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气候与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

为气候治理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下设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对气候变化相关事项设立规定。
该章节共包含27个法条,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般规定
气候变化减缓与碳达峰、碳中和
气候变化适应
国际合作
相关条款初步建立了温室气体监测、信息共享、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生态系统碳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及气候适应规划等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气候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气候合作——支持国家自主贡献(NDC)实施”项目受德国环境、气候行动、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委托,与中国生态环境部合作,通过专家研究、研讨对话和访问交流的方式长期为中国气候立法研究提供支持。
在法典颁布后,项目专门邀请德国生态研究所的气候立法专家开展相关研究,从欧盟与德国气候法视角对《法典》中的气候章节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中国未来气候法治体系的发展方向。
研究报告系统梳理《法典》气候相关规定,与欧盟及德国的主要气候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同时围绕中国未来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提出相关建议。
基于德国与欧盟经验,报告建议进一步构建从碳达峰向碳中和过渡的清晰、透明的减排路径。例如,可针对2040年和2050年设置阶段性减缓目标,并为2031-2040年、2041-2050年和2051-2060年三个阶段设定量化排放预算,同时将总体排放预算进一步分解为分行业管控目标,并针对碳汇领域设置专项指标。
报告还强调了监测与报告机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汇总各行业排放数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预测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有助于及时判断减排目标和排放预算的落实进展。如果监测结果显示阶段性目标存在无法完成的风险,则应及时启动相应的纠偏和补救机制。
与此同时,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也是实现气候目标的重要环节。报告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气候减缓领域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特别是在地方政府承担较大实施责任的领域加强协调。
加强气候适应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
报告还建议,为气候适应建立与气候减缓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独立法律框架。相关法律体系可包括总体适应目标、中央和地方气候适应战略、监测与报告制度、缺口填补机制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协同机制等内容。
展望未来
报告认为,将气候相关内容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气候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同时,现有气候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空间,需要通过更加明确的目标、程序和实施机制,将框架性规定进一步转化为有效的气候治理制度。
德国和欧盟的相关经验可为这一进程提供有益参考,而中国未来气候立法仍需立足自身国情、治理体系和气候目标。该报告也将为进一步加强气候治理、推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NDC)实施以及深化中德气候领域交流提供参考。
本研究报告提供中英文版本,
全文可以通过点击“查看原文”下载。
该报告是“中德气候变化合作——气候伙伴关系”项目的成果之一,该项目是德国联邦环境、气候行动、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BMUKN)在国际气候倡议(IKI)框架下委托实施的双边合作项目。
关于我们
受德国联邦政府委托,在国际气候倡议(IKI)的框架下,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在中国执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一系列项目。我们的项目不仅支持中德气候伙伴对话,还致力于推动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NDC)、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气候投融资、能源转型、能效提升、碳市场、可持续交通,以及省级低碳发展战略等领域的政策与示范案例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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