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观点
助贷公司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罪名体系已覆盖获客、放款撮合、贷后催收全业务流程的十余个罪名,刑事风险集中爆发于诈骗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信贷欺诈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大类型。获客环节多触发虚假广告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放款撮合环节集中爆发诈骗类犯罪与非法经营罪,贷后催收环节以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主,洗钱罪、帮信罪则叠加于资金流转与技术支持链条之上[10]。从罪名认定看,诈骗罪规制裁贷中介编造"风险管理费""服务费"等虚构名目收费、不具备服务实质的欺诈行为;非法经营罪要求同时满足未经批准、营利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五项要件[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行为方式限缩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情节严重按征信财产信息50条、住宿信息500条、一般信息5000条三档认定[5];催收非法债务罪须同时满足债务非法性、主观明知非法债务、采取法律禁止手段、情节严重四要件[1]。
从业务模式看,助贷涉罪风险贯穿获客、放款撮合、贷后催收各环节,并按环节分布不同罪名。获客环节的核心涉罪类型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丰台区曾有助贷公司负责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放款撮合环节是刑事风险最集中处,以虚构服务收费的诈骗罪、AB贷结构化欺诈的合同诈骗罪及无牌放贷、费用拆分的非法经营罪为代表[6];贷后催收环节的刑事风险集中于暴力及软暴力催收,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不当骚扰无关第三人并重[11]。整体模式涉罪呈现套路化、规模化特征,典型形态包括以诈骗罪为核心的套路贷、假借"租机"模式规避征信监管变相发放高息贷款的租机套路贷,以及冒充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实施规模化套路贷款诈骗的犯罪链条[8]。
构成要件认定上,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界分的核心,这一标准同时贯穿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定性。骗取贷款罪规制融资手段不法但占有目的合法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则规制融资目的与手段双重不法,资金用于挥霍、转移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2];AB贷结构化欺诈按当事人主观知晓程度分三路径定罪,担保人误认仅提供征信加持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意识到自己是实际贷款人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7]。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确立费用穿透规则,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等按比例浮动收取的费用统一并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13];高利转贷罪在助贷场景呈现间接正犯构造,助贷中介主导担保人利用虚假贷款用途套取银行资金转贷他人使用[7]。
典型司法案例与裁判要点表明,助贷涉刑案件罪名认定呈现清晰的量化标准与裁判路径。非法经营罪方面,黄某某等人"代购买房"非法放贷案确立费用穿透规则,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向14人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1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方面,缪某虚构经营材料骗取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1.02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宫某林招募38名"白户"骗取汽车消费贷款73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14];上海"AB贷"合同诈骗系列案中,非法助贷中介公司以"可办无抵押贷款"为诱饵、诱导借款人寻找征信良好亲友以见证人身份协助办理贷款、收取贷款金额15%-30%的"助贷手续费",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2亿余元[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面,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即入罪,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无需数量标准。
辩护策略应围绕罪名之辩、数额之辩、地位作用之辩、自首与退赃四大着力点展开,形成系统化辩护框架。罪名之辩的核心在于将正常居间服务与非法占有目的严格区分,争取将贷款诈骗降格为骗取贷款、将无牌放贷与合法民间借贷严格区分[10];数额之辩按实际到账本金重新计算放贷数额和违法所得,剔除砍头息、重复计息;地位作用之辩争取从犯认定;自首与退赃在量刑上具有实在价值。高频罪名辩护中,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核心方向在于审查放贷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核算实际年化利率并剔除砍头息与不合理费用[15],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辩护重点围绕主观之辩、行为之辩、结果之辩三层展开,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从四要件与情节严重限缩角度辩护;套路贷诈骗罪辩护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围绕借不借、清不清、虚不虚、展不展四关键点展开。辩护成功实操方面,有律师代理涉案金额上亿元、借贷人数近千人的非法放贷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涉恶风险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两罪4起犯罪认定,最终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对较低刑期。
合规风控的基点在于坚守居间服务属性,将刑事合规嵌入获客、放款撮合、贷后催收全业务流程。监管框架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以"助贷新规"(金规〔2025〕9号)为专项制度,确立名单制管理、总行集中管理、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等要求[4];业务底线合规红线包括只做居间撮合不碰放贷资金、不代客户过账走账、不协助虚构交易和包装资质、收费项目全部写入合同并控制综合成本、合作机构以银行官方名单为准;涉罪环节防控按获客环节个人信息合规收集、放款撮合环节杜绝欺诈与越界、贷后催收环节禁止暴力及软暴力催收逐环节设防[2];刑事合规体系构建事前制度与准入、事中流程监控、事后涉刑应对与辩护协同的全链条管控。面向未来,助贷刑事风险呈现AI对抗型涉罪模式、监管挤出二阶效应、反催收镜像升级螺旋三大演化方向,合规框架需前瞻布局。
助贷涉罪的本质是居间服务异化为信贷欺诈、资金融通越位与数据法益侵害,辩护与风控均须锚定居间服务属性这一核心法律定位。从定罪到辩护再到防控,助贷刑事风险治理的完整逻辑在于:以罪名体系与构成要件认定划定行为边界,以辩护策略保障程序正义与罪责刑相适应,以合规风控实现源头治理,共同构成助贷行业刑事风险防控的闭环。
2. 助贷业务模式与涉罪风险全景
2.1 助贷业务模式界定与监管框架
助贷机构在法律上定位为金融信息居间服务主体,法定业务边界严格限定于信贷信息撮合、融资材料辅助规整、金融供需匹配对接等非金融性辅助服务,不得涉足信贷发放、资金划转、支付结算等特许金融业务。助贷公司本不直接面对资金端,核心职能是连接借款人与持牌资金方,一旦越过居间角色进入资金运作,即触碰刑事风险红线。
监管框架近年持续收紧。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原则,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18]。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等构成助贷监管的制度底座[18]。自2025年10月1日起,商业银行总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消费者可通过金融机构官方渠道查询合作机构名单[17]。监管风险提示同时指出,部分助贷合作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问题,甚至不法分子混迹其中非法开展金融活动[17]。
在此框架下,助贷行业的刑事风险集中爆发于四大类型:诈骗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信贷欺诈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质是居间权利的异化滥用与市场准入秩序的违规突破。
2.2 获客环节涉罪风险
获客环节是助贷刑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核心涉罪类型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助贷公司为拓展客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用于电销引流,北京丰台区曾有助贷公司负责人因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实践中,违规平台普遍存在过度、强制收集身份证、银行卡、家庭住址、通讯录、通话记录等敏感个人信息,数据防护不到位极易导致信息泄露甚至倒卖至黑灰产链条。
获客数据的安全边界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紧密关联。助贷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对用户信息的采集范围、保存期限与使用目的均有法定要求,超出业务必要范围强制收集,或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金融领域"黑灰产"链条产业化,获客环节的个人信息非法交易已成为助贷刑事风险的重要源头。
2.3 放款撮合环节涉罪风险
放款撮合环节是助贷刑事风险最为集中的环节,罪名分布多元。
诈骗罪风险在于以虚构名目收取费用。部分助贷中介利用信息不对称,编造"风险管理费""前置利息费""服务费"等收费名目,虚构服务实质价值,客户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费用,符合诈骗罪构造。规模化情形下,犯罪团伙冒充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以"低利息、不收费"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设有费用陷阱条款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虚构"转贷退款""风险质押保证金"等事由划扣贷款资金,构成诈骗罪[6]。江西红谷滩区法院曾以诈骗罪判处何某等十五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6]。
AB贷等结构化欺诈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多路径定性。当相关当事人始终认为助贷中介是在帮助贷款增信或联合贷款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担保人意识到自己是实际贷款人时,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若贷款未如期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可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分在于资金用途:骗取贷款罪规制融资手段不法但占有目的合法的行为,贷款诈骗罪规制融资目的与手段双重不法,资金用于挥霍、转移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助贷中介与借款人合谋以"借新还旧""循环贷款"套取资金后共同瓜分的,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共犯。
非法经营罪是助贷越界的核心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且数额、对象达到标准的构成"情节严重[20][22]"。助贷机构脱离居间定位变相涉足特许金融业务,典型形态有三类:一是利用自有或归集闲散资金常态化开展贷款过桥、转贷续贷业务;二是拆分服务费、咨询费、包装费等收费名目变相抬高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三是无支付结算牌照代为接收、划转银行信贷资金。此外,部分平台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编造与银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假象虚构合规背书,以"零征信要求、极速放款"等虚假内容吸引借款人的无资质非法展业,亦属违规经营范畴。
2.4 贷后催收环节涉罪风险
贷后催收环节的刑事风险集中于暴力催收与不当催收两条主线。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核心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1][23]。该罪针对的必须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手段须达到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软暴力"程度,且须情节严重才入罪[11][16][23]。司法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侵害客体、行为对象与量刑差异,催收时若严重剥夺人身自由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择一重罚[23]。高频电话轰炸、批量短信恐吓、言语诋毁、曝光隐私信息等"软暴力"催收手段一旦被认定为"恐吓、跟踪、骚扰",即可能触及入罪边界[11]。
不当催收的刑事风险同样突出。部分平台在贷款逾期后频繁拨打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电话进行骚扰、恐吓,严重影响个人声誉和正常生活。线上催收场景下,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是催收行业的重要风险点,司法实践中需严格辨析"软暴力"标准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防止常规催收被拔高评价为犯罪[24][25]。
2.5 整体模式涉罪风险与刑事打击背景
从整体模式看,助贷涉罪风险呈现套路化、规模化、产业化特征。
套路贷是整体模式涉罪的典型形态,犯罪集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阴阳合同、刻意制造违约事实、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租机套路贷则为新型衍生形态,四川崇州法院审理的案例显示,无正规资质的第三方助贷机构假借"租机"模式规避征信监管、变相发放高息贷款,借款人仅获得少量套现资金却承担数倍于到手资金的还款本息,综合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被认定为典型套路贷衍生交易模式[8]。规模化套路贷款诈骗则表现为犯罪团伙冒充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以"低利息、不收费"为诱饵,依托正规门店包装、借助话术套路实施诈骗,内部形成电销、接待、权证、收费、售后等完整犯罪链条,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隐蔽性[6]。
刑事打击背景方面,自2026年起公安司法机关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非法金融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助贷领域越界经营、套路欺诈、数据倒卖等违法链条。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招募"白户"骗取汽车消费贷案等,集中展示了对助贷相关违法犯罪的严惩态势[19][21]。
各业务环节的涉罪风险可归纳如下:
业务环节 | 主要涉罪类型 | 风险要点 |
获客/信息采集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购买个人信息电销引流、过度强制收集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倒卖 |
放款撮合(收费) | 诈骗罪 | 编造风险管理费、前置利息费、服务费等虚构名目收费 |
放款撮合(AB贷) | 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 | 按当事人主观知晓程度三路径定罪 |
资金融通 | 非法经营罪 | 自有资金常态化放贷过桥转贷、拆分收费名目变相抬息、无支付结算牌照代收划转信贷资金 |
贷后催收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暴力胁迫、限制自由、恐吓跟踪骚扰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 |
整体模式 | 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等) |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签订阴阳合同 |
从全景来看,助贷业务的刑事风险贯穿获客、放款撮合、资金融通、贷后催收各环节,且日益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居间定位的坚守与特许金融业务的边界区分,是助贷公司合规经营的底线所在,也是防范刑事风险从源头治理的关键。
3. 助贷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罪名体系与认定要点
3.1 罪名图谱总览
助贷公司作为连接资金需求方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主体,其业务活动涉及信息核验、资质包装、资金融通等多个环节,在解决融资难题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乱象,不少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10]。自2026年起,公安司法机关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非法金融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助贷领域越界经营、套路欺诈、数据倒卖等违法链条,助贷行业刑事风险集中爆发于诈骗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信贷欺诈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大类型,本质上是居间权利的异化滥用与市场准入秩序的违规突破[33]。在此基础上,助贷公司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已扩展至十余个,形成覆盖获客、放款撮合、贷后催收全业务流程的罪名体系[33]。
罪名 | 助贷场景典型样态 | 认定要点 |
诈骗罪 | 虚构"低利率、高额度"贷款信息,编造"风险管理费""服务费"等名目收费 | 虚构服务、不具备服务实质,根本欺骗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诈骗犯罪基本构造[10] |
合同诈骗罪 | "AB贷"结构化欺诈,剥离实际用款人合同主体身份转嫁债务 | 交易架构从设计之初即背离真实交易意思,契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33] |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 | 虚构借款人资产状况、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助人骗取银行贷款 | 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界分:无占有目多定骗取贷款罪,合谋套取瓜分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共犯[10] |
非法经营罪 | 利用自有或归集资金常态化放贷、拆分费用名目变相抬高融资成本 | 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实际年利率超36%、情节严重[3]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收集、购买、出售、互换借款人个人信息、征信信息 | 限缩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行为方式,情节严重达数量标准[5]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 采取法律禁止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债务具非法性且主观明知[1] |
高利转贷罪 | "AB贷"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0] |
洗钱罪 | 为贷款诈骗犯罪转移资金、掩饰来源性质 | 明知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协助转换现金、出售,构成洗钱罪[34] |
帮信罪 | 为诈骗犯罪提供"两卡"、支付结算等帮助 | 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并达流水金额、电话卡20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30] |
虚假广告罪 | 以"免息""低息""额度高"等话术虚假夸大营销 |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可予追诉[32][35]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未经许可、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上述罪名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沿着助贷业务链条逐环节分布:获客环节多触发虚假广告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放款撮合环节集中爆发诈骗类犯罪与非法经营罪,贷后催收环节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为主,而洗钱罪、帮信罪则叠加于资金流转与技术支持链条之上。以下各节将逐类拆解各罪名的认定要点与入罪标准,为后续构成要件解析与辩护策略建立罪名层面的分析框架。
3.2 诈骗类犯罪认定要点
诈骗罪是助贷中介最常触犯的罪名。助贷中介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通过发布办理"低利率、高额度、长期限、随借随还"贷款的信息吸引客户,利用"包过审批——贷不下全额退""内部渠道——充值会员专属通道"等话术欺骗客户,实则以"风险管理费""前置利息费""服务费"等收费名目,使借款人在虚构服务的情况下支付费用[10]。由于完全不具备服务实质,属于对服务实质性内容的根本欺骗,直接导致客户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10]。央视"3·15晚会"曾曝光的网络助贷平台高利贷、砍头息、展期费问题,以及虚构贷款资质或银行合作背景、收取"砍头息"后失联、伪造银行批贷文件骗取手续费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诈骗罪[10]。
合同诈骗罪在助贷场景的典型形态是"AB贷"结构化欺诈。该模式的违法核心并非简单的居间服务瑕疵或民事欺诈,而是通过人为重构信贷法律关系主体、刻意制造信息壁垒、系统性转嫁债务风险的方式,从助贷服务开始之初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完整的刑事欺诈结构[33]。具体而言,中介在前置资质筛查阶段精准锁定实际借款人征信瑕疵、无法独立获批信贷的客观事实,刻意隐瞒授信信息,诱导征信良好的第三方签订贷款合同,以话术误导其错误认知为"仅提供征信加持",事后将第三方设定为唯一名义借款人与偿债义务人,剥离实际用款人合同主体身份,将逾期风险与司法追偿后果转嫁于不知情的名义借款第三人。该交易架构从设计之初即背离真实交易意思,完全契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该种"居间服务"对被害人毫无价值,构成合同诈骗罪[33]。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助贷中介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虚构借款人资产状况、收入水平、信用记录,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帮助借款人骗取贷款,因助贷中介大多并无对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多涉嫌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但若中介与借款人合谋通过"借新还旧""循环贷款"等方式套取资金后共同瓜分,中介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共犯[10]。从行为实质看,骗取贷款罪规制融资手段不法但占有目的合法的行为,行为人主观具备真实经营需求与履约还款意愿,资金主要投入实体经营;贷款诈骗罪则规制融资目的与手段双重不法,行为人自始无履约还款意图,虚构融资需求、伪造信贷材料的唯一目的即非法占有信贷资金,资金多被用于个人挥霍、资产转移、隐匿出逃[33]。
3.3 非法经营罪认定要点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五项要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3]。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数额、对象数量与后果三重维度界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3]。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27]。
助贷机构触碰非法经营罪红线的越界形态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自有或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常态化开展贷款过桥、转贷续贷业务,实质进入信贷发放这一国家特许经营领域;二是拆分服务费、咨询费、包装费等收费名目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规避利率保护上限;三是未取得支付结算牌照代为接收划转银行信贷资金,无证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33]。这三类形态的共同本质是突破居间服务属性、进入金融特许经营领域,从而具备刑事违法性基础。
3.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被限缩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5]。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
"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分三档: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5]。
助贷场景的认定须充分考量业务特殊性。贷超和助贷公司作为沟通贷款需求用户与放贷机构的中介平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公司通过收集贷款人的需求和了解个人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匹配合适的放贷公司,因此收集与贷款目的相关的个人信息具有业务必要性[36]。辩护与责任界定的要点在于:审视收集行为方式是否合法取得(而非以爬虫、购买、未经同意等方式非法取得)、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与放贷公司的合作协议是否明确信息用途与保密义务、是否履行中介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不能机械适用法条认为只要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犯罪[36]。
3.5 催收非法债务罪认定要点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须同时满足债务非法性、主观明知非法债务、采取法律禁止手段、情节严重四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手段行为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1][16]。其中高利贷是指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情形,除了高利贷,因赌博等产生的债务也是本罪所称的非法债务[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催收非法债务的手段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1][26]。
非法债务的界定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是司法适用中的两大难点。一方面,对如何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定义存在挑战,需要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及如何确定债务的非法性等;另一方面,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不明确、催收非法债务中的黑恶势力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突出[16]。从法益定位看,本罪被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表明本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将非法催收债务的行为归类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不仅与民众的感受更为贴近,还能更全面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公共秩序外,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也是犯罪的重要客体[16]。
3.6 其他关联罪名认定要点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围绕三个关键点,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客观上须同时具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两方面行为。在助贷场景中,"AB贷"行为如何定罪存在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争议[10]。需注意区分的是,助贷中介通常不直接持有信贷资金,"过桥""转贷"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对应关系需结合具体资金流向判断。
洗钱罪的认定以上游犯罪为限、并考察主观明知。洗钱罪的典型助贷场景是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行为人长期以帮助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为业,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宣称能帮助零首付购车贷款,采用伪造贷款申请人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的方式包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向银行申请贷款,领走车辆后低价出售,明知相关车辆系贷款诈骗所得仍接受抵押、出售的,构成洗钱罪[34]。洗钱罪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贷款诈骗犯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范畴[37]。
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已由"两高一部"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涉"两卡"帮信罪"情节严重"标准整合调整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30]"。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界分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程度与是否通谋: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话务支持等帮助行为,但未与被帮助者就诈骗犯罪通谋、未实际参与后续实施、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的,可以帮信罪论处;与实际实施诈骗的犯罪人就诈骗犯罪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宜以诈骗罪共犯论处[28][29][31]。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6][35]。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多人上当且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二年内因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等[35]。在助贷推广场景中,部分贷款产品存在息费不透明、虚假或夸大营销,以"免息""低息""额度高"等欺诈或引人误解话术吸引消费者,模糊或隐瞒实际利息费用诱导过度借贷,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规范营销宣传行为[3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助贷资金归集的边界在于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助贷机构利用自有或归集的社会闲散资金常态化开展贷款过桥、转贷续贷业务,若进一步演变为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对象归集资金,即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红线[33]。
4. 核心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4.1 诈骗类犯罪构成要件
助贷业务中,公司及其人员最可能触犯的罪名集中于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四类[12]。四者在客观行为构造上均以欺骗为核心,区别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普通当事人,以及所侵害的法益类型。
诈骗罪(套路贷涉罪)以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为交付型犯罪构造,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 [38]套路贷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独立罪名,而是以诈骗罪为核心的犯罪群组的概括称谓,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定性一般以侵财类犯罪认定,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罪;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数罪并罚或按处罚较重罪名定罪处罚 [45]。
合同诈骗罪(AB贷模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明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诱骗继续签订合同等情形。 [46]助贷"AB贷"套路中,中介诱导征信良好的担保人B误认仅"提供征信加持",后台却将B设定为唯一名义借款人转嫁债务,骗取高额服务费 [43][46]。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是本节核心,关键在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规制手段不法但占有目的合法,贷款诈骗罪则融资目的与手段双重不法。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自始无还款履约意图 [12]。骗取贷款罪则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39][40][43]。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骗取贷款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入罪条款,仅保留损失入罪模式 [39],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若抵押物真实有效、银行可执行抵押物收回贷款的,不应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43]。
四罪构成要件对比如下:
罪名 | 主体 | 客体 | 客观方面 | 主观方面 |
诈骗罪 | 一般主体 | 公私财产所有权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非法占有目的 |
合同诈骗罪 | 一般主体 | 合同管理秩序与公私财产 |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 | 非法占有目的 |
贷款诈骗罪 | 一般主体 | 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机构财产 | 虚假理由/虚假证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 双重不法(融资目的+手段不法) |
骗取贷款罪 | 一般主体 | 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机构财产 | 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 | 手段不法、目的合法 |
4.2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规制助贷业务中无牌放贷、常态化过桥转贷等行为,2019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3][41]。
本罪须同时满足五大法定要件:
·违法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性放贷[13];
·营利目的:主观上以营利为核心目的;
·经常性职业性: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延长还款期限的按1次计算[13];
·利率门槛: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放贷才能计入刑事定罪数额[27];
·情节严重:个人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放贷对象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量刑分两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3]。
费用穿透规则是本节关键——助贷公司将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按比例浮动收取的费用统一并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防止通过拆分服务费名目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规避36%利率门槛。同时,无支付结算牌照却代收划转信贷资金的行为亦属本罪的规制范畴。
4.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助贷业务以收集客户个人信息为前提,但收集行为的边界一旦失守即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公民个人信息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44]。
本罪将"侵犯"一词限缩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行为方式,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处罚,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则从重处罚 。 [44][47][48]情节严重标准设三档数量门槛: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以及上述两类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分别对应不同档位入罪标准 [44][48]。
助贷场景的责任边界在于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收集范围与使用目的,经用户知情同意后收集,且与放贷公司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信息用途与保密义务。若收集行为符合上述原则,则不属于法条规制的非法取得。
4.4 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
催收非法债务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针对助贷业务高利放贷链条中的催收环节[27]。
本罪四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情节严重;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高利贷认定标准为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oan Prime Rate)四倍。非法债务的界定范围既包括高利放贷直接产生的债务,也包括由其延伸的孳息、利息等,根据实践情况还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 [16]。
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方能构罪,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尚不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本罪明确手段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暴力催收若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4.5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聚焦三个关键点: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虚假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39];
·高利转贷他人:转借时约定利率高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助贷场景中,高利转贷罪的典型路径体现为间接正犯构造——助贷中介主导担保人B利用虚假贷款用途从银行申请贷款后交予客户A使用,并约定由A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转贷他人使用。 [7][43]最高检明确,当担保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意识到自己是实际贷款人或被明确告知是实际贷款人时,这类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7][43]。助贷中介主观上存在转贷牟利目的,且其收取的服务费可评价为转贷的"高利"部分,中介系高利转贷的间接正犯[7][43]。需要强调的是,若行为人用于高利出借的是自有资金而非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则不构成本罪。
4.6 罪名竞合关系分析
助贷业务链条长、环节多,不同罪名往往对应不同业务环节,竞合关系呈现"环节分工并存+手段想象竞合从一重+套路贷与高利贷界分互斥"三层结构。
第一层,环节分工并存:非法经营罪对应放款端/资金端,规制无牌放贷、常态化过桥转贷垫资、拆分服务费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应催收端,规制对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催收;套路贷诈骗罪则对应放款加催收全链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同一助贷机构在不同业务环节可分别触犯数罪,属数罪并行关系而非竞合。
第二层,手段行为想象竞合从一重:催收非法债务罪条文明确规定手段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层,套路贷诈骗罪与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界分互斥:核心界分在债权真实性与非法占有目的——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高虚假债权,借款人被欺骗;高利贷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利息但债权真实[38][42]。债权真实的高利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债权虚假的套路贷构成诈骗罪,两罪在助贷场景下一般互斥而非竞合。相应地,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对象限于真实但非法之债,套路贷制造的虚假债权因诈骗而丧失真实基础,对虚假债权的催收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27]。
司法实践中值得警惕的扩张倾向是:部分涉套路贷诈骗案件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完整的构成要件审查,忽视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以客观行为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38][42]认定应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层面对客观与主观进行双重评价[38]。同时,对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金融灰产行为,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不用刑法规制。
5. 典型司法案例与裁判要点
5.1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非法经营罪是助贷涉刑最高频罪名之一,司法实践围绕无牌放贷、垫资过桥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两类行为展开[55]。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2026年4月部署打击金融"黑灰产"集群打击行动以来,一批典型案件相继披露,为罪名认定提供了清晰样本[55]。
通州案是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的典型。该案中,助贷公司上游负责注册空壳公司、伪造经营流水"包装"客户,下游通过四十余家空壳公司以虚假购销合同套取政策性经营贷,再以"公转私"结算把资金交给个人支配,数年间为数百人套取贷款,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55]。警方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开展资金划转、公转私等资金结算业务,均涉嫌非法经营犯罪[55]。怀柔谢某案则揭示了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与银行内部人员勾连的样态,银行客户经理主动介绍客户、从中牟利,中介与银行人员一并被查处[55]。
黄某某等人"代购买房"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系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第二批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14][55]。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垫资买房)名义,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经营性贷款,通过收取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14][53]。2025年8月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14][53]。
从裁判要点看,无牌放贷、垫资过桥构成非法经营罪[53][55]。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放贷对象5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单位对应1000万元、400万元、150人;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认定标准减半[49][55]。黄某某案确立的"费用穿透规则"尤为关键: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实际年利率,拆分收费名目不能降低利率认定[14][53]。
5.2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助贷涉刑中后果最重的罪名方向,职业背债人案件是典型样态[55][56]。缪某虚构经营材料实施贷款诈骗案系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第二批典型案例[14]。2018年至2023年,缪某通过注册、收购、代为管理等方式取得数十家公司经营控制权,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开展转手贸易为名,通过制作贸易合同、资金走账交易记录、开具发票、支付服务费等方式虚构经营能力,骗得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1.02亿余元[14][53]。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另案郑某等人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部分缓刑)[14][53]。
宫某林等人招募"白户"贷款诈骗案同样入选第二批典型案例。2023年7月至9月,宫某林等人招募38名"白户"冒充购车客户办理银行无抵押汽车消费贷款共计734.4万元,造成银行损失676.5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宫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朱某、宋某某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14][53]。
此外,北京钱某某团伙虚构种植大棚和市场摊位套取涉农政策性贷款6000余万元;王某、程某某等人以一级中介身份发展十余个二级中介,伪造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和工作证明,诈骗银行购房贷款1.2亿余元;上海静安孟某某团伙以"配合购车、签字分三成"为诱饵,用背债人身份办理车贷后变卖车辆,骗取贷款82万余元[55]。车贷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以零首付购车为幌子招募一百余名白户骗取车贷,2026年1至2月法院对80名被告人一审宣判,时某、黎某等四人因贷款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其余76人因贷款诈骗罪获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55]。
裁判要点方面,两罪分界在于非法占有目的[42]。职业背债人案件普遍适用贷款诈骗罪,因白户本身无经营、无收入、无还款能力,贷款发放当日即按约定取现、卖车、分赃,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自始不存在[55]。中介虽未亲自出面借款,但其设计骗局、招募培训背债人、伪造材料、主导分赃,通常被认定为组织指挥者而非普通帮助犯[55]。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单位可构成,量刑三年以下、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升格为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最高可判无期徒刑[55]。洗钱罪认定逻辑上,被告人自己骗取贷款后正常消费使用属对赃款的自然处分,不另定洗钱罪;但按团伙要求提取现金、切断银行资金追踪链条且供认知道取现是为了帮助团伙逃避追查,具备洗钱主观故意,构成洗钱罪从犯[55]。
5.3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主要适用于虚构服务能力、AB贷套路、包装资质骗贷等场景[56]。上海"AB贷"合同诈骗系列案是典型[9]。王某等人设立非法助贷中介公司,下设业务部、渠道部、人事部、财务部等不同部门负责推广运营,在互联网发布"低利息""无抵押"贷款广告招揽征信不良借款人,随后冒充银行合作方、银行签约中心名义,以"可为征信不良客户办理无抵押贷款"为诱饵邀请借款人至公司详谈,诱导借款人寻找一位征信良好的亲友以所谓贷款见证人、担保人身份前来协助办理贷款,在亲友不知情情况下以其名义办理贷款,收取贷款金额15%-30%的"助贷手续费[9]"。上海警方捣毁11个非法助贷中介公司,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金额2亿余元[9]。冀06刑终157号案中,行为人通过伪造担保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68.5万元,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6]。
裁判要点上,一般诈骗罪涉案金额6000元即立案,10万元属"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万元即立案[56]。AB贷模式若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升级为贷款诈骗罪[56]。
5.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典型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助贷获客环节的高发罪名[57]。扬州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系江苏公安"净网—2026"典型案例,犯罪团伙以"助贷"为由通过定制话术、代为操作客户手机等方式骗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社交平台账号销售牟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非法获利50余万元,18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8]。
北京丰台区张某案中,助贷公司负责人张某为拓展客户、发展客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电话等信息16万多条,被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57]。广州助贷公司案中,红星新闻卧底调查发现该助贷公司手握超10万条来路可疑的公民信息,通过电销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外呼,利用成套洗脑话术欺骗各地借款人上门,还涉及AB贷、融房等违法操作,服务费可高达20%;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对涉事公司刑事立案,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59]。
裁判要点上,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7][60]。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入罪,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无需数量标准;"内鬼"身份(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出售提供给他人的)导致从重处罚[56][57]。
5.5 其他罪名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方面,曾某鹏等人侵犯公民信息、敲诈勒索案系首例将助贷行业非法代理维权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54]。2022年以来,曾某鹏等人经营两家信息咨询公司,先购买大量逾期客户电话号码进行"精准营销",累计为数千名贷款逾期客户"维权代理",通过恶意投诉、虚构平台违规证据等软暴力手段胁迫金融机构减免息费,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54]。上海长宁区法院认定该团伙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2万元不等[54]。
违法发放贷款罪方面,北京朝阳区莫某案中,银行客户经理为完成业绩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违法发放1000万元经营贷,尽管贷款已经归还、银行无直接损失,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职务侵占罪并罚[55]。该罪立案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中介买通客户经理的,还会同步触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55]。
催收非法债务罪方面,永丰县法院审结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中,永丰汇能金融公司专门从事小额短期放贷业务,日利率千分之六(实际年化利率216%)并在放款时预扣利息,四名催收人员对逾期借款人采取打电话威胁、恐吓、骚扰、在门口撒冥币、丢垃圾、写大字、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法院认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元[61]。上海二中院(2021)沪02刑终315号案与第1620号戴某隆案则确立了该罪中"非法债务"(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软暴力"催收行为认定及溯及力适用规则[60][62]。
帮信罪方面,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3-03-1-257-001中,王某胜等人成立公司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费用235万余元,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帮信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而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立公司实施帮信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应认定为个人共同犯罪[63]。张树林案中,行为人两次为办理网络贷款提供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该卡接受资金流入200余万元,其中678553.5元为22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法院认定构成帮信罪[52]。
高利转贷罪方面,姚某案中,行为人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合计990万元,将承兑汇票借给某工厂从中获利75万元,法院认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追缴赃款32.5万元[50]。浙江台州牟某燕案中,银行员工牟某燕以装修购买材料为名向银行贷款20万元,以每万元每天25元的高息转借给他人,共收利息9个月、非法获利13.5万元[51]。
5.6 裁判要点归纳与罪名图谱
综合上述生效判决与两部门典型案例,助贷涉刑罪名图谱可归纳为:无牌放贷、垫资过桥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客户伪造材料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组织"职业背债人"分赃、贷款到手即变现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指使背债人取现切断资金追踪构成洗钱罪;银行内部人员对应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类罪名;批量购买客户信息电销引流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套取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55]。助贷涉刑案件罪名呈多元化特征,高频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催收环节从传统寻衅滋事罪转向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伴随敲诈勒索等关联罪名[56]。
罪名 | 助贷场景典型样态 | 立案/入罪标准 | 裁判要点 |
非法经营罪 | 无牌放贷、垫资过桥、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个人放贷累计200万元/违法所得80万元/对象50人以上;实际年利率超36%标准减半 | 费用穿透规则:垫资息费、助贷服务费等统一并入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 |
贷款诈骗罪 | 组织职业背债人、贷款到手即变现分赃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白户无还款能力、贷款当日变现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骗取贷款罪 | 帮助客户伪造材料骗取贷款 | 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可构成 | 与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界分 |
合同诈骗罪 | AB贷套路、伪造担保材料 | 涉案金额2万元立案 | 以签订合同为手段实施欺诈 |
诈骗罪 | 虚构服务能力、包装资质骗贷 | 涉案金额6000元立案,10万元属数额巨大 | 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支付高额服务费后拒不履约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购买客户信息电销获客 | 非法获取/出售信息50条立案;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无需数量标准 | "内鬼"身份从重处罚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暴力/软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 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跟踪骚扰等情节严重 | "非法债务"含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债务 |
帮信罪 | 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出借银行卡 |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高利转贷罪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代理维权、恶意投诉胁迫金融机构减免息费 |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 恶意投诉+减免息费构成"软暴力"胁迫 |
从判决要旨与辩护要点对照看,各罪名辩护着力点存在共性:非法经营罪侧重辩护"经常性""不特定对象"及实际年利率认定,费用穿透后能否拆分核算;贷款诈骗罪核心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职业背债人案件可主张中介未亲自出面借款、属帮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立足信息数量、来源合法性及认罪态度,北京丰台张某案即以认罪态度、信息数量、用途、获利情况作为量刑考量[57];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主张债务非法性认定及"软暴力"程度未达情节严重。这些案例与裁判要点的对照,为助贷涉刑案件的事实认定、罪名区分与量刑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56]。
6. 辩护策略与实务操作要点
6.1 辩护策略总体框架
助贷涉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核心在于围绕罪名、数额、地位作用与自首退赃四个着力点展开,形成系统化的辩护框架。
罪名之辩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辩护人应将正常居间服务、真实用款需求与非法占有目的严格区分,争取将贷款诈骗降格为骗取贷款;将无牌放贷与合法民间借贷严格区分,核减不属于"不特定对象"的亲友借款和正常业务笔数。助贷中介多无对贷款非法占有目的、仅为骗取贷款收取中介费,多涉嫌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这一界分是罪名之辩的关键突破口 [10]。
数额之辩直接决定量刑基础。辩护人应按实际到账本金重新计算放贷数额和违法所得,剔除砍头息、重复计息和费用重复计算,使涉案数额回归真实水平。
地位作用之辩关乎从犯认定。二级中介、普通业务员、被动参与的白户应争取从犯认定;主动赔偿银行损失、退缴佣金的白户在司法实践中可获明显从宽。
自首与退赃在量刑上价值实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往往成为案件破获的关键,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在量刑上具有实在价值。
6.2 高频罪名专项辩护要点
助贷涉罪案件的高频罪名集中于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各罪名的辩护要点各有侧重。
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型)的无罪辩护核心方向包括:审查放贷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亲友、单位内部、商会内部、合作企业之间的拆借应排除在外;核算实际年化利率,剔除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司法解释规定年化超过36%才能认定"非法放贷",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计入,但合理的服务费、违约金、调查催告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区分民事借贷与职业放贷;时间效力抗辩与证据质证抗辩 [15]。罪轻辩护的关键思路包括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单位犯罪入罪金额是个人五倍)、区分主从犯(领取固定工资、听从指令、无分红无决策的员工可认定从犯)、扣减已归还本金与已偿高息、区分此罪彼罪避免重罪名、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费用穿透规则确立后,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按比例浮动收取的费用统一并入非法放贷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拆分收费名目不能降低利率认定。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客观行为高度重合,分界核心在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规制融资手段不法但占有目的合法(资金投入真实经营、无法清偿归因商业风险);贷款诈骗罪是融资目的与手段双重不法(自始无履约还款意图、资金用于挥霍转移)。辩护重点包括:主观之辩——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贷款用于真实经营、有履约还款意愿、经营不善致无法清偿归因商业风险)则降格骗取贷款罪;行为之辩——实质审查虚假材料是否实质影响放贷决策,不能认定材料有假即构成犯罪;结果之辩——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严重情节"入罪要素,损失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主张损失仅含本金更具合理性。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四要件辩护包括:客观债务非法性采狭义理解,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合同无效债务不等同非法债务;主观上要求明知是非法债务仍催收,误信债务合法不构成本罪;手段非法性需采取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法律禁止手段;情节严重限缩——单次催收不能单独构罪,直接以"两年三次"作为入罪门槛缺乏法律依据,可从法益衡量与刑法谦抑角度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辩护成功实操参考方面,有律师代理涉案金额上亿元、借贷人数近千人的非法放贷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涉恶风险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两罪4起犯罪认定,避免被认定为恶势力,最终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对较低刑期。
6.3 套路贷诈骗罪辩护关键点
套路贷并非独立罪名,系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8]。司法实践存在以"套路贷"典型行为取代诈骗罪构成要件、忽视对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审查的趋势,存在扩张诈骗罪适用的风险[38][42]。辩护须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38]。
套路贷诈骗罪辩护可归纳为四个关键点:
·借不借:审查借款"始因"是真实资金需求还是营销话术诱导;被害人多次复借不符合"次次引诱"常识。
·清不清:借款APP页面借款金额、应还、服务费、利息等名目清楚,借款人不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被骗;除非人为编造内容与APP显示不同才可能导致陷入错误认识。
·虚不虚:不能以收取服务费直接认定"变相收取砍头息";预先扣除费用属砍头息性质、不属于虚构债权,服务费高不等于虚高债权,借款人实质支付的对价才是关键。
·展不展:展期费高不等于虚高债权;公诉机关以平台故意引导展期、展期费用虚高指控为"套路贷"的论证不成立。
6.4 员工涉案实务操作流程
助贷公司员工涉诈骗案件的处理,须把握黄金期与责任边界的双重要点。
家属第一步应确认办案单位和涉嫌罪名、拿到拘留通知书,并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从刑事拘留到批捕通常仅三十几天黄金期,辩护工作应尽早介入 [64]。
对不直接对接客户、入职时间短、不参与销售话术设计的技术部门员工,以主观认知薄弱、从犯地位、社会危险性低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往往能取得较好效果。
辩护应坚持把"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开、把"经手全部金额"与"真正有争议金额"分开算;员工只对个人经手业务负责,立案前已归还的款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立案后退款作从轻情节。
6.5 认罪认罚与程序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运用的关键环节,但应在指控金额准确性与罪名定性空间确认前不轻易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的运用须以指控金额和罪名定性为基础,避免因急于签署而失去辩护空间。
辩护成功实操参考方面,有律师代理涉案金额上亿元、借贷人数近千人的非法放贷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涉恶风险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两罪4起犯罪认定,避免被认定为恶势力,最终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对较低刑期,体现了审查起诉阶段程序辩护与认罪认罚博弈的价值。
7. 合规实务操作指南与风险防控方案
本章面向助贷公司提供合规运营实操指引与刑事风险防控方案。监管框架界定业务边界,合规红线划定行为禁区,涉罪环节防控封堵风险点,刑事合规体系实现全流程管控,未来风险演化提示前瞻合规方向。
7.1 监管合规框架
助贷监管框架已形成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以"助贷新规"为专项的制度体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69][71]。后续进一步规范通知细化三项量化指标: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66][69]。
"助贷新规"(金规〔2025〕9号)确立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披露名单,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合作 [4]。名单制管理已落地为银行实践,徽商银行、恒丰银行、东亚银行等多家机构密集披露合作机构白名单 [4],南京银行披露41家合作机构覆盖20家平台运营机构和21家增信服务机构 [65]。新规同时要求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助贷新规"并未直接设定24%利率红线,《金融审判意见》中的24%标准并非对金融机构的强制约束,金融借贷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适用不同法律逻辑 [72]。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 [67][69]。《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68]。八部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禁止贷款产品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营销话术,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 [70][73]。此外,《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要求贷款机构将利息、增信服务费、逾期罚息等全部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逐项明示。监管框架可归纳如下表:
监管文件 | 核心要求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核心风控环节银行独立开展;单户消费贷≤20万元 |
进一步规范通知(2021年) | 合作方出资比例≥30%;集中度≤25%;联合贷款≤50% |
助贷新规(金规〔2025〕9号) | 名单制管理;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平台不得向借款人收息费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核心业务不得外包;联合贷款出资≥30%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 禁诱导性话术;平台回归技术服务本位 |
7.2 业务底线合规红线
助贷公司的合规基点在于坚守居间服务属性,将业务红线内化到日常经营。以下是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
·只做居间撮合,不碰放贷资金。助贷机构定位为撮合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居间服务,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归集资金常态化放贷、垫资过桥,避免滑向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
·不代客户过账走账,不协助虚构交易和包装资质。不代客户收取、转付贷款资金,不协助虚构交易背景、伪造银行流水、包装申请资质,堵住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介入通道。
·收费项目全部写入合同并控制综合成本。助贷服务费、担保增信费等收费项目须以书面形式载明,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监管允许范围内,不得通过拆分收费名目变相抬高综合成本。
·合作机构以银行官方名单为准。仅与银行披露名单内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合作,不与合作名单外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4][65]。
·个人不当背债人、不出借账户、不帮人取现。从业人员不得充当职业背债人,不得出借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不协助资金取现切断追踪,防范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风险。
7.3 涉罪环节防控
按业务模式环节分解涉罪风险点并逐环节设防,是刑事风险防控的核心抓手。
获客环节:个人信息合规收集。个人信息收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收集范围、使用目的与保密义务,严禁爬虫抓取、非法购买、未经同意获取个人信息;批量购买客户信息电销引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放款撮合环节:杜绝欺诈与越界。严禁虚构服务收费、AB贷结构化欺诈、无牌放贷、垫资过桥、伪造材料包装资质;不得拆分收费名目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规避监管定价约束。虚构服务收费、无牌放贷分别指向诈骗类犯罪与非法经营罪,伪造材料包装资质则可能介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
贷后催收环节:禁止暴力及软暴力催收。 [41]催收对象限于债务人、担保人、连带责任人等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2];严禁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言语攻击、散布隐私、频繁致电发短信骚扰或以其他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实施催收 [2]。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浙江等地已建立违规催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管机制 [2][41]。
7.4 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刑事合规体系应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控,以居间服务属性为合规基点,将刑事合规嵌入获客、放款、催收全业务流程。
事前:制度与准入。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名单准入审查、业务模式合规审查,对产品话术、收费结构、合作合同开展刑事合规前置审查;对照监管名单制管理要求,确保合作机构在银行官方名单内。将刑事合规审查嵌入新产品上线、新渠道拓展、新合作机构准入等关键节点,形成制度化防控而非事后补救。
事中:流程监控。对资金流(贷款资金走向、垫资迹象、账户往来)、信息流(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数据合规)、催收流程(催收话术、催收对象、催收方式)实施常态化监控,设立合规部门抽查与内部举报机制,对异常模式及时预警纠偏。
事后:涉刑应对与辩护协同。一旦涉刑,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梳理业务流程合法性证明文件,评估涉案环节对应的罪名风险,协同专业刑事辩护力量制定应对策略,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经手全部金额与真正有争议金额,配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运用。
7.5 未来风险演化与合规方向
助贷行业刑事风险正随监管强化与技术演进呈现新的演化方向,合规框架需前瞻布局。
其一,涉罪技术形态可能从伪造"人的材料"转向攻击"风控系统本身"。传统伪造流水、伪造资质、职业背债人骗贷正被专项治理与名单制双重封堵,下一阶段涉罪可能转向用对抗样本欺骗评分模型、深度伪造人脸识别绕过活体检测、设备农场模拟真实借款行为等AI对抗型模式。这要求风控体系持续攻防迭代,并将模型审计日志、欺诈检测系统输出纳入电子证据管理,同时为辩护中对主观明知与行为因果链条的抗辩预留空间。
其二,监管三重收紧可能短期推高而非降低刑事风险总量。名单制封顶合法渠道入口、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封顶定价利润、网络营销管控封顶获客手段,合法供给收缩未必消灭借款需求,被名单内平台拒之门外的次级借款人资金需求可能流向无牌放贷、职业放贷等灰色地带。合规体系应预判监管挤出效应,警惕"影子助贷"、名单内平台嵌套运营等套利结构,打击资源配置也需向非法放贷端倾斜。
其三,反催收镜像升级螺旋持续演化。司法封堵胁迫型反催收路径后,黑灰产可能转向"征信修复""债务优化"等话术包装下的双向诈骗——对借款人虚构修复能力骗取代办费、对金融机构用技术手段制造逼真违规证据。反催收策略需从应对恶意投诉转向识别技术伪造违规证据,并区分借款人被骗代办费的诈骗与机构被胁迫的双向侵害面。
面向未来,助贷合规应坚持居间服务属性、强化风控能力建设、建立名单内合规运营与名单外风险隔离双重机制,在监管强化与风险演化中实现稳健经营。
8. 总结
助贷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本质,是居间服务异化为信贷欺诈、资金融通越位与数据法益侵害三者交织的结果。沿业务链条审视,刑事风险贯穿获客、放款撮合、贷后催收各环节:获客环节批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销引流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放款撮合环节编造风险管理费、前置利息费、服务费等虚构名目收费构成诈骗罪,AB贷结构化欺诈按当事人主观知晓程度分定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或骗取贷款罪,脱离居间定位以自有资金常态化放贷、垫资过桥、拆分收费名目变相抬高综合成本、无牌照代收划转信贷资金触及非法经营罪;贷后催收环节以暴力与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体系以诈骗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为高频核心:诈骗类犯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经营罪须同时满足未经批准、营利目的、经常性放贷、实际年利率超36%、情节严重五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限缩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并设三档数量入罪标准,催收非法债务罪则须债务非法性、主观明知、采取法律禁止手段、情节严重四要件齐备。辩护工作围绕罪名之辩、数额之辩、地位作用之辩、自首与退赃四个着力点展开,坚持诈骗罪基本构造限缩套路贷扩张适用,以主观认知薄弱、从犯地位、经手金额与有争议金额分开核算、立案前归还款项扣除等路径争取实体从宽,审查起诉阶段在指控金额与定性空间确认前审慎运用认罪认罚。合规与风控的基点则是坚守居间服务属性这一核心法律定位,只做居间撮合不碰放贷资金、不代客户过账走账、不协助虚构交易包装资质,收费项目全部写入合同并控制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以银行名单为准,构建事前制度准入、事中资金流信息流催收流程监控、事后涉刑应对辩护协同的全链条刑事合规体系。未来刑事风险呈三大演化方向:涉罪技术形态从伪造人的材料转向攻击风控系统本身的AI对抗型模式,名单制、成本透明与营销管控三重收紧短期推高而非降低刑事风险总量,反催收镜像升级螺旋持续演化,三者共同提示合规与辩护须前瞻布局,锚定居间服务属性,从定罪、辩护到防控形成完整论证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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