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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第
一

这些年,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以及后续事故处罚能不能行政复议和诉讼,越来越成为基层的现实问题,企业有诉求,办案有困扰,在经济形势低迷和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双方的对抗似乎有加剧的态势。
最近因一起事故处罚听证工作陷入被动,在网上检索相关案例研究应对思路时,恰巧读到习剑平2023年发表于《法治研究》的《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一文,读后感触颇深、收获良多。
文中指出,2018年以来,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呈明显上升的态势。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例来看,多数判例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并引用相关案例。
截至2023年8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由”判例共30个,涉及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判例有28个。在这28个判例中,有4个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不可诉或在一定条件下不可诉,有22个认为可诉或者默认可诉,还有2个判例未对可诉与否表明态度。这28个判例中政府败诉的有4个。
再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获得各高院有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判例36个,真正涉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行政类判例有35个,其中认为不可诉或附条件不可诉的有4例,其余基本上都认为或默认为可诉,其中判决政府败诉的共有9例。
由此可见,最高法、各高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但却不是定论,原因在于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兼具专业、综合与政策属性,事关受害群众权益、社会稳定,属于应急管理体系重要一环,司法权介入须审慎,把握好审查时机与限度。
因此,梳理文章援引的判例以及日常工作实践来看,当前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能不能复议诉讼,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可复议诉讼,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批复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自带公定力与约束力,是后续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直接依据,实实在在影响相关主体权益;二是批复经行政机关职权外化,通过送达、公开、落地实施等方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形成实质影响;三是批复属于具备独立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事故成因、性质、责任划分的认定,无法被后续处罚决定完全吸收,仅审查后续处罚,难以实现完整的权利救济。
二是不可复议诉讼,理由有两个:一是批复属于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形式上并不直接创设或者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批复是事故处置链条中的阶段性过程行为,法律效果能够被后续行政处罚等最终行政行为吸收,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后续处理决定寻求救济,不必单独针对批复提起诉讼。
三是附条件不可诉,理由有两个:一是批复没有发生职权外化,未送达当事人、未对外公开,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益没有实际影响;二是批复仅为概括性、程序性表述,只同意调查报告、安排结案工作,并未对当事人责任、实体权益作出实质性认定。
结合一线事故调查、事故处罚工作实践,联系未来发展趋势,觉得作为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各项法定要求,扎实搜集固定证据,审慎厘清事故性质、法律边界,精准认定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无论是程序还是各项工作必须严谨细致。
怕就怕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同事还存在惯性思维,简单认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概排除复议与诉讼渠道。这种认知已经跟不上当前司法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很容易在后续复议、诉讼环节陷入被动。特别是还有可能推翻事故调查组结论,重新组织调查,造成时间精力双浪费,也影响政府形象。
这也不禁引发我们思考,事故调查全过程是不是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畴,是不是应该把法制部门吸纳进政府事故调查组,全程参与研判、法律把关与程序监督,从源头识别和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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