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中秋节,祝大家百事可乐,节日快乐。
前段时间,读到一篇很有意思的论文:

John Howells & Ron D. Katznelson, Freedom to Operate analysis as competitive necessity — the Selden automobile patent case revisited,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2024, Vol. 19, No. 6, pp. 493–507.
这篇论文的预印本早在2016年左右就已上传SSRN(ID: 2801309),正式版于2024年3月Advance Access上线,6月刊出,采用Open Access(CC BY-NC-ND)方式发行。论文全文15页。
它表面写的是Selden汽车专利案,但内核完全不是汽车史补遗。两位作者真正想做的是:用120年前的一手档案,去检验一个被反复引用的政策命题——“宽专利必然阻碍创新”。
说实话,不记得什么时候读到的这个论文,当时就觉得非常有趣,只能说“前段时间”阅读,今天发这个阅读笔记。
01
PART
先说论文讲了什么?
VIEW / 先听故事
Selden专利的由来
1879年,George Selden(乔治·塞尔登)提交了一份汽车相关专利申请。经过长达16年的审查拉锯,1895年获得美国专利第549,160号,保护一种“液体烃类气体发动机驱动的道路机车”。
问题出在审查过程里。Selden最初的申请描述的是Brayton型发动机——一种外置压气罐、缸内常压燃烧的早期发动机设计,技术上与后来主流的Otto四冲程发动机有本质区别。但在16年的审查中,他逐步删除了Brayton-specific的描述,用“压缩型气体发动机”这类一般性措辞替换,最终拿到的权利要求看上去能覆盖所有汽油车
但实际上,他的发明核心始终是Brayton发动机,与后来成为主流的Otto四冲程发动机(即今天几乎所有燃油汽车仍在使用的内燃机工作循环)完全不同。说白了,是两条技术路线。
ALAM的收费模式
1903年3月,Selden专利的独家被许可方牵头成立了“授权汽车制造商协会”(Association of Licensed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简称ALAM)。
ALAM的策略很清晰:
向所有汽车制造商发警告信,声称Selden专利覆盖全行业
提供“解决方案”:交1.25%的许可费就能加入
同时在媒体上刊登广告,警告消费者买非授权车会被起诉
当时全美近300家汽车制造商,超过一半已经退出市场。新入场的企业压力极大。那谁是新手玩家呢?
是的,就是后来鼎鼎大名的福特。
福特的应对
1903年6月,亨利·福特刚刚创办福特汽车公司。ALAM迅速盯上了这家新公司。
但福特有一个关键优势:他本人一直密切关注Selden专利的动向,并与专利律师圈保持密切联系。他的盟友Walter Marr在收到ALAM警告信后,委托专利律师事务所Parker & Burton出具法律意见。
1903年5月26日,合伙人Ralzemond A. Parker(拉尔泽蒙·A·帕克)完成了一份详尽的专利侵权分析——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意见书。
Parker的推理路径放在今天依然是标准操作:
第一步:回溯原始申请文件,证明Selden最初描述的确实是Brayton发动机
第二步:审查史分析,追踪Selden如何在16年中逐步修改措辞,以及他为克服驳回而作出的disclaimer在法律上限缩了权利要求范围
第三步:技术比对,证明当时汽车实际使用的Otto发动机与Selden专利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
第四步:法律结论——如果权利要求作宽泛解释,它们就被在先技术否定;如果能维持,也只能作非常狭窄的解释,覆盖不了任何当时在售的汽车
这份意见书没有停留在律师的抽屉里。福特直接把它变成了商业行动:
1903年7月28日:福特以整版广告回应ALAM的警告,公开承诺为所有经销商和车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直接引用Parker的结论
1903年9月18日:Parker向福特董事会正式汇报,董事会据此决定对抗到底
1903年10月22日:ALAM起诉福特
司法结果
1909年,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福特败诉。福特上诉并继续经营。
1911年,第二巡回上诉法院(Columbia Motor Car Co. v. C.A. Duerr & Co., 184 F. 893)作出终审判决:Selden专利的权利要求只能解释为包含Brayton型发动机的组合。由于当时所有商用汽油车都使用Otto四冲程发动,Selden专利虽然被维持有效,但实质上变得一文不值。
02
PART
论文的写作目的是什么
VIEW / 再看作者意图
这篇论文有一个明确的靶子。
200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发布里程碑式的报告 To Promote Innovation(《促进创新》),主张“过于宽泛的专利权会阻碍创新”。
在这份报告中,Selden专利是唯一被点名引用的实证例子。此后,大量学者和法院判决引用这个案例,形成了“Selden专利拖慢汽车工业”的标准叙事。
说白了,这个叙事就是:一项烂专利,掐住了整个行业的脖子。
Howells & Katznelson用一手档案——Parker意见书原件、福特董事会纪要、ALAM协议、进出厂数据——证明这个叙事站不住脚:
行业没有被拖慢:1903-1911年恰恰是美国汽车工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新厂商持续涌入,质量提升速度达到历史峰值,福特从零成长为行业第一
FTO分析发挥了作用:企业不是被动等待法院判决,而是在专利威胁出现时就通过专业分析做出了判断
“坏专利”甚至有正面溢出效应:ALAM收取的许可费资助了哈特福德实验室,制定了火花塞、螺丝、马力计算公式等行业标准,后来转移给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SAE)
作者的核心论点很清晰:把Selden案重新定义为“企业用FTO分析消化掉坏专利”的经典案例,而不是“宽专利阻碍创新”的反面教材。今天那些担心“宽专利必然害创新”的政策讨论,忽略了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缓冲机制——FTO分析。
03
PART
我阅读认为有意思的几个点
VIEW / 个人判断仅供参考
01 经济账|诉讼比交许可费便宜
福特第一个完整财年(1903年10月至1904年9月):
诉讼费:11,586美元
同期销售额:1,162,816美元
诉讼费占销售额比例:约1.0%
如果福特选择加入ALAM:
许可费(1.25%):14,535美元
加一次性入会费2,500美元
首年合计:17,035美元
打官司比交许可费每年节省至少2,900美元,越往后差距越大。
这跟现在一样,专利诉讼目的之一,还是打官司比交钱划算。
02 历史账|最早FTO案例的边界
说Selden案是“最早FTO案例”并非作者本意。
Howells & Katznelson之所以称它为“classic empirical example”(经典实证案例),是因为它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留下了完整的律师-客户保密意见书原件(Parker 1903年5月26日的意见)
2、该意见书进行了真正的权利要求级比对
3、该意见直接触发了可观测的商业决策(公开担责)
4、行业数据、诉讼记录、司法结局齐全,可以验证效果
在此之前,很可能存在类似的专利侵权分析——比如爱迪生在电灯领域的专利布局策略、19世纪50年代缝纫机战争中的交叉许可谈判。
但因为这些FTO意见书至今仍被封存在律师-客户特权之下,或者消失在历史中了。
而本案例上述四个条件都满足,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专利实践中极为罕见。
所以国内外,我都看到了有人把这个案例称为最早的FTO案例。
其实,我觉得可以这样称呼,除非有新的历史证据出现。
03 时间账|历史天意和作者运气
论文把分析锁定在1903-1911年,这个时间窗,一半是天意,一半是作者的运气。
1903年3月:ALAM成立,威胁正式化
1903年4-10月:FTO分析从律师桌面走向商业决策再到诉讼,全过程压缩在7个月内
1911年2月:终审判决,闭环完成
这个时间窗恰好也是福特从零成长为行业第一的时期,使得“开发没停且行业大发展”和“FTO在起作用”可以在同一张图上叠加呈现。
04 案例账|FTO意见书本身的示范意义
如作者所说,该案例之所以成为经典实证案例。是因为Parker的分析步骤——
原始申请→审查史→disclaimer→技术比对→法律结论
——放在今天仍然是FTO分析的标准操作。
123年前的律师已经做对了,我们还在学习这个案例的方法。
说白了,123年过去了,我们还在沿用Parker当年画下的步骤做FTO。
///
END
结语
CLOSING / 启发与感悟
启发一|专利制度从来不只是法院和专利局的事
专利的实际运行逻辑,很大程度上由企业、律师、市场机制共同塑造。法院和专利局设定规则,但规则怎么落地、能不能被消化,取决于行业参与者怎么用工具。
其实,规则从来不是单方面制定的。
Selden案证明:即使在120年前,聪明的企业已经懂得用FTO分析给自己创造行动空间,而不是等着法院来救。
启发二|对不同人的具体启示
对IP从业者:FTO不是纯防御成本,而是战略决策工具
对企业/创业者:遇到宽专利威胁不要急着投降,先找好律师做分析
对政策研究者:市场有缓冲机制,改革前先量一量现实
启发三|FTO本身就是一种创新
福特不是被动挨打,而是主动用FTO意见为自己创造行动空间。FTO的使用方式和时机,是一种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今天面对SEP、标准必要专利、AI生成物等新问题,我们是不是也需要发明类似FTO的新工具?就像1903年的Parker律师创造了“权利要求级FTO分析”这个范式,今天也需要有人创造出适应新时代的方法与工具。
启发四|以史为镜
这篇论文的核心做法,是把一个120年前的历史案例从档案里挖出来,用它检验一个流传已久的“常识”——宽专利必然阻碍创新。结果发现,这个“常识”经不起一手资料的检验。
这提醒我们:面对今天关于SEP、专利劫持、标准必要专利的各种争议,同样需要用历史材料和实证数据去验证,而不是被流行的叙事牵着走。读史使人明智,前提是读的是真史。
启发五|1903年的中国在干什么
1903年,当ALAM已经开始用Selden专利向全行业收费、而福特已经拿到Parker的FTO意见准备对抗的时候,中国是什么状态?
清朝光绪二十九年。同年,清政府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民间投资设厂——这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专利制度?还没有。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规要到1944年才出台。
也就是说,当美国企业已经在用权利要求级分析、审查史分析这些工具进行专利攻防时,我们连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都没有建立。这不是简单的“落后”,而是制度基础设施层面的代差。
说白了,人家已经在用显微镜看细胞了,我们还在等第一台显微镜运到。
起步晚是事实,但不代表永远追不上。过去二十年,中国专利制度从建立到完善,申请量已经是全球第一。但数量不等于质量,更不等于工具创新能力。
今天我们面对SEP、FRAND、AI生成物、标准必要专利这些新问题时,不能只是跟在别人后面学已有的工具,而要像当年的Parker一样,去创造适应新时代的分析范式。
一百多年前我们错过了FTO的诞生,但那已经是过去的事了。
今天的中国,拥有全球最多的专利申请量、最活跃的技术市场、最庞大的知识产权从业群体。我们有理由相信,下一个专利行业类似FTO这种工具的创造者,就在中国,就在我们现在的同行当中。
一百多年前的差距是制度层面的代差,需要用几十年去填补。但今天的差距,更多是工具创新意识层面的差距——而这一点,是可以在一代人手里追平甚至超越的。
Parker在1903年写下的那份意见书,本质上不过是一个律师在面对一个新问题时,用已有的法律工具做了创造性组合。今天,我们面对的SEP、FRAND、AI生成物、标准必要专利这些问题,同样是新问题。需要的不是等待别人给出答案,而是我们自己去做那个“创造性组合”的人。
下一个FTO级别的工具,应该由中国知识产权人来创造。
附:文献信息与获取方式
正式版:Howells & Katznelson, JIPLP 19(6): 493-507 (2024). DOI: 10.1093/jiplp/jpae018
预印本(免费全文):SSRN ID 2801309, 10.2139/ssrn.2801309
附录(Parker意见书等原始档案):10.6084/m9.figshare.25057796
本文基于对上述论文的精读和讨论整理而成,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原作者观点。如有引用需求,请直接引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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