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学科交叉融合不断推进,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然而,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科技创新是一项创造性活动,是涉及多方主体、涵盖多个环节的系统性工程,在外部环境的变化、项目本身的复杂性、科研工作者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科技研发过程及其后续应用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一个参与主体、每一个环节的风险变化都会影响整个科技创新活动的稳定性,造成高额损失,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价值实现。因此,风险管理是科技创新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在防范化解科技风险、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引领下,原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提出“科技保险”这一概念,主张“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确定了第一批科技保险险种,并联合科技部启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于2007年将北京、武汉、重庆、深圳等确定为第一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于2008年确定了成都、上海、无锡等第二批试点城市,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发展模式。我国的科技保险工作开始由早期理论设想阶段转入理论指导实践的试点发展阶段。
2010年,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原保监会、科技部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风险分担机制,探索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新方式。同年12月,科技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原保监会、银监会以及证监会印发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再次强调了“加强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发挥保险对我国科技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数字中国战略的引领下,科技创新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多次强调科技保险在支持科技创新中的重要性。2020年9月30日,原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确定为我国首个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旨在为我国科技保险作出探索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贡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同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强化科技保险服务,完善产品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有效分散风险,为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同年12月,科技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做出修订,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2024年1月18日,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强调了发展科技保险、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明确了科技保险的内涵及业务报送口径,该文件的制定与发布对准确高效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升财险公司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均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推广及实践,我国科技保险的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覆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应用等保险产品上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地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科技活动主体购买科技保险,科技保险资金的利用率有所提升,科技保险整体发展迅速。2021年,我国科技保险保费体量突破100亿元,过去15年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6%。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保险还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
从供给方来看,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历史经验数据积累不足,复合型专业人才匮乏,保险机构普遍缺乏管理、应对新型科技风险的经验与能力,在风险识别、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损失理赔等方面面临着诸多难题。此外,科技保险的创新、经营往往需要较长周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利,这削弱了一部分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意愿与动力。因此,目前保险机构的承保依然以科技活动主体面临的传统风险为主,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供给上相对审慎,现有科技保险产品与各创新主体核心诉求的匹配度有待提高。
二、科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发展科技保险,首先要明确科技保险的定义。目前,学界关于科技保险的定义主要有三个不同角度。
第一类定义是从科研开发中的风险角度出发,认为科技保险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陈雨露,2007)。邵学清(2007)对这一定义进行了补充,将“科研开发过程”扩充到“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等过程”,并强调了“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变动、经费不足、管理失误等内部能力局限,以及技术变迁、市场变化等外部不确定因素。
第二类定义主要关注科技保险的保障范围,认为科技保险是以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胡晓宁等,200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司于2021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的“科技保险”进行了名词解释,基本沿用了这一定义:“科技保险是指以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是,该定义不够全面,仅将科技保险服务对象限定于科技企业,忽略了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保险需求。
作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大学 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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