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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发展研究报告(2023)摘编一

wang 2026-10-31 行业资讯
科技保险发展研究报告(2023)摘编一

摘要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技保险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助推力量。本报告从科技风险的交叉复杂性、广泛性、扩散性以及损失不确定性等特征入手,概述了科技保险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等不同阶段的功能和作用,然后结合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现状分析了发展科技保险面临的挑战,最后基于对科技保险有关主体的分析和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借鉴,指明了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趋势。总体来看,我国科技保险供给水平和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承保范围逐步拓展,产品研发紧跟科技发展实践,各地为科技保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但同时,科技保险对日益活跃的科技创新和日渐丰富的应用场景产生的结构复杂的交叉性风险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还需大幅提升,科技保险的服务领域有待进一步细化。着眼未来,仍需强化科技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科技保险产品供给、健全科技保险高标准服务体系、加强保险机构科技保险专业能力建设,以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过程风险保障,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全方位风险管理规划,为科技攻关项目提供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
[关键词]科技保险;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科技风险;风险管理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学科交叉融合不断推进,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然而,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科技创新是一项创造性活动,是涉及多方主体、涵盖多个环节的系统性工程,在外部环境的变化、项目本身的复杂性、科研工作者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科技研发过程及其后续应用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一个参与主体、每一个环节的风险变化都会影响整个科技创新活动的稳定性,造成高额损失,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价值实现。因此,风险管理是科技创新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在防范化解科技风险、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为我国的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引领下,原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提出“科技保险”这一概念,主张“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确定了第一批科技保险险种,并联合科技部启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于2007年将北京、武汉、重庆、深圳等确定为第一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于2008年确定了成都、上海、无锡等第二批试点城市,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发展模式。我国的科技保险工作开始由早期理论设想阶段转入理论指导实践的试点发展阶段。

2010年,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原保监会、科技部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风险分担机制,探索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新方式。同年12月,科技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原保监会、银监会以及证监会印发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再次强调了“加强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发挥保险对我国科技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数字中国战略的引领下,科技创新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多次强调科技保险在支持科技创新中的重要性。2020年9月30日,原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确定为我国首个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旨在为我国科技保险作出探索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贡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同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强化科技保险服务,完善产品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有效分散风险,为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同年12月,科技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做出修订,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2024年1月18日,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强调了发展科技保险、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明确了科技保险的内涵及业务报送口径,该文件的制定与发布对准确高效地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升财险公司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均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推广及实践,我国科技保险的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覆盖了科技创新活动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在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应用等保险产品上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地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科技活动主体购买科技保险,科技保险资金的利用率有所提升,科技保险整体发展迅速。2021年,我国科技保险保费体量突破100亿元,过去15年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6%。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保险还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

从供给方来看,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历史经验数据积累不足,复合型专业人才匮乏,保险机构普遍缺乏管理、应对新型科技风险的经验与能力,在风险识别、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损失理赔等方面面临着诸多难题。此外,科技保险的创新、经营往往需要较长周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盈利,这削弱了一部分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意愿与动力。因此,目前保险机构的承保依然以科技活动主体面临的传统风险为主,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供给上相对审慎,现有科技保险产品与各创新主体核心诉求的匹配度有待提高。

从需求方来看,科技风险的存在使科技保险具有较大的潜在需求,但实际上,我国科技保险的保费转化不足。虽然多地政府均出台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但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创业期,以中小企业为主,加之科技研发的投入高,大多数企业的资金相对有限,虽然它们有风险管理的需求,但购买科技保险的意愿并不高。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的科技保险营销渠道,影响了各科技活动主体与保险机构的有效对接。

二、科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发展科技保险,首先要明确科技保险的定义。目前,学界关于科技保险的定义主要有三个不同角度。

第一类定义是从科研开发中的风险角度出发,认为科技保险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陈雨露,2007)。邵学清(2007)对这一定义进行了补充,将“科研开发过程”扩充到“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等过程”,并强调了“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变动、经费不足、管理失误等内部能力局限,以及技术变迁、市场变化等外部不确定因素。

第二类定义主要关注科技保险的保障范围,认为科技保险是以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胡晓宁等,200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司于2021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的“科技保险”进行了名词解释,基本沿用了这一定义:“科技保险是指以与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科技企业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是,该定义不够全面,仅将科技保险服务对象限定于科技企业,忽略了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保险需求。

第三类定义在前两类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科技保险并非一个具体的保险险种,而是一个保险服务范围。例如,吕文栋等(2008)认为,科技保险是承保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包括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开发研究和市场推广等阶段),由于项目自身(包括技术的复杂性、技术的市场适应性、技术开发与管理者的责任)及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自然环境等)的影响,项目失败、终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价值实现的一揽子保险的统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月印发的《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将科技保险定义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认为,科技保险指保险机构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活动主体提供系统性、全面性、多样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是为科技活动及科技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是以与科技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从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服务的总和。科技保险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首先,从产品维度来看,科技保险不是一个单一的险种,而是相关保险产品、服务的总称。除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外,按照保障范围,科技保险产品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二是为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版次软件综合保险等。三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职业责任保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等。四是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人才、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网络安全保险、人才创业保险等。
其次,从客户维度来看,科技保险的服务对象具有明确指向性,主要保障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中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其中,科技企业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主要指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的机构,如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服务于这些科技活动主体的传统保险应归入科技保险范畴,如科技活动主体购买的财产一切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
最后,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即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由于科技风险具有特殊属性及市场失灵的现象,科技保险需要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财政手段参与,采用“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
从保险职能角度来看,科技保险本质上就是通过发挥保险的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保障和支持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科技活动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
一是损失补偿功能。科技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属性,当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阶段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缓解相关风险变化对各科技活动主体的冲击。
二是社会管理功能。近年来,保险机构“保险+服务”的发展趋势逐渐增强,原银保监会于2023年初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风险减量服务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的积极意义。保险机构应积极研究科技风险管理技术,为科技事业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实现风险减量最大化。
三是资金融通功能,将保险资金投资于科技发展。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稀缺的长期资金、优质资金和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产业具有高度适配性。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可以发挥长效扶持的作用,通过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多种产品和方式,更好地对接和满足科技创新企业潜在、多层次的资金需求。

作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大学 课题组

该报告已在《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8,2024.9两辑)发表,如需纸质版可自行订阅。本文为连载,请及时关注本公众号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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