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把ABS收回母公司:再谈券商资管条线与投行条线的业务协同、牌照管理2026年9月28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吉证监许字〔2026〕1号),核准东北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特别限定为“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乍看之下,这似乎只是东北证券新增了一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如果结合东北证券今年4月披露的业务调整方案来看,这份批复背后的重点其实并不在于“新增ABS业务”,而在于ABS业务从资管子公司重新回到证券公司母公司投行条线。一、这不是简单的“新增牌照”
2026年4月9日,东北证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议案》。公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为“全面对接公司‘大投行’战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内部机构定位”,拟申请增加“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并将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整合至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同时与东证融汇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区分经营。更具体地说,东北证券后续披露的股东会材料提出,由投行总部作为公司体系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唯一平台,并结合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管理要求,对母公司与东证融汇的业务进行区分。因此,9月28日的批复实际上是上述调整方案取得监管许可后的一个重要节点。从组织架构上看,东北证券并不是因为这次批复才开始做ABS,而是在重新考虑一个问题:ABS究竟应当由母公司的投行条线承载,还是由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承载?这个问题之所以有意思,恰恰在于ABS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的定位本身就比较特殊。二、ABS为什么既和“资管”有关,又具有明显的投行属性?
如果只看业务名称,“资产证券化”似乎天然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但如果把现行监管规则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它并不能简单归入通常意义上的“大资管”框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条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等;第三条则明确规定,“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也就是说,ABS虽然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体系中与证券资产管理存在历史上的制度联系,但它本身并不属于“资管新规”所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该规则目前仍然有效。更早的制度沿革也能印证这一点。2012 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7 号,2018 年废止)第十一条将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定向、集合、专项三类,而早年企业资产证券化正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开展的。可见在早期的监管框架下,ABS 被整体置于资管业务体系之内,资管属性更重。另一方面,从业务性质和内部控制要求看,ABS又明显带有投资银行业务属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二条将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类业务界定为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证监会在发布该指引时也特别要求,证券公司及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公司子公司认真对照、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第九十四条进一步直接处理了ABS业务中的母子公司关系: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涉及公司内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或母、子公司之间配合、协作的,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所以,理解ABS比较合适的方式,并不是简单地问它“到底属于资管还是投行”,而是要区分不同监管维度:在业务资格层面,ABS与证券资产管理资格存在制度衔接;在资管新规适用范围层面,ABS被明确排除在《资管新规》之外;在业务性质和内部控制层面,ABS属于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并纳入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东北证券此次可以把ABS业务放回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同时又需要取得一项“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三、为什么东北证券需要这张“限定资格”?
答案其实很直接:不是因为ABS变成了“大资管”,而是因为母公司承接ABS业务需要相应的业务资格。过去,东北证券的ABS业务由东证融汇承载。此次调整后,业务主体发生变化——由资管子公司转回证券公司母公司。因此,东北证券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与新的业务承载主体相匹配的资格。4月董事会公告已经明确了这一安排,9月28日吉林证监局的批复则正式核准了“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东北证券取得的并不是一张可以开展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完整牌照,而是一项针对ABS业务的限定性证券资产管理资格。2023年1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其业务范围即包括“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其业务范围同样包括“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两家公司均属于新设证券公司,其ABS资格并非来自既有资管子公司整合,而是直接作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一部分获得核准。东北证券这次的特殊之处则在于:它已经拥有一家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却选择把ABS重新配置到母公司。四、东北证券为什么要把ABS放回母公司?
从东北证券自己的披露看,答案主要是“大投行”战略下的业务和组织架构调整。公司在4月9日董事会公告中明确提出,要将东证融汇的ABS业务全面整合至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并与东证融汇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区分经营。更值得注意的是,东北证券后续披露的股东会材料进一步明确,拟由投行总部作为公司体系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唯一平台。这意味着,东北证券实际上是在重新划定母公司与资管子公司的业务边界:母公司投行条线承接ABS;东证融汇则进一步聚焦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条规定,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东北证券在相关股东会材料中也明确提到这一要求,并据此对母公司与东证融汇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因此,这次调整并不是简单地把ABS“搬家”。从监管逻辑看,它至少同时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方面,为母公司承接ABS业务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由投行总部统一承载ABS,避免母公司与资管子公司在同一业务上的重复经营。而第九十四条所强调的“母、子公司之间配合、协作”,则进一步说明:业务主体可以进行集团内部协同,但职责边界和协作机制需要被制度化。五、这是否意味着ABS正在回归“投行”?
从行业实践来看,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ABS本来就没有完全脱离投行,只是在不同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中存在不同的承载方式。例如,华泰证券2025年年报披露,华泰资管的“投行资管业务”重点通过ABS业务和公募REITs业务夯实业务增量;截至2025年末,华泰资管资产管理规模为7,084.65亿元,报告期内企业ABS计划管理人发行165单、发行规模1,380.40亿元。国泰君安资管也长期开展ABS业务。其公开披露显示,截至2024年底,国泰君安资管作为计划管理人累计发行37只绿色、碳中和、可持续挂钩等ESG主题ABS产品,总规模435.88亿元。一类是由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承载ABS业务,利用资管子公司的业务平台和专业能力开展相关业务;另一类则是由证券公司母公司投行条线直接承载ABS业务,将ABS与债券融资、结构融资等业务放在更完整的投行体系内统筹。两种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关键还是看证券公司的业务定位、牌照安排以及母子公司的职责边界。六、中信证券提供了另一个观察样本
中信证券的资管子公司设立,则体现了另一种牌照切分方式。2022年12月,中国证监会核准中信证券通过设立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信资管的业务范围明确不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养老金业务。2023年中信证券资管开业后,母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相应的非养老金业务由中信证券资管承继,而母公司继续保留养老金相关资产管理业务。2026年的公开披露仍显示,中信证券本身的经营范围包括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中信证券资管则承接不包括这些养老金业务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信证券是将一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更多集中到资管子公司,同时由母公司保留养老金等特定业务;东北证券则进一步把ABS这一具有投行属性的业务从资管子公司调整回母公司投行条线。这说明,证券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后,母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一套完全固定的业务切分模板。具体业务究竟放在哪里,最终仍然取决于监管许可、业务性质以及集团内部组织定位。七、这次调整还值得关注的,是“母子公司边界”怎么划
因此,再回头看9月28日的这份批复,关注点可能不应该停留在“东北证券重新获得资管资格”。更准确地说,这是一次以业务资格调整为前提的组织架构重塑。东北证券通过申请“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把原由东证融汇承载的ABS业务转回母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与此同时,东证融汇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母公司ABS业务进行区分经营。从资管子公司转回母公司,并不只是内部组织架构调整,还涉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存续期管理、客户及交易对手关系、合同和内部授权等一系列具体安排。后续如何落地,比取得牌照本身更值得关注。这正是《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九十四条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项目承揽、立项、尽调、内核、存续期管理以及中后台支持等环节,哪些由母公司负责,哪些由子公司负责,需要形成清晰的制度安排。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并不只是一个组织架构设计问题。笔者此前也曾就证券公司ABS业务的组织和合规安排,与证券公司客户结合具体项目进行讨论,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如有)与资管子公司之间如何在现有业务资格和监管要求下进行合理分工、协同开展,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各主体在项目承揽、尽职调查、立项内核、专项计划管理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职责边界。从这个角度看,第九十四条所强调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其实是ABS业务组织架构调整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北证券此次调整本身就是“大投行”战略的一部分。ABS与债券融资、结构融资、REITs等业务在客户需求和项目资源方面具有一定关联,将ABS放入投行管理总部之后,能否形成更完整的业务链条,可能也是这次调整希望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份“限于ABS”的资管资格批复,表面上是一项业务资格审批,背后反映的却是证券公司在资管子公司设立之后,对ABS究竟应该放在哪里、母子公司如何分工的一次重新选择。而ABS本身“资格上与资管相连、规则上排除于资管新规、业务性质上具有投行特性”的特殊定位,恰恰为这种重新选择留下了制度空间。附:《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吉证监许字〔2026〕1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东证发〔2026〕15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吉林证监局 2026年9月28日
邹野 律师、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15021763268 邹野律师长期深耕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及保险资金运用等金融法律领域,具有广泛而深入的专业实践经验。他持续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保险资管等机构提供常法或产品专项等法律服务,为证券公司、银行等基金代销及托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多家全球性金融机构及对冲基金管理人提供跨境业务支持,涵盖QFII、QDII、QFLP、QDLP、QDIE、WFOE PFM、MRF等业务形态。 凭借在投资基金、银行与金融等领域的表现,邹律师获得Chambers(钱伯斯)、IFLR1000(国际金融法律评论)、Legal 500(法律500强)、CBLJ(商法)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认可。此外,他还入选上海市司法局首批“鼎新法治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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