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摘要
很多投资者购买通道类券商资管产品,底层资产逾期亏损后,券商往往以“本产品为通道业务,仅按照委托人指令执行投资,不负责项目尽调”为由拒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案例选》一宗典型案件聚焦券商资管募集、合同效力与通道业务定性纠纷,明确裁判规则:通道资管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券商虽无需承担主动管理模式下深度投前尽调义务,但不能完全免除法定最低审慎核查义务,对于明显异常、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易,仍有识别与风控义务,履职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案件时间线、涉案金额拆解通道业务的责任边界,厘清通道≠无责,帮助投资者识别通道资管维权的突破口。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投资者王某认购某券商发行的通道集合资管计划,认购金额260万元,产品期限2年,业绩比较基准7.2%。该资管计划属于典型通道业务,投资标的由外部委托人指定,券商仅负责按照委托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完成划款,不自主遴选项目。
资管存续期间,委托人指令券商将资管资金投向一家民营房企债权融资项目。券商在接收投资指令时,仅核对书面材料表面签章,没有核查标的公司大额涉诉、股权冻结等重大负面信息,未识别该笔交易存在明显风险隐患。
2021年11月,房企资金链断裂,底层债权逾期无法兑付,资管计划净值大幅缩水。2022年3月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券商赔偿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券商抗辩:案涉产品属于通道业务,投资决策全部由委托人作出,券商仅执行指令,不负责项目尽调,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3年6月一审判决,2023年12月二审维持原判:案涉通道资管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券商虽为通道管理人,仍负有最低限度审慎核查义务,未识别标的重大风险,履职存在过错。投资者在投资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酌定券商承担60%赔偿责任,赔付15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通道类券商资管,券商只执行委托人指令,合同会不会因为规避监管而无效?通道业务模式下,券商有没有基础核查义务?底层项目爆雷,通道券商什么情形下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最高法案例裁判观点解读
(一)通道资管合同原则有效,不会仅因为属于通道就直接认定无效
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监管层面限制新增通道业务,但监管禁止、限制通道,属于行政监管要求,不直接等同于民事合同无效。
判断合同效力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单纯通道业务安排,只要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违规等情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行政监管处罚,不等于民事合同当然无效。
(二)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业务,管理人履职标准完全不同
主动管理型券商资管:券商自主选项目、自主决策,需要完整的投前尽调、投后跟踪、风险处置,履职标准高。
通道型资管: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由委托人确定,券商不需要独立开展深度商业尽调,不用对项目好坏做商业判断。但是,免除深度尽调,不等于免除全部义务。
(三)通道券商负有最低审慎义务,明显异常交易不能视而不见
通道管理人基础义务包含:核查交易是否符合资管合同约定、识别明显违法或者风险异常的交易、核实基础交易文件表面真实性、发现异常及时提示风险。
如果交易标的存在巨额诉讼、资产查封,属于公开可查询的重大风险,券商稍加核查即可发现却不作审查,放任资金投放,就属于未尽最低审慎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四)资管产品备案仅为行政手续,不决定民事合同效力
很多机构以产品已经备案证明产品合规。裁判口径:备案是监管层面的登记公示,监管机构不对底层交易真实性、风险做实质审查。备案与否,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也不能直接证明券商已经完全履行管理人义务。
五、对资管投资者的实务启示
1. 不要被“通道免责”话术直接劝退
通道只是业务模式,不是券商的免责金牌。维权重点不是否定通道合同效力,而是查找券商有没有违反最低限度审慎核查义务。
2. 区分产品类型,找准过错核查方向
购买资管产品,首先看合同约定是主动管理还是通道业务。通道产品,不用去举证券商没有深度尽调,重点核查交易是否明显异常、资金投向是否超出合同约定。
3. 重点留存证据:资管合同、投资指令、底层材料
调取券商接收投资指令、审核底层材料的工作底稿。核查券商有没有发现公开重大涉诉、资产冻结等风险却仍然执行划款,该类证据是通道资管案件胜诉关键。
4. 多层嵌套资管,可适用穿透思维核查资金去向
多层嵌套通道产品,可穿透核查资金最终投向。如果资金实际用途和合同载明投向不一致,管理人未做核查,同样构成履职瑕疵。
5. 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监管机构对通道业务违规出具行政处罚,是行政层面惩戒;行政处罚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但能否拿到赔偿,还是要看券商履职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六、结语
通道资管纠纷最容易踩的认知误区,就是相信“通道=券商无责”。
法院裁判逻辑清晰:通道业务合同原则有效,券商不用承担主动管理产品高标准的尽调义务,但法定最低审慎核查义务不能免除。遇到明显异常、风险突出的交易,通道券商有义务识别、拒绝执行。一旦疏于核查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通道资管爆雷后,应当把举证重心放在券商基础履职瑕疵,而不是单纯否定通道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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