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境内证券市场采用中央存管、二级托管的模式。
✔中国结算作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受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权益维护服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托管机构,代投资者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
园子补充:学术界在国内是否真正存在二级托管有争议,因为理论上严格二级托管应当是在中登名下只能看见证券公司等名义持有人的二级账户,不掌握投资者明细。但是我国现行体系下,本着穿透式监管的主线,中登直接记载实际投资者的姓名、账户等信息,导致证券公司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独立托管职能,所以中央机作为存管机构向证券公司等提供服务,又直接掌握最终的投资者信息。
本文梳理了在不同交易所之间的托管模式,以供各位参考。
1.托管模式因为交易所不同而不同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托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其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中国结算在不同市场采用不同的托管模式:
✔上海市场采用“指定交易”模式,投资者须事先指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委托人,由该证券公司通过其特定交易单元参与上海市场的证券交易。
✔深圳和北京市场采用“托管券商”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在某家证券公司买入证券成功后,便与该证券公司自动建立了托管关系。
2.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深圳市场采取的交易制度及股份存管结算服务,涉及证券交易和结算环节。这种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转托管
转托管是深市特有的股份转移机制,通常是指将证券从一个券商转移至另一个券商。
根据中登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3〕95号)
1.2证券转托管释义
1.2.1证券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至其他托管单元的行为。
1.2.2证券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由某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另一托管单元。
对于发生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况的,转出方可直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俗称整体转托管。
园子笔记:
一般而言,证券公司会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办理转托管业务,作为转出方的证券公司接收中登公司下传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次一交易日,相应证券在转入托管单元(即作为转入方的证券公司)可用,可以进行正常交易。即证券转托管T+1日生效,即办理转出手续的下一交易日,转出证券可通过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易。
目前,在深圳和北京市场,已建立托管关系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转托管业务,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公司的证券转移到另一家证券公司托管,前提是在原证券公司处已履行清算交收责任且不存在违约情况。
3.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制度是上海市场采取的交易制度及股份存管结算服务。这种制度可以概括为:指定托管、唯一申报、整体迁移。
上交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1号——指定交易业务》
指定交易模式:
指定交易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会员机构),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 撤销指定交易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应当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交所的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园子笔记:
在上海市场,投资者需在原证券公司申请撤销指定交易,待指令生效后,投资者可另行选择证券公司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目前上交所撤销指定交易当日(T+0)生效。
指定交易本身不涉及到股份性质变动和持股数量变动,董高或者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由于转托管而发生的托管券商变动行为不属于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定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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