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有老友跟老杨念叨:我在券商营业部那是VIP,客户经理是常打交道的熟人,他递过来的项目,还能有假?
老杨今天讲的这桩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四部门今年10月12日刚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案子的教训一句话:你常打交道的那个人,私下卖的东西,可能真不是券商的东西。
01 那100万,是怎么"飞"出券商大门的
故事得从2015年说起。杨先生是某证券营业部的VIP客户,常年在那边炒股,跟营业部负责人陈某熟得像朋友。
有一回陈某拉着杨先生路演,对外介绍说这个私募基金是我们证券公司自己运营的项目。风险测评?没做;产品评级?没做;匹配不匹配你的承受能力?顾不上了。杨先生基于对这家券商的信赖,签下《资产管理合同》,掏了100万。
结果合同到期、项目该退出了,钱没回来。杨先生找陈某催,这才后脊梁一凉:他买的这玩意儿,根本不是这家券商授权代销的产品,风险等级非常高。
02 空白合同和一张警示函
更要命的是后面查出来的细节。2022年3月,证监局给这家营业部和陈某下了警示函,两条问题:一是私自销售非券商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二是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合同文本管理上存在明显不规范。
2023年8月,杨先生把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30余万元。诉讼期间,那家私募确认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决定进入亏损清算程序,并作出了清算分配方案。杨先生对照清算方案核算损失后,继续向营业部主张赔偿。
03 一审驳回,二审改判57.67万
营业部在法庭上的话也很"标准":合同相对方是那家投资管理中心,不是我们;我们被证监局警示过,那是内部提醒,不等于要替客户的投资失败买单;再说你杨先生常年理财,懂行,凭什么让我们赔?
一审法院采信了营业部这套说法,驳回杨先生诉请。杨先生不服,上诉到安徽马鞍山中院。
二审法院把话挑明了:营业部拿不出证据证明做过风险测评,也没做产品风险评级、没做适当性匹配——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但杨先生自己也有过错:常年理财却没仔细读合同、未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就把高出自己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产品买了。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营业部赔偿杨先生576716.97元(二审案号:(2024)皖05民终1088号)。

04 老杨给各位提三条醒
第一,"这是我们公司自己的项目"这句话,一分钱不值。产品是不是券商代销的,券商官网、官方APP的代销名录里一查便知;查不到的,客户经理嘴上说得再亲热,也别信。
第二,签字之前先看落款和盖章。合同相对方是谁、托管人是谁、管理人是谁,跟今天接待你的这家网点是不是一家?盖的是营业部的章,还是一家你没听过的投资管理中心的章?这几个章对不上,别急着签。
第三,风险测评和双录,该走的程序一样不能少。"都是老朋友了免了吧"——真出了事,法院认的就是你没做测评、没做匹配这条。越熟,越要把流程走全,这才是真保护双方。
老杨在陆家嘴招商局大厦备好了茶。你要是手里也有在券商、银行网点买的、事后越想越不踏实的产品,欢迎约时间过来坐坐,咱们把合同摊开一条条对,慢慢聊。

风险提示:本文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科普,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案例三《证券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应做到“卖者尽责”》(案例原文见《人民法院报》2026年10月13日第3版,二审案号(2024)皖05民终1088号),仅用于法律规则解读,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指向、不推荐任何具体机构或产品;文中当事人均沿用官方公开的匿名化表述。私募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推介,投资有风险,决策需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案件细节与裁判结果以法院公开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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