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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耳其横跨欧亚大陆,是连接欧洲、中东、中亚和北非市场的重要制造业和物流基地,也是欧盟候选国和关税同盟伙伴。[1]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伙伴,土耳其是最早同中国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之一。2015年,中土签署了关于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与“中间走廊”计划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11月6日,中土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中间走廊”倡议对接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成功召开,为双边经贸合作提供了机制保障。[2]近年来,中土双边经贸合作持续深化,2024年,中土双边贸易额为428.9亿美元[3],中国跃升为土耳其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4]并持续保持土耳其最大进口来源国地位[5]。人民币清算行正式落户土耳其、中欧班列途经土耳其实现常态化运营,以及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铁、胡努特鲁电厂、图兹湖天然气地下储库等一批标杆项目相继落地,持续释放合作红利。
目前,中资企业在土耳其的投资布局已覆盖动力电池、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化工材料及物流仓储等多个领域。动力电池方面,孚能科技、赣锋锂业、宁德时代等企业通过合资建厂或战略合作加速布局[6];可再生能源方面,中电科、正泰新能源在光伏领域持续拓展,金风科技、中国能建等亦在风电领域开发项目;[7]基础设施与物流方面,中工国际、中国化学等承建了图兹湖地下天然气储库等能源项目[8],招商局集团联合中远海运收购了土耳其第三大集装箱码头Kumport的控股权。[9]土耳其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以《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为统领,以1983年第2872号《环境法》为基础,辅之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价、环境许可与执照、环境检查以及水、大气、土壤、噪声、废弃物、气候变化等单行法律及配套专项条例、通函和地方规范。2025年7月生效的第7552号《气候法》确立了2053年净零排放目标及碳排放的法律框架。2025年和202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两次修订对环评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近年来土耳其环境执法日趋严格,既有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被处法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产、撤销环境许可并对管理人员(含外籍负责人)刑事追责的矿业案件,也有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工业废水违规排放而被地方主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工业项目案件,且取得行政许可亦不能豁免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在土耳其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中资企业而言,生态环境合规已经不再是投产后的单项行政事项,而是贯穿项目选址、土地和资源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建设、环境许可、日常运营、供应链管理以及产品出口的全生命周期义务。在收集、分析研究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投资建设项目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基础上,我们撰写了本篇研究报告,以供参考及交流。
01
土耳其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土耳其自2018年起实行总统制,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总统令组织行政机关并任免高级公职人员;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形成由宪法、法律、总统令、部委条例、通函和地方自治规范共同构成的层级体系。宪法确立健康环境权和国家环保义务,法律构建环境管理制度,总统令配置监管机构职责,部委条例和通函规定许可程序、技术标准与执行口径,地方自治规范补充市政环境服务和区域管理要求。
1.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最高效力渊源[10]
《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在健康、均衡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和公民的共同义务。”这一条款确立了两项环境法的宪法基础:一是将健康环境权确立为基本权利,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二是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国家和公民的法定义务,明确了环境公共利益的优先属性。
2. 法律是土耳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制定,主要包括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性法律的《环境法》、规范气候变化应对与碳排放管理的《气候法》,以及针对水资源、土壤、森林、海岸和能源等特定领域的单行法律,如:
1926年颁布的《水法》是土耳其首部水资源基础法。该法确立水资源的公共财富属性,明确企业或个人仅能依法取得特许使用权;同时构建市政当局负责城镇供水、乡村议事会负责农村供水的城乡二元水务管辖框架,并赋予地方机构为保障公共供水与饮水卫生进行水源征用的权力。尽管现代工业取水与排污的具体技术规范已由后续法律、条例和地方水务规范补充,该法仍是土耳其确立水权归属和划分地方涉水管辖权的基础。
1956年颁布的《森林法》是规范土耳其森林资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主要法律,涉及森林土地占用、使用和审批。该法确立林地用途的严格管制原则,同时针对具备显著公共利益的采矿、能源及基础设施项目设立林地用途转换和专项许可机制;项目占用林地的,还应落实林地占用费、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和森林火灾防控义务,非法占用、越界施工、未批先建及引发林区火灾等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1960年颁布的《地下水法》确立了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仅能依法取得“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该法调整地下水的调查、开发和利用,与国家水利工程总局的许可和水资源管理密切相关。对于高耗水的新能源电池、化工材料或大型重金属冶炼等项目,若需自建水井抽取地下水,必须向国家水利工程总局提交详细的水文地质报告,申请并获得“地下水勘探与使用许可证”。如企业存在未经授权开采、超量抽取,或因工业废水(特别是含有机溶剂或重金属的废水)防渗不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行为,根据《地下水法》第23条规定,企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罚款,经处罚后如果国家水利工程总局对项目继续运营存在异议将直接关闭该项目。
1983年颁布的第2872号《环境法》是土耳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11]。该法确立了“污染者付费”“预防为主”等基本原则,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排放标准、环境检查、信息公开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违反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活动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
2005年颁布的《土壤保护与土地利用法》涉及农业用地保护和土地用途变更。该法将土地划分为不同农业用地类别,并设立省土壤保护委员会。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公共利益豁免情形外,高等级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工业或商业用途;拟建设大型制造业基地或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在项目前期核查土地类别,并依法取得非农化审批。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可能面临被责令恢复原状、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土地交易效力风险。
2025年颁布的《气候法》[12]是土耳其气候变化与碳排放领域的主要法律。该法以2053年净零排放目标和绿色增长愿景为核心,对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适应、地方气候行动、绿色分类、碳市场、排放交易、碳信用和边境碳调节应对等事项作出框架性规定。《气候法》为土耳其排放交易系统(TR ETS)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纳入排放交易系统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气候法》生效后三年内取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必要时可以延长最长两年;地方气候行动计划原则上应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
3. 总统令由土耳其总统根据《宪法》颁布,其效力低于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017年《宪法》修正后,土耳其从议会制转为总统制,总统令成为行政组织和公共管理的重要立法工具。2018年公布的《关于总统府组织的第1号总统令》规定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2021年公布的第85号总统令将原“环境与城市化部”更名为“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将气候变化职责纳入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体系。[13]
总统令还可用于直接划定或调整“特别环境保护区”(Spe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Zones,简称SEPA)。例如,2021年针对马尔马拉海(Sea of Marmara)及王子群岛发布了总统令,将其列为特别环境保护区,从而对该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填海和工业开发项目实施远超常规标准的特别审批程序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
4. 条例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总统令授权颁布,是规定具体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实施性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和总统令,且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条例通常规定许可程序、技术标准、监测要求和执法程序,与在土中资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环境类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项目准入与许可程序类:此类条例规定项目环境准入的申请条件与办理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4]主要规范建设项目类的环评范围、分类、程序和决定类型,2025年、202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修订主要涉及对环评决定术语和省级审批权限等作出调整;《战略环境评价条例》[15]要求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计划和规划开展战略层面的环境评价;《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16]根据活动类型和环境影响程度,规范环境许可和环境执照的申请、核发和续期。需要注意的是,环境许可条例中的附件一、附件二分类与《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的分类并不完全等同,企业不能仅凭环评分类直接推断环境许可类别。
污染控制与环境介质类:水环境领域以《水污染控制条例》为主要依据,涉及废水排放、受纳水体、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大气环境领域以《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条例》和《工业源大气污染控制条例》为主要依据,涉及工业设施排放限值、监测和报告义务;土壤领域以《土壤污染控制与点源污染场地条例》为主要依据;噪声领域以2022年《环境噪声控制条例》为主要依据。[17]
废弃物管理类:土耳其现行制度以《废弃物管理条例》为一般规则,以《零废弃条例》《包装废弃物控制条例》和《开挖土、建筑与拆除废弃物控制条例》等为专项规则。企业需要关注废弃物分类、代码、临时储存、标签、台账、申报、运输、回收和最终处置要求;涉及包装材料、电子设备、电池、润滑油或危险化学品的,还应进一步核查生产者责任、回收目标、授权机构或押金管理义务。[18]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类:对于存在危险物质的化工、能源和制造项目,《重大工业事故预防与影响减轻条例》要求相关企业开展危险物质识别、重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应急准备。
气候监测类:对于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条例》要求企业对相关设施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19]
5. 通函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及其下属总局发布,用于对条例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和细化
通函主要是对条例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和细化,如2026年3月18日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与监督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通函(2026/4号)》就对环评决定术语、省级审批权限、项目文件要求和施工期报告作出集中说明。企业判断环评分类、申请路径和文件清单时,应同步核查通函的最新要求。[20]
6. 地方性自治规范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地方层面的补充
地方层面的环境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市政条例。根据《市政法》第14条,环境与环境卫生、清洁和固体废物收运属于市政服务事项,第15条授权市政府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条例、设定并执行市政禁令、实施法律规定的处罚[21];《大都市市政法》[22]第7条进一步将保护环境、农田和水源地,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总体规划,组织固体废物及工业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列为大都市市政府的职责,并授权大都市市政府编制和批准总体建设规划[23]。二是省地方环境委员会决定。根据《环境法》第11条,各省设立由省长主持的地方环境委员会,负责就本地区环境保护事项作出决定;该法第20条规定,不遵守地方环境委员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措施决定的,相应行政罚款加倍[24]。三是大都市水务机构的技术规范。根据第2560号法律,各大都市设立水务和污水处理局,负责辖区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和水源保护,并依法制定污水入网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等技术规范[25]。
以与工业项目关系最为直接的几类地方规范为例:其一,各市政府普遍依据《市政法》制定固体废物收运、建筑和开挖垃圾处置、噪声管理等市政条例,厂区垃圾分类投放、清运安排和费用按照属地市政条例执行;其二,伊斯坦布尔水务和污水处理局依据第2560号法律制定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系统条例》规定,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须事先取得排放质量控制许可,入网水质不得超过附表限值;其三,在冬季空气污染较为突出的省份,省地方环境委员会通常就供暖季燃煤质量、锅炉运行和扬尘防治等事项作出决定,相关企业须同时遵守国家排放标准和属地委员会决定。
02
土耳其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与法律责任
土耳其实行总统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自治机构并行的生态环境治理体制。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是生态环境领域的主要主管部门,农业与林业部、能源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按事项分工负责;地方层面同时存在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的省级派出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二者组织来源、汇报关系及职责范围不同。
1. 国家层面的主管机构
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前身为2011年设立的环境与城市化部,2018年总统制改革后依据《关于总统府组织的第1号总统令》[26]重组,2021年10月依据第85号总统令更名为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27]在总统制下,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并对总统负责,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之上不存在内阁总理或其他集体决策机关;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就环境政策与立法、环评审批、环境许可、污染防治、自然资产保护、监督检查和气候变化政策等事项履行主管职责。就气候变化等跨部门重大事项,土耳其设有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部长担任主席、多部委副部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气候变化与适应协调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协调平台,其秘书处工作由气候变化总署承担。[28]
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内设机构采用总局制。与企业环境合规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与监督总局,主管环评审批、环境许可发放与环境监督检查,是环评决定和环境许可的主要签发机关;环境管理总局,主管化学品、废弃物以及污染防治政策与标准;自然资产保护总局,主管特别环境保护区等自然资产区域的划定与管理;空间规划总局,主管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规划审查。气候变化总署为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的附属机构,主管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政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落实、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温室气体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管理等事务;《气候法》颁布后,气候变化总署成为建立和运行土耳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执行机构。[29]
土耳其环境署依据2020年第7261号法律(关于设立土耳其环境署及部分法律修改的法律)设立,环境署主要作为执行者,在全国范围具体负责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制定的押金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营、监测和监督,并服务循环经济与零废弃政策。其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押金回收系统、确定参与主体义务、收取和返还押金及相关费用、推广零废弃体系和管理回收贡献费。[30]
农业与林业部负责自然资源与农林水领域的管理,与环境合规直接相关的下属机构主要包括:自然保护与国家公园总局,主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管理,建设项目涉及法定保护区域、湿地或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时,需取得该总局的同意或许可[31];国家水利工程总局,主管水资源开发调配与相关审批;林业总局,主管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项目占用林地的须向其申请林地使用许可[32]。
能源和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与能源行业的准入监管,其下属矿业与石油事务总局主管矿产勘探与开采许可的审批发放。依据《矿业法》,矿业活动在取得开采许可前依法完成环评程序,涉及林地、农业用地、法定保护区域的还须分别取得相关部门同意[33]。
工业和技术部负责有组织工业区(OSB)的设立审批与监督管理,是工业用地领域的重要环境监管部门。依据《有组织工业区法》,OSB在选址阶段即须完成规划、环境、地质等法定评估程序,区内集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亦纳入该部监管;拟入驻工业区建厂的企业,须遵守该部及OSB就用地准入、基础设施接入和集中污水处理提出的相关要求[34]。
卫生部负责饮用水与生活用水的水质标准制定和公共卫生监督,是涉水项目卫生安全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据《供人类饮用水条例》,供人类饮用和生活使用的水须符合该部规定的水质标准并接受卫生监督;涉及厂区生活供水、饮用水水源卫生的项目,应符合该部的相关水质与卫生要求[35]。
2. 地方层面的双轨监管架构
土耳其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分两套系统:一是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的垂直派出系统,即设在全国81个省的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其作为派出机构对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负责,省长作为省级机构的代表和地方行政长官,对各中央政府部门省级机构承担统筹、协调和一定的监督职责;二是地方自治系统,包括省长主持的地方环境委员会、省特别行政局、市政府和大都市水务机构等。前者执行国家层面的环评、许可和检查职责,后者依据地方自治职权处理区域环境协调、市政服务和地方技术规范。
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在全国各省设立的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承担一线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附件二的项目介绍文件,依据附件四筛选标准作出“环评肯定”(即“不需要环评”)或“应当编制环评报告”(即“需要环评”)决定;受理并签发《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附件二设施的临时活动许可和环境许可;开展日常环境检查,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环境投诉举报;组织辖区环境监测并向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报送数据等。
省长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省一级的一般行政代表,同时依法主持省地方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据《环境法》第11条设立,由省长主持、有关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代表组成,负责就本地区环境保护事项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例如供暖季燃煤质量、锅炉运行、扬尘防治等区域性措施。不遵守委员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措施决定的,依《环境法》第20条加倍处罚。此外,省长还可依据《环境法》第15条,对未提交项目介绍文件即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经整改程序直接责令停止活动。[36]
在51个保留传统地方体制的省,省特别行政局作为省级地方自治机构继续存在,承担省域特别是市镇辖区以外区域的公共服务职能,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服务。依据《环境法》第12条,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可以将环境检查权授予省特别行政局,省特别行政局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查并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30个大都市区域内不再保留省特别行政局,其相关职能由大都市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承担。[37]
市政府依据法律承担具体的市政环境服务职责。大都市市政府依据《大都市市政法》第7条[38],负责编制和批准辖区总体建设规划,保护辖区环境、农田和水源地,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总体规划,组织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大都市下辖的区市政府以及其他普通市依据《市政法》第14条,承担环境卫生、清洁和固体废物收运等事项,并依《市政法》第15条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市政条例、设定并执行市政禁令、实施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规划法》第21条[39],建筑施工许可在市政府辖区以内由市政府核发,辖区以外由省政府核发。
各大都市还依法设立水务和污水处理局(如伊斯坦布尔的İSKİ、安卡拉的ASKİ),作为隶属于大都市市政府的专业公用事业机构,负责辖区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并依法制定污水入网排放许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等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须事先取得属地水务局的排放许可,并满足入网水质要求;未经许可接入或者超标排放的,水务局可以中断接入并依法予以处罚。[40]
3. 关于环境执法检查
依据《环境法》第12条,环境检查权属于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日常检查由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与监督总局及各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实施;必要时,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可以将检查权授予省特别行政局、设立环境检查单位的市政府、土耳其环境署、国家警察总局、宪兵总司令部、海岸警卫队司令部以及依《公路交通法》确定的交通检查人员,获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同时取得行政处罚决定权。[41]2021年《环境检查条例》进一步规定环境检查员资格、企业风险分级、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等内容。[42]
根据《环境检查条例》,土耳其的环境检查分为计划内检查和计划外检查:纳入年度综合检查计划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43];事故、突发事件以及投诉举报触发的检查不受计划约束,检查机关可以突击实施[44]。检查人员有权进入设施和生产场所、采集样品、调阅和复制文件记录、要求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应如实提供信息和文件、承担检测分析费用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检查形成的环境检查笔录,可作为认定违法和作出处罚的依据;主管机关还可依据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卫星影像、航拍照片等技术手段认定违法行为。[45]
在执法措施上,《环境法》赋予执法机关由轻到重的处罚权力:一是责令整改,对违法活动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整改期限;二是停止活动,逾期未整改或者活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或获授权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责令停止活动,未经环评审查即开工的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直接责令停止,未提交项目介绍文件即开工的由省长直接责令停止;三是行政罚款,处罚决定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或获授权机关作出;四是移送司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收到处罚决定后,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不停止处罚的执行。此外,任何因污染活动受害或知悉污染情况的个人和组织,均可请求行政机关制止违法活动,投诉举报是环境执法检查的重要线索来源,企业应重视社区关系和投诉应对。[46]
4. 关于环境责任体系
土耳其建立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环境责任体系。行政责任以罚款和行为罚为核心:《环境法》第20条按违法类型逐项规定罚款基准,具体金额每年依重新估值率调整并由主管部门以通令公布。现行罚款项目主要包括:未开展环评即开工或投产的,按项目总成本的2%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未建设或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按固定金额处罚;无证排放、超标排放、非法跨境转移废物、违规处理危险废物等,也分别设有罚款基准。以2026年罚款通令为例,未建设或未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环境法》第20条第1款第(f)项)的罚款为2,097,997里拉[47](约合人民币29.8万元),大气许可设施超标排放罚款为1,678,359里拉(约合人民币23.8万元)。上述罚款自实施违法行为之日起三年内重复发生的,第一次重复加处一倍、第二次及以后重复加处两倍[48]。在行为罚方面,主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活动、恢复原状或查封违法设施。依据《环境法》第27条,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的,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刑事追诉和民事赔偿,三类责任并行不悖。
民事责任方面,《环境法》第28条确立环境污染损害的严格责任原则:污染者无论有无过错,均须对污染和环境破坏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该条同时保留民法一般侵权规则的适用,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49]此外,从事高度危险经营活动的企业还可能依据《土耳其债法典》第71条承担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事业的所有人对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证明已尽法定预防义务且损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或第三人重大过失所致时方可减免。[50]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人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外,还可依据《环境法》第30条请求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污染活动,实现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的衔接。
刑事责任方面,《土耳其刑法典》第181条至第184条构成环境犯罪的基本框架。第181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罪,故意排放、倾倒废物或残余物污染土壤、水体、空气的,处6个月至2年监禁;擅自将废物运入土耳其境内的,处1年至3年监禁;污染具有持久性影响的,刑罚加重;排放物具有爆炸、腐蚀、传染等危险特性的,处5年以上监禁并可并处司法罚金。第182条规定过失污染环境罪;第183条规定噪声污染罪[51];第184条规定未取得建筑许可或违反许可实施建设等规划犯罪。刑事责任可直接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等责任人员个人。
03
中企出海土耳其在环境监管及生态环境合规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 关于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首先应当遵守1985年第3194号《规划法》,该法确立了由国土空间战略规划、环境秩序规划、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组成的规划层级体系,下级规划须与上级规划保持一致,地块的用途分区、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开发指标以1/1000比例尺的实施性详细规划为最终依据,规划编制的程序与技术要求由2014年《空间规划编制条例》统一规定。[52]
在选址路径上,土耳其引导工业项目进入有组织工业区(OSB)。依据2000年第4562号《有组织工业区法》,OSB由工业与技术部批准设立,选址阶段即须完成规划、环境、地质等法定评估程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特别环境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不得作为OSB选址;区内统一建设供电、供水、天然气、道路和废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入驻企业须使用OSB统一提供的基础设施并接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原则上不得未经许可另行自建。[53]对企业而言,优先选择手续完备的OSB地块建厂,可以显著降低用地合规、基础设施配套和邻避冲突风险;但入驻OSB并不豁免企业自身的环境合规义务,企业仍须就自身项目单独完成环评和环境许可程序,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决定的,土地划拨可能被撤销。
除规划与工业区规则外,选址还须重点核查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的准入限制。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特别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实行开发禁止或严格限制政策,区内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权限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等主管机关行使。[54]沿海地带受《海岸法》约束,海岸线向陆一侧的临岸段原则上禁止建设工业设施;湿地及其缓冲区受《湿地保护条例》保护,在规定距离内从事建设活动须取得许可并开展生态影响评估;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途须经省土壤保护委员会批准,林地占用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55]
2. 关于环评准入
土耳其环评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环境法》第10条,该条要求列入环评适用范围的项目,在取得建设、运营等相关批准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此基础上将项目分为附件一和附件二两类,未列入两个附件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程序。其中,附件一(Ek-1)列明了因性质、规模或选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评报告的项目;附件二(Ek-2)列明了规模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但仍需个案筛选的项目。
附件一项目覆盖炼油、钢铁、水泥、大型火电、矿山、化工、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大型水利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并通常设置产能、占地或规模阈值。以光伏项目为例,项目占地面积25公顷以上的地面光伏电站即列入附件一[56]。附件二项目不直接编制环评报告,而是由企业向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提交项目介绍文件,由主管机关依据条例附件四(Ek-4)的筛选标准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编制环评报告。[57]
两类清单对应的审查层级不同。附件一项目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直接审查,企业须委托经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资质认定的环境咨询机构编制环评报告,经公示、公众参与会议和审查评估委员会评审后,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作出“环评肯定”或“环评否定”决定并公示;附件二项目的筛选由省级主管机关负责,经2026年3月修订,筛选决定统一为“环评肯定”(即“不需要环评”)或“应当编制环评报告”(即“需要环评”)两种,被决定为后者的项目转入附件一项目的完整环评程序。[58]
环评决定附有期限约束,即取得“环评肯定”决定后如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评决定将失效,企业须重新履行环评程序;项目选址、技术路线或产能发生实质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环评义务,扩建项目与原项目合并计算规模后达到附件一阈值的,应当重新申请环评。未取得环评肯定决定或未通过筛选即开工建设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主管机关有权不经整改程序直接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行政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3. 关于环境许可、环境执照与运营期监管
《环境法》规定了环境许可与环境执照制度,《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进一步规定申请、核发和续期程序。环境许可制度与环境执照制度的功能并不相同:环境许可主要约束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排放事项,包括大气排放、环境噪声、废水排放、深海排放等;环境执照则主要面向从事废物回收、处置、暂存等经营活动的主体,用以确认其技术能力和经营资质。对普通制造业企业而言,重点是投产前取得环境许可;只有企业自身从事废物回收、处置或暂存经营时,才通常涉及环境执照。
对于纳入《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附件一、附件二清单的企业,投产前须先申请临时活动许可,持证开展试运行并在1年内取得正式环境许可;环境许可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内需申请续期。企业存在迁址、变更经营内容、燃料类型或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更新许可。许可签发机关按设施环境风险分级,风险较高的附件一清单设施由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签发,附件二清单设施由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签发,申请与审批通过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电子许可系统在线办理。[59]
未取得环境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运营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停止活动。运营期内,企业须按许可条件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及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的现场检查。土耳其对重点区域适用加严标准:在马尔马拉海流域对未建设废物接收、预处理、处理或者处置设施,或虽建设但不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按两倍执行[60],在特别环境保护区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加重处罚。此外,环境罚款金额每年依据重新估值率调整,企业应以当年有效罚款通令评估违法成本。
4. 关于废弃物与化学品管理
废弃物管理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化工项目的重要合规领域。土耳其实行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企业应落实废弃物分类、代码识别、临时储存、标签、台账、申报、运输、回收和最终处置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原则上须委托持有环境执照的机构进行。违规收集、运输、回收或处理废物的,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例如,2026年违规处理危险废物的罚款区间为3,496,767至34,968,882里拉[61](约合人民币49.7万元至496.6万元)。
包装废弃物方面,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履行延伸生产者责任,缴纳回收贡献费并履行回收义务;涉及饮料包装押金管理的,还应关注土耳其环境署组织的国家押金管理系统。环境执照制度与生产者责任并行:一般生产企业应确保其废物交由有资质机构处理,而以废物回收、处置、暂存为经营活动的主体自身还须取得环境执照。
化学品管理方面,《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条例》[62](KKDIK)要求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向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注册。注册义务按吨位分阶段截止:年产或进口1000吨以上及特定高危害物质为2026年12月31日,100吨以上为2028年12月31日,1吨以上为2030年12月31日。向土耳其出口化学品或在土耳其生产、使用化学品的中资企业,应提前完成物质清单盘点,通过土耳其境内进口商或唯一代表履行注册义务。
5. 关于气候变化与碳合规
2025年颁布的《气候法》是土耳其首部气候变化框架立法,确立了2053年净零排放目标,并授权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气候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纳入ETS范围的企业须取得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则上应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取得排放许可,经批准可延长两年。气候变化总署已于2026年8月27日公布《土耳其排放交易系统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将年排放量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设施纳入ETS,2026年至2027年为试点期,2028年至2035年为实施期,试点期内未履行清缴义务的罚款减按80%执行。
中资企业在土耳其投资经营中,应将生态环境合规前置至投资决策阶段:选址阶段开展保护区域筛查与用地合规核查;准入阶段准确识别环评与环境许可的管辖层级和程序要求,预留充足的审批周期;运营阶段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履行监测报告义务,防范行政处罚与刑事风险;供应链层面关注化学品注册、延伸生产者责任等专项义务;战略层面需跟踪土耳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动态,将碳合规纳入长期经营规划。
04
近年来在土耳其有影响的环境风险事件
以下选取四起近年来在土耳其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风险事件,责任形态覆盖行政、民事与刑事三个方面。
1. 某省矿业项目堆浸场坍塌致多人死亡引发刑民追责案[63]
某金矿位于土耳其东部某省,由一家在当地注册的矿业公司运营,其80%股份由一家在加拿大注册、美国上市的矿业公司持有,其余20%股份由土耳其某集团旗下矿业公司持有。2022年6月21日夜间,该矿堆浸场氰化物溶液管道破裂,约20立方米含氰化物溶液外泄,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依据《环境法》对该矿处以法定上限罚款1644.1万土耳其里拉(约合人民币225.6万元)并责令停产,该矿于2022年9月22日获准复产。检察机关同时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2条以过失污染环境罪启动侦查,后于2022年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13日,该矿堆浸场约1000万立方米堆浸土体发生大规模坍塌,造成9名工人遇难;2月17日,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撤销该矿环境许可与执照,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叫停矿山全部生产活动。2024年12月18日,当地检察机关对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在内的43名嫌疑人(其中5人在押)提起公诉,全体被告人均被诉以过失致多人死亡、过失致多人受伤罪,检察机关求刑二年至十五年监禁,包括外籍运营负责人在内的3人另以过失污染环境罪被诉;当地第一重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受理该案,2025年3月17日首次开庭审理。[64]
民事赔偿方面,运营公司于2024年8月向一户遇难者家庭提出1800万里拉(约合人民币247万)的赔偿方案(和解文件附有撤回刑事告诉条款),该户与其他三户遇难者家属均予以拒绝,坚持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65]刑事审理方面,检察机关在庭审最终意见中主张各被告人存在“有认识的过失”而应加重处罚,对12名被告人判处最高22年6个月监禁、对1名被告人判处最高24年监禁;对包括外籍运营负责人在内的3名被告人所涉过失污染环境罪指控,因属于法律规定的前置付款程序适用范围[66],法院已责成办理预付款手续,该项指控可因缴纳预付款而终止追诉。该案自首次开庭以来已进行八次庭审,在押被告人陆续获释;2026年7月7日第八次庭审中,法院对在押的最后两名被告人(含外籍运营负责人)改为出境禁令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司法控制措施,对多名被告人的逮捕令及红色通缉令程序仍在办理,截至2026年8月,该案一审尚未宣判。
该案表明,在土耳其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后,行政罚款、停产、许可撤销与对管理人员的刑事追责可能并行,外籍管理人员同样可能被羁押和起诉,环评批复与环境许可并不构成责任屏障。
2. 某矿业公司废水直排溪流屡罚不改遭三倍行政罚款案[67]
2026年5月初,某省某村落一矿业企业因直接将未处理的废水排入村落的溪流中而遭到当地村民举报,该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针对举报展开核查并最终确认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此前,该企业已经因为水污染行为遭到两次行政处罚。尽管如此,该矿区的生产废水处置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治,沿岸居民长期反映选矿废水直排导致恰塔拉加奇溪水质恶化、水体含有有害矿业化学物质,直接威胁沿线农业灌溉与畜牧用水安全。基于《环境法》对重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环境厅对其作出2,517,000土耳其里拉(约合人民币34.5万)的行政罚款。[68]同时临时查封造成污染的地下巷道生产区段,责令企业限期建成规范的选矿废水沉淀池,完成尾矿池与巷道的地下水渗漏防控工程,所有整改措施需经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对应区域的生产活动。[69]
该案表明,土耳其环境执法体系已确立“同类违法重复发生、处罚力度阶梯提升”的适用规则,即便企业实际控制人具有政界身份,环境主管部门仍可依法作出顶格处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同时也反映出土耳其各省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厅十分重视当地居民对企业污染行为的举报,在接到有关信息后会迅速展开调查行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须注意避免因排放行为对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 工业废水长期违规排放致河流与水库污染案[70]
土耳其南部某省是纺织印染产业集聚地,当地某河流沿岸分布数十家工厂,其废水长期未经有效处理排入河道,河水颜色时常异常。2019年4月,该河流因一家纺织厂排放的废水变成红色,省政府与省环境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对涉事企业处以18万土耳其里拉行政罚款,据披露处罚力度可升级至责令关停,后续检查将保持严格;当地国会议员亦公开确认了处罚决定。[71]2020年4月,该河流裹挟的污水将下游某水库大面积染黑,据报道约48家工厂的废物构成主要污染源;当地反对党议员宣布将就污染责任人和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提起刑事控告。[72]2025年11月,该河流部分河段再度变黑并散发浓重臭味,媒体拍摄到部分工厂废水直接排入河道的画面,污染水体顺流抵达上述水库。[73]在刑事责任层面,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1条,以违反技术规范的方式将废物故意排入水体、土壤或大气的,处六个月至二年监禁,造成持久性污染的加重处罚;依据第182条,过失造成污染的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4. 采石场粉尘致农作物减产引发民事赔偿案[74]
土耳其东部某县的果农诉称,相邻采石场产生的粉尘导致其杏树减产,请求采石场运营方等被告赔偿损失。基层法院一度驳回诉讼请求,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于2019年11月20日以原审未充分审查粉尘损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重新计算的减产损失,于2021年12月17日部分支持果农的赔偿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最高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10月20日经上诉审查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上诉理由,重审判决由此维持。在责任构成上,《环境法》第28条确立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土耳其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不得对邻地施加过度的烟尘、粉尘等影响;最高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明确,环境损害赔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取得行政许可亦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显示,采矿、采石、建材和施工企业即使行政许可手续齐备,仍可能因粉尘、噪声等对相邻经营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风险应纳入合规预算。
结语
土耳其的生态环境合规业务贯穿于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资企业在土耳其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应注意将生态环境合规贯彻落实到选址准入许可、企业经营过程的污染防治、产品生产末端的污染物处理等阶段。中国企业在出海土耳其前,需全面了解土耳其生态环境法律合规要求;在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经营以及生产末端治理中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事件应对处理制度等。通过聘请深谙本地法律制度与文化的专业机构开展全流程合规体系建设及全过程服务,方能有效防范跨国投资中的生态环境法律风险,确保海外项目的稳健运营与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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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European Commission, Türkiye Report 2025, Chapter 27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 欧盟委员会年度扩大报告,https://enlargement.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4bb4ddd1-4f20-4ee0-92db-926996ec8dd1_en?filename=t%C3%BCrkiye-report-2025.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土耳其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中间走廊”倡议对接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成功召开,2024年11月12日,https://www.ndrc.gov.cn/fggz/202411/t20241112_1394407.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耳其》(2025年版),第27页,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uerqi.pdf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带一路”倡议拓宽合作共赢之路》,2025年8月14日,https://www.mfa.gov.cn/wjdt_674879/zwbd_674895/202508/t20250815_11690596.shtml
[5]土耳其贸易部:《中国市场准入指南》,2026年5月,https://ticaret.gov.tr/data/5b8a43345c7495406a226efd/Pazara%20Giri%C5%9F%20Rehberi%20May%C4%B1s%202026.pdf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耳其》(2025年版),第67页,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uerqi.pdf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耳其》(2025年版),第66-67页,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uerqi.pdf
[8] 中国一带一路网:探访土耳其图兹湖地下天然气储库扩建项目,2026年2月2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p/04D7VQ4U.html
[9] 中国一带一路网:中国三家央企联手收购土耳其第三大码头Kumport,2016年11月11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p/2447.html
[10]《土耳其共和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urkey No. 2709,1982年11月9日通过,1982年11月9日第17863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mevzuat.adalet.gov.tr/mevzuat/103165
[11]《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1983年8月9日通过,1983年8月11日第18132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mevzuat.adalet.gov.tr/mevzuat/103047?query=%C3%87evre%20Kanunu
[12]《气候法》Climate Law No. 7552,2025年7月2日通过,2025年7月9日第32951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mevzuat.adalet.gov.tr/mevzuat/344872?query=%C3%87evre%20Kanunu
[13]《关于总统府组织的第 1 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o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residency No. 1,2018年7月10日通过,2018年7月10日第30474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mevzuat.adalet.gov.tr/mevzuat/114832?query=%C3%87evre%20Kanunu
[14]《环境影响评价条例》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ulation,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31907 号《官方公报》公布,后经 2025 年 6 月 26 日第 32938 号、2026 年 3 月 5 日第 33187 号《官方公报》两次修订,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9647&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15]《战略环境评价条例》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ulation,2017 年 4 月 8 日第 300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3492&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16]《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License Regulation,2014 年 9 月 10 日第 2911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0033&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17]《水污染控制条例》Water Pollution Control Regulation,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25687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7221&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条例》Air Quality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2008 年 6 月 6 日第 26898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2188&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工业源大气污染控制条例》Industrial Air Pollution Control Regulation,2009 年 7 月 3 日第 27277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3184&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土壤污染控制与点源污染场地条例》Soil Pollution Control and Contaminated Sites Regulation,2010 年 6 月 8 日第 2760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4026&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环境噪声控制条例》Environmental Noise Control Regulation,2022 年 11 月 30 日第 3202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9864&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18]《废弃物管理条例》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2015 年 4 月 2 日第 29314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0644&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零废弃条例》Zero Waste Regulation,2019 年 7 月 12 日第 3082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2659&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包装废弃物控制条例》Packaging Waste Control Regulation,2021 年 6 月 26 日第 31523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8745&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开挖土、建筑与拆除废弃物控制条例》Excavation Soil,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Control Regulation,2004 年 3 月 18 日第 25406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401&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19]《重大工业事故预防与影响减轻条例》Regula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jor Industrial Accidents and Mitigation of Their Effects,2019 年 3 月 2 日第 3070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19/03/20190302-1.htm;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条例》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Monitoring Regulation,2014 年 5 月 17 日第 29003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9678&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20]《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通函(2026/4 号)》Circular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IA Regulation 2026/4,土耳其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与监督总局 2026 年 3 月 18 日发布,https://webdosya.csb.gov.tr/v2/ced/2026/03/ED-Y-NETMEL-UYGULAMALARINA-DA-R-GENELGE-2026-4-20260318153516.pdf
[21]《市政法》Municipality Law No. 5393,第 14 条、第 15 条,2005 年 7 月 3 日通过,2005 年 7 月 13 日第 25874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39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22] 《大都市市政法》Metropolitan Municipality Law No. 5216,第 3 条,大都市市政府是指在本法规定的边界内,为提供城市居民的地方共同需求而设立的、具有行政和财政自治权的、三级行政组织中的地方政府实体
[23]《大都市市政法》Metropolitan Municipality Law No. 5216,第 7 条,2004 年 7 月 10 日通过,2004 年 7 月 23 日第 25531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216&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24]《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 11 条、第 20 条,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25]《伊斯坦布尔水务和污水处理局组织与职责法》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Duties of Istanbul Water and Sewerage Administration No. 2560,1981 年 11 月 20 日通过,1981 年 11 月 23 日第 17523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560&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26]《关于总统府组织的第 1 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on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residency No. 1,2018 年 7 月 10 日第 30474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MevzuatTur=19&MevzuatTertip=5
[27]《关于修改部分总统令的第 85 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on the Amendment of Certain Presidential Decrees No. 85,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 31643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官方公报,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10/20211029-35.pdf
[28] 《关于修改部分总统令的第 85 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on the Amendment of Certain Presidential Decrees No. 85),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 31643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官方公报,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10/20211029-35.pdf ;相关条款另见土耳其气候变化总署官网"气候变化与适应协调委员会"专页,https://iklim.gov.tr/idukk-i-13 。
[29]土耳其气候变化总署官网,https://iklim.gov.tr/hakkimizda-i-4
[30]《关于设立土耳其环境署及部分法律修改的法律》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urkey Environment Agency and Amendment of Certain Laws No. 7261,2020 年 12 月 24 日通过,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 31350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7261&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1]土耳其农业与林业部自然保护与国家公园总局官网,https://www.tarimorman.gov.tr/DKMP
[32]《森林法》Forest Law No. 6831,1956 年 8 月 31 日通过,1956 年 9 月 8 日第 940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831&MevzuatTur=1&MevzuatTertip=3
[33]《矿业法》Mining Law No. 3213,1985 年 6 月 4 日通过,1985 年 6 月 15 日第 1878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21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4] 《有组织工业区法》Organized Industrial Zones Law No. 4562,2000 年 4 月 12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15 日第 24021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456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5] 《供人类饮用水条例》Regulation Concerning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2005 年 2 月 17 日第 25730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7510&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36]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 11、15、20条,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7]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12条,1983年8月9日通过,1983年8月11日第18132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Mevzuat Bilgi Sistemi),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8] 《大都市市政法》Metropolitan Municipality Law No. 5216,第7条,2004年7月10日通过,2004年7月23日第25531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216&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39] 《市政法》Municipality Law No. 5393,第14条、第15条,2005年7月3日通过,2005年7月13日第25874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39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规划法》Planning Law No. 3194,第21条,1985年5月3日通过,1985年5月9日第18749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194&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40] 《伊斯坦布尔水务和污水处理局组织与职责法》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Duties of the General Directorate of Istanbul Water and Sewerage Administration,第2560号,1981年11月20日通过,1981年11月23日第17523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560&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41]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 12 条、第 24 条,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42] 《环境检查条例》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Regulation,第 9 条、第 10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7 条,2021 年 6 月 12 日第 3150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8696&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43] 《环境检查条例》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Regulation,第 14 条,2021 年 6 月 12 日第 3150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8696&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44] 《环境检查条例》Environmental Inspection Regulation,第 13 条,2021 年 6 月 12 日第 3150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8696&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45]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 26 条,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46]同上注,第 15 条、第 20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30 条。
[47] 《关于依据第2872号环境法(2026/1)处以行政罚款的通知》,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的重新评估率已确定并公布为25.49%,https://modernogumruk.com/mevzuat/tebligler/2872-sayili-cevre-kanunu-uyarinca-verilecek-idari-para-cezalarina-iliskin-teblig-2026-1
[48] 参见《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 No. 2872,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依据该法第 23 条(违法行为的重复),本法所定行政罚款自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之日起三年内第一次重复的加处一倍,第二次及以后重复的加处两倍。
[49]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 28 条,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50] 《土耳其债法典》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No. 6098,第 71 条,2011 年 1 月 11 日通过,2011 年 2 月 4 日第 27836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098&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51] 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Türk Ceza Kanunu,第183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以足以使他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方式造成噪声的,处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司法罚金。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237&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52] 《规划法》Planning Law No. 3194,第 6 条、第 8 条、第 21 条、第 30 条、第 32 条、第 42 条,1985 年 5 月 3 日通过,1985 年 5 月 9 日第 18749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194&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空间规划编制条例》Spatial Plans Preparation Regulation,2014 年 6 月 14 日第 29030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9788&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53] 《有组织工业区法》Organized Industrial Zones Law No. 4562,第 4 条、第 20 条,2000 年 4 月 12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15 日第 24021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456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有组织工业区实施条例》Organized Industrial Zone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2019 年 2 月 2 日第 30674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1245&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54] 《国家公园法》National Parks Law No. 2873,1983 年 8 月 9 日通过,1983 年 8 月 11 日第 1813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55] 《海岸法》Coast Law No. 3621,1990 年 4 月 4 日通过,1990 年 4 月 17 日第 2049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621&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湿地保护条例》Wet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2014 年 4 月 4 日第 2896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19546&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土壤保护与土地利用法》Soil Protection and Land Use Law No. 5403,2005 年 7 月 3 日通过,2005 年 7 月 19 日第 25880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403&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森林法》Forest Law No. 6831,1956 年 8 月 31 日通过,1956 年 9 月 8 日第 9402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6831&MevzuatTur=1&MevzuatTertip=3。
[56] 《环境影响评价条例》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ulation附件一(EK-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清单,第43条, https://webdosya.csb.gov.tr/db/nevsehir/icerikler/cevresel-etk--degerlend-rmes--yonetmel-g--ek-20220803132418.pdf?utm_source.com
[57] 《环境影响评价条例》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gulation,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31907 号《官方公报》公布,后经 2025 年 6 月 26 日第 32938 号、2026 年 3 月 5 日第 33187 号《官方公报》两次修订,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39647&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58] 同上注,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14 条。
[59] 《环境许可与执照条例》Environmental Permit and License Regulation,2014 年 9 月 10 日第 2911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总统府立法信息系统,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0033&MevzuatTur=7&MevzuatTertip=5
[60]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20条第1款第(f)项;二倍罚款依据:第7410号《环境法及若干法律修正法》(2022年第7410号法律第5条增加),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61] 《环境法》Environment Law No. 2872,第20条第1款第(v)项,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2872&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关于依据第2872号环境法(2026/1)处以行政罚款的通知》, 2025年12月31日, https://modernogumruk.com/mevzuat/tebligler/2872-sayili-cevre-kanunu-uyarinca-verilecek-idari-para-cezalarina-iliskin-teblig-2026-1
[62]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条例》Regulation on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KKDIK),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30105 号《官方公报》公布,土耳其官方公报,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17/06/20170623M1-18.htm
[63] 土耳其事实核查网(Teyit):《一步步走向灾难:乔普莱尔金矿》(Adım adım felakete: Çöpler Altın Madeni),2024 年 2 月 16 日,https://teyit.org/dosya/adim-adim-felakete-copler-altin-madeni
[64] 阿纳多卢通讯社:《埃尔津詹9名工人遇难金矿坍塌事故43名嫌疑人被提起公诉》,2024 年 12 月 18 日,https://www.aa.com.tr/tr/gundem/erzincanda-9-iscinin-oldugu-altin-madenindeki-toprak-kaymasina-iliskin-43-supheli-hakkinda-iddianame-hazirlandi/3427610
阿纳多卢通讯社:《伊利奇金矿坍塌事故43名被告人起诉书获法院受理》,2025 年 1 月 3 日,https://www.aa.com.tr/tr/gundem/ilicte-altin-madenindeki-heyelana-iliskin-43-sanik-hakkinda-hazirlanan-iddianame-kabul-edildi/3441318
[65] 比安网(bianet):《伊利奇矿难两周年:相关诉讼进展如何》(2. yılında İliç Maden Faciası yargılamalarında son durum ne?),2026 年 2 月 13 日,https://bianet.org/haber/2-yilinda-ilic-maden-faciasi-yargilamalarinda-son-durum-ne-316690
[66] 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Türk Ceza Kanunu,第75条第1款,https://www.mevzuat.gov.tr/mevzuat?MevzuatNo=5237&MevzuatTur=1&MevzuatTertip=5
[67] 土耳其报(Türkiye Gazetesi):《Atık suyunu dereye boşaltmışlar! Alagöz Madencilik Şirketi’ne 2 milyon 517 bin para cezası!》,2026 年 5 月 4 日,https://www.turkiyegazetesi.com.tr/ekonomi/atik-suyunu-dereye-bosaltmislar-alagoz-madencilik-sirketine-2-milyon-517-bin-para-cez-1788354?s=1
[68] 贝塔网(Theia):《Alagöz Mining Company Fined 2.5 Million TL for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2026 年 5 月 6 日,https://www.theia.global/article/alagz-mining-company-fined-25-million-tl-for-environmental-violations-dea90b7b
[69] 比安网(bianet):《阿拉戈兹矿业公司吉雷松多安肯特区被罚款250万里拉》《Giresun’da Alagöz Madencilik’e 2,5 milyon TL para cezası》,2026 年 5 月 5 日,https://bianet.org/haber/giresunda-alagoz-madencilike-2-5-milyon-tl-para-cezasi-319314
[70] Ihlas Haber Ajansi:《有指控称,工厂废水污染了卡赫拉曼马拉什水坝》,2025年5月20日,
https://www.iha.com.tr/kahramanmaras-haberleri/kahramanmarasta-fabrikalarin-atik-sularinin-baraji-kirlettigi-iddiasi-240606440
[71] 卡赫拉曼马拉什《曼谢特报》(Manşet Gazetesi):《致河流变红的企业被处罚款!》(Kırmızılığa sebep olan firmaya ceza kesildi!),2019 年 4 月 8 日,https://www.marasmanset.com/kirmiziliga-sebep-olan-firmaya-ceza-kesildi
[72] 比尔贡报(BirGün):《被污染的瑟尔水库变黑!》(Kirletilen Sır Barajı siyaha büründü!),2020 年 4 月 19 日,https://www.birgun.net/haber/kirletilen-sir-baraji-siyaha-burundu-297204
[73] 土耳其伊赫拉斯通讯社(İHA):《阿克苏河污染:工厂废物危害环境,废水抵达瑟尔水库》(Aksu Çayı'nda kirlilik: Fabrika atıkları çevreye zarar veriyor, atık sular Sır Barajı'na ulaşıyor),2025 年 11 月 18 日,https://www.iha.com.tr/kahramanmaras-haberleri/aksu-cayinda-kirlilik-fabrika-atiklari-cevreye-zarar-veriyor-atik-sular-sir-barajina-ulasiyor-333232474
[74] 土耳其最高法院(Yargıtay)民事审判庭 2019 年 11 月 20 日第 2019/843 号卷宗、第 2019/5451 号判决及第 2019/839 号卷宗、第 2019/5450 号判决及后续裁判,土耳其“终审判决”判例数据库(Son Karar),https://www.sonkarar.com/search/Toz+Nedeniyle+Tazminat
本文作者

吴青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wuqing@cn.kingandwood.com
业务领域: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吴青律师环境立法经验丰富,熟悉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现任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执法与守法研究分会副主任,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专家组生态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环境执法大练兵专家评审组首席专家。吴青律师专业领域涵盖环境合规调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环境刑事案件代理,尤擅处理社会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案件。长期为汽车、能源、化工、医药、电力、建材、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大型央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提供环境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认可。2005年至2010年连续6年获评全国优秀律师,2020年-2026年连续7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选为中国环境法领域第一等律师,2017年-2026年连续10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中国环境法第一等律所环境法业务负责人。

张帆
资深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何嘉贤、刘雨彤、郝博媛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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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20:44:05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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