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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代客炒股亏 9206 万,只被罚 50 万

wang 2026-09-21 行业资讯
券商员工代客炒股亏 9206 万,只被罚 50 万
9 月 18 日,湖南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6〕12 号。
当事人叫杨文明,是中泰证券的从业人员。他六年多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替人操作两个证券账户,也就是代客炒股。累计成交 25.3 亿元,亏掉 9206.22 万元。处罚结果是警告,加 50 万元罚款。
亏 9206 万,罚 50 万。两个数字摆在一起,第一反应多半是罚得太轻。
翻一下法条会发现,50 万不是随手定的。再翻一层,罚单上的 50 万,是这件事里最小的一笔。

他是怎么操作的

决定书里,杨文明的操作分成两条线。
一条是普通证券账户。接受谭某委托,通过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操作张某的普通账户,分三段,2017 年 10 月到 11 月、2020 年 4 月到 2021 年 1 月、2022 年 11 月到 2024 年 1 月。累计交易 1.91 亿元,账面亏损 182.92 万元。
另一条是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账户就是开通了融资融券的账户,和普通账户分开管理。这条线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一直到 2024 年 3 月 6 日,中间没停过。累计交易 23.38 亿元,实际亏损 9023.31 万元。
两个账户合起来,成交 25.3 亿元。信用账户那条线上的亏损,是普通账户的 49 倍。
决定书里有个细节。委托人是谭某,账户户主是张某,是两个人。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决定书没交代。

50 万,是这一档的顶

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应的罚则在《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
原文写的是,“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书里另有一句,杨文明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这一档,法条给的上限就是 50 万。他适用的是这一档的最高额度。
这个上限不是一直都有。第二百一十条是 2019 年修订后的条文,往上追,2005 年《证券法》里对应的条款是第二百一十五条,罚则写的是: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的时候取消了“不足十万元”这个分支,只按有没有违法所得分档,定额罚款的上限从 30 万提到了 50 万。他赶上的是提高之后的上限。
把同类案子排一排,还能看清这一档留了多大余地。
2025 年 8 月,海南证监局处罚财达证券海南分公司的敖义。他操作客户的普通和信用账户,累计交易约 3.29 亿元,亏损约 271.66 万元,同样未产生违法所得。结果是警告,加 15 万元罚款。
2022 年 12 月,云南证监局处罚肖杨顼。接受两名客户委托操作账户,累计交易约 1.11 亿元,未取得违法所得。结果是责令改正、警告,加 20 万元罚款。
15 万、20 万、50 万。同一档,跨度这么大,说明裁量空间不小。杨文明拿到的是最高的那个数。

如果他赚了钱,账要重新算

第二百一十条还有前半句,管的是另一种情形。
这一类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再按违法所得的一倍到十倍罚款。
2025 年 10 月,四川证监局处罚了张沁。他操作客户账户,累计成交 28.32 亿元,通过佣金提成拿到 94.39 万元违法所得,最终被没一罚一,也就是没收违法所得再罚等额,合计罚没 188.78 万元。
一个一分钱没拿,一个拿了提成。
交易规模差不多,落在法条上是两个分支。

那份《委托理财协议》,是定案的钥匙

决定书列证据的时候,第一项是《委托理财协议》及《承诺书》。
两边都签了字。
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直接禁止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这份协议没有改变行为的性质,后来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一起,进了那份证据清单。
监管自己的普法材料里承认过,这类行为多发生在私下,取证困难。北京证监局 2014 年公布的一则案例就写着,投资者投诉不少,但“很多情况下,限于缺少直接证据证明,难以进行认定和处罚”。
那则案例最终能处罚,靠的是证人陈述加上理财协议。
这次也一样。把杨文明这个案子做实的,就是那份签了字的协议。
不少人以为,客户自愿、白纸黑字签了委托协议,这事就合法了。在这条线上,签没签字不影响定性,反而决定能不能被查实。

罚单之外的账,才是大头

决定书处理的是行政责任。罚的 50 万要直接汇交国库。
客户账户里亏掉的 9206 万,是另一笔账。
这笔账怎么算,监管的材料里写着。
青岛证监局公布过一起警示案例。某证券从业人员钱某,2014 年 7 月到 2018 年 4 月私下操作客户金某的账户,累计成交九千余万元,整体亏损,他本人未从中获利。处罚是责令改正、警告,加 15 万元罚款。
钱某申辩时提到一件事,他已履行法院判决,向金某赔偿 87 万元。
行政罚 15 万,民事赔 87 万。同一件事,后一笔是前一笔的近六倍。
再看法院怎么分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过一起案例。周某是证券从业人员,2015 年起替客户胡女士操作账户,投入本金 49.98 万元,到 2021 年 1 月账上只剩 6.12 万元。法院认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判他赔偿 60% 的亏损,248230 元。胡女士自担 40%,因为开户时证券公司就告知过她不得全权委托,此后还多次提醒。
按这个分法,9206 万的亏损,落在从业人员身上的会是一个几千万的量级。这是按已有判例推算,本案没有民事判决。客户会不会起诉,决定书里没有涉及。
罚 50 万看着轻,是因为罚单管的只是行政责任这一层。这六年多他经手的 25.3 亿元里,大账在另一条线上,那条线要不要启动,取决于账户背后的客户。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的同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文及相关公开报道整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中涉及的事实表述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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