快去做」。那就正好踩了本文要打的那个坑。要把话说完:国内绿证与欧盟碳核算体系,目前尚未互认。这意味着买绿电现在还不一定能抵扣 CBAM 碳成本。所以:
「出口企业绿电需求」这个判断,现在的付费链条只通了一半——需求是真的(企业不买就面临碳成本),但抵扣路径还没打通(买了未必能减)。
在它补上之前,任何把「绿电需求」直接换算成「项目收益」的测算,都是虚的。
这一次筛掉谁?
筛掉一:拿不出碳数据、买不到可认证绿电的出口企业。按缺省值法计算,每出口 1 吨 CBAM 钢铁产品,可能要多付 130 元到 4,670 元。而欧盟的缺省值通常高于实际排放水平——没有自己的碳数据,就只能按顶格计税。这是一笔不便宜的学费。
筛掉二:只会卖电、不会做合规服务的地方能源主体。这一条,是这篇文章最终要落到的地方。
前面所有的机制拆解,最后都要落回一个问题:这件事,谁真金白银地付钱?
这是本文付费链条最完整的一项。它的特点是:付费动机不是「应该环保」,是「不做就出不去」。
这一项的诚实表述是:方向成立,商业模式未验证。不能因为它听起来对不对,就当成已经成立的事实。它对应本文第三个验证节点。
这是本文最终要落到的地方。
先说清楚它不该做什么。
不该只做「卖电」。电价处在下行通道里,售电价差会被持续压缩。靠电量价差活得越好,未来被压得越狠。
不该只做「代建」。那会退化成施工队——赚的是工程费,不是资产收益。做完一单少一单。
它的真实位置是什么?
为什么是它,而不是别人?因为它手上有三样东西,是外来主体拿不到的:
① 属地关系与政府信任——园区开发、指标协调、跨部门对接
② 分布式资产在手——绿电直连要求电源和负荷在同一区域,这本身就是主场
③ 对本地负荷的了解——哪家企业几点用电、用多少、什么时候停
它的风险也是清楚的:
零碳园区政策很热,但企业愿不愿意为「零碳」多付钱,取决于它有没有 CBAM 这类外部压力。如果没有出口压力,零碳园区很容易做成形象工程——盖个牌子,装几块光伏,算不出一分钱的实际减碳价值。
所以这一条判断能否成立,取决于一个前置条件:本地有没有面对出口碳约束的产业。有,就是生意;没有,就是形象。
判断如果没有验证节点,就只是观点。以下四个节点都是具体的、可观察的、有时间边界的。
以第 1 个节点为例:看商务部和工信部的公开通报,以及欧盟委员会对默认值清单的审查进度(欧盟计划 2027 年底前完成首次默认值审查)。如果到 2027 年上半年仍无实质进展,就要下调「出口绿电需求」的兑现节奏预期——不是判断错了,是时间要往后推。
以下为推演,非事实预测。每个判断都标注了置信度。
变化一:价格结构——电量电价下行,系统费用上行。(高置信度)
新能源边际成本近零,装机越多,现货价格被压得越低。与此同时,系统为了平衡波动,需要付出越来越多的调节成本、容量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会通过系统运行费、容量电价等方式,由用户承担。结果:企业电费账单里,「电量费」占比下降,「系统费」占比上升。
变化二:资产形态——发电资产金融化,负荷资产收益化。(中置信度)
发电资产的收益越来越像基础设施:稳定、低回报、长周期,对应的估值逻辑会向类债资产靠拢。负荷资产则开始反向走:过去是纯成本项,未来可能变成收益项——通过需求响应、辅助服务、容量市场获得补偿。
变化三:主体更替——赢家从「装机最多的」变成「能把负荷组织起来的」。(中置信度)
这一条是「管理需求」的直接推论。但它有一个前提:用户侧资源参与市场的规则必须成熟到能产生真实付费。所以置信度标注为中,对应的就是第三个验证节点。
回到双螺旋。
把七十七年再看一遍:产业提要求,制度做筛选。这个机制从来没变过。
变的只是要求的内容——从「给我电」,到「给我便宜的电」,到「给我可保证的电」,到「给我可证明的绿电」。
每一次,都有人被筛出去。
这一次,筛子的孔眼是碳。
而这个孔眼的大小,不完全由中国决定——它由布鲁塞尔的一部法案给定的。这就是双螺旋走到今天的新特征:A 链的要求,第一次来自国境之外。
那么,地方能源平台的位置在哪?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为什么布鲁塞尔的一条规则,会决定中国一个县的光伏电站的收益模型?
因为出口企业的绿电需求,必须有人在本地说清楚、送得到、认证得了。这件事天然需要属地主体——外来的售电公司不掌握本地负荷,外来的认证机构不掌握本地电源,外来的平台解决不了本地的并网和协调。
这既是位置,也是考题。
你交付的到底是「电」,还是「可被证明的绿电」?
前者,会被电价下行卷死——因为电是标准品,标准品只能比价。
后者,才是十年后真正的资产——因为「可被证明」是稀缺品,稀缺品可以定价。
从卖电,到卖「可被证明的绿电」。这是双螺旋第四次缠绕,给地方能源平台划出的坐标。
写在最后。
这篇文章没有给出「买什么」的答案,因为那不是判断,那是推荐。
它给的是一个坐标:当产业的电力要求从「便宜」变成「可证明」,电力制度的筛选标准就从「成本」变成了「数据」。
谁先把数据这件事做扎实,谁就先拿到下一轮的入场资格。
本文所有政策文号与数据均来自政府官网、官方发布会或中央媒体公开发布。
国发〔1985〕72 号《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公报 1985 年第 17 号
国发〔1987〕111 号《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
国发〔1988〕72 号《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国发〔2002〕5 号《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发改价格〔2011〕1594 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中发〔2015〕9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发改能源〔2024〕187 号《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05-14 公布,2024-07-01 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411 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
冀发改能价〔2025〕1066 / 1067 号(河北机制电价实施方案)
发改价格〔2026〕114 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装机与电量数据(1949 / 1978 / 2002 / 2008 / 2025)|国家能源局、2009 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国新办 2006-06-08 发布会
2025 年装机 38.9 亿千瓦 / 风光 18.4 亿千瓦 / 用电量 10.37 万亿千瓦时|国家能源局 2026-06-12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初步建成」/ 注册主体 100 万户 / 市场化交易占比 64%|国家能源局
136 号文首轮竞价机制电价区间|《中国新能源发电分析报告 2026》
CBAM 碳价 98 欧元/吨、钢铁成本 130–4,670 元/吨|欧盟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碳衡科技
绿证与欧盟碳核算尚未互认|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口径提醒:1949 年装机另有 173 万千瓦一说,本文采用国新办发布会口径(185 万千瓦)。CBAM 成本区间按缺省值法测算,实际值法核算结果会显著低于该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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