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汕头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驳住建部门 “坐等移送” 论、“事后监管”论近期在执法实务中,两种颇具迷惑性的观点时有出现:其一,住建部 58 号令仅规定消防审验的审批流程,没有条文明确住建部门应当主动查处未审先施工、未验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因此住建部门只能等待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线索之后,方可启动处置,本身不具备主动查处的法定职责;其二,只要建设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无论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一律属于 “事后状态”,全部划归消防救援机构监管,住建部门不再管辖。两种观点看似独立,实则互为支撑、相互背书,共同把住建部门的消防源头审验监管责任压缩为单纯的窗口审批业务。该套论调看似紧扣条文,实则混淆法源层级、割裂监管逻辑、混淆工程程序违法与使用管理隐患的边界,更是背离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的问责导向,是典型的限缩法定职责、转嫁监管风险的错误理解。汕头 “12・9”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明确指出,属地住建部门对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未能主动全面查处、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不足,这一问责评价,同样可以平移适用于消防审验领域同类违法行为的履职评判: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其他工程备案项目,属于住建主管部门法定管辖事项,住建部门负有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监管义务,线索移送只是协同机制,绝非启动查处的前置条件;工程是否投入使用,也不是切割住建审验监管职权的分水岭。厘清职权来源,是破除误区的第一要义。持 “坐等移送” 观点者,将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58 号令)当成职责的唯一依据,这是根本性的法律适用偏差。58 号令的定位,是规范消防审验受理、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程序性规章,它解决的是 “审验怎么办”,而不是 “监管要不要主动查”。规章第四十一条已经写明,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本身并不创设、也不能削减上位法赋予的监管职权。法定职权的根基,在于《消防法》。《消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第五十八条直接划定处罚权:依法应当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应当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从行政法基本原理来看,主管机关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天然享有通过行政检查、专项排查、信访举报、网格化排查等渠道主动发现、核查处置的权力与义务。只要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就不能把 “有没有别人移送线索” 作为是否履职的开关。移送机制的价值,是跨部门线索共享、协同治理,是 “锦上添花”,而不是履职的 “唯一入口”。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使用管理检查中发现属于住建管辖的审验类违法线索,可以移送住建;住建在工地巡查、装修改造排查、行业摸排当中自行发现同类违法,完全可以直接立案核查,不能以 “没有移送” 为由拒绝履职。比 “坐等移送” 更有迷惑性的,是 “一经投入使用即消防全包” 的错误划分标准。该观点简单以 “是否投入使用” 作为部门管辖权的分界线:工程在用 = 事后监管 = 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至于这个建筑当初有没有履行法定消防审验程序,属于附随问题,一并归消防管。这种理解,是把工程建设程序违法和消防安全使用管理违法混为一谈。 《消防法》对两类监管事项的划分,依据的不是建筑有没有投入使用,而是违法行为的性质、类型: 一类是工程建设程序类违法(住建管辖):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特殊建设工程,应当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即开工、应当消防验收而未验即投入使用。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建设活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准入制度,属于工程先天质量、建设审批程序层面的违法,哪怕建筑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只要查实该改扩建、装修工程属于法定应当审验而未办理,违法事实本身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处置范畴,有权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处罚、督促补办审验或者整改消除工程先天消防缺陷。 另一类是日常使用管理类隐患(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建筑投入使用后,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设施故障损坏、违规住人、违规动火等,是使用主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产生的动态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简言之:消防救援机构管 “用好”,住建部门管 “建好”。建筑投入使用,只是意味着开始产生使用管理隐患,不代表建设阶段的审验程序违法自动消失、自动转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接处罚职权。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检查发现这个线索,但只能负责移送,无权对 “未审先建、未验先用” 这一建设程序违法行为作出消防法第五十八条项下的处罚。如果采信 “投入使用后一概归消防” 的逻辑,相当于法定的消防审验准入制度可以被 “先投入使用” 的行为直接架空:建设单位只要偷偷完工、悄悄投入使用,就能跳出住建审验监管,程序违法责任转移,法定准入关口形同虚设。把施工许可监管和消防审验监管对照观察,更能看清该观点的逻辑破绽。施工许可违法、消防审验违法,同属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二者的监管法理、履职标准一致。汕头 “12・9” 事故调查组批评住建部门对无施工许可违法建设 “未能主动全面查处”,问责逻辑不是 “必须有人移送才能查无证施工”,而是主管部门负有源头巡查、主动管控的责任,放任违法建设在眼皮底下生长,属于日常监管缺位、履职不作为央。同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准入的法定关口。改扩建、室内装修、新建工程,只要落入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就必须先审后建、先验后用。这类违法发生在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交付环节,属于住建行业监管的固有范畴,不能人为切割成 “只有消防发现移交,住建才管”。如果认可 “坐等移送” 逻辑,就等于承认:住建可以不进工地、不查装修、不开展行政检查,只需要守在办公室坐等其他部门送线索,这与事故调查暴露、反复纠治的监管虚化问题如出一辙。实务当中,“坐等移送” 的论调,常常和综合执法划转分工混淆在一起,需要清晰区分。部分地区将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此时住建部门不再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但主动排查、核实线索、固定证据、及时制止违法、移送综合执法机关处置的监管责任仍然保留,不等于可以不主动发现、不核查、不制止,被动等待外部线索。划转的是处罚实施权,不是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风险发现、先期管控责任。还有一种衍生误解,把备案工程的 “双随机抽查” 制度,曲解为住建所有消防监管只能被动抽查、不能主动核查。58 号令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推行双随机抽查,是备案监管的实施方式,是常规监管模式之一,不等于住建丧失专项整治、举报核查、重点区域排查的主动检查权限。对群众投诉、上级交办、重大风险专项排查中发现的应审未审、应验未验问题,不受 “双随机” 清单限制,主管部门依然应当核查处置。从事故教训和追责报告看,“坐等移送 + 投入使用即归消防” 的理解,在责任追究层面站不住脚。长峰医院、凯信达商贸等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多次直指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监管缺位、部门之间推诿,该查不查、该管不管,最终被认定履职违法并追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中,已有裁判观点明确:住建作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得以 “未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线索” 为由,拒绝履行对未审未验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职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调查组不会认可 “我没收到移送,所以没发现、没查处” 的免责说辞,恰恰会认定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巡查缺位、主动监管落空中国政府网。当然,上述误区,并不是否定跨部门移送协同机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是消防治理体系高效运转的重要配套。消防、住建、镇街、综合执法之间建立移送台账、规范移送流程、及时互通线索,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但是协同不等于替代,移送不等于履职的前置条件。我们追求的理想格局,应当是 “双向移送 + 各负其责”:消防发现工程审验违法及时移送住建,住建立足行业主动巡查排查,发现使用管理类隐患及时移送消防,各司其职、双向衔接,而不是把住建变成只收移送线索、不主动排查的 “后置办案窗口”,更不能以投入使用为界,把先天工程消防违法造成的后天隐患全部推给消防救援机构。如果法律逻辑的辨析尚不足以打消疑虑,行政执法实践提供的事实则更为直接。新疆住建厅发布的专项排查整治典型案例中,多起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案件,违法事实的发现方式均为“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东莞市住建部门2025年全年立案查处的消防审验违法案件达68宗,案件来源是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主动作为,而非依赖其他部门移送。上饶市信州区住建局则是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小学改扩建项目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福州、莲花等地的案件,也均源于住建部门在审查办理或现场勘验中的主动发现。消防安全是底线工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是守住建筑先天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闸门。特殊建设工程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埋下的是根本性、系统性火灾风险,一旦投入使用,后续整改成本极高、隐患极难消除。如果在执法理念上接受这两套错误观点叠加形成的规则,监管关口就会整体后移,大量隐蔽的夹层装修、局部改造、用途变更工程,只要悄悄完工投入使用,就能规避审验监管,长期游离于住建监管之外,风险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悲剧。执法者应当回归法治本源:上位法授予主管职权,即附随主动监管义务;部门规章规定办理流程,不能反向限缩监管责任;工程是否投入使用,是区分隐患类型的参考,不是划分审验违法管辖权的绝对红线;事故调查的问责标尺,对施工许可违法、消防审验违法一视同仁。住建部门要摒弃 “等线索、靠移送、一投用就撒手” 的惰性思维,立足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在建工程、装修改造、用途变更项目排查,对应当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而未依法办理手续的违法行为,无论工程是否已经投入使用,都应当主动核查、及时制止、依法处置,用好移送机制但不依赖移送机制,守住建设工程消防源头准入底线,真正把先天风险管控在前端,而不是等隐患酿成事故之后,再去承担本可以提前防范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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