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力星球案案件分析报告——经营模式、传销边界与辩护策略的全景复盘关联案号:(2023)内2502刑初284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结果:任某等5名被告人无罪(2026年9月24日,尚未发生既判力)编制方式:基于公开判决、媒体报道、律师自媒体与旁听记录 梳理数据截止:2026年9月25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案件概述与核心结论
第二部分 经营模式解构(收入流 · 代理层级 · 用户结构)
第三部 分办案流程与时间线
第四部分 传销形式要件对照与风险矩阵
第五部分 控 · 辩 · 审三方视角
第六部分 类案检索
第七部分 辩护团队与庭外意见表达
第八部分 庭外论证与判决理由对应关系
第九部分 复盘启示与合规边界
第一部分 案件概述与核心结论
一、案件性质
本案系互联网知识付费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追诉,最终一审全案无罪的典型案件。平台主体为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主体,法定代表人为付冕,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为任博,核心产品为「学力星球」App——一款把图书加工成短视频的「视频读书」应用。公诉机关指控的逻辑链条为:用户支付 198 元或 288 元年费成为会员 → 通过邀请码发展下线 → 按直推、间推与发展人数逐级升级为学力达人、班长及一至五星代理 → 上级从下级会员费中提成,层级最深达 38 层、注册用户 170 万余、付费会员 18 万余、会员充值 3900 余万元。据此认为其符合「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刑法第 224 条之一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认为,平台系真实的视频读书软件,提供 369 本图书的视频化服务,会员一次获取后可反复使用,定价未超出合理范围;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知识付费服务的前提下,而非虚构营销骗取钱财;部分用户存在退费处理,会员可退出;收入有多种来源,并非单一依靠发展新成员人数及新入会者会员费。据此认定证据不足,全案无罪。二、六个关键数字
平台内容量 | 369 本 | 视频化图书数量,证明服务真实性的核心依据 |
注册用户 | 170 万余 | 平台总用户规模 |
付费会员 | 18 万余 | 付费转化率约 11.05% |
会员充值 | 3900 余万 | 可识别会员费收入,另含广告费 1296 万余元 |
代理层级 | 38 层 | 层级深度,远超传销认定的 3 层门槛 |
代理等级 | 7 级 | 学力达人 → 班长 → 一至五星代理 |
三、四个结论
- 结论一:本案处于「社交电商 / 知识付费分销」集群,而非「保健品传销 / 资金盘」集群。同类案件规律显示,前者通常先触《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是否上升为刑事犯罪取决于能否证明「骗取财物」;后者则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 结论二:本案无罪的关键不在于「没有层级」,而在于「有真实服务」。平台同时满足真实交付、合理定价、收入多元、可退费四项条件,恰好切断了刑法第 224 条之一要求的「骗取财物」这一实质要件。
- 结论三:判决的形式要件全中、实质要件不成立。入门费、拉人头、层级性、团队计酬四项形式要件均为满分风险,但「虚构经营 / 骗取财物」一项评分显著偏低,这正是本案与典型传销案件的本质区别。
- 结论四:本案的辩护组织方式本身具有研究价值。庭内 10 名律师与庭外控告团队形成「内外双线」,辩护方通过持续披露经营事实与取证瑕疵,使「真实经营」的论证主线在判决中得到完整吸收。
第二部分 经营模式解构
一、三条资金流
第一条是会员费链条。用户支付 198 元或 288 元年费,获得全部视频图书的观看资格;公司按约 65% 的比例向渠道代理支付提成,按约 10% 向讲书人支付分成,留存约 20%,另以奖学金形式返还约 5%。加权单价约 208.3 元,可识别会员充值 3933.3 万元,推算渠道提成约 2556.6 万元、讲书人分成约 393.3 万元、平台留存约 786.7 万元。第二条是广告共建链条。用户通过看视频、签到、完成任务获取「学力分 / 学力值 / 共建值」,完成任务后获得参与平台奖学金与广告收益瓜分的资格;平台对接腾讯优量汇、百度联盟、快手联盟等广告渠道,将约七成广告收入按约定返还用户,自身留存三成。可识别广告收入约 1296.8 万元,推算奖学金返还约 907.8 万元。第三条是代理佣金链条。低等级代理通过 App 内直接提现,一星及以上代理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与平台签订代理合同,佣金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平台对此的解释是合法纳税、规避三级分销与传销风险。三条链条中,会员费链条与广告共建链条是相对独立的资金池,这也是判决认定「收入有多种来源」的事实基础。二、七级代理与返利结构
学力达人 | 20% | 不参与 | App 内提现 |
学力班长 | 25% | 不参与 | App 内提现 |
一星代理 | 30% | 上级另获 5% | 对公账户(需注册主体) |
二星代理 | 35% | 上级另获 5% | 对公账户 |
三星代理 | 40% | 上级另获 5% | 对公账户 |
四星代理 | 45% | 上级另获 5% | 对公账户 |
五星代理 | 50% | 上级另获 5% | 对公账户 |
该结构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公结算」的性质。控方认为这是将个人返利包装成「商务服务费 / 推广服务费」,用以切断人与人之间的直推表象;辩方则认为这是正常的财税合规安排。判决未采纳「纯靠对公包装即定传销」的主张。三、用户结构与代理金字塔
注册用户 170.8 万中,付费会员 18.9 万,付费转化率约 11.05%,加权客单价约 208.3 元。七级代理合计约 18.86 万人,呈典型金字塔收缩形态:底层学力达人与班长规模庞大,顶端五星代理仅 10 人。其中被告人张洪亮一人下线达 35 层、涉及 117.2 万人,约占注册用户总数的 68.6%,是控方证明「团队计酬」与「拉人头」的核心样本。值得注意的结构性特征是:付费会员规模(18.9 万)与七级代理人数(18.86 万)基本重合,说明代理身份并非独立层级,而是付费会员中的活跃推广者。这与典型传销中「代理身份自成体系、与消费主体分离」的形态存在差异。第三部分办案流程与时间线
时间 | 节点 | 内容 |
2022-10 | 线索发现 |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发现当地居民使用学力星球 App 发放邀请码拉新,疑似传销 |
2022-11-07 | 立案 |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指定阿尔善分局管辖,作为「11·07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 |
2023-02-04 | 核心人员到案 | 民警赴北京带走任博等核心人员 |
2023-02-06 | 平台关停 | App 停止运营 |
2023-03-08 | 批捕 | 任博、赵亮、郭明炎被批准逮捕;张洪亮、赵艳广、王珍珍等取保候审 |
2023 年内 | 移送起诉 |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 |
2024-05-20 至 05-24 | 第一次开庭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
2024-06-12 | 第二次开庭 | 辩方质疑电子数据提取、侦查笔录真实性、侦查人员分身多地 |
2024-06-18 | 休庭 | 庭审冲突后休庭;后续多次开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2024-12-25 | 公开审判争议 | 旁听律师被要求离开法庭;非辩护人旁听后发布庭审细节,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
2026-09-24 | 一审宣判 | 任某等 5 名被告人无罪;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发还 |
办案流程中争议最集中的环节是证据合法性审查。辩方提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与鉴定意见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哈希值,无法说明检材同一性;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仅有公章、无侦查人员签名;抓捕当日办案人员修改了后台登录密码,未采取扣押、备份、冻结等法定保全方式;最关键的用户读书数据与在线信息未被提取进电子数据。上述问题在多次开庭中被反复质证,是本案证据体系的主要薄弱环节。第四部分 传销形式要件对照与风险矩阵
一、形式要件逐项对照
要件(《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 本案事实 | 吻合度 |
拉人头 | 邀请码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可恢复瓜分奖学金资格 | 高 |
入门费 | 支付 198 元 / 288 元年费获得完整内容与推广资格 | 高 |
团队计酬 | 直推 20%—50%,一星以上上级另获 5% 间推提成 | 高 |
层级性 | 7 级代理、最深 38 层 | 高 |
虚假宣传 / 虚构经营 | 有 369 本真实视频图书、讲书人合作、内容生产合同 | 低 |
骗取财物 | 定价合理、收入多元、存在退费处理 | 低 |
以新还旧 / 庞氏结构 | 广告收入与会员费双资金池,非纯新会员资金盘 | 低 |
二、风险矩阵
风险维度 | 风险值(1—5) | 权重(1—5) | 评分 |
入门费特征 | 5 | 5 | 25(红色) |
拉人头特征 | 5 | 5 | 25(红色) |
层级性<o:page></o:page> | 5 | 5 | 25(红色) |
团队计酬 | 5 | 5 | 25(红色) |
虚假宣传 / 虚构经营 | 2 | 5 | 10(黄色) |
骗取财物 | 2 | 5 | 10(黄色) |
以新还旧 / 庞氏结构 | 2 | 5 | 10(黄色) |
退费保障 | 2 | 4 | 8(绿色) |
矩阵显示:形式要件四项(入门费、拉人头、层级性、团队计酬)均为满分,风险值达 20—25,属红色高风险;实质要件四项(虚构经营、骗取财物、庞氏结构、退费保障)仅 8—10 分,属黄色或绿色中低风险。本案无罪的核心逻辑,正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严重背离——形式全中、实质不成立。三、两段式审查框架
第一阶段审查形式要件:有入门费,且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即可进入传销筛查。本案在形式上完全通过。第二阶段审查实质要件:是否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否骗取财物。需综合考量服务是否真实、定价是否合理、返利是否来自真实消费或广告、是否可退费、是否以新还旧。本案因实质要件不成立而否定犯罪构成。这一框架区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制的是形式要件,而刑法第 224 条之一要求的「骗取财物」是独立的实质门槛。这也是同类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存的原因。第五部分控 · 辩 · 审三方视角
一、公诉视角
公诉机关的核心论证是:198 元、288 元年费构成入门费;邀请码发展下线构成拉人头;38 层、7 级代理构成层级;直推 20%—50% 加间推 5% 构成团队计酬;一星以上代理注册公司对公结算,被解释为规避三级分销风险的包装手段。控方主张,学力值、共建值、奖学金瓜分等机制制造了「被动收入」预期,实质上是用收益预期驱动裂变。二、辩护视角
辩护方从四个方向展开:其一,真实服务抗辩,即平台有真实图书视频化服务、讲书人合作、内容生产投入,会员费对应可复用的知识产品;其二,管辖违法,即阿尔善分局与本案缺乏合法连接点,应由北京管辖,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其三,电子数据非法,即哈希值不一致、无侦查人员签名、后台密码被修改、关键读书数据未提取;其四,劳务人员抗辩,即技术、客服、财务人员无经营决定权,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四项抗辩中,法院实质吸收的是第一项。其余三项因全案无罪而未成为独立裁判理由,但其存在促使法庭必须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为第一项抗辩打开了被完整听取的空间。三、审判视角
法院的审查路径可概括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证据审查」三层:形式审查确认平台存在入门费、层级与团队计酬;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以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综合考量服务真实性、定价合理性、收入多元性与退费保障;证据审查则回应了管辖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争议。三层审查的结果共同指向证据不足,全案无罪。第六部分 类案检索
一、类案对照矩阵
类案类型 | 模式特征 | 与本案同构点 | 常见结果 |
知识付费 / 微课 / 读书会 | 卖课 + 代理招生 + 层级返利 | 年费会员、达人班长、直推间推 | 部分定罪、部分无罪,关键看内容是否真实交付 |
社交电商 | 会员裂变 + 团队级差 + 真实货品 | 多级分销、邀请码、团队计酬 | 多为行政处罚,刑事需证明骗取财物 |
保健品传销 | 高价货品 + 人头返利 | 层级、直推间推 | 普遍定罪 |
资金盘 / 虚拟币 | 无真实服务、以新还旧 | 层级深、拉人头 | 普遍定罪 |
团队计酬型(两高一部意见第 5 条) | 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 | 本案辩护方主张 | 单纯团队计酬不按犯罪处理 |
学力星球案落入「有真实内容交付的知识付费多级分销」集群。该集群与「保健品传销」「资金盘」集群在形式要件上相似,但实质要件差异显著——前者有真实交付、合理定价、多元收入与退费机制,后者则以虚高定价、虚构服务或纯资金池为特征。这一区分决定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第七部分 辩护团队与庭外意见表达
一、庭内辩护团队
判决署名显示,5 名被告人各有 2 名辩护人,共 10 人次,其中外地律师 6 名、本地律师 4 名。本地律师负责属地司法环境对接与常态联络,外地律师提供跨地域同类案件经验与舆论支持,形成「外地 + 本地」的组合配置。被告人 | 辩护人 | 律所 |
任博 | 胡健、张磊(笔名青石) |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 |
赵亮 | 李延朝、何洋 |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
张洪亮 | 金宏伟、王帅 |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
郭明炎 | 古仁满都夫、朱迪 |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
王珍珍 | 王安琪 | 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 |
二、任博辩护人的四次交接
任博的辩护席位先后由张庆方(汉鼎刑辩团队 / 洗冤刑辩团队)、李仲伟(洗冤刑辩团队)、张磊(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 / 洗冤团队)、胡健(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四人承接。四次交接在同类案件中较为少见,反映辩护策略经历了多轮调整:早期侧重宏观的经营合法性论证,后期逐步收缩至电子数据取证的细节层面,包括哈希值、提取笔录签名、服务器登录密码是否被修改、读书数据是否被提取等。可见,有效辩护的基础仍然是证据辩护。三、庭外控告与舆论团队
庭外人员与庭内人员高度重叠,是「洗冤刑辩团队」的典型特征。公开可确认参与庭外行动的有李仲伟、袭祥栋、陈以轩、赵青山、李庆铎(代理控告或公司委托代理人)、杜鑫磊(协助)。此外,王兴未、金磊、李文佳、李吁琛等以旁听者或自媒体作者身份参与,构成舆论场的第二层声音。家属一方的付冕承担了庭外行动的发起与持续职能。公开报道显示,其在 2023 年 3 月(任博被批捕前两天)放弃「找关系」路径,密集咨询近 30 位律师,并对学力星球的门槛费、代理层级、学力值、共建值等制度进行自主研究,同时注册微博账号持续发布案件信息。四、庭外论证的三条主线
第一条是真实服务论证。胡健在庭审中出示 2022 年 5 月各类人群的读书时长数据:免费用户 343313 小时、学力达人 38992 小时、学力班长 278934 小时、二星代理 3410 小时、三星代理 397 小时、四星代理 74 小时、五星代理 12 小时。同时出示讲书人资料、书籍生产合同、选书投票记录、拆书稿撰写与录制要求、视频剪辑标准,并举证《世界观》单书在 2022 年 4 至 6 月播放 1150777 次、播放时长 153899 小时,以及单本书录制成本约 1000 元、平均总制作成本约 2600 元的数据。这些内容在舆论场中预先构建了「平台有真实内容生产」的认知。第二条是取证与管辖程序违法论证。核心指控包括哈希值不一致、情况说明无侦查人员签名、服务器密码被修改、关键读书数据未提取、管辖连接点不明。其中最具传播力的是侦查人员出庭时关于「产品与传销定性无关」的问答记录,被反复转载,用以说明侦查取证阶段即跳过了「以经营活动为名」的前提条件。第三条是「远洋捕捞」与民企司法环境的价值评论。金宏伟将「层级与返利就是传销」的办案思路概括为机械司法,主张应区分外观上的层级与本质上的骗取;李仲伟则以「洗冤刑辩」「青石刑辩」为标签,把本案与其他去黑去恶类案件并置,形成同类案件共同体的叙事框架,具有较强的同行动员能力。第八部分 庭外论证与判决理由对应关系
判决无罪理由 | 庭外对应论证 | 对应程度 |
App 系视频读书软件,内有 369 本书,用户可一次获取、反复使用 | 胡健举证读书时长数据、讲书人合同与制作标准 | 高度对应 |
VIP 定价未超合理范围,提供真实知识性商品服务 | 举证单本书录制成本约 1000 元、平均总制作成本约 2600 元 | 高度对应 |
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知识付费服务前提下 | 赵亮质证称广告电商收益 70% 返还会员、多名用户盈利超 198 元 | 高度对应 |
部分用户存在退费处理,会员可退出 | 庭外反复强调用户未觉得自己被骗,但退费具体数据披露较少 | 部分对应 |
收入有多种来源,非单一依靠发展新成员人数及新入会者会员费 | 赵亮质证称广告电商业务已上线并持续盈利,披露广告费 1296 万余元 | 高度对应 |
管辖与电子数据合法性争议 | 金宏伟、张洪亮辩护人、胡健的系统性能证 | 被审查但未成为独立无罪理由 |
判决的实体理由与庭外「真实经营」叙事高度重合,说明庭外表达对本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实体抗辩被完整、充分地听取;程序性审查虽回应了管辖与电子数据的质疑,但因全案无罪而未成为独立裁判理由。庭外表达与判决结果在时间上先后发生、在内容上高度重合。第九部分复盘启示与合规边界
一、对互联网企业的启示
启示一:多级分销的刑事风险取决于实质而非形式。有层级、有返利不当然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以真实服务为基础、是否骗取财物。启示二:内容交付与定价合理性是最有力的抗辩依据。本案平台因 369 本真实视频图书、合理年费、讲书人投入而脱罪,反之若内容粗制滥造或定价虚高,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启示三:收入结构多元性是抵御庞氏认定的关键。广告、会员、电商三类收入并存,使平台区别于纯新会员资金盘。启示四:退费机制是不可忽视的合规要件。可退费意味着用户有真实的选择权与退出权,直接削弱「骗取财物」的认定。启示五:对公结算是合规手段而非避罪手段。平台若将代理佣金规范为商务服务费并通过公司主体结算,可降低行政风险,但不能替代实质审查。二、制度层面的思考
本案折射出知识付费与社交电商领域刑事风险边界的模糊性。一方面,多级分销是互联网行业普遍使用的增长手段,过度扩张易触及传销红线;另一方面,若因存在层级与返利即认定为犯罪,可能抑制正常的商业创新。本案一审判决体现的谦抑立场,即「形式要件全中而实质要件不成立时不按犯罪处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审查路径。本案也提示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管辖连接点的明确、电子数据的规范提取与保全、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不仅关系到证据能力,也直接影响舆论对案件公正性的判断。本案庭审中出现的管辖争议与电子数据瑕疵,是引发广泛舆论关注的重要背景。三、数据口径与局限说明
本报告所有数据均来自公开渠道,部分比例(渠道提成约 65%、讲书人分成约 10%、平台留存约 20%、广告奖学金约 70%)来自公司自述,非审计精确值。用户读书时长、单本书制作成本、播放次数等数据来自辩方庭审举证与旁听记录,其证据能力以判决书最终认定为边界。本案无罪判决尚为一审结果,未发生既判力,不能作为同类案件的必然参照。本报告为事实梳理与规则归纳,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对判决结果作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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