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本文解读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案情与裁判理由引自最高法公开发布文本;标注"本文分析"的内容系笔者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观点,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券商VIP客户签了合同、打了100万买"私募",事后才发现:这产品营业部根本没授权代销,是负责人借机构信誉私自兜售的。四部门金融消费保护典型案例第三件,把"贴牌私售"下营业部的管理责任讲明白了。
01 裁判要旨
1. 证券营业部对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信誉销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销售机构未完成投资者风险评估、产品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3. 投资者具备理财经验却未审慎阅读合同,自身亦有过错,可按过错程度减轻机构责任。
02 案情回顾
当事人:杨某某(投资者、营业部VIP客户);某证券营业部。
争议:杨某某基于对券商的信赖,签署合同投资100万元购买某私募基金。后发现该产品并非营业部授权代销,而是负责人利用机构信誉私自兜售的高风险产品,监管部门亦就此发出警示函。杨某某遂主张营业部赔偿。
判决: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营业部对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信誉销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其未对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完成产品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杨某某作为具备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审慎阅读合同即投资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按过错程度改判营业部赔偿杨某某57万余元。
03 争议焦点
焦点有二:一是负责人"私售",营业部要不要为场所与信誉背书?二是投资者自己没仔细看合同,能不能因此减责?
04 裁判逻辑
1. 场所信誉=机构责任。 法院把营业部的管理过错摆上台面:你提供场地、出借信誉,员工借机私售,机构难辞其咎。本文分析:这打破了"员工个人行为、单位不知情"的常见抗辩。
2. 适当性义务不因"私售"而豁免。 无论产品是否授权,只要经由机构场所与信誉销售,风险评估、产品评级、匹配说明一个都不能少。
3. 过错相抵,投资者注意义务亦被审视。 杨某某有理财经验却未审合同,法院认定其有过错并据此减责。本文倾向:司法不纵容机构失责,也不豁免投资者自身的审慎义务。
05 实务启示
- 给投资者
买私募前核实产品是否机构官方授权代销,莫仅凭客户经理口头推介;合同逐条看,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别碰。 - 给金融机构
管住员工、管住场所,对非授权销售零容忍,适当性留痕必须到位。 - 给已受损者
核对销售链路(是否授权、有无评估匹配),缺失即可主张机构未尽义务。
以上观点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私信或添加徐律师微信咨询。
作者介绍
![]() | 徐滔 律师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 理事 义乌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金华市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库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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