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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券商员工内幕交易,被罚没120余万元!

wang 2026-10-04 行业资讯
某券商员工内幕交易,被罚没120余万元!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当事人:方某意,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某意内幕交易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股票及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6年8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方某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方某意内幕交易“永安行”

    (一)内幕信息情况

    永安行2024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1月20日晚。方某意作为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8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意控制使用“毛某明”账户买入“永安行”93,800股,买入金额1,370,543元,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81,007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208,906.09元。

    二、从业人员方某意违规持有、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期间,方某意控制使用“毛某明”“厉某单”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证券95只,累计买入金额19,092,829.20元,累计卖出金额18,884,052.71元,扣除交易税费后,整体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某意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采纳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就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某意没收违法所得208,906.09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二、就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证券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方某意处以4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方某意没收违法所得208,906.09元,并处以1,04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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